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人格权期末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具体:依法享有:主体固有;以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身体完整、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
2.人格利益公民、法人固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利益。
是人身利益的一种。
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和个别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大多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
3.人格减等丧失自由、市民、家族三种权利之全部或一部。
4.名誉减损名誉减损——保全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的前提之下对人格进行限制5.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法中所说的一般人格权,是对人格权概括性的规定,是一种“兜底”性或弹性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并非人格关系,也不能等同于主体的人格,更不是超乎所有民事权利之上的抽象权利,它只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概括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的完整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6.名称权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
7.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
8.轻微损害二.简答1.简要分析人格权的属性(1)财产权利首先,人格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内容,本质上不能用金钱加以度量和评价。
第二,人格关系受到侵害时也无法采取等价补偿方式,而主要采用精神上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惩戒。
第三,人格权不能如财产权那样自由的进行财产性的利用、处分和转让,也不适用财产法一些基本原则。
例外:某些人格权或权能可以转让,如法人名称权。
受到侵害的人格关系可以用财产救济手段进行补偿与救济。
人格权法试题及答案高一

人格权法试题及答案高一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A.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B.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C. 姓名权、肖像权、信用权D. 所有上述权利答案:D2. 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停止侵害B. 消除影响C. 恢复名誉D. 禁止使用答案:D3.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A. 姓名权B. 肖像权C. 知识产权D. 隐私权答案:C4. 人格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A. 终身B. 50年C. 10年D. 20年答案:A5. 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 向法院提起诉讼B.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C. 要求公开道歉D. 所有上述措施答案:D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1. 人格权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权利。
答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 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答案: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 人格权的保护期限是_______。
答案:终身4. 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措施。
答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公开道歉5. 人格权的保护不包括_______。
答案:知识产权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 简述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具有不可侵犯性、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等特点。
2. 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进行保护?答案: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在必要时,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人格权概述|「概念」1.民事权利体系中,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虽然部分人格权益包含一定的财产利益,如个人的肖像、姓名等可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但人格权并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人身权的一种。
2.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要素为客体,人格要素的范围十分广泛。
既包括个人的尊严、人身自由以及个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还包括主体获得良好社会评价、以及个人的私生活秘密等。
人格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人对其人格利益的享有和抵御外来侵害的权利。
3.人格权的主体十分宽泛,其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人格权的主体。
「特征」1.固有性。
就自然人而言,自其出生之日起就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各项人格权,而不需要其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获得相关的人格权。
就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自其成立之日起就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只要相关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存在,其就享有相关的人格权益,还体现为人格权的不可剥夺性。
2.专属性。
人格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人所享有。
不能抛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3.对世性。
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其人格权的义务,而且权利人行使其人格权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即可实现。
人格权与物权、知识产权一样,在性质上均属于绝对权。
4.兼有防御性和积极利用的权能。
即仅在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才能主张其人格权遭受侵害,从而排除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5.体系开放性。
新型的人格权益不断产生,因此,人格权的体系具有开放性。
「人格权与身份权」1.身份权。
依据产生身份权的身份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身份权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二是基于亲属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一般而言,身份权主要是指前一种类型的身份权,即基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2.人格权与身份权关联密切(1)二者均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有关财产权交易的规则并不当然能够适用于人格权与身份权。
【司考】考点人格权之具体人格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人格权: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2.生命权: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3.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理机能、心理机能正常运作。
4.身体权:身体完整保持性、完满性权,身体组成部分支配权,如与身体相连的假肢等。
5.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6.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7.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8.肖像权: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9.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
10.荣誉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重点考点详解一、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由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依法主张。
2.对于健康权、身体权两项权利而言,其受到侵害必须以“生命存续”作为条件。
3.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
4.能够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等不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1.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受一定程度限制。
三个方面:①应当尊重社会公德;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③姓氏的选取,原则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母姓”。
2.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4)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人格权复习资料

人格权复习资料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法典》第992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不得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措施一般人格权的概述:一般人格权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地方式而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人格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民法典》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人格权请求权:所谓人格权请求权,就是基于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的效力而产生的排除对人格权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侵害或妨碍,旨在维护人格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1.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前者需要考虑损害和过错;后者不考虑过错,不要求有损害。
2.请求权行使功能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损害填补;后者目的在于恢复权利圆满状态。
3.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前者系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者是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是指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通常只适用于情况紧急的行为。
第二,仅适用于侵害之虞的情形。
第三,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第四,禁令的效力具有多样性。
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1、身体权利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和身体的有机成分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健康权是人身权中具体的物质人格权,是指人的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身体权利保护身体的完整性,具有精神权利的性质,顾名思义,健康权保护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权利。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1.保证:就是指债务人以外得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得制度。
2. 附条件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得条件,把该条件得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得发生或终止得根据。
3.附期限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得期限,把期限得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得依据。
4.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她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与公开得权利。
5.监护:就是指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得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得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得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得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就是指对抗请求权得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得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就是指得请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得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得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就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得制度。
9.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得,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得权利。
10. 无权代理,就是指不具有代理权得当事人所实施得代理行为。
12.合伙: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得营利性组织。
13.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就是人得结合团体,也可以就是依特殊目得所组织得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人以自己得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得概念与特征合伙就是指两个以上得人为了共同得经济目得,按照共同协议组成得联合体。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1.生命权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内容(1)一是维护生命安全。
在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危及个人的生命安全时,个人有权通过正当防卫等方式,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2)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个人对其生命的自我维持与自主决定。
2.生命权具有平等性。
(1)首先是指生命权的享有是平等的,即任何自然人均平等地享有生命权。
(2)生命权的平等性还体现为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平等的,任何人的生命权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能为维护某人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
「身体权」1.依法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身体权是个人的身体为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
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规则作出了规定,这实际上是允许个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身体。
2.维护身体完整的权利。
指个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等的完整性。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
如,强制抽取他人的血液、强制摘取他人的器官等行为,均属于破坏他人身体完整的行为,构成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
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所实施的相关手术会影响患者身体的完整性,则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将构成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3.维护行动自由的权利。
身体权既包含静态的维护权利人身体完整的权利,也包括动态的维护个人身体活动自由的权利,极大地丰富了身体权的内涵。
对权利人行动自由的侵害主要体现为非法限制权利人的行动自由,即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健康权」1.维护生理健康的权利生理健康是个人生理机能良好运转的一种状态,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
在生理健康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是可以通过医学手段予以确定的。
2.维护心理健康的权利。
心理健康也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是个人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
若对健康权的侵害客观上需要侵害他人生理或者心理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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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具体:依法享有:主体固有;以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身体完整、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
2.人格利益
公民、法人固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利益。
是人身利益的一种。
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和个别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大多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
3.人格减等
丧失自由、市民、家族三种权利之全部或一部。
4.名誉减损
名誉减损——保全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的前提之下对人格进行限制
5.一般人格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法中所说的一般人格权,是对人格权概括性的规定,是一种“兜底”性或弹性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并非人格关系,也不能等同于主体的人格,更不是超乎所有民事权利之上的抽象权利,它只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概括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的完整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6.名称权
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
7.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
8.轻微损害
二.简答
1.简要分析人格权的属性
(1)财产权利
首先,人格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内容,本质上不能用金钱加以度量和评价。
第二,人格关系受到侵害时也无法采取等价补偿方式,而主要采用精神上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惩戒。
第三,人格权不能如财产权那样自由的进行财产性的利用、处分和转让,也不适用财产法一些基本原则。
例外:某些人格权或权能可以转让,如法人名称权。
受到侵害的人格关系可以用财产救济手段进行补偿与救济。
(2)法定权利
尽管人格权具有一定的自然性,但仍是法定权利
第一,人格权法定化有助于确认公民具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
第二,人格权只有法定化,才能明确权利边界,防止权利冲突。
第三,人格权的法定化有助于防止人格权泛化。
第四,人格权法定化有助于防止滥用权利。
第五,人格权法定化有助于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第六,人格权商品化的要求。
(3)民事权利
宪法角度:人格权是涉及政府对公民自由造成侵害时,在民事权利之外通过宪法予以保护。
宪法规范在人格权侵害案件中能否援引?
第一,我国宪法规范不能在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只能转化为民事权利才能使受害者获得民事救济。
第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能涵盖人格权的全部内容。
第三,宪法无法设定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救济手段。
第四,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
第五,宪法无法详细列举广泛并不断发展的人格权类型
2.简要分析自然人格权和法人人格权的区别
内容范围不同:法人不具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婚姻自主权等这些为自然人所独有的人身权利;同时法人的某些人格权也不为自然人所具有,如商誉权、商业秘密等。
性质不同:自然人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人权,人格权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而法人是为了在民法上解决团体组织可以有一个平等合法的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而通过法律拟制出来的一个权利能力主体,它不是真正的人,是一个虚拟的人。
可转让性不同: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可以依法出售或转让。
法人人格权的转让突破了以往传统人格权不可转让的原则
侵害方式不同:。
法人人格权侵害,其实质是非财产损害,并非就是精神损害。
而人格权的侵害是指精神上的侵害
侵害后果不同:自然人格权会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法人人格权则会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3.简述人格权法的功能
确认功能:创设与宣示
保护功能:权利的救济
平衡功能:协调冲突
4.简述姓名权的内容
姓名决定权——命名权
子女姓名选择冲突的协调机制
决定自己姓名以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
姓名变更权——姓名改动权
命名权的延伸
法定程序
姓名使用权
积极与消极的权能(能否转让?)
5.列举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了报道社会知名人士的活动和事迹而未经过本人同意即使用其肖像
(2)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需要
(3)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肖像
(4)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肖像
(5)为了自然人本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6)为了科研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7)描述历史性的事件
(8)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6.简述人格权请求权行使之限制
须有妨害或侵害权利人对人格利益支配的事实
须妨害或侵害的出现不是出于权利人本人的意愿若权利人自愿限制其权利的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则权利人不得行使人格权请求权。
须有相对人的出现
三.论述
1.浅析美国隐私权
2.谈谈你对死亡赔偿金的认识
四.案例
1.了解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2.了解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