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材料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法律,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这一法律。
首先,应该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惩罚。
目前的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还不够明确,有些行为界限模糊,执行上存在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情形,并详细列举出具体的行为,以便在实际执法中有明确的依据。
同时,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对违法者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对损害方的赔偿力度,从而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机制。
当前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largely我们大多是依据个案认定,有时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机制,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专业性和统一性,从而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和公信力。
再次,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出现,并且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
为了更好地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
一方面,我们可以加强执法力量,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建立起联动机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打击不正当竞争,从而提高执法效果。
最后,应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相关宣传和教育。
不正当竞争行为离不开企业和公众的参与和支持,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意识水平不仅影响着他们自己的行为,也直接影响着整个市场的竞争环境。
因此,我们应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相关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和敏感度,使他们能够主动遵守法律和规则,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竞争观念。
同时,我们也应加大对企业的奖励和惩罚力度,鼓励诚信经营,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建议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已成为商业活动中的常态。
然而,有些企业或个人在竞争中出现了不正当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建议和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提供一些建议以应对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一、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广泛。
在制定法律建议前,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非常重要。
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虚假宣传:企业在产品宣传中夸大事实,故意误导消费者,以获取不当利益。
2.商业诽谤:通过散布谣言、诽谤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损害其商誉和声誉。
3.商业贿赂: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合作机会,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
4.不正当价格竞争:通过倾销、掠夺定价等手段,扰乱市场价格,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
5.商业间谍行为:通过偷窃、诈骗等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破坏正常竞争。
二、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胜于治疗,预防不正当竞争的发生至关重要。
企业和个人应该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以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失。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预防措施: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册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确保自己的创新成果受到法律保护,减少被侵权的风险。
2.建立强大的品牌形象:通过有效的品牌宣传和营销活动,提升品牌信誉和认可度,降低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3.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建立健全的商业道德规范,规范企业内部的竞争行为,避免内部人员参与不正当竞争。
4.合理定价和市场营销策略:遵守市场规则,不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价格,制定合理的定价和市场营销策略。
三、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当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企业和个人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法律手段:1.报案: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提供证据材料,协助执法机关调查取证。
反不正当竞争的预防与维权策略

反不正当竞争的预防与维权策略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然而,在竞争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诽谤、商业贿赂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需要制定预防与维权策略,有效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预防不正当竞争的策略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强化对公平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和辨别能力。
2.规范广告宣传企业应规范广告宣传,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夸大其词,不进行虚假宣传。
制定严格的广告审核机制,提前排查宣传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册商标、专利等,确保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对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不正当竞争者窃取和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
二、维权策略1.建立举证材料库企业应建立举证材料库,及时收集和整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宣传的证据、商业诽谤的证据等。
有了充足的证据,企业在维权时更具说服力。
2.寻求法律援助当企业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请律师协助制定维权策略,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
借助法律手段,在法庭上向不正当竞争者主张自己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企业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例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等。
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助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打击违法行为。
4.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在维护公平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业应加强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组织行业内部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共同防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综合应对策略1.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分析潜在的不正当竞争风险。
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

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
付志新
【期刊名称】《人大建设》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已14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走向成熟,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
一些具有新特点而现行法律又未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类: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付志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J], 甄世辉;王彦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需要完善之处 [J], 李洁;张海燕
3.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意见 [J], 程宝库
4.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J], 张秀玲
5.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意见 [J], 张丽霞;魏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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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建议与经验总结

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建议与经验总结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一)仿冒知名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普遍随着市场竞争愈加激烈,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争夺市场份额、获取非法利润的违法活动十分突出,尤其是仿冒知名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普遍。
工商部门在查处时非常被动,大多只能根据被仿冒者申诉、使用者投诉及举报等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查处仿冒知名商品,从而使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市场上出售类似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日益增多。
目前,仿冒知名商品越来越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违法主体多样性。
参与制售仿冒知名商品的主体日趋复杂,有农民、下岗职工、社会闲散人员、个人团伙、手工作坊、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也有少数大中型私营、合资企业等从事制售仿冒活动。
二是违法客体全方位化。
仿冒知名商品所涉及的品种、行业和数量呈日益增多的趋势,从生产资料到日常生活用品,从高科技产品到简单手工制品,仿冒知名商品覆盖面广、种类齐全。
任何一种商品只要是销路好、市场需求大,就可能成为被仿冒的对象。
当前国内市场上的名优商品绝大多数都遭到仿冒。
仅今年查处的案件,被仿冒的对象便涉及食品、药品、农资、家居产品及电子产品等领域。
三是违法行为多样化。
仿冒知名商品违法行为出现了新趋势,仿冒知名商品往往与假冒商标、专利、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从多方面、立体进行仿制。
但由于我国对商标侵权的打击日益严厉,处罚力度不断加重,使得仿冒者不敢明目张胆地从事商标侵权,退而转向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进行仿冒,执法单位查处难度加大,致使仿冒者规避处罚,减少制售仿冒知名商品风险。
如今年厦门市工商局查处的厦门南华亚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烟伴侣”案件,便是从商品的名称、条形码、外包装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仿冒。
四是违法手段专业化、隐蔽化。
在对抗检查环节上,不断采用各种包装方式来掩盖其生产、经营的仿冒知名商品;在销售环节上,往往采取甲地制造乙地销售的方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化分工和组织形式。
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余年来,地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足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下面就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一般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只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不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
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
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不能适应调整对象的发展变化。
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中从事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忽视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没有设置一般条款,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但不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因此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不利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交流材料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交流材料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xxx公司法务部门的一名员工,我想就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进行一些交流。
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要性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1.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2.促进创新发展: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可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创造出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3.维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能够公正地选择产品和服务,避免因不正当竞争而受到损害。
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存在的问题目前,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一些违法行为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有效打击。
2.监管力量不足: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力量相对薄弱,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缺乏专业人员和有效手段,难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及时打击。
3.执法环境复杂:在一些地方,执法环境复杂,存在着腐败现象,一些不正当竞争企业可以通过行贿等手段逃避法律制裁。
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我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
2.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加大对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力度,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水平和执法效果。
3.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手段,让违法企业付出相应的代价。
4.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分享经验和信息,共同打击跨国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结: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是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实现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更好效果。
最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范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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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加强监管变得尤为迫切。
在此,本人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过于宽泛,导致相关法规执行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准确把握其行为定性、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特征,从而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二、加强监管力度,严惩不法行为
为了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和发展,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掌握市场活动的真实情况,及时查处不法行为。
同时,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并充分保护各方利益。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
除了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管外,行业自律和监督也是遏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
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制定行业规范,落实行业标准,引导企业遵守竞争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可以有效的增加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公开市场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的完善和加强监管,是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政府和行业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开展更加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工作,为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反不正当竞争经验交流材料
反不正当竞争经验交流材料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为了获得不当利益而采取的各种不正当手段,包括虚假宣传、抄袭盗版、价格倾销等,给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
以下是我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次反不正当竞争的经验。
某一次,我所在的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特殊功能的电器产品,由于产品性能稳定可靠,市场反响很好。
但是,不久后我们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另一款看似一样的产品,并有着更低的价格,对我们的销售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面临这种状况,我立即组织了一次产品对比测试,对我公司的产品和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了一系列详尽的比对。
测试结果显示,竞争对手的产品与我们的产品性能存在巨大差距,特别是在产品的稳定性和耐久性方面。
为了更直观地向客户展示产品的优势,我们拍摄了产品的实际使用视频,并通过线上线下各种媒体渠道向消费者传递这些信息,并强调其重要性。
同时,我也向公司高层汇报了情况,并建议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我们决定联系涉事竞争对手并提出质疑,并请求他们将涉及的产品随机抽样送往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测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保持了高度的警惕,并随时准备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最终,竞争对手对我们的质疑作出了回应,并同意将产品送检。
结果显示,他们的产品在很多方面均存在虚假宣传,而且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我们及时将结果向公众公布,并通过媒体进一步提升自己产品的声誉。
通过这次反不正当竞争的经历,我深刻认识到,只有在真正了解市场、产品和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我们才能采取恰当的措施,有效应对不正当竞争。
同时,企业要时刻保持警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工作中,我也意识到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打击是一个综合的过程,需要从市场、法律和道德等多个方面进行。
通过与竞争对手的沟通和公开对话,可以有效地提醒他们遵守竞争规则,阻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总之,通过这次经验交流,我认识到了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并深化了对于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的认识。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有效地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实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实践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推动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却阻碍了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然而,这部法律离完善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定义的模糊性和空白条款给了违法者漏洞可乘的机会。
例如,在网络营销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
但由于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相关行为形式的多样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互联网领域的规制并不充分,存在空白。
其次,对于行业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力度依然不够,给了部分企业过度发展和超过法律规定范畴的机会。
再次,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国际竞争日益激烈,而对于跨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手段。
二、完善的方向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新兴领域的监管。
随着科技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模式,应当及时跟进法律的调整和完善。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的执行机制,提高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
只有执法力度到位,法律才会得以有效执行,从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再次,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国公司的监管机制。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跨境经营的公司往往具有强大的经营规模和影响力,单纯依靠一国的法律手段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三、立法实践实践证明,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方向,我们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一系列制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还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对于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另外,在处理跨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律规定,形成共识,建立起国际范围内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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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心得体会范文/经验交流材料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余年来,地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地
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足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下面就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一般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只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不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
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
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不能适应调整对象的发展变化。
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中从事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忽视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没有设置一般条款,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但不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因此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不利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今后的社会发展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展开,竞争日趋激烈,某些经营者出于利益驱动,难免会使用各种新方法来排挤对手、强占市场、争夺交易机会,进而会出现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
避免立法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我国竞争法应当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即以一般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概括性规定,并以具体条文明确列举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主要的、典型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制定一般条款,就可以灵活应对未来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对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可以使这些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易于被认定,便于执法操作。
适用一般条款应尽可能通过法学方法进行利益衡量,探求立法者的目的,结合社会具体情势,将一般条款具体适用于个案。
㈡增加省级监督检查部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为了保持反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应当明确授予省级监督检查部门相应认定权,一旦不同的地区出现不同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可以很快地由所在地省级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
平予以认定或否定,减少一出现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声,以保持《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和立法工作的严肃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即属此类规定,2005年下半年,北京市某公司公开出售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就是使用了此类条款,该条例为1987年国务院发布,沿用至今在执法实践中还较具实用性。
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㈠明确侵权责任及责任义务。
一是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反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还规定检查与本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经营者要说明该商品的****和数量,听候检查等。
但对于违反这种义务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该法没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这些义务都是些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
正是由于这种义务没有法律责任,致使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关当事人拒不作证、作伪证等不积极履行义务、不协助执法机关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极为困难。
二是应明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过于模糊,很容易给人以误解,即只要在竞争中有损害的发生就当然获得赔偿。
事实上,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对种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的时候,应当对其构成侵权的要件做出必要的规定。
㈡补充相应违法行为罚则。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搭售、商业诋毁三种不正当竞争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实践和前景看,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对没有法律责任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