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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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思考

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思考

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责任主体的思考一、从电子废弃物谈起电子废弃物,即电子垃圾,主要包括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剧等家用电器和计算机等通讯电子产品的报废品,其包装物和电池等配置物都是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危害的物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类电子产品的普及,我国的电子产品也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报废高峰期。

但是,由于我国对于电子废弃物的相关法法规不健全以及人们对于回收电子废弃物的意识不高,导致大量的电子废弃物随意处置,因此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以及能源浪费。

“世界150多个国家1992年签署的《巴塞尔公约》明确规定,各国所产生的有害垃圾应该在各国境内处理,严禁向其他国家输送;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电子产品生产厂家必须负责电子垃圾的回收或承担电子垃圾回收的费用。

”在欧盟,电子垃圾是一个令人头疼的包袱,但是我国国内的一些地方却想方设法地把境外的电子垃圾走私进来。

广东汕头的贵屿镇就是这样一个走私电子垃圾的集散地。

“广东贵屿10多年来,潮阳市贵屿镇300多家乡镇企业中,有75%以上从事废旧塑料再生,以及废旧电器、五金等边角料、残次料的回收,还有三四千个家庭作坊从事此行业。

”电子垃圾对环境的危害严重,特别是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产品,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

比如电脑,制作其的50%以上的化学原料对人体有害。

一台电脑显示器中仅铅含量平均就达到1公斤多。

在贵屿,每天有大量废旧五金电器的集散、拆解,酿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土壤、水源、空气都受到污染,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也受到破坏,更是恶化了群众的身体健康。

在贵屿,有近1/4的儿童中毒铅中毒。

[1]电子产品废弃物并不像其他废弃物一样,回收处理的周期如此之长,危害如此之大,要解决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容易事。

在以往的产品废弃物管理模式中,政府担当主要角色,在产品销售环节之后的废弃物回收与处理由政府承担责任。

然而,这种模式不但成本高,见效低,而且还不利于我国的环境发展,更是违背了循环经济的原则。

国外EPR制度下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析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EPR制度下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析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EPR制度下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析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作者:于宝邢凯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4年第21期[摘要]文介绍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容,分析了在该制度下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范畴,并结合国内外EPR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各主体进行责任分析比较。

本文认为将EPR制度推广到广义的含义,除生产者外,零售商、消费者及政府等均应该对产品的生命期承担一定责任。

本文同时对中国完善EPR立法及实施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责任主体 EPR。

中图分类号:D41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1-0142-02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含义1.国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起源及定义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是由瑞典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在1988年提交的《基于浪费意识的产品开发》的报告中首次提出。

托马斯认为EPR是一种环境保护策略,通过使生产者对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特别是承担产品废弃阶段的回收、再循环利用以及废弃物处理的责任,从而尽量减少产品的环境影响[1]。

托马斯教授的观点倾向于生产者对环境影响的责任,也导致对生产者责任的具体定义有些困难。

欧盟定义生产者责任延伸为: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在使用完毕之后的回收、再生或废弃处置的责任[2]。

美国则实行的是产品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同样简称为EPR),具体定义为:“产品延伸责任是一个使用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法来寻求机会实现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原则。

在产品延伸责任原则下,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者、产品制造者、使用者和处理者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分担责任[3]。

”2.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定义我国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一直处于探索阶段。

2009年,我国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对产品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方进行了责任划分,使我国EPR制度走向了立法的道路。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1、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应注意的问题
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应当注重激励生产者改进其产品设计以 实现对环境更友好的目标&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应当更关注结果而不是实现手段;要激 励创新;在具体实施方面赋予生产者更大的灵活性
3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必须充分考虑产品的特性及其多样性&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与产品责任延伸制的差异性汇总见下表
责任主体 管制范围 责任客体 责任赋予形式 政府介入程度 费率/补贴率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生产者 产品生产、弃置 产品 法令强制 完全介入;命令与控制 政府部门决定
产品责任延伸制
产品链各环节成员 产品生产、消费、弃置 产品链各环节的投入与产出 自愿性 辅导监督 市场机制决定
这种理念在欧洲其他国家迅速传播;并且广泛应用于电 池、轮胎、汽车、计算机、容器等其他领域&例如;在荷兰; 家庭塑料废弃物不再单独收集;而由生产者承担回收责任; 在法国;产品生产者与政府分担废弃物管理的费用;奥地利 则全盘采用了德国的延伸生产者责任政策&目前欧洲各国使 用的延伸生产者责任体系中存在着共同点&所有的政策都侧 重于产品的使用寿命终止的阶段;都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废 弃物管理的物质或经济责任&所有的方法都将减少废弃物和 回收利用废弃物作为目标&
EPR的两个特点是:将产品生命周期上游责任转嫁给生 产者;提供诱因让生产者在产品设计时就考虑环境因素&
收集
上游 废物管理
零售点
生产者责任 延伸制
再用/ 循环
下游 产品
制造
原材料 开采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包含的产品生命周期上 游和下游阶段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基本原理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

2022_年韩国轮胎市场综述

2022_年韩国轮胎市场综述

13综述SUMMARY 韩国轮胎制造商协会(KOTMA )成立于1956年,现有包括韩泰、锦湖、耐克森、Hung-A 、Shin Hung 在内的5家正式会员,以及3家普通会员。

一、2022年韩国汽车产销量根据韩国汽车制造商协会(KAMA )数据统计,2022年,韩国汽车产量同比(下同)增长8.5%至375.7万辆,位列全球汽车产量第5位,但仍未恢复至疫情前水平。

其中,轿车产量增长8.7%至343.8万辆,商用车产量增长6.3%至31.9万辆。

KAMA 统计,2022年韩国汽车销量下降2.9%至168.4万辆。

其中,轿车销量下降3.3%至142.0万辆,商用车销量下降1.0%至26.3 万辆。

2018~2022年韩国汽车产销量见图1。

作者 裴雨飞2022年韩国轮胎市场综述二、2022年韩国轮胎产量2022年,韩国轮胎产量增长9.3%至8837万条,基本恢复至疫情前水平。

其中,轿车、轻型卡车和卡客车轮胎产量,分别增长9.6%、9.0%和5.7%。

2018~2022年韩国轮胎产量见表1。

三、2022年韩国轮胎销量2022年,韩国轮胎销量增长1.5%至8651万条。

其中,韩国国内原配胎、替换胎和出口的销量,分别下降0.2%、下降1.9%和增长2.6%。

2018~2022年韩国轮胎销量见表2。

1. 原配胎市场2022年,韩国原配胎市场销量微降注:数据来源于韩国汽车制造商协会(KAMA)。

图1 2018~2022年韩国汽车产销量14综述SUMMARY 表1 2018~2022年韩国轮胎产量轿车轮胎万条7123.46817.05935.56280.76885.0万吨74.672.362.765.470.9轻型卡车轮胎万条1430.71377.91274.01386.61511.0万吨20.519.718.219.821.5卡客车轮胎万条388.4389.5377.1366.6387.6万吨21.821.420.519.620.7其他万条51.450.444.154.253.5万吨 1.2 1.2 1.1 1.4 1.4合计万条8993.98634.87630.78088.18837.1万吨118.0114.6102.4106.1114.4注:数据来源于韩国轮胎制造商协会(KOTMA),其他类别包括非公路用轮胎、工业车辆用轮胎和农业轮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决蕹鱷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5曰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 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 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 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 我国在部分电器电子产品领域探索实行生产者责任 延伸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有关经验做法应予复制 和推广。

为进一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总体方案 > 的通知》要求,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 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 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生 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框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体系,逐步形成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激 励约束机制,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 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信 息公开等,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提 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提升生态文 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充分发 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 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 市场环境。

明晰责任,依法推进。

强化法治思维,逐步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 法依规明确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资源环境责任。

有效激励,强化管理。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双重效应分析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双重效应分析
维普资讯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 年第 6 06 期
T c n e o o is & Ma a e n ee r h N 6 2 0 eh oc n m e n g me tR sa c O. 0 6
产 右延 伸 责任的 双 重 敫 应 分 衍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制定、实施标志着生产者
延伸责任制度在我 国初步确立。可以断言 ,在不远的将来 ,生 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的作用范 围必定从 固体废弃物扩展到整个社 会的各类废弃物 , 各领域生产 、销售 等环节 的企业都将 面临着

场环保革命。那么,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全面确立将会给
产品包装, 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 , 在此后的几年 内, 生产者延伸责任理念对立法 和政策的影响不断扩大 。鉴于
生 产 者 延 伸 责 任 制 度 的实 践 发 展 ,经 济合 作 与发 展 组 织 (ED 0 C )在 1 7 到 1 9 9 年 9 9 年组 织工作组 专 门研 究 “ 产者 9 生 延伸责任”问题 。目前 ,欧盟 、 1 、韩国 、秘鲁 、 3 本 加拿大和 我 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已经确立 了生产者延伸 责任制度 。 我 国也有 了对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的一些地方性法规 。例 如, 北京 市于 1 9 5 1 9 年 月 日正式规定 塑料餐具 的生 产者和 9 销售者承担回收责任 ;上海市 于 20 00年 1 月 1日开始 向一次 0
20 年 4 1日 05 月 施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正式提出了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要求。法令规
定 “ 国家对 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 防治实行 污染者依 法 负责 的原 则 ”,并进一 步明确 “ 产品的制造者 、进 口者 、销售者 、使用 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 防治责任” , “ 生产 、 销售 、 进 1被列入强制回收 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 的企业 ,必须按照 国 3 家有关规定对该产 品和包装物进行 回收” 。

韩国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探析

韩国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探析

2007年5月第16卷 第3期东北亚论坛Northeast A sia Foru mM ay1,2007Vol116 No13韩国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探析朴英爱(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吉林长春130012)[摘 要]为了解决经济高速增长以及大量生产、大量消费所带来的大量废弃、资源浪费、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韩国较早开始了废弃物的处理和再利用事业,建立和实施了生活废弃物从量制、废弃物保证金制度及负担金制度、EPR制度等,结果废弃物的再利用率得到了不断的提高。

虽然这些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但韩国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探索,会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韩国;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再利用率[中图分类号]F13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11(2007)03-0107-05 [收稿日期]2007-02-08[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日韩循环经济发展研究”(2006JPX M100)[作者简介]朴英爱(1963-),女,朝鲜族,吉林永吉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副教授。

韩国国土狭小,人口稠密,自然资源匮乏。

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经济高速增长,创造了“汉江奇迹”,使韩国获得了巨大成就,跻身于世界发达国家行列,国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韩国国民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生产、大量流通、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增长方式带来了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废弃物的急剧增加,造成了能源、资源的枯竭,地球温室化,垃圾、有害物质和污染物的扩散和堆积,使环境遭到破坏。

相对于其国土面积而言,韩国废弃物的发生量过多, 2002年平均单位面积(km2)所发生的废弃物数量,韩国为171吨,日本、荷兰、美国、英国、德国、比利时分别为136吨、236吨、22吨、135吨、123吨和180吨,在OECD国家中处于较高的水平上。

以燃烧和填埋为主的废弃物处理方式由于造成土壤污染、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局限性越来越明显,这一现实迫切需要通过减少和循环利用废弃物来降低对环境的负荷,韩国较早地开始了废弃物的处理和再利用事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

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ProductResponsibilityEPR

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ProductResponsibilityEPR
18
RoHS指令禁用物質種類及濃度
禁用物質(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Lead,(Pb)

Mercury,(Hg)

Cadmium,(Cd)

Chromium6+,(Cr6+)
六價鉻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
多溴聯苯類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PBDE)
21
EuP指令
製造商必須評估產品於整體生命週期中的 環境考量,並將與產品相關的環保特性, 以量化的方式建置成產品的生態說明書 (ecological profile)。 製造商必須由產品生命週期之評估,尋求 其他可能的替代技術,藉以提昇產品環境 績效,開發出更佳環境友善 (environmental friendly) 之產品。
不管它可不可以?
以日本Sony公司為例,其生產的PS遊戲機 於2001年第4季在荷蘭因鎘含量超過法定限 制值而被禁止入港,Sony立即在當季與下 一季之間做產品更新及除鎘的行動。
8
SONY的因應
立即透過該公司全球採購系統,向供應商 提出在採購行為中加入禁止與限用物質的 技術文件條款。 訂定「環境關聯物質稽核辦法」,派出稽 核員進行第1線與第2線供應商的環境關聯 物質運作之符合性稽核。
3
EPR名稱之差異
在歐盟,EPR指的是「延長生產者責任」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美國的EPR則是指「延長產品責任」 (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 均指產品廢棄處理責任轉移至生產者。
4
EPR定義
歐盟:「生產者必須負責產品使用後的回 收、再生,或是棄置的責任。」 從源頭著手,促使生產者對原料的選擇與 產品的設計重新思考。 例如盡量減少使用難以回收的材質,或設 法讓產品容易拆解回收,進而降低產品對 環境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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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2003年—现在)
撰稿: 陈胜更新日期:2009-01-05 1596次点击转到评论<<前一章节:废弃物处理押金返还制后一章节:电气设备及汽车回收法>> 由于押金返还制度下每件产品缴纳的押金只占其报废时回收和处理成本的10%到20%,企业对此反应消极。

为了加速废弃物回收利用进程,2002年,韩国政府对《资源节约及回收利用促进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宣布逐步废除押金返还制度,从2003年1月开始实施新的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制度,由韩国环境资源公社(前身为韩国资源再生公社)负责运营实施。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就是当产生工业废弃物时,令其生产者按照所定比率进行回收、利用可再生废弃物的制度。

目前,纳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管理范畴的电子电器产品在原有基础上已增加至10种:2003年:电视机、电冰箱、家用洗衣机、空调器(汽车空调除外)、个人计算机(包括显示器和键盘)
2005年:音频产品(便携式除外)、移动电话(包括电池和充电器)
2006年: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在EPR制度的法律框架内,制造商、废弃物再利用企业和政府机构等对电子废弃物循环再用承担的责任如下:
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和处理其报废产品并承担为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消费者在购买一件新电子电器产品时,可以要求新产品制造商免费回收一件同种类报废产品(不必是同一品牌)。

法律同时规定,新产品的制造商对由这种“一对一”方式产生的电子垃圾的回收、运输和加工处理可以通过自行回收处理、加入“再利用事业共济组合”、外包给专门的废弃物再利用公司等三种方式完成。

目前,韩国绝大部分电子产品制造商均选择采用第二种方式来完成这项工作。

制造商这种提供免费回收处理服务的法律义务仅限于消费者购买同一种类的新产品的情况,若电子垃圾以其它方式产生时(例如消费者日常丢弃一件报废电子产品),相关制造商不必负责其回收再生。

另外,制造商还必须每年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其履行回收利用责任的情况。

地方政府及市政部门:地方政府和市政部门有责任回收再生包括电子垃圾在内的居民生活废弃物。

在居民并未购买新的商品而只是简单丢弃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电子垃圾将由地方政府或市政部门负责进行回收处理,这项工作的费用支出除了来自居民缴交的回收处理费外,剩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负担。

环境部:负责制定各指定产品的目标循环再生率和标准再生成本(如下表),并综合考虑制造商市场份额、废弃物回收方式、历史回收数量、再利用情况记录和再生能力等因素,公布各指定产品每年的再生义务总量,并确定各制造商须完成的年度再生数量指标。

对于拒不执行和未能完成再生任务的企业,环境部将对其征收罚款。

就某种具体产品而言,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受罚企业被征收的罚款数额=未完成的再生产品重量×该产品的标准再生成本×(115%~130%)。

消费者: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对日常丢弃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缴纳一定回收处理费用。

销售商:出售指定产品时,有责任免费回收该商品消费者送还的同种类的废旧产品。

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回收报废电子电器产品并以环保的方式加工处理和循环再生;有责任向报废电子产品的制造商通报其被回收处理的产品数量等信息。

再利用事业共济组合:这是一种由制造商联合组成或者由废弃物再利用企业联合组成的合作社组织,通过运行集体回收体系来帮助其成员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回收再利用指标。

共济组合必须每年定期向环境部汇报其再生义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韩国EPR制度的运行模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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