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

配套制度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2日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营业地址;

(四)业务范围;

(五)许可证编号;

(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

(七)颁发日期。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二)申领单位介绍信;

(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并在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融资担保公司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期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被撤销、被撤回的;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融资担保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交回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收缴。

第十三条颁发或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业务范围、许可证编号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融资担保公司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方法打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加盖监督管理部门的单位公章方具效力。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吊销、注销、收回、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以及依法吊销、注销、收缴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档,定期销毁。

第十九条政府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量和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权重

第六条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第八条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第十条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第三章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与管理

第十一条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

第十二条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100%。

第十三条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0%。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

第十七条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

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计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第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合作对象披露前述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主体信用评级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

(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第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资产依据其流动性和安全性情况计入Ⅱ级资产、Ⅲ级资产,并将计入标准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本办法规定的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动态的资产比例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等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比例。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资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合作对象披露前述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条件,依法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引所称客户是指已获得银行与担保公司双方授信额度,兼具借款人和被担保人双重身份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本指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银担合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合作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平等原则。银担合作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公平诚信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合规审慎经营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的、合规审慎经营的合作模式。

第四条银担合作双方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主动作为,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双赢,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方面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机构合作规范

第五条银行应当就与担保公司合作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和权限、合作标准、合作协议框架内容、日常管理、合作暂停及终止等内容。

第六条银行应当综合考量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资本金实力、风控能力、合规情况,信用记录及是否加入再担保体系等因素,科学、公平、合理确定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标准,并向申请合作的担保公司公开。

银行可考虑地区差异,授权分支机构在总行统一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银行不得与下列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已开展担保业务合作的,应当妥善清理处置现有合作业务:

(一)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已经或可能遭受处罚、正常经营受影响的;

(三)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被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的。

第八条银担合作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业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九条银担合作双方可约定在下列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

(一)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二)非融资担保业务:包括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及其他非融资担保业务;

(三)其他合法合规业务。

第十条银行应当依据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依法合理确定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鼓励银担合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合理分担客户授信风险,双方可约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二条客户债务违约后银行可给予担保公司一定的代偿宽限期。宽限期内,银担合作双方均应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因再担保获得业务增信或风险分担的,银行应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合作准入、放大倍数、风险分担、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四条银担合作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对方收取合作协议、保证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并对获取的对方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根据法律法规、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或经对方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信息,不得利用获取的信息损害对方利益。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将与担保公司合作范围内的本行信贷政策、重点业务领域、重点业务品种、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等及时告知合作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与银行合作的申报材料,并且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按期向合作银行披露公司治理情况、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资金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从其他银行获取授信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等相关信息、资料。

银行可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合作担保公司进行资信核查,担保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银行: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发生变更;

(三)发生合作协议约定的大额代偿;

(四)涉及合作协议约定的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

(五)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处罚;

(六)被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七)合作协议约定的可能影响银担合作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八条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合作政策频繁调整。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暂停或终止合作。

第十九条银担合作双方可以约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担合作暂停或终止:(一)合作协议到期,双方未续期或未达成新的协议;

(二)一方不履行合作协议规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另一方利益的;

(三)银行或担保公司与客户串通,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或骗取担保公司代偿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银担合作正常进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积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第二十一条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双方应当合理确定客户的利率、费率收取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占用客户贷款。银行对担保公司承担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导向要求采取适当的利率优惠措施。

第二十二条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综合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应的信息抽查制度,加快开展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工作,建立银担合作信息共享平台。银行应当逐步加大对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确定担保公司合作内容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章业务操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银行和担保公司可分别受理客户申请或互相推荐客户。客户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第二十四条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信贷条件和担保条件,各自对拟合作的客户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评审,任何一方不得进行干预。

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运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和查询客户信息,防范业务风险。

银行不得降低对客户还款能力的评审标准,不得放松贷前、贷中、贷后环节的各项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担保公司评审通过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出具明确担保决策意见的书面文件,供银行审批使用。

第二十六条银行在审批银担合作业务中,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审批通过后,银行应当及时与客户签署借款(授信)合同、与担保公司签署保证合同。

第二十七条银担合作双方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制定专门的保证合同文本。采用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格式文本的,如格式文本内容与合作协议不一致,应当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在格式文本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客户提供的反担保手续,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银行在接到担保公司放款通知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支付手续。

银行应当根据担保公司要求向担保公司提供放款凭证复印件和信贷资金支付明细表。

第三十条授信业务持续期间,银担合作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对客户实施贷(保)后管理,及时共享客户运营情况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第三十一条授信业务到期前,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分别按照各自规定督促客户准备归还银行资金。

客户正常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及时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二条客户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立即通知担保公司。银担合作双方均应在代偿宽限期内进行催收、督促客户履约。

银行应当在代偿宽限期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代偿。

代偿宽限期内客户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未能归还银行资金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代偿。

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当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代偿及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三条担保公司未能在代偿宽限期内代偿的,银行可根据合作协议和保证合同约定,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强制担保公司代偿。

第三十四条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其对客户的债权追索。

银担合作双方约定风险分担的,任何一方追索债权获得的资金,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客户出现违约事项达到银行可以宣布授信业务提前到期的条件时,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发现客户经营异常的,应当及时通知银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政府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可参照本指引。

担保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可参照本指引。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完整版)教育培训公司市场部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市场部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一、组织架构及人员设置 4-6人2-4人1人 1、高校市场团队(武汉)设主管1名,目前由程敏负责;业务团队保持在4-6人,其中1-2人为储备试用人员;目前除程敏、程果、曹俊豪(实习)外,尚需补充2-3人;社会市场前期招聘市场专员1人,待项目初有进展视业务实际进展情况再行补充; 2、校园市场专员重点从高校及周边区域范围内招聘,建立完善的代理合作机制,以适应校园短期项目的特点,节约公司人力成本; 3、高校校园市场专员重点从以前有过业务合作同学、校园代理、学员中去物色培养,他们对公司和校园项目认可度较高,且流程熟悉,上手较快,时间和培养成本较低; 4、除了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正常公开途径招聘之外,市场部全员要树立团队人才培养工作,积极物色和推荐合适的业务人员加盟鑫天证业务团队; 5、公司建立内部引才奖励激励制度,健全公司人才选拔和培养体系;对于公司内部推荐过来的优秀员工,一经公司录用且通过试用期考核,公司将给予500-800元的奖励;对于代理合作渠道推荐的优秀伙伴,只要取得一定招生业绩,同样给予推荐人500元以上的适当激励; 二、岗位职责说明 一)、市场总监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统一安排;贯彻执行公司办公会议决定

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准则; 2、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部门的日常和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组建市场营销团队,培训和管理市场团队,激励团队,提高工作效率; 4、制定和实施各期招生计划,有效的开展宣传招生、渠道合作及高校和社会市场拓展工作,优化公司培训项目结构;带领市场营销团队完成既定校园及社会项目招生计划及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5、建立、健全各项市场招生工作管理制度,推动公司市场及招生工作的规范化; 6、了解和掌控市场团队工作,有效地做出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法,使工作有效开展; 7、协调部门主管的有效工作,监督部门工作进展状况;协助市场业务面谈及促成,推动业务工作的有效进行; 8、积极配合和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9、定期以书面及口头形式向总经理汇报日常工作情况; 二)、市场主管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服从上级的统一安排; 2、认真贯彻和执行市场招生管理制度及业务准则; 3、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分配和落实市场团队的业务工作; 4、了解和掌握部门团队成员每天工作进展,分析和总结当天工作情况,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5、经常与上级和员工沟通交流,配合业务促成; 6、管理和监督销售团队,完成下达任务; 7、推动业务工作的有效进行; 8、实时物色优秀的全职和兼职市场人员,积极拓展招生业务合作渠道,做好市场人员的储备工作; 9、定期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汇报业务工作进展情况; 三)、市场专员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服从部门主管的统一安排; 2、认真贯彻和执行公司市场招生管理制度及其他各项目业务准则; 3、根据部门总体招生计划、营销推广策略制定自己分管区域的市场的招生计划。制定详细的渠道和宣传推广工作计划,按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业务工作;分析和总结每个阶段工作情况,做出相应的改善或解决措施; 4、积极发展个人、团队、社团协会、老师等校园合作渠道,并严格按照公司渠道合作政策展开合作事宜; 5、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汇总整理并反馈报名学员的各项信息资料,对学员的各项款项有义务及时监督汇款、催款。 6、全面掌握本区域市场的变化和竞争对手情况并及时汇报,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 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有限。 (1)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进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审慎货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调节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身开拓市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为谨慎,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调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足性和保证金比例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金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终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身缺乏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行业相关经验,反担保措施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创新能力不足。同时,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重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一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高收益主要依靠委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开展的关联方担保,往往不收取担保费用,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相关部门干预,收费很低或不收费。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也采取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金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以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收益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3、担保机构人力资本有待提升,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尽管注册资本金、担保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但是大多数担保机构却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人员数量少,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公司的总人数在3-15人之间,其中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数量则更少,而一般的担保客户数量在几十户至一两百户不等,相对其担保业务规模来说,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较少,致使在担保业务调查和保后监管方面因人员较紧而出现不到位的现象,隐藏一定的经营风险。 受制于人力资本,大多数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并不健全,担保业务部门和评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衡,部门及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组织架构和

公司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0号

公司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发挥其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做好保质保量、节能增效的工作。根据相关精神,结合我司的目前施工生产现状,明确机械设备租赁各个环节中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机械设备,是指用于施工生产中的起重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移动式起重机)、搅拌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架桥机械、顶进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和各类特殊大型机具设备。 第三条:管理机构:公司设备材料部为机械设备租赁主控部门对公司租赁的机械设备进行管理、使用和调配,并要具备详细的管理台账。 第二章:机械设备租用 第四条:机械设备租用的目的:根据各个施工生产任务内容、地域、时效等的不同要求之处,在必须优先租用公司自有机械设备的准则下,可以租用公司机械设备租赁供应商名库内的机械设备,从而满足施工生产任务。 第五条:机械设备需求计划根据施工生产任务的安排,由项目生产经理编制《机械设备需求计划》,明确机械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各类技术指标、进场时间及使用周期。项目经理签字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报送设备材料部。 第六条:机械设备租赁供应商 1.由公司设备材料部制定公司机械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库,并在公司信息化平台上公布,租赁机械设备供应商必须从合格供应商名库中选择。 2.机械设备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 ①.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②.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出租的特种机械设备要具有制造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证明、购买合同和发票。 ④.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⑤.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该种机械设备相符的特种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某集团市场部管理制度

侏罗纪公司市场部管理制度(初稿) 宗旨:体现公司融入客户,服务油田的经营思想,充分发挥公司的技术、市场优势,合理利用和开发现有市场资源,降低公司营销成本,培养人才;拓展公司销售领域,提高销售收入及经济效益。 目标: 一、利用两年的时间建立一套渗透到各油田的层次明晰、效率高速的市场营销体系。通过这一体系逐步实现:(一)利用我们的技术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实现公司的既定营销目标;(二)实现公司营销手段及营销主体的统一性。在营销手段方面:根据客户需要,采取多样营销方式,并使他们达到最佳配合。在营销主体方面:公司内部以市场为导向,统一协调地开展工作;在市场部内部各部门、各区域相互协调配合;(三)营销系统的层次性。整个体系的组织层次明晰,各层次的职能、责任、权力、利益明确,管理有序。 二、建立一支完善的高素质的市场营销队伍。整个队伍人员素质达到: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文化知识素质,充分领会公司的经营理念并运用到工作中去,同时还具有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预计人员数量将达到70人,其中:市场人员50人,技术服务、公关人员20人。 为实现上述两目标,结合公司目前的现状,特制定如下制度(随着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对于这一制度不断添加新的内容): 一、组织结构 针对公司目前市场部人员状况,及软件产品和项目未来发展的需要,目前公司对市场部实行扁平化的组织管理。结构图如下:

二、人事安排 市场部经理:谭小平 公关部经理:付一杰。组员:张化 技术支持部经理:郝文海。组员:测试组-滕红军,技术支持组-杨琢、 李波、汪梨、莫江红(OE技术支持) 南方一区市场主管:王江涛。销售经理:李丙龙; 南方二区市场主管:王亚凡。销售经理:边轶超; 西部一区市场主管:刘紫羽。销售经理:杜仰明; 长庆油田区市场主管:王瑞红。 西部二区市场主管:赵朋。销售经理:李永波、王俊; 四川东部区市场主管:许晶。销售经理:郗少峰; 东部区市场主管:范攸月; 大庆区市场主管:彭红晨。销售经理:崔建海; 三、各区区域划分 划分原则:从地域角度划分,以利于深入客户、开展服务、降低成本。 南方一区:中海洋各单位、中石化油田部、江苏油田、中原油田、滇黔贵油田、杭州地质所等; 南方二区:胜利油田、华北油田; 西部一区:青海油田、玉门油田、吐哈油田、江汉油田、河南油田等; 西部二区:中石化研究院、新疆油田、塔指、中石化西部新区指挥部、原新星公司西北局等; 长庆油田区:长庆油田、陕北; 四川油田区:辽河油田、四川局、原新星公司西南局、吉林油田、原新星公司东北局; 东部区:大港油田、冀东油田、廊坊分院、物探局、勘探院; 大庆区:大庆油田。 四、岗位责任描述 1、市场部经理 制定公司市场发展总体规划,协调公司与用户的关系,协调各区域之间的关系,确保公司的市场沿着正常预期的方向发展。注重对员工在营销技巧、技术素养、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培养,以保证公司的总销售额的实现。 2、区域主管 (1)、掌握公司所有技术、熟悉相关的油田业务,有一定的客户关系。 (2)、能独立开拓市场,具有对市场统筹计划、管理、组织的能力,同时又有一定的销售职责。 (3)、必须具有统领全区的领导意识和具备总体布局的能力,兼顾公司的整体利益,积极配合其他区域的工作。 (4)、无销售定额限制,年底从全区的销售总业绩中提成,避免争抢客户、合同的现象出现。原则上区域经理应具有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能力; (5)、应有锻炼、培养员工的意识,注重对员工在客户关系、营销技巧等方面的培训;调动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 (6)服从公司在人员、工作方面的统一组织、安排。 3、销售经理

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7、塔吊在检修时,检修人必须挂牌警示停用,严禁任何人擅自合闸使用。 8、安拆塔吊作业及起重设备的使用,均须符合规定工况环境要求,严禁在超风力及雨、雪等恶劣条件下进行作业。 9、塔机顶或降节过程中,严禁回转,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步骤操作。 10、塔机安装完毕后,应认真检查各部紧固良好与各限位保险装置齐全完好。 11、本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外出做安拆工作,如有发现扣三天工资。 希望本公司员工以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以上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罚款50元一次,带班罚款100元一次,累计三次以上本公司予以开除。 2、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1、设备租凭必须由租赁双方鉴定合同,出租的设备要完整无缺,能正常使用。 2、出租的设备必须由双方现场验收,有关问题必须在合同中说明。 3、租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严格遵守设备管理规定正常使用,定期保养。 4、租用单位在设备租用期间,要负责设备的检修、保养和安全运转。 5、租赁期满后,双方要及时办理设备交接手续,租用单位将设备返回后要注销合同。 6、归还的设备。除正常磨损外,如有零部件损坏丢失,由租用单位负责赔偿或修复,如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由租用单方按原值赔偿。 7、如租用单位不及时办理交接和注销合同,设备虽闲置不用仍由租用单位交付租赁费。 8、备租赁费按矿规定计算。 3、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做为集团公司大型施工设备,其租赁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司起重机械实行对内对外租赁,并实行内外不同的计费办法,鼓励公司内部调剂使用。 二、起重机械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本公司工作、业务、经营、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正常运行,确保公司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和最大限度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地把公司的事业向前推进,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照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结合本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公司由业务部、法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组成。 第三章组织制度 一、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模式,责、权、利有机结合。 二、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以执行董事为核心,负责公司经营方针、方向、发展目标、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董事会对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 三、执行董事以及监事、总经理特别任命人员组成公司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核心,即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按照执行董事的决定和要求制定公司经营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司监事监督制约机制,依法合规业务制度。总经理直接聘任或解职中层干部及下级的员工。监事、总经理的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四、中层干部负责各种经营管理及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 五、总经理对部门员工有人事任免建议权力。认为不称职的员工报执行董事批准后可予辞退。员工聘用均以公司名义统一聘用。 六、公司组织原则:遵纪守法,敬忠职守,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员工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七、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审批会,可定岗位、定员工、定责任。 八、综合办受总经理授权,负责代为下达有关工作任务、催办检查验收工作任务及检查、监督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管理机构 公司管理机构设5个部门,分别是业务部、法务部、财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办公室、。这些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业务部 1、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全面的业务方案战略; 2、制定并组织实施完整的业务方案; 3、与客户、同行业之间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4、开展多种业务手段,完成业务及回款任务;

广告公司市场部管理制度样本1.doc

广告公司市场部管理制度样本1 市场部考勤、纪律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市场部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市场部全体工作人员正常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 2、星期一至星期六的上班时间为早晨八点三十分,下班时间统一为下午六点,考勤管理实行自觉主动管理,不计具体出勤。每天定时给主管打电话汇报当日工作具体情况,并且每周以书面的形式上交。违反者视为旷工。 3、公司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六早8:30—12:00开周会;每月25日早08:30至18:00为月总结会议;不按时参加会议视为旷工。 5、无工作记录、无会议记录者按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病假者,须事先向行政人事部请示批准;请假需报经理批准并填写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7、办公场所内禁止高声喧哗、打闹、嬉戏及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违者按公司规定给予罚款300元; 9、市场部人员按规定如实填写当日的工作报表,业务人员每天必须有效拜访6个客户如当月完成销售任务可放宽要求(有效拜访4个客户即可),否则未完成罚款10元/个,管理人员未完成的双倍罚款。对未交报表者视同无出勤,罚没当月工资。

10、市场部主管负责工作报表的审核签字,并两日内对工作报表进行检查并处罚,对虚报信息的罚款400元;行政人事部在审核报表时,发现虚假行为,将对市场部主管一并处罚200元,如管理人员对未完成工作报表者不及时检查并处罚,对相关管理人员处以罚款600元,严重者给予降级或辞退.特殊情况请提交书面证明; 11、对于公司分配的客户信息,如未能及时处理,罚款30元/次,部门主管连带罚款50元/次,一月累计6次,停止对该小组本月所有资源调配; 12、获得资源分配的销售人员,必须反馈提供项目最新进展。一周内未反馈任何信息者按 处理不及时处理,罚款30元/次,部门主管连带罚款50元/次; 13.市场部所有人员每周六例会前下班前须将本周的工作报表交至部门主管处。否则每次罚款10元; 14、市场部管理人员对外出人员每天至少2次电话查岗,少一次罚款20元;每周至少一次亲自到现场检查市场部工作人员工作,否则罚款100元;凡不在岗位、虚报岗位者罚款400元;如发现管理人员监督不到位,不及时检查,每次处以600元罚款,如发现管理人员有包庇行为的罚款600元; 15、市场部片区主管必须全面负责所辖区域的销售、服务、收费及投诉处理等所有工作,如有推诿每次罚款50元,当月超过三次予以辞退;

浅谈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

浅谈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显,而面对这种难题,助力 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的担保公司孕育而生。据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行之有效的通行做法,在发达国家,担保机构早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且成效卓著。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信用担保挤过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且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题的担保业已基本成型,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增量增速明显加快,机构规模、专业优势。增信功能等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助推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担保机构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全部以财政拨款为资金来源的担保公司,亦称为“准政府机构”;第二种,由地方财政或者有关部门牵头注入的资金组建的地方信用担保机构,亦称为“非盈利性机构”;第三种,由企业或者个人以商业性目的为主的担保机构,亦称为“商业性担保机构”。这三种担保机构中,政府性担保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凡是都会用两面性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也会用其优缺点。接下来,将会谈谈,在商业性担保机构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并存的市场下,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以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国 的担保行业可行的道路在何方。 一、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点。 政策性担保公司,就是由地方财政或者有关部门牵头注入的资金组建的地方信用担保机构,也称为“非盈利性机构”。其主要的优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点:第一,政策性对资金流向的引导作用,其目的在于培植税源、增进就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追求是担保的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这种效益远远大于担保机构所承受的风险和获得的收益。第二,以地方财政为主要股东,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发放信用担保贷款,从而可以通过担保对资金的进一步扩大作用,进一步调整地方性宏观经济环境。 商业性担保机构基本上不做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因为一是贷款银行有自己的评价系统,自主决定进行贷或不贷,独自承担风险,不太愿意担保公司来分享这块蛋糕;二是承担贷款信用担保相对风险大,利益小,难以持久。只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了扶持尚在发育阶段的本国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或是

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一: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1、凡本公司和分公司各部门租赁建筑材料设备适用本。 2、公司所属的固定资产的建筑机械、钢管、模板、加工机械及焊接设备、垂直运输机械、水平运输机械等均属于建材公司的租赁范围。 3、建材公司对设备机械拥有租赁权,产材属公司所有,项目部门、分公司等对建筑材料 设备具备有偿使用权,对主要设备对外租赁须经主管经理审批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对外出租。 4、所有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折旧费、维修费、大修费等内容考虑,设备的利用率及管理费 用开支等按一定的综合费率比。 5、各建筑项目在开工前(或需用前)15天提出设备需用计划,报建材公司准备,并签定租赁合同,否则建材公司不得供租(特殊情况除外)。 6、建筑周转设备材料租赁期间,设备由各租用单位自行管理和保养,建材公司负责监督、巡查。若发生遗失,或违章使用,据情节轻重按设备原值或净值进行罚款或赔偿。回收退库后的设备由建材租赁公司统一管理。 7、建材租赁公司基地负责现场设备的经常危险和退库后的正常保养,并向各租赁单位提 供完好的设备,周到服务。实行供应、保养、维修一条龙服务。 8、各租用单位和建材租赁公司应督促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 任制,维护保养及检查制度。 9、租用单位应尽量保持设备完整,损坏了的设备可交回原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新件, 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租赁建筑周转设备材料后,有权使用设备,但未经建材租赁公司同意,不可 外租给第三者单位或个人,如有违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建材租赁公司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对日常管理起到很好地规范作用,在此基础上选择一套专业的建材租赁管理软件进行日常设备的出入库以及出租费用核算,给企业管理带来极大的便利。 篇二: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

完整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

江苏Ⅹ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文件 Ⅹ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安全运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全面实施,现根据《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后管理是指本公司对申请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包括资信状况、资金流向、现金流量、经营管理、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履行合同、改组、改制等一系列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保后管理方式包括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等风险监控措施;业务发展部负责常规检查的组织工作,必要时可请风险控制部保后监管人员或法规事务部(律师)参与;风险控制部负责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以及风险监测工作。 第四条风险控制部是保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管理职责

第五条在保后管理阶段,业务发展部和风险控制部应依照岗位设置、发展规模、管理目标、人力资源等实际情况,页8 共页1 第 江苏Ⅹ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文件 具体划分客户经理和保后监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客户经理和保后监管人员应相互协作,共同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申请担保人的关系维护; 2、负责申请担保人、反担保人(包括含抵押人和质押人,下同)的年审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3、负责申请担保人、反担保人财务报表的收集、核实; 4、负责保后管理期间,金融部门对申请担保信用评级和债务承担额的动态调整; 5、负责申请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资金使用和回流的跟踪、监控管理; 6、负责监控被担保人自筹资金到位、经营管理等情况; 7、负责保后过程管理日志、所担保的贷款台账和资金流向监控表等管理信息的创建、记录和维护; 8、负责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经营、财务、行业等方面情况的保后现场检查、分析和研究; 9、负责拟写被担保人的跟踪管理,定期形成保后检查书面报告;

市场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市场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2430 市场部管理制度 Marketing Department Management System Model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篇一:市场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节总则为加强市场部的管理,维护和建立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使其他部门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节市场部职责 第一条严格遵守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条负责公司配送范围内的业务开发。 第三条负责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负责所管辖客户应收款项的回笼。 第五条负责仓储客户的订单整理与核对工作。 第六条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第三节市场部经理职责 第一条主持市场部全面工作。负责对本部门不同时期工

作目标、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不断提高部门服务水平。 第二条负责部门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拟定、上报及监督实施。 第三条要求部门人员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操作,做好部门各工种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四条全面熟悉、掌握市场动态,努力开拓市场。 第五条督促、检查部门人员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六条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管理人员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 第七条做好与其他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四节市场部副经理(助理)职责 第一条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热情对待客户,文明礼貌。 第三条熟悉本部门各工种的职责及操作规定。 第四条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量统计、以及工资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目录 1行业分析 (1)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 1.3融资担保行业基本情况 (3) 1.4融资担保行业与上下游行业关系及其影响 (8) 2 市场空间及竞争分析 (10) 2.1全国未来市场容量 (10) 2.2某区域未来市场容量 (11) 2.3行业内主要参与主体 (11)

1行业分析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主体频繁变化,历经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2009年建立,由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国家行业政策 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5年8月13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划了通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把更多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 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融资担保行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条例》于2017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

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加强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确保提供设备的租赁商符合公司要求、租赁的机械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单项工程同一个租赁商的机械设备租赁费,一个月内超过1万元(含1万元),及多项工程同一个租赁商的机械设备租赁费、运费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工程项目。 3 引用文件 3.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规定办法 3.2国家有关法规,法律规定 3.3国家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 管理内容 4.1管理职责 4.1.1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机械租赁的主管领导,对本办法的执行负领导责任。 4.1.2设备部是机械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租赁商的评审,

负责租赁合同的起草,租赁设备台班监管,租赁设备安全运行,租赁设备租费审核结算,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本办法。 4.1.3财务部负责审核租赁方提供的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要求。 4.1.4安全质量部负责审核租赁商提供的设备及机上操作人员是否满足公司安全规定要求。 4.1.5工程部负责按施工方案审核工程是否需要使用所租设备类型。 4.1.6成本合约部负责审核基层单位上报的机械设备租用计划、与设备部联合定期确定、发布设备租赁指导价;组织会签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审定最终结算租费。 4.1.7基层单位职责: 4.1.7.1参与租赁商的评审确定、在公司发布的指导价控制下与租赁商商谈租赁价格,租用期限等内容,并上报《机械设备租用计划审批表》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4.1.7.2配合设备部按成本合约部提供的合同范本起草合同草本,报至成本合约部组织会签。 4.1.7.3负责对进场的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做好租用台班的原始记录。 4.1.7.4负责编制机械设备租用结算清单,并报公司设备部审核批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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