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11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11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11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向参股(控股)企业委派的专兼职董事、监事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参股(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和监事。委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参股(控股)公司。

第二章委派人员管理

第一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委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权利。

(三)熟悉任职单位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与任职单位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六)《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委派董事、监事一般从公司所出资企业现职领导人员和公司本部部门正职以上以及优秀的部门副职岗位领导人员等范围中选聘。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并征求

公司相关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向任职公司推荐。

第七条经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推荐的委派董事、监事,由任职单位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委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根据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委派董

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解聘:

(一)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司或任职单位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考核结果较差的;

(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或监事会监督不力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不赞成票的;

(七)工作失职的;

(八)擅自离职的;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委派董事、监事的解聘程序参照选聘程序执行。

第三节委派董事、监事培训、薪酬和考核评价

第十条委派董事、监事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个人参加外部培训,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十一条委派董事、监事的薪酬,按原单位薪酬制度执行,由原单位予以支付。未经公司批准,委派董事、监事不得在任职单位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十二条委派董事、监事的差旅费及正常的履职费用,

由任职单位报销,其标准按照任职单位相应职级人员的待遇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负责对委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评价。

(一)考核周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二)考核方式:考核委派董事、监事一般采取:自我评价;任职单位董事会、监事会评价;公司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评价主要内容:诚信勤勉程度;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情况和效果;促进任职公司科学决策、有效制衡、风险控制、管理规范;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对任职单位的贡献程度等方面。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与聘用和解聘挂钩。对被评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视为一次不称职,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评价意见和考核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有关部门向委派董事、监事本人反馈。

第三章委派人员工作管理

第一节运营监管

第十四条依据

委派董事、监事以任职单位的章程及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作为监管的依据,对任职单位进行运营监管。

第十五条工作要求

(一)委派董事、监事须熟知任职单位的章程以及合作双方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

(二)委派董事、监事须按照公司章程及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行使董事、监事决策权利。过程中严格把关,严控风险,严禁越权决策,严禁不按规定办事。

(三)委派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后5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议相关资料。

(四)若公司要求委派董事、监事对任职单位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等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并配合公司开展必要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节财务监管

第十六条委派董事代表公司对任职单位进行战略性指导,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任职单位的财务目标与经营行为和公司的战略目标有效结合,对公司所投资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对任职单位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对任职单位进行价值评估,并编制相应文件作为决策依据。负责与任职单位沟通,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并将任职单位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委派董事在任职单位董事会上主要行使的财务方面职权:参与制定任职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参与聘任或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参与决定任职单位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参与制定任职单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权的方案等。

第十八条委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企业章程所赋予的公司管理处臵权;认真阅读任职单位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促使任职单位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能够准确、恰当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委派监事代表公司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并以决策监督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任职单位财务活动及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任职单位资产及公司股东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委派董事、监事应定期查阅并分析任职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经常了解企业财务活动、经营活动以及高管人员执行任务情况。

第三节合同监管

第二十一条接受合同交底,准确掌握合同关键内容的解释与说明、签约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履行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关键时点以及重要期限的提示、签约的背景及其它应掌握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等情况及时向任职单位提出质询,了解原因,任职单位应

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问题属实的,委派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向公司报告,并提出初步止损和风险处臵方案。

第二十三条关注合同履行,亲自出席任职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对任职单位出现合同变更、转让、中止、解除、终止等重大事项时,应向公司报告,并按公司决定(意志)在任职单位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对委派到任职单位现场任职的,应当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合同基础材料及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合同监管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第四节委派人员述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行委派董事、监事述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委派董事、监事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20**年第*季度履职登记表》(详见附件1)报公司董办,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董办提交个人《20**年度履职情况述职报告》(第4季度述职与年度述职合并报送,详见附件2)。董办收到季度履职登记表和述职报告3个工作日内,协同相关部门会签并提出考核和处理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休会期间,委派人员如发现任职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相关专题会、财务管理、

成本管理方面,出现有以下情况但不限于:违背公司的管理意志,损害公司的相关利益,不按照相关程序决策,有违法违纪违规操作,财务、成本出现异常,违规调拨资金,抽取资本金等情况时,应当向公司及时报告,并立即填写《****公司关于**情况的报告》(详见附件3),将相关报告报公司董办,董办在2日内报相关部门会签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年第*季度履职登记表

备注:该表由委派董事、监事分别按季度填写本人在任职公司的履职情况,一家任职公司填写一张登记表,在多家公司任职的填写等量的登记表。

20**年度履职情况述职报告

附件3

****公司关于**情况的报告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 司”或“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 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 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依合资合同、协议

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资产公司选派、提名或推荐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资产公司委派的履行公 司权利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股东 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 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1 / 16 (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

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其它情形。 第七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资产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公司领导班子成 员兼任被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须按规定报上级有关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局(公司)对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确保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控,根据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市局(公司)向下一级行政单位、所属部门等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对该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部门): (一)市局(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需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市局(公司)有关部门; 第四条委派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同时也必须维护被委派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管理、服务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市局(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扎实的财会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税收、金融和国有资本管理等法规政策,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 2、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

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能力; 4、具有会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委派的财务人员任职资格: 1、曾因监管、审核、操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 2、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参与会计造假的; 3、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受到处理的。 4、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委派程序 第七条被委派单位(部门)的财务人员由市局(公司)直接委派。 第八条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是被委派单位(部门)财务人员的委派部门。 第九条被委派单位财务人员按下列程序委派和任免: 1、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按任职条件与被委派单位(人员)商议后提出建议名单; 2、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名单提交人力资源科征求意见。 3、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将建议名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党组会研究决定; 4、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主办,会签人力资源部后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办法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 理办法(总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委派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对公司外派董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经理、监事”,是指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是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 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 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情况均由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

董事会管理制度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4344 董事会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会管理制度 为规范合伙经营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准则,保证合伙经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经营组成及职责范围 本合伙经营实行服务中心主任领导下的具体事务分工负责制,办公地点在晋中学院新校区东区学生服务中心顶端阁楼,设立主任办公室、财务部、市场运营部、后勤保障部、安全部。 一、财务部: 职责: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帐目的清晰准确,保证合伙人资金的安全。 二、市场运营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具体招商工作、对所有入住商户的合同签订、档案建立和行为规范的培训等工作,对入住商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其健康、文明经营,给学生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 三、后勤保障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确保学生服务中心

内所有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内的消防、禁烟、用电、防盗等。 二、行为准则 全体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股东权益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保守秘密;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不得私自与其他利益方进行私下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伙人的财产。 6、不得挪用合伙人资金或者将合伙人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合伙人的商业机会。 8、不得将合伙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9、不得以合伙人的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未经合伙成员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任何机密信息。 三、奖励与惩罚 为了更好的维护全体合伙人的权益,增强合伙经营人员的责任意识,采取奖励与惩罚并行制度。 1、全体合伙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于恪尽职守的予以补助。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或“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依合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资产公司选派、提名或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资产公司委派的履行公司权利的其他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

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1 / 16 (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三)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第七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资产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被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须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加强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监控管理,完善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国资委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专兼职董事、监事。各公司职工董监事的管理按相关法规并参照本办法执行。专职董事是指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兼职董事是指不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 第三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同时出任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一般不得超过(含)5家。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党委工作部、战略投资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审计部、法律合约部等部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的主责部门,全面协调、监督其他部门完成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 (二)党委工作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推荐、考察与考核,提出更换、任免建议,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业绩档案的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奖惩工作。 (三)战略投资管理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管。对公司组建或因投资变动导致派出人员变动提出建议,下达投资收益考核指标,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收取及分析工作,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工作,参与派出董事考核指标的确定,

金融控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模版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董事、监事的委派管理,坚持“依法监督、出资人监督、独立监督”的原则,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派出董监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及《公司所属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从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日常工作内容、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会议议案的业务办理程序、监事会检查、年度述职报告、工作成果和使用、离任和工作交接等方面对委派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规范,便于委派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履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派担任所属公司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公司所属公司派至其所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遵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由公司董监事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基本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通过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在监督过程中贯彻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股东和国有资产受托管理人的管理意图,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帮助企业规避风险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委派董事、监事应熟知所属公司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在综合、全面、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认真履职,积极依法行权。 委派董事、监事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公司的处理意见反馈给所属公司,督促所属公司及时处理、改正。 第六条委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所属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认真阅读所属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促使所属公司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能够准确、恰当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 第七条委派董事在所属公司的董事会上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以各公司的章程约定为准): (一)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董事会管理制度

董事会管理制度 总则 为规范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2人,下设投资与决策委员、审计委员、薪酬与提名委员(兼职)、董事会办公室; 一、董事会职责: (一)审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与战略发展目标。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审议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监督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审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年度人员编制及薪酬体系. (五)审议公司总经理和部门副职(含副职)以上人员任免及奖惩。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二、董事长职责: (一)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主持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与战略发展目标,并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主持调整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并推动、监督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二)主持召开董事会及董事会扩大会议,审议决议事项、决策,审批董事会会议纪要。 (三)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及财务审批进行授权,对重大越权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四)审批超出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及财务审批权限的项目立项、财务审批事项. (五)审批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监督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六)审批公司资本结构的变动,审批长期贷款项目和每年短期债务的

最高限额,审批公司的年底财务报告,监督公司重大财务活动的执行情况。 (七)审批公司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评估考核。 (八)审批公司年度人员编制及薪酬体系。 (九)审批公司总经理和部门副职(含副职)以上人员任免、奖惩。 (十)对总经理、高管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十一)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和监控。 三、董事会董事职责: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扩大会议,审议董事会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扩大会议。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决定,在董事长的授权下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组织实施董事长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五)组织指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长的委托权限内,签署公司有关协议、合同及其它文件并处理有关事宜。 (六)审批公司部门主管(含主管)以下人员的任免、奖惩。 (七)对公司中层以上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八)审批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四、董事会委员职责: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整理、审核董事会议案,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三)整理、审核各公司向董事长、董事会呈报及备案的文件,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四)负责董事会会议组织工作;

xxx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 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专 职或兼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委派人员,其中担任专职的统称专职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按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 推荐委派人员,以维护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准确表达集 团公司意见。按照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公司经营 管理决策过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向集 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遇 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集团公司。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委派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具 备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 工作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 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委派人员任期年限根据出资公司领导班子任期确 定,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委派人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委派人员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集团公司及出 资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委派人员按《公司法》和《出资公司章程》行使相 应的职权,并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董事的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有关规定; 2、依法参加出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3、关注出资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依法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二)委派经营班子成员的职责。 1、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履行出资公

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 交的文件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它是指全体股东在股东成员中指定某个成员作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股东以外的人来代理股东进行申请登记注册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盖章或者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鉴于其重要性,将专节论述。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合法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资机构应是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报告应明确载明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经注册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如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的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应当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下属企业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长期股权性投资管理,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督,明确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委派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投资一级企业,下属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团派往投资企业任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执行监事)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部负责集团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委派的董事和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动议; (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工程技术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三)协调委派董事、监事、被投资企业和集团有关部门的联系; (四)管理被投资企业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记录、决议、纪要、函件等; (五)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第五条集团委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素质好,善于团结同志,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集团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维护集团利益; (二)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职责的规定。且责任董事、监事应具备相关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集团对委派董事和监事实行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制。集团在派往同一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中指定一名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协调集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 单位: 部门领导: 编制: XX年XX月XX日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子公司治理,切实保障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是指由母公司董事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向子公司委派并经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就任的董事。 第3条委派董事代表母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赋予董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在对所任职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的同时,维护母公司的利益。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董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母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年以上(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委派董事不做要求)。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4.董事会认为担任委派董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董事。 1.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 2.有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 3.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4.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派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3章委派董事的任免程序 第7条凡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均由母公司管理层提名,报母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向子公司正式提名或推荐。 第8条母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委派董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董事候选人。公开招聘委派董事的规则由母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 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具体职责为: (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 (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

新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共5篇)

新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共5篇) 新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xx-x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15年6月10日,在xx 工业园区xx会议室召开了全体会议,股东xx、xx出席了会议,经表决全票同意,就股东xx、xx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议:一、公司住所:xx。二、公司经营范围:xx设备的销售、维护。三、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xx认缴出资

48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额48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xx:认缴出资额2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五、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选举xx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六、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选举xx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七、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八、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聘任xx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九、通过晋州市亨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2015年6月10日#2楼回目录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文)新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2016-07-13 22:321、本股东会决议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2、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实到股东”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并可在单位名称后加“(出席代表:XXX)”。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若正文与签名脱离的,应当在正文与签名页处加盖企业的骑缝章。4、股东人数发生变化或股东发生变化的决议中,还需注明参会人员,如:“原(全体)股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组织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73794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九章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金鲁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为7人。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各方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其中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推荐人数为4人,德州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陵县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邑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家法人股东共同推荐2人。自然人股东代表1人直接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以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等计划和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 (五)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股权变更申请

股权变更申报材料清单 说明: 1、该申报材料为本部门审批、归档所需,其中标明原件的材料至少准备3份以备办理其他手续所需 2、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企业如按新公司法制定新章程,则需提供第 3、10、11项资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如制定新合同、章程,则需提供第10、11项资料;如企业只对原合同/章程中需修改的部分签订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则不需要提供上述三项资料 3、此清单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4、注册在乡镇街道的企业需由乡镇街道出具转报文件 5、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6、如外方股权全部退出,须事先征求海关、国税、地税及外汇管理部门拟同意变更的意见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申请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年╳月在无锡新区成立的一家外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现公司因╳╳╳╳╳╳(原因),拟变更公司股权比例,主要情况如下: 一、公司投资方之一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投资方:╳╳╳╳╳╳有限公司(或:将所持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此次新增投资方:╳╳╳╳╳╳有限公司)。 二、公司在股权转让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保持不变,出资方和出资方比例如下:╳╳╳╳╳╳╳╳╳╳╳╳╳╳╳╳╳╳╳╳╳╳╳╳。 三、公司在股权转让后,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经营地址等都不变。 四、其他变更:╳╳╳╳╳╳╳╳ 现附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书)等材料,望批准。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XXX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2016年7月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索引 董事会议事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与授权 (2)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4) 第四章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5) 第五章董事长 (7)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10)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12) 第八章董事会会议文档管

理 (13) 第九章董事会其它工作程序 (14) 第十章附则 (14) 董事会工作程序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会议工作 (16) 第三章日常管理工作 (20) 第四章附则 (23) 董事守则 (31) 会议纪律制度 (35) 第一章总则 (35) 第二章会议纪律及处罚规

定 (35) 第三章附则 (37) 阅文办文工作规范及纪律 (38) 第一章文件批阅原则 (38) 第二章办文内容及范围 (38) 第三章文件批阅传递流程 (38) 第四章文件批阅催办时间要求 (39) 第五章其他事项 (39) 提案工作纪律制度 (41)

XXX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XXX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履行股东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所属相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的角色: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业务及日常管理,并加强本公司的治理,以尽力实现股东价值。董事会的角色是为本公司订立策略,并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控及指引。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四条《公司法》第66条规定,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委派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中的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人员,以维护集团公司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准确表达集团公司意见。按照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遇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集团公司。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委派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具备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工作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委派人员任期年限根据出资公司领导班子任期确定。第三章委派 人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委派人员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集团公司及出资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委派人员按《公司法》和《出资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职权,并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董事的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有关规定; 2、依法参加出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3、关注出资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依法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二)委派监事的职责。 1、检查出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3、检查出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委派经营班子成员的职责。 1、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履行出资公司经营管理职责,保证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及相关目标任务的完成;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章程、委派书(法人独资、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委派书 经研究决定委派****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派****为****有限公司监事职务。 以上任职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如有不符,由委派方承担责任. 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聘任书 经执行董事决定,同意聘任****为****有限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本次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如若不符合其规定,由聘任方承担一切责任。 执行董事签字: 年月日

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外商XXX在中国省市区创办独资企业——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 法定地址:XXX 第三条:股东:XXX 注册地址: 国籍: 第四条:该公司为独资经营公司 第五条: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 第六条:创办公司的宗旨: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办 法,开发新项目,并使项目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XXX 第八条:经营规模:产品外销50%。 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第九条: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X万美元,注册资本为XXX万美元。 第十条:出资类别:现汇XXXX万美元. 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一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XXX认缴出资额为XX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XX%。出资方式为现金,于XX年XX月XX日前缴齐。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前股东按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股东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决定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二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聘任 (3)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 (3) 第五章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 (5) 第六章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评价 (5) 第七章独立董事的离职 (6) 第八章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报酬 (6) 第九章责任保险 (7) 第十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一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有关规定。同时,独立董事应本着诚信和勤勉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代表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和专业的原则,履行本制度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为了保证公司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在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作用,凡应聘我公司的独立董事,除满足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董事资格规定条款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是公司及附属企业当前和以前的高级职员或一般职员(过去两年之内),并且必须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如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等机构任职); (二)不在与公司直接和间接发生10万元以上交易的供应商或用户任职; (三)不是本公司及附属企业任职人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或上述人员的生意上的合伙人; (四)除了必须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之外,所聘请独立董事应是业内专家或具有较高知名度; (五)必须保证每年能够为公司服务至少个工作日以上,能够以充足的精力向公司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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