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机损险附加险条款

9.机损险附加险条款
9.机损险附加险条款

机损险附加险条款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的其它条件不变。

特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项目的损失有关。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若损失项目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总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空运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应赔空运费的20%或;以高者为准。

总赔偿金额:

附加保险费:.

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项适用下述条件:

在经过8000小时营运或500次启动后或至少上次检修后两年内,被保险人须自费在完全打开机器的状态下安排年检、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其年检、年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对新电动马达,应在2000小时后或至少营运一年后进行检修,并且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检修的结果报告。

不论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条件均可适用。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本公司在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长申请。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的损失

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动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适用下述条件:

被保险人应按下述间隔时间,对带有涡轮的机器或其部件在彻底打开机器的状态下,自费进行检修,同时,须至少提前两星期通知本公司其检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

1)在连续负荷情况下进行主要营运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且其配有具备现代技术标准的综合测试设备,而该现代技术标准可以完全控制该机器的营运状态,则应至少四年检修一次。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项。

2)不属上述范围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每三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项。

3)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 但至少每两年检修一次.

4)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检修。

无论本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检修间隔时间应从第一次营运开始或所及涡

轮发电机或其最后一次检修起算。

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通报涡轮发电机在运行中的重大变化,对因此而采

取的措施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本公司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

应允许其延期申请。

若在上述(1)—(4)条所提及的相应检修期限超过后发生保险索赔,

则本公司仅负责赔偿额外修理费用,但不包括拆卸、安装及类似费用,该拆卸、安装及类似与检修有关的费用应视为检修费。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事

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 人保(备案)[2009]N468号)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C叉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叉车等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对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责任条款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平安养老[2018]医疗保险05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提供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简 称智悦重疾17),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了主险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简 称智悦人生Ⅱ)及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简称智悦定寿)。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智悦重疾17条款约定,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07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原型机; (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值的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 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 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本条款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扩展类 K01.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K02.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K03.K03.通道堵塞条款通道堵塞条款通道堵塞条款 K04.K04.谋杀等条款谋杀等条款谋杀等条款 K05.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 K06.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遗失欠款账册条款遗失欠款账册条款 K07.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K08.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款 K09.K09.调整保险费条款调整保险费条款调整保险费条款 K 1010..保单取消条款保单取消条款 K 1111..不得进入条款不得进入条款 K 1212..承包商承包商//供应商条款供应商条款 K 1313..顾客顾客//供应商供应商//承包商条款承包商条款 K 14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K 1515..关闭营业处所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设施条款 K 1616..审计师条款审计师条款 K 1717..通道受阻条款通道受阻条款 K 1818..炸弹恐吓条款炸弹恐吓条款 (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

万能险条款(平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财产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2007-06-08 12:15:38 作者:lvyd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820 文字大小:【大】【中】【小】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

07.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 本附加险条款是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 1.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4. 特别费用条款 5. 空运费条款 6. 专业费用条款 7. 不受控制条款 8. 临时保障条款 9.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10. 安装设备扩展条款 11. 重新安装条款 12. 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 13. 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 14. 索赔费用条款 15. 试车条款/调试条款 16. 突然及意外放射性污染条款 17. 不使失效条款 18. 污染清理条款 19.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20.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21. 错误和遗漏条款A 22.错误和遗漏条款B 23. 自动升值条款 24. 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 25. 80%共保条款 26. 锅炉损后重新启动费用条款

27. 传送带及链条意外损失条款 28. 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 29. 85%扩展条款 30.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二、规范类 1. 资产增加条款 2. 保险单制作人条款 3. 标题条款 4. 抢险施救条款 5. 取费标准条款 6. 完全置换价条款 7. 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 8. 抵押权条款 9. 免检条款 10.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11. 约定保险单为首层保险单,且扩展保险单不予分摊条款 12.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13. 违反条件条款 14. 指定公估人条款 15. 预付赔款条款A 16. 预付赔款条款B 17. 索赔单据条款 18. 紧急抢险条款 19. 分期付费条款A 20. 分期付费条款B 21. 配对成套条款 22. 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 23. 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24.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一、扩展类(30个) 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 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 (五)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 失踪导致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 (七)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 (八)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九)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在购车发票金额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平安附加险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车险计算器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就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就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就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就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就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就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保险事故可能就是一次事故,也可能就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就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就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就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就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与原材料缺陷; 【解释】“错误”就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就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她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就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就是本条不就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就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与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她保险财产的损坏。故此保险人应对所保机器设备中一些新的工艺、原型机(PROTOTYPE)、未实验过的设备、技术改造设备等在承保时应格外注意。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员工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

平安门急诊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各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门诊手术费,按约定的每次门急诊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发生限额及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每日门诊急诊次数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

保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5天内因疾病进 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15天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投保人续保本附加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门诊 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门诊急诊医 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 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的给付金额将扣除被保险 人可取得的以上补偿部分。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 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 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7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15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被保险人患职业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

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 (本条款适用电厂和半导体行业)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下列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其中,只有投保了上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附加盗抢保险、且附加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含10000)元的投保人,方可投保现金、首饰盗抢附加险。 K01.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K02.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K03.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K04. 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K05. 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条款 K06.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K01.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房屋及其室内的附属设备、室内的装潢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四)合同规定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

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DVD机等)的累计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偿保险金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条款的绝对免赔额为200元。 五、其他事项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的附加险条款。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K02.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 四、其他事项

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提供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31周岁)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简称平安 福19Ⅱ)、平安附加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平安福疾19Ⅱ), 平安福19Ⅱ基 本保险金额31万元、平安福疾19Ⅱ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均为19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元。 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简称轻症50豁免),18年交费,年 交保险费**元。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王先生经医院确诊患特定轻度重疾。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轻症50豁免的被保险人,李女士为平安福19Ⅱ、平安福疾19Ⅱ的被 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轻症50豁免 险种代码:1378

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 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2,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 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 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 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4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轻度重疾”,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保险 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 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1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特定轻度重疾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接受符合“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本条款约定确诊日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特定轻度重疾”定义所有条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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