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信托法律制度
商法学课件第10-11章

二、信托的终止 (二)信托终止的事由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3.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
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托 二、我国商事信托的类型 三、我国商事信托的监管
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
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托 我国学界通常所言的“营业信托”概念与大陆法系的“商事信托”概
念相当,是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概念。 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区分标准: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 具体来说,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民事信托的
(4)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5)受托人法定资格丧失。
3.受益人和受益权的法定变更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和法理精神,受益人和受益权的法定变更事由有两种:一是受 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是受益权的继受。
二、信托的终止 (一)信托的连续性
为了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连续性”的规则。 信托设立后,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欠缺而终止,这里的“欠缺”包括 两种情形: 1.委托人或受托人的缺失 2.委托人或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有缺陷
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
一、受托人 二、委托人
一、受托人
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
(一)受托人概述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 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
1.受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2.共同受托人
同一信托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称为共同受托人。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内容
除《信托法》中规定的必备内容外,还包括:(1)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2)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3)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 受托人的经营权限;(4)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 方法;(5)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6)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 费用的核算;(7)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8)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 属;(9)信托事务的报告;(10)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1)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1.第十章 信托法 《商法学》 马工程

表决权信 经营权信 托问题 托问题
将来权利 和期待权
信托
股权或其 他资产收 益权问题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未 设立信托财产 相区别
2.除特定情形 外,信托财产 不属于委托人 的遗产或清算 财产
3.强制执行禁止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二)信托财产对于受托人的独立性 1.禁止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混同。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也不得与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债务相抵销。 4.强制执行禁止。
设立信托不仅必须有信托目的,而且信托目的必须合法。虽然《信托法》 对信托目的合法性及非法信托目的的情形作了规定,但有些情况下,信托目 的的合法性的判定并非易事。
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
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
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 (一)经营权信托问题 (二)股权或其他资产收益权问题 (是实行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 是企业及其职工成为企业年金信托委托人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设立企 业年金,则该企业及其职工不具备年金信托委托人的资格。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一)委托人资格
4.保险资金信托
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 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三、商事信托设立的目的
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形式
对于商事信托,一些国家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合同也是设立营业信托的一种 书面形式合同。
外国法制史 第十章 英国法

第一,议会立法权大大加强,制定法地位提高。 第二,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 予新的含义。
1.选举制的改革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更加简化 1.立法程序简化、授权立法增多 2.选举制度完善 3.社会立法增多 4.欧盟法成为法律渊源
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 成了对议会和内阁的制约。 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 为得终身任职。
(三)责任内阁制原则 根据责任内阁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执政,内 阁若失去议会下议院的信任,就只有辞职。不过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并 不常见,因为英国下议院只有多数党才掌握内阁首相的提名和选举权, 所以多数党的领袖便顺理成章地成为首相。而其他内阁成员则由内阁首 相拣选成为内阁大臣。 (四)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 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 人自由和权利。
形成过程: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一是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的制度; 二是将陪审制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端中。三是令状制度形成。
(三)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则是衡平观念的具体 体现,不过根据著名法律史家梅因的观点,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与罗马法 并无关联。英国法中的衡平法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法院的审判实践发 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号称“公平”、“正义”而得名。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第一,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第二,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第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第十章 信托法

• •
• (二)商事信托富于组织结构性 • 对于商事信托委托人来说,为节省交 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降低经营风 险,他们往往选择信托投资机构作为 受托人,因为这些机构对投资行为更 具专业性、更能预见风险、更能提高 效率。
•(三)商事信托投资方式相当广泛 分业经营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 务: 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 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 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 中介业务,发起、管理投资基金,国债、 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 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四)信托财产呈现规模化、流通性的 特点
• (二)受托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是指在信托管理过程中, 受托人必须忠实于信托目的,不能将自己 置于与信托利益相冲突的位置,或者利用 信托财产为自己谋求不当利益 2.谨慎管理义务: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 过程中必须具有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果 是信托投资公司,那么就应该尽到专家的 注意义务 3.分别管理义务:为了确保信托财产的独 立性,充分保护手艺人的利益,受托人应 该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不 同的信托财产之间也必须单独合算,分账 管理
• 案例: • 华宸金诚(1106)号—呼和佳地商业地 产租金收益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是由华宸信托发行的一款集合信托计划。 该计划推介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1 年12月20日,信托期限为1年,资金门槛 为50万元,发行规模为6200万元,资金 运用方式为权益投资,资金投向房地产, 不保本。 信托资金用于购买呼和浩特市 佳地房地产公司(简称“佳地公司”)持 有的商业地产的未来10年的总价值为两 亿元的租金收益权。信托利益的来源为融 资期间的租金收益。
第十章 保险与信托

二、人身保险
1.确定投保险种 寿险的险种大致分为:健康类、人寿类、少 儿类、团体类、意外类及投资类。其中有的险种 适合团体投保;有的险种适合个人投保;有的险 种不仅有基本险,还有附加险。根据不同的需求 确定投保险种能更好的转嫁风险。
2.选择保险公司 在国内,寿险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 司、新华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及一些合资、 外资保险公司。 不同的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公司实力;不同 的保险产品;不同的业务重点;不同的经营网点 以及不同的售后服务。总之,应选择实力强、信 誉高、价格合理、售后服务有保证的保险公司。
2、分红险可分几种类型? 投资型分红险以银保分红产品为代表,主要 为一次性缴费的保险,通常为5年或10年期。它的 保障功能相对较弱,多数只提供人身死亡或者全 残保障,不能附加各种健康险或重大疾病保障。
3、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哪里?分红保险的红利 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 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 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 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2)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 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3)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 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 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
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 击而形成的伤害; 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 希望发生的事故。
五、分红险
1、什么是分红险? 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 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 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信托公司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信托公司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信托公司是依法成立,专业、稳健、独立经营的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信托业务,有托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信托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权限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机构。
第五条信托公司的各个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并制定详细的职责、权限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信托公司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禁止越权操作。
第三章信托业务管理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信托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开展、风险控制、合规监管等方面。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信托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合规合法等方面。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五章合规监管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内外部监管,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包括合规培训、合规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积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履行保密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委托人的沟通,及时回应委托人的诉求和要求。
第七章公平竞争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市场规则,保持竞争力。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守行业准则,诚实守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信托公司定向信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定向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定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以特定受益人为目的,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财产用于特定用途,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信托业务。
三、业务范围1. 信托公司开展定向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托业务的合法性;(2)安全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3)公平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公平对待信托当事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4)透明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公开、透明地披露信托业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定向信托业务范围包括:(1)为特定受益人提供财产管理、投资、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2)为特定受益人提供财产传承、子女教育、养老保障等个性化信托服务;(3)为特定受益人提供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社会责任信托服务。
四、信托当事人1. 信托当事人包括:(1)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当事人,负责提供信托财产;(2)受托人:信托公司,负责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3)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的当事人。
2. 信托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是合法拥有信托财产的主体;(3)受托人应当具备从事信托业务的资质和条件。
五、信托文件1. 信托文件包括:(1)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2)信托财产清单:列明信托财产的清单;(3)信托事务处理规则:规定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规则。
2. 信托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内容真实、完整、准确;(2)条款清晰、明确、具体;(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信托财产管理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
2. 受托人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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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一)信托法的概念 • (二)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一)信托法的概念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 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 康发展,制定的法。
(二)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2、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原则 3、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4、信托责任有限性原则 5、信托管理的承继性原则 6、利益冲突的防范原则
• 公益信托是为增进社会之间的公共利益而 设定购一类信托。
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 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是自益信托。
• 委托人以他人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 他益信托。
意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 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是依照法律的直接 规定而成立的信托。
• 即依据当事人(主要是委托人)的意思表 示而成立(设立)的信托。这里的“意思 表示”可以是合同等双方行为,也可以是 遗嘱、遗赠等单方行为。()
生前信托和死后信托
• 生前信托与死后信托。生前信托是指委托 人在其生前创设的并在其生前发生效力的 信托。死后信托又称遗嘱信托,是指委托 人在生前以遗嘱方式设立而在其死后发生 效力的信托。
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消信托
• 可撤销信托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 随时可以撤销信托并取回信托财产的权力 的信托。不可撤销信托是指委托人在信托 文件中未保留撤销权的信托。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 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 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 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 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 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 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 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 一般原则。
(三)信托法律关系பைடு நூலகம்内容
•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2、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3、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 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 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 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 利益尽最大的努力。
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
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
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
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
利;
•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 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 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 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 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 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 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 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
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二)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 ②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④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⑤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 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 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 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 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章 信托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托法概述
• 一、信托的概念和分类 • 二、信托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三、信托法律关系
一、信托的概念和分类
• (一)信托的概念 •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
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 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二)信托的分类
2、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②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 相区别
• B、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 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 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④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超越于委 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对不属 于委托人的财产有任何主张;对受托人的 债权人而言,受托人享有的是“名义上的 所有权”,即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而非“实质上的所有权”。所以受托人的 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二)信托的分类
• 1、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 2、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 3、意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 4、生前信托和死后信托 • 5、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 • 6、金钱信托和非金钱信托 • 7、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消信托
1、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 私益信托指以个人或法人团体自身的利益 而举办的信托业务,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与 委托人是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受益 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与自己有利益关 系的他人。这里的衡量标准是看举办信托 的目的,而不是以受益人是否是本人为标 准。
三、信托法律关系
(一)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 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 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