美国信息公开法案
美国记者谈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

美国记者谈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在美国,法律很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很广。
但是光有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并非没有企图去掩盖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因此我们还需要强有力的律师和司法制度来督促政府公开信息。
在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非常广的,信息公开量也是很大的。
如果有一个飞机坠机事件,那么你可以在网上查询到关于这架飞机的详细状况,它的型号、购买年限、老化程度、飞行里程等等,以及飞行员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信息、服务年份、工作记录等等。
联邦航空管理委员会也有大量关于飞行员以及航班的信息,你甚至可以了解哪些飞行员驾驶的飞机会容易出现情况,哪些航班会容易出现事故,这些都是可以免费得到的。
你还可以得到很多信息例如多少人拥有多少狗,怎样的狗;家庭保护方面的信息,比如哪些家庭得孩子曾经遭受过虐待;州政府有关于癌症的记录,这个州有多少癌症患者,患的是什么癌症;还有运送危险品的卡车的记录;竞选活动的捐款详细记录等等。
在美国,《信息自由法》、《阳光政府法》规定,政府会议记录、决议、投票情况等等都必须向公众公开,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有会议要决定事情或举行投票,那么不能关门不让公众知道。
但是,尽管有这些法案,政府并不是没有企图去掩盖信息,政府并不总想让公众知道政府在干什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律师。
我们经常遇见的情况就是,政府就要开会了,但是在会议之前很可能政府就已经偷偷把决议都做完了,只是在会议上走个形式而已。
那么这个时候律师就会找到政府相关人员,警告他们,说我知道你们要开会,而且我知道你们决定已经出来了,那么我们可能会告你隐瞒信息。
当我在纽约日报时,纽约日报专门聘用了一位非常厉害的律师Eve Burton 来应对政府的这种行为。
在美国,有很多法官会自动屏蔽有关死刑案件的判决相关信息。
而这位律师就会去起诉这些法官。
她认为,如果法官要屏蔽这些信息,必须给予理由,而且,不能仅仅说这是死刑案件,或者说这是未成年案件因此就要屏蔽。
在一个有名的案件中,一位著名的黑人维权人士的孙子被指控谋杀,法庭以被告为未成年人为由决定不开庭审理,但律师认为必须要开庭审理,因为这个牵涉到公众的知情权。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1.《隐私权法》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1/foia/privacy/index.html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
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
《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企业界和公众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避免信息泄露,一些公司采取了“面纱”制度,即对公司的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保密和隐藏。
一些公民和政府机构对此表示质疑,认为“面纱”制度使得公司对外部监管和公众负责的难度增加,影响了社会对公司的信任度。
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本文将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并讨论其影响和挑战。
一、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略有不同,但普遍遵循的原则是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司透明度。
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和投资者披露其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层薪酬和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美国《萨班斯-奥克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和《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等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要求,以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在欧盟,相关法规主要由《企业信息透明度指令》(Transparency Directive)和《合规与执法指令》(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Directive)等制定,要求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披露其财务信息、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以提高公司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
在亚洲国家,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法律规定,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日本《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其财务报表和内部管理情况,新加坡《公司法》要求公司披露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
韩国《内部控制法》也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流程,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内部管理效率。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挑战尽管各国对公司“面纱”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

应该叫《信息自由法案》:1966年美国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是一项旨在促进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
其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信息咨询的查找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行政、司法部门必须在一定的时效范围内处理有关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
自1966年颁布此法案后,美国又对该法案进行了数次的修改与修订。
1974年对法案的修正,在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范围内缩小了执法豁免与国家安全豁免的范围,并在程序方面进行了扩充,如收费、时限和法院的不公开审查等;1984年,国会废除了由1966年法案规定的法院应优先处理由公民查询信息引起的诉讼案件及司法部门应快速审查该类诉讼的规定;1986年的修正案则扩大了执法活动信息的豁免范围,增加了特殊执法活动记录的排除规定,并设立了新的收费与费率减免体系;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主要解决的是电子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行政机关积压信息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为《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译自美国司法部网站,是1986年《信息自由法案》与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案》的合订。
通过此法案,我们可以了解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做法,并从中得到一定的借鉴。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第552节:公共信息;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A)总部及分部的介绍以及公众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向该地方的雇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构,那么为公职人员)获取信息、提出要求或获取答复;(B) 阐明开发并确立本机关之各项功能的整体过程及办法,包括所有现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办事程序之性质和必备的条件;(C)程序规则,可获取的表格介绍或获取表格的地点及所有文件、报告或检查记录的范围与内容的指导;(D)本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本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或本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E)上述各项的改正、修订或撤消。
美国强制披露与信息披露质量

美国强制披露与信息披露质量探讨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披露已经成为所有企业和个人必须面对的问题。
无论是商业机构还是政府机构,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来披露相应的信息。
美国是一个具有完善信息披露规定的国家,而在其中,强制披露规定和信息披露质量已经成为美国企业竞争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美国强制披露和信息披露质量,整理出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美国强制披露规定的起源与应用美国强制披露规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
当时,许多知名企业由于财务造假、安全事故等事件引起了政府和公众的质疑和担忧。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美国政府启动了强制披露规定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1988年通过的“安德森报告”成为了美国强制披露规定的基础。
该报告提出了“事后反思”的思想,即企业在发生重大事故、危机和纠纷后进行的反思和警示。
该思想深入人心,成为了美国企业强制披露规定的灵魂。
在随后的几十年间,美国针对强制披露规定不断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紧随其后的是Sarbanes-Oxley法案的通过,该法案要求企业公开披露独立性检查的结果和租赁费用等信息。
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还制定了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定,规范了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二、美国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信息披露质量是企业品牌和声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美国企业始终十分注重信息披露的质量。
然而,即便是规模庞大、历史悠久的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也难免出现问题。
下面,本文将从财务报告、对外宣传和企业文化等方面探讨信息披露质量的问题和解决方法:1、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财务报告是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形式之一。
然而,由于财务报告直接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很容易成为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的调查对象。
典型案例如美国知名企业安然公司的财务造假丑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制定了《公认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明确了财务报告的要求和审核程序。
此外,美国还实行了强制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版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第552节:公共信息;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A)总部及分部的介绍以及公众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向该地方的雇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构,那么为公职人员)获取信息、提出要求或获取答复;(B) 阐明开发并确立本机关之各项功能的整体过程及办法,包括所有现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办事程序之性质和必备的条件;(C)程序规则,可获取的表格介绍或获取表格的地点及所有文件、报告或检查记录的范围与内容的指导;(D)本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本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或本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E)上述各项的改正、修订或撤消。
对于某些需要在联邦登记处公布但还未公布的信息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利用此信息内容,也不得使任何人受该信息内容的负面影响,除非此人已及时得到确切的关于使用此信息内容之条件的通知。
某些对于相关人士应予以获取的信息内容,在得到联邦登记处主任的批准后,应视为已在联邦登记处公布。
(2)依据已公布规则,各机关有义务提供给公众进行查阅与复制的公开信息有:(A)在案件裁决中做出的最后意见,包括赞成与反对意见及裁定书;(B)那些被本机关所采纳的未在联邦登记处公布的政策声明及其解释;(C)职员手册和对职员的指示,其中影响公众的部分;(D)依据(a)分节第(3)款,向数人公开后,由于其内容的关系,本机构决定使他们成为或将成为今后公开的任何形式或格式的文件复制件;(E)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的综合索引。
除非上述文件被及时地公布以及它们的副本供出售,对于1996年11月1日或此后形成的文件,本机构在一年之内应予以公布,包括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等设备向公众公布,如果没有该设备,可用其它的电子手段。
美国SOX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

美国SOX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摘要】本文分析了美国SOX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
首先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然后详细解析了美国SOX法案的内容和影响。
接着提出三点启示:一是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三是建立独立监督机制。
最后总结指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性,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通过对SOX法案的研究和启示,可以帮助我国上市公司建立更加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规范性,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美国SOX法案、内部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独立监督机制、内部控制意识、国外经验、完善、借鉴、监督机制、建设。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成为了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相对薄弱,内部管理机制不够规范,导致了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资产侵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美国于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SOX 法案),这一法案对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市场透明度。
SOX法案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质量和透明度,有效防范了财务造假等风险事件的发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信息,增强了市场信心。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深入学习借鉴美国SOX法案的经验,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投资者权益,推动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1. 制度不健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着许多制度不完善或者漏洞,例如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等,导致管理失控和风险无法有效控制。
美国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是指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和公司上市后,须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地公开,以便于证券投资者在分析和评价证券风险及利润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的一种法律制度1。
信息披露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2而美国将其法律化,美国SEC曾作如下论述:“联邦证券立法的全部构造中枢,在于企业容的公开,利用有关其即将投资或者已经投资的证券的适当的财产状况资料或者其他信息,使得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判断,而且是防止证券欺诈的最好办法。
”3时至今日,无论各国证券法律采取何种管理模式和各种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证券法中的重要地位都不曾动摇。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种初次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两种类型,前者指上市公司完成发行注册和交易注册,信息披露的义务就此结束;而后者指证券发行以及上市交易后,上市公司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义务伴随上市公司直到其被摘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责划分比较图3.21李蕤:《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中国公司的影响》,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21711年成立的南海公司以欺诈手段制造公司的繁荣假象,致使投资者疯狂购买,从而使公司的股价飞速上升。
1720年9月南海公司的欺诈行为被识破,股价狂跌,投资者损失惨重,从而引发了股市的信任危机,英国国会颁布《1720年泡沫法案》,此乃信息披露制度的萌芽。
3Report of special study of security mark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4何佳,中外信息披露制度及实际效果比较研究报告,深圳综研字第0051号。
美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侧重于立法管理,而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使在这种体制之下的监管手段显得更具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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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书学的研究内容与任务
1.秘书学理论研究
2.秘书队伍建设与管理的研究
3.秘书业务及其方法手段的研究
4.秘书工作应用技术的研究
5.秘书机构的研究
6.中外秘书工作历史的研究
二、秘书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1.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2.与领导科学的关系
3.与公共关系学的关系
三、从工作角度培养秘书的角色意识
(一)办公室工作的“四个特点”:
一是“重”,地位重要。
二是“苦”,非常辛苦。
三是“杂”,事务繁杂。
四是“难”,难度很大。
(二)对办公室工作的“三点希望”:
第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要高效率开展工作。
第三,实行高水平服务。
(三)办公厅工作要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
坚持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
坚持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
坚持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
坚持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
四、接待工作的内容与职责
(一)内容
1.招待来访者,提供必要的礼遇。
2.为领导提供辅助服务,代领导接待。
(二)职责
(三)礼仪
一、称呼与问候:“您”不离口
二、介绍:
1.自我介绍“三要素”:姓名、单位、职务。
2.他人介绍:(尊者优先了解情况)
三、握手:伸手顺序“尊者决定
距离、姿势、目光、时间、力度
四、使用电话:注意电话形象
五、交接名片:姿势、关注、存放、索要。
(一)接待规格:一般遵循“对等原则”,特殊情况适当提高。
(二)迎送安排:
迎客人员顺序:职务由高到低
送客人员顺序:职务由低到高
(三)乘车礼仪:
上下顺序:秘书人员要后上车、先下车。
座次顺序:后为上,前为下,右为上,左为下。
(四)宴请礼仪:
五、国际礼仪基本原则“八项规定”:
●人际交往中,遵守“信守时间”原则;
●公共场合中,遵守“不妨碍他人”原则;
●社交场合中,遵守“女士优先”原则;
●相互关系中,遵守“不得纠正”原则;
●言谈话语中,遵守“维护个人隐私”原则;
●位置排序中,遵守“以右为尊”原则;
●日常生活中,遵守“保护环境”原则;
●对外交往中,遵守“爱护动物”原则。
六、秘书调查的常用方法
个别访谈方法;会议调查方法
实地调查方法;文献调查方法
专家调查方法;民意测验方法
七、督查工作的特点(严肃性、间接性、权威性、层次性、时
效性)
八、督查工作的任务
1.协助领导机关督促检查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等的贯彻执行
情况;
2.督促落实上级批示、交办的事项,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适时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3.督促有关部门对下属机关请示事项的办理和答复。
4.督促新闻单位披露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
5.督促秘书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发现问题。
九、督查步骤
1.项目立项——前提
2.交办催办——手段
3.情况审理——关键
4.结果反馈——终结
十、督查方式
1.日常督查
2.直接督查
3.以点带面
十一、信访工作的任务
1.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
2.定期综合研究人民来信来访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提出解决办法。
3.向有关地区和单位交办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并有责任督促检查,直到妥善解决为止。
4.协助领导机关,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组织交流经验。
十二、机要保密的内容
1.《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外交、外事活动中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任务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捕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事项秘密
2.秘书人员职业秘密范围
公文秘密
决策秘密
商业秘密
会议秘密
信访秘密
领导秘密
3.秘密等级
《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划分为三级
绝密(最重要、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重要、严重的损害)
秘密(一般、损害)
4.保密任务
公文保密、会议保密、通信保密、电脑保密、涉外保密5.保密纪律与保密责任
保密纪律(十不准则)
保密责任
十三、公文处理流程的重点环节
(一)发文程序
拟稿;核稿;签发;复核
(二)收文程序
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三)办毕公文处理
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