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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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是现代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了促进园区的规范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工业园区的管理与建设。

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工业园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拥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团队。

第四条工业园区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工业园区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包括用地规划、环境规划、交通规划等。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确保基础设施的完善,能够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第七条工业园区的建设者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工业园区的建设者应当加强对环境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工业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工业园区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十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落实企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加强与周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工业园区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与指导。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工业园区的发展。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监督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政策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政策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政策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政策主要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园区内的生态环境,确保工业活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1.《环境保护法》:该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该法规定了工业企业应当符合的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明确了污染防治责任和处罚措施。

2.《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工业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等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法》:工业园区项目在规划和建设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

4.《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专门针对园区内环境保护管理制定的,明确了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

5.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工业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监测结果可用于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评估园区环境状况。

6.推行清洁生产:工业园区鼓励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

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

7.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组织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违法排放、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8.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居民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氛围。

综上所述,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政策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指导,注重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同时加强监管执法、推动清洁生产和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园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园区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业园区在本办法中是指以工业经济为主体,并以集约利用土地和空间为基本特征,集中发展现代高科技、高附加值和环保型产业的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工业发展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地域资源,制定相应的规划和管理条例,健全园区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工业园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园区的定位和总体规划,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应当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低碳经济的理念,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落实园区面积、绿化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和要求。

第七条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可行性、环境适应性、社会受益性的原则,积极引进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工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第八条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能源审查等程序,确保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工业园区应当设立企业管委会或管理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保障,组织实施园区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企业管委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维护园区规则和秩序;(二)协调解决园区企业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三)组织实施园区建设和改造;(四)认真做好对园区企业的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园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竭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园区内保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园区环境质量,定期发布环境监测报告,同时开展环保教育宣传。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98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98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工作,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加快把昆明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以及《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加快把昆明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战略目标,紧扣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品质国际化”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全面统筹,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思路,创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铁板一块”的与区域性国际城市相适应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新模式,实现我市环境卫生“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永久保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城市品质国际化,管理目标定量化的原则。

遵循区域性国际城市的运行规律,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与区域性国际城市相适应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垃圾运输管理模式。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范化运营办法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范化运营办法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范化运营办法1. 背景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运营措施和管理要求。

2. 目的本办法旨在确保工业园区在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达到规范化水平,有效防止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环境友好型工业发展。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4. 环境保护措施4.1 工业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系统,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4.2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修复。

4.3 工业园区的噪音、废气、废水等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5. 环境监测与报告5.1 工业园区应设立环境监测站,并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和数据收集。

5.2 工业园区应定期编制环境保护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接受监督检查。

6. 环境教育与宣传6.1 工业园区应定期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6.2 工业园区应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的环保技术和经验,推动环境友好型工业发展。

7. 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理7.1 工业园区应建立健全的环境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机制,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7.2 工业园区内如发生环境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8. 管理与监督8.1 工业园区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8.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9. 法律责任9.1 工业园区及其所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9.2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10.其他10.1 本办法经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10.2 工业园区应积极引导、推动相关企业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环境保护法规。

结论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企业的环境意识,并推动工业园区向着环境友好型方向发展。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办法
介绍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园区环境质量,确保企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业园区内的企业。

环境影响评价
工业园区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所涉及的各项环境指标、环境影响程度和影响防治措施等。

环境管理计划
工业园区应建立环境管理计划,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污染物排放控制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依法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并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园区应配备监测设施,定期对企业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测。

废物管理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采取措施,遵循废物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原则,合理处理和处置废物。

园区应建立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设施,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环境应急管理
工业园区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装备设施,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园区内企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监督检查与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园区应配合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整改违法问题。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可参阅正式发布的文件。

工业园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保障园区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单位及个人,是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企业主体、政府监管;(三)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四条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调查;(三)审查企业环评报告和验收;(四)监督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五)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企业应承担以下环境保护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三)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四)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五)积极参与园区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章环境管理措施第六条环境监测与评价(一)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环境监测站,对园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二)企业应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自行监测,并向园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监测数据;(三)园区管理委员会定期对企业环境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第七条污染防治(一)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二)园区内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三)对已建项目,如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

第八条环境应急管理(一)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二)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环境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九条环保宣传教育(一)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二)企业应加强员工环保教育,提高环保意识;(三)园区内设置环保宣传栏,普及环保知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4年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2篇)

2024年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____年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工业园区是现代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点。

然而,由于工业活动的特殊性质,工业园区的环境卫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居住环境,提高工业园区的生态建设水平,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环境卫生管理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一个干净、整洁、美丽、舒适、安全的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增强园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2. 原则: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综合治理、源头预防。

三、管理体制1. 建立完善的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关系。

2. 指定一名环境卫生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监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与其他部门进行互动和协调。

四、清洁生产1. 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气、废水和废弃物的排放。

建立和完善污染物监测和治理系统。

2. 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定期组织环境培训和考核,引导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措施。

五、垃圾分类和处理1. 在园区内设立垃圾分类收集点,鼓励员工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2. 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六、绿化和保洁1. 加强公共空间的绿化工作,增加绿地、花坛和草坪的面积。

2. 定期修剪草坪和树木,清理枯枝落叶,保持园区内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1. 建设和维护公共卫生设施,如公厕、垃圾箱等,保证员工的生活环境卫生。

2. 定期清洁公共卫生设施,排除积水和消毒处理,预防疾病传播。

八、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1.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2. 设立环境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及时解决居民和企业的环境问题,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九、建立奖惩机制1. 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的考评和奖惩机制,对达到或超出标准的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的公示制度,公布环境卫生治理的成果和效果,增强公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昆政办[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禁止建设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性随着我市二、三板块县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特别是近期部分县区引进、承接了滇池流域综合整治已经取缔的一些七小行业、养殖业、污染企业等项目,进一步加剧了区域环境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生态立市、环境优先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在招商引资中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的规定,引入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禁止承接小冶炼、小电镀、小电路板、小皮革、小玻璃、小造纸、小再生塑料等七小行业和养殖业以及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型的项目,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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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度假区、科技园、创业园、工业园等各类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完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并建立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检查,并从功能区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

发改、财政、工业信息、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滇管、水务、安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评价;
(三)建设和管理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四)组织实施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和建设,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五)督促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禁止设立工业园区。

第七条工业园区应当发挥区域优势,依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明确产业定位,实现分区、集约、高效、生态化方向发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定位,划定产业园区,相同类型的项目相对集中建设。

不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八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工业园区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业园区规划需要作出修改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每3年组织一次环境影响
跟踪评价,并于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和改进措施。

第十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过程中,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已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生态严重破坏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发建设,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加以治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予以简化。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还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开发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回用水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清洁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处理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实现工业园区内集中供热和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工业园区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当组织进行集中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开展生态化建设和改造,构建园区完善的生态工业体系、循环经济体系、清洁生产体系和服务管理体系。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规定,完善工业园区雨污分流、集中式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配套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迁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本市原有合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在新落户的工业园区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口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并确保在线监测系统稳定正常运行。

禁止损毁和擅自停用、改动在线自动监控设施。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园区环境监测计划,对工业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业园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措施与对策。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防治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九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工业园区及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公私财产或者人体健康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环保、规划、住建、滇管、城管、水务、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编制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工业园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三)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规划环评审查的;
(四)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
(六)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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