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法治精神推进平安建设

如何以法治精神推进平安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以法治精神推进平安建设,成为当前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对法治精神的基本理解

法治是平安建设的最有力武器。平安建设的每一步推进,都需要用法治精神加以指导。所谓法治,就是尊重法律精神,树立法律权威,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其主要内涵应当包括:

(一)法律至上。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按规则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法治本身也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应当受到尊重遵从。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科学立法。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来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严格执法。即权由法定,权责相等,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执法,不凭关系执法,不凭人情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公正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付诸于实践,即使写在纸上,也形同虚设。公正司法就是要弘扬法治,惩恶扬善,匡正压邪,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当,公正裁判。

(五)保障人权。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实则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与平等相统一。法治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重要内容,才能成为法治国家与非法国家的重要标志。

(六)全民守法。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广大法院干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把各种利益矛盾纳入法治框架内进行解决,依法定分止争,提升社会管理与服务群众的水平。

二、对平安建设的基本理解

平安,既是治国者的宏大理想,也是老百姓的朴素追求。当下,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已成为中国人民追求的共同目标,但也遇到了面临着“信访不信法”、迷信炒作闹事等社会不良心态和不健康心理的难题及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待破解。

对平安建设要公正合理的看待。衡量一个地方深化平安建设的成效,不仅看法律严惩状态下的平安,更要理性地看常态下的平安。不仅看一事一时,更要看能否持久。中国社科院一位法学专家认为,提升群众的安全感,不仅在于破了多少案,判了多少人,还在于效率和质量高不高;不仅在于预防、减少了多少案事件的发生,还在于社会秩序好不好;不仅在于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还在于社会正义是否得到伸张、社会风气是否好转。现实中,我们看到了很多非理性的维权:有跳楼的,有挟尸维权的,有闹访维权的,有暴力维权的,有聚众抗法维权的……在当前的信息时代,非理性维权带来了很强的示范效应。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以法治为主导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将涉法涉诉信访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就体现了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底线,只有法治才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这样,有助于实现法制的统一,避免相同或类似案件得不到相同或类似处理,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

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以法治精神推进平安建设

人民法院要充分结合法院工作性质和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和改革创新意识,做到从以下八个方面来推进平安建设。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的科学总结,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政治原则,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司法事业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而推进,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

(二)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推进平安建设,归根结底还是为

了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满足感和安全感。基于这一点,以法治精神推动平安建设,就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绝不能因极少数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始终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平安建设的最高标准,让老百姓切切实实感受到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的成果。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清醒认识到基层法院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基本任务;通过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合理、妥善地解决和控制民间纠纷,促进农村稳定;通过法律宣传工作的开展,使得广大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得到加强;通过组织开展回访、帮教工作,使得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通过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使得社会稳定大局得到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是贯彻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确保社会长效稳定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审判具体案件,开展法律宣传工作等提高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推动民主与法治以及社会法制化进程。再者调解工作在形式上也起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其实质就是反映调解是社会民主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人民群众自选、自主、自治的民主与法治精神,体现党和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

(三)树立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平安的责任意识。

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直接面对社会群众,承办的每一起案件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同时,在这个处理的过程中,我们所面对的利益冲突关系又是具体的,所解决的矛盾纠纷也是具体的,所维护的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而恰当、合理、合法地处理和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毫无疑问将赢得群众的尊重与信任,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因此,应始终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意识,贯彻“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官除了要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知识外,还要做到转变审判作风,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更积极运用和谐的方式,化解

消除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关系。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历史责任感,才能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充分发挥法院审判工作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审判工作是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发展。平安社会的构建,要求刑事审判工作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各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公民个人、各种社会组织的政治、经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人权。使社会生产安全,生活安宁有序。在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部分,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与百姓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更是密不可分,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平安稳定,人民法院审理好民商事案件,有效运用司法手段,调节利益关系,消解社会矛盾,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审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手段。公平正义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更是一个社会法治公平的基本保障。在和平时期,对于大量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申张。法院通过公正审判,能够及时地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这事关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五)要依法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是推进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能否处理好这些案件,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院工作者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的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努力畅通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因土地征用、城建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各类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加大对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审理好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劳动报酬等案件,制裁职业中介的欺骗行为,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和影响稳定的事件;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加强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既依法制裁

违法犯罪行为,又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法院信访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申诉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疏导化解矛盾纠纷。

(六)努力把法治精神深深根植于自身及人民的心中。毋庸置疑,在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今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当成为广大法院干警的一种内心信念和文化自觉。卢梭有一句至理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院干警要坚持“法”字当头,从内心深处尊重和信仰法律,把“依法办事”作为一种稳定“基因”注入思考模式,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平安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研究、解决平安建设面临的问题。同时还要结合执法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激发起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共同的法治信仰,化有形的法典于无形一般将其刻在民心,结合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七)创新推进平安建设的有效机制。

人民法院作为判断是非、定纷止争的国家审判机关,要善于运用改革和创新机制,将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正当利益的工作贯穿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这两种审判方式的作用和优势,强化诉调对接工作;要完善和推动协作员制度、司法公开机制、涉诉信访机制等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网络,实现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法院良好的社会信誉,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定背景及当时的综合社会因素,宽严相济、深入细致,防止简单地从执法角度出发处理案件。既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对于具备从宽情节的,又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给犯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八)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延伸职能。

法院在抓好司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司法延伸职能,参与社会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因此,要注重发挥司法建议职能。法院虽然不直接参与经济建设、行政管理,但在政法机关中接触社会生活最广泛、触及社会管理问题最深入,必须注重通过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发现经济建设、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可行的司法建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机制的法治化。其次要充分发挥隐性司法职能,善于开发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阵地,宣传司法、宣传法制,引导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注重以案讲法、以案释法,选择一批符合基

层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对法治意识有强化作用、对依法办事有引导作用、对防范法律风险有指导作用的典型生动案例,增强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意识,特别要注重广大农民、工人群体和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普法教育工作。

在新的时期,要推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就要求法院工作者充分发挥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遵循法治精神,努力做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引领者,守好保障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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