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法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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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一、中国古代“判例”的概念界定在中国古代,《抱朴子》记载:判例是一个经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因此其显然不同于司法上可以适用的判例。

据考证:中国古代文献中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一词,法律意义上的判例来自西方。

在西方判例法国家, 判例的定义: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由此可知,中国古代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判例。

但目前为止学者并不赞成这一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判例。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载:判例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

由于这一定义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基本上已成通说。

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 )、发展阶段(汉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时期)、成熟阶段(明清时期)。

(一)先秦时期,乃判例制度产生的萌芽时期据考证夏商时代并没有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但是商代在审判中出现了“有咎比于罚”,即对于犯罪,要按照以前对同类犯罪进行处罚的先例来进行处理。

西周时则继续沿用商朝的一些判例或习惯。

战国时期,随着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问世,成文法的主导地位也逐渐确立。

但是判例法并未消失, 它对当时的成文法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判案成例被广泛援用,廷行事或行事制度即是典型例证。

至此,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正式形成。

(二)汉唐时期,乃判例制度的不断丰富发展时期西汉时,出现了一种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被称为决事比。

西汉中期以后, 引经断狱之风盛行,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而成文法律没有规定时,便求教于儒家经典中的古老判例、故事和原则进行裁判。

东汉和两晋时期,故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制书、诏诰,还包括先例和司法审判的案例。

此时,故事成为了一种与律令并行的成例。

隋唐时期, 成文法比较完备, 对例的限制较多。

判例法的效力

判例法的效力

2008年11月第15卷第6期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Nov.2008Vol.15 No.6 收稿日期:200205207作者简介:何志鹏(19742 ),男,黑龙江双城人。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我国国际私法采用判例制度可行性探究何 志 鹏, 洪 迪 昀, 孙 萍 萍(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伴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全面推进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涉外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而国际私法领域也同样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

尤其是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已很难适应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需要。

应该对大陆法系诸国对待国际私法判例的态度进行系统的比较和分析,从而探究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引入判例制度的可行性,致力于引入判例制度,完善和发展我国国际私法。

关键词:国际私法领域;判例制度;英美判例法;遵循先例;判例约束力 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26522(2008)0620137208一、引言:背景与问题自从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我国便融入了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之中,深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从法律渊源上来看,我国的正式法源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政策、判例虽然理论上只作为非正式法源供法官在断案时参考,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往往起着重要作用。

纵观当今世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已是大势所趋,包括德国、法国、日本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判例约束的相关制度。

我国学者也积极提倡在司法实践中建立判例制度,加强法院判例在审判中的约束作用。

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教授在其著作《比较法研究》中主张:我国不应实行判例法制度,但应加强判例的作用。

[1]笔者十分赞同沈教授的观点。

判例法优点及不足

判例法优点及不足

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作者:薛健来源:发表于2005年1月9日阅读8933人次编辑:主编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有着自身独特的社会适应力,它的功效之形成与发挥,自有其妙处可寻,但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

它对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日之中国,有着相当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判例法;优点;不足;借鉴一、判例法的形成与发展在历史上,英国曾长期实行奴隶制和军事部落的分散统治。

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入侵以后,建立了若干王国。

当时这些王国都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

为了制止私斗和维持起码的社会秩序,各地都有一些供人们遵守的习惯。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结束了以地方习惯法为主体的时期。

国王威廉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消除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尖锐的敌对矛盾和严重的文化隔阂,为此,曾宣布对原有的习惯法予以保留。

但是原有的习惯法是同分散统治、各自为政的政治格局相适应的,仅靠这些原有的习惯法,难以满足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的要求,而在当时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又难以及时制定出双方都能普遍接受的法律。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威廉采取了一种折衷方案,他首先建立中央司法机关——国王法院。

国王法院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实际上,也就是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当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巡回区),定期派出法官到巡回区审判案件。

巡回法官办案的依据,一是国王的诏书和敕令,二是当地的习惯。

巡回法官办案结束回到伦敦以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统一,并形成判例(precedent)。

判例一旦形成,以后再发生案情相同的案件,就根据已有的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根据,这就是判例法的最早形式。

因此,判例法在英国是依靠法院发展起来的,它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

判例法一旦形成便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在英国世代相传,一直延续下来。

浅析我国香港地区遵循先例原则――从我国刑事判例指导制度的构建的角度

浅析我国香港地区遵循先例原则――从我国刑事判例指导制度的构建的角度

浅析我国香港地区遵循先例原则――从我国刑事判例指导制度的构建的角度【摘要】香港地区与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从先例原则的重要性和我国刑事判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入手,探讨了香港地区如何遵循先例原则以及先例原则与我国法律体系的结合。

还详细分析了我国刑事判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情况,并举例说明了我国刑事判例在香港地区的适用案例。

文章总结了先例原则在香港地区和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并强调了构建更加完善的刑事判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这些讨论,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香港地区在制度和实践上与我国的关系,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启示和参考。

【关键词】香港地区,先例原则,刑事判例指导制度,我国法律体系,结合,适用案例,司法实践,启示,作用,构建,完善,重要性。

1. 引言1.1 香港地区先例原则的重要性香港地区先例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先例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会考虑之前裁定过的相似案例,并根据这些先前的判例来判断当前案件的结局。

这一原则可以确保司法决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避免因为不同法官的主观判断而导致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

在香港地区,先例原则被认为是法律的基石,为法律体系提供了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遵循先前的判例,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和合理性。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助于建立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

先例原则还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通过对过去案例的总结和分析,可以逐步完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使法律更加贴近社会实践和需求。

法律的稳定性也能为社会提供更可靠的法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香港地区的先例原则对于维护法治、保障司法公正和促进法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1.2 我国刑事判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我们国家的刑事判例指导制度是在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例数据库。

这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司法体系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使司法实践更加公正、透明和统一。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在我国古代,判例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它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判例制度,即依据案例来判断和解决类似案件的一种司法规范。

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官或官员可以依据过去的判决案例和相关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果。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以案释法、以案定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调实际案件和案情的具体情况。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

与刻板的法律原则相比,判例制度更加注重司法人员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关怀和理解,更加注重以案释法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在古代社会中,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判例制度则恰恰体现了这种人文情怀和公平意识。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或官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偏见或利益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种情况在古代社会中也是存在的。

而判例制度则通过引用过去的判决案例和相关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人员的主观干预,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透明和可靠。

然而,虽然判例制度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判例制度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可能会受到一些司法人员的个人偏见和利益的影响,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公正的判决。

判例制度对于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会导致法律的僵化和滞后。

鉴于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的一些积极作用和一些问题和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为当代的司法实践和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可以借鉴其强调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加强司法人员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关怀和理解。

可以借鉴其减少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加强司法监督和公正审判,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可靠。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减少了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关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思考

第二 , 制定 法 的 滞 后 性 。当 前 , 国正 处 在 改 我
作用 并逐 渐 提升其 地位 。我 国法 学界 自 2 0世纪 8 O 年代 初开 始 对 判 例法 进 行 研 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也
以公 布典 型案 例 的方 式指 导 司 法 实践 , 判 例 作 用 对
予 以认 可 。

革 开放 和社 会 主义 现代 化 建 设 的关 键 时 期 , 济体 经 制 改革 日益 向纵 深推 进 , 济 现 象 和社 会 状 况变 化 经
迅速, 而制 定 法立 、 、 严 格 的程 序 性 面对 改革 时 改 废 代 的需 求反应 迟 钝 , 而造 成 现 实生 活 中合 理不 合 从 法 或合 法不合 理 的现象 。
国情下 难 以实现 。
立 法 与司法 实 践 中 的价 值 被 越 来 越 多 的 法 律 界 人
士所认 识 。一 些 国家 和 地 区 的法 律 实 践 已经 引 入
判 例法 。在 制定法 传 统发 源地 法 国 ,0世 纪后 已经 2

改 旧 日固守单一 制 定 法 的传 统 , 始 承认 判 例 的 开
收 稿 日期 :0 8 1 一0 : 回 日期 :0 8一l —2 20 — 1修 2O 2 9 作 者 简 介 : 传先 , 士 , 教 , 究 方 向为 法 理 学 、 律 方 法 。 李 硕 助 研 法 E—ma1 in h i ni e u c l. a g a@ j . d . n j t
第 9卷 第 1期 20 0 9年 3月
南 京工程 学院学报 ( 会科 学版) 社
J u n l f nig I si t f c n 1g ( o il c n eEdt n o r a o j n t u eo h 0o y S c i c i o ) Na n t Te aSe i

中国判例法

中国判例法
在中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参考先例,但判例法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中国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是以法典法为主,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典。

因此,判例法在中国法律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以下是一些关于中国判例法的要点:
1.司法解释:在中国,最高法院可以发布司法解释,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说明。

虽然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仍然不同于英美法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法。

2.先例参考:尽管判例法在中国法律中并非主要的法律源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会参考过去类似案件的审判经验,以保持司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3.法治进程:近年来,中国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逐渐加强了对判例法的重视。

一些法院和法学研究机构开始进行案例研究,以积累和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但这并没有改变判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非约束性地位。

4.法学研究:中国的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界会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究和评论,以促进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总体来说,尽管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判例法地位相对较低,但在实践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官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考虑过去的类似案例,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更为合理和一致。

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研究论文

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研究论文摘要:判例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随着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法、德、日等国纷纷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补充,故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对此项建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字:判例国际私法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在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中发挥着重要且特殊的作用。

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判例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自然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承认判例是其法律渊源,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日趋重要,法官和律师援引法院的判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也并不鲜见。

至少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国、德国、荷兰、日本等国都很重视判例的作用,在这些国家,当处理具体案件缺乏成文的冲突规范时,法院可以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判决依据,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判例的国际私法法源地位。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只有指导、参考作用,是为“间接渊源”,兼之国际私法的立法又尚欠规范、完善,因此带来了很多问题。

为此,已有不少学者呼吁加强对国际私法判例的研究,有学者还提出“在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1笔者对这种大胆的提法深表赞同,依笔者拙见,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且也已经具备了此项建立的基础。

一、建立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各各不同,调整手段各具特殊性,故在考虑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不能不顾及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的个性。

成文法的局限性、判例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判例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趋势等本身并不必然成为此项建立的全部理论依据,而更多的,是应当考虑判例对国际私法的特殊功用。

(一)判例是国际私法原则、制度、规范的生长点正如英国著名法社会学家梅因所说,判例先于习惯,司法先于立法。

中国判例法

中国判例法摘要:一、中国判例法的概念与特点1.定义与历史背景2.中国特色的判例法体系3.判例法的功能与作用二、中国判例法的制定与实施1.判例法的制定过程2.判例法的法律效力3.判例法的实施与执行三、中国判例法的发展与挑战1.判例法的发展历程2.当前判例法面临的挑战3.未来判例法的发展方向正文:中国判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是在我国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仅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提供了依据,还有助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推动法治的进步。

一、中国判例法的概念与特点1.定义与历史背景中国判例法是指在审判活动中,对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和补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

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当时称为“案例”或“判例”。

近现代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判例法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2.中国特色的判例法体系中国判例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相结合(2)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民族地区特色相统一(3)借鉴国际经验与体现中国国情相统一3.判例法的功能与作用(1)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2)统一法律适用标准(3)推动法治的进步二、中国判例法的制定与实施1.判例法的制定过程判例法的制定过程包括案例的选取、审查、编辑和发布等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经过严格审查、编辑后发布,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法。

2.判例法的法律效力在中国,判例法具有法律效力,对案件审理具有约束力。

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参照已发布的判例法进行裁判。

当新旧判例法发生冲突时,应以新的判例法为准。

3.判例法的实施与执行判例法的实施与执行主要依靠司法机关的严格遵循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

对于不遵循判例法的司法机关和个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中国判例法的发展与挑战1.判例法的发展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判例法制度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判例制度研究》读后感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判例制度研究》读
后感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判例制度研究》是一部深入探讨司法判例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作用的经典著作。

该著作从理论和案例两个方面论证了司法判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并提出了有效保障司法判例制度正常运行的措施。

本人阅读后,深感受益匪浅,特此写下读后感,以飨读者。

首先,在司法实践判例的运用方面,本书认为司法判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权威性、稳定性和关联性的原则性判断,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判例体现了司法实践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应用。

司法判例的运用,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制度的结构,更可以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国家法治的信仰度和认同度。

其次,在司法判例意见采纳和规范化方式的问题上,作者提出了建设司法判例数据库、推动判例研究与适用的具体办法。

同时,作者还强调了司法判例的权威性和规范化要求的重要性。

司法判例的权威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力和作用,而规范化要求是保障司法判例在广泛接受的同时,保持判例本身的作用和定位。

再次,在深入研究司法判例之后,作者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司法判例制度,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法律机构、律师、学术
界以及公众等多方参与。

在司法判例制度建设中,关键的是要保证司法的独立、公正、公平和权威性,以及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

综上所述,司法判例是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书对司法判例制度的探讨和研究,为司法判例的运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深化理解,并主动参与推动司法判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法治国家建设更加稳定、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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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法理考察
法学是研究法律以及相关法律现象的科学,当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加复杂和多变的社会关系时,法律的滞后性就显现出来了。

当今我国就面临着法律缺位、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

判例制度对弥补我国成文法的漏洞,健全法律体系和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一、判例本体论
判例本质上是由特定主体创制的一种法律渊源,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要想建立判例制度,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判例。

(一)判例的概念。

判例法意义上的判例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做出的对其后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的案件裁决。

判例和判例法是判例制度的要素不同角度的称谓,虽然有许多学者主张判例法和判例是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可以通用。

判例本质上是法律渊源的一种。

代写论文交易安全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判例的地位也不同,但现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判例作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渊源之一,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更是作为主要渊源。

(二)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作为判例制度的代表,英美法系中的判例制度是在经验主义哲学的指导之下发展起来的,法律的原则是通过总结大量判例中的共同价值追求归纳而出的。

判例制度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判例拘束力原则,中国期刊论文网即相似的案件应当与以前的案件判决相同的对待。

此原则将判决中法官的意见分为两部分:判决原
理和附随意见。

判决原理是指就案件中的争点所做的法律原则和法理的说明,是判决约束力的主要来源;附随意见是指法官就争点之外的事项发表的意见,并不具备约束力。

判例约束力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运用有严格的规定。

中国最权威学术论文网以英国为例,英国现在所采用的是严格判例约束力原则为主,约束力原则的突破为例外,即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绝对的约束力的,但当有确切理由证明在违反前例所做的判决仍然正当时,法院可不受前例拘束。

这点对我国判例制度的建设有极大的启示作用。

(三)判例制度的特征。

判例法的特点是相对于制定法来说的。

制定法是由法定的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判例法则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在案件中创造的法,法官起着立法者和裁判者双重身份。

判例法是经验主义哲学的应用和实践,是一个归纳演绎过程;制定法则是从一般到个别的应用,是演绎推理的过程。

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制定法发达的国家,但判例在我国古代的司法体系中也占据着中国要的地位。

当今我国的法治进程也遇到一些难题,因此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很有必要。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升级带来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我国的法源体系在某些方面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

(一)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1、制定法固有的局限性。

有句著名的法彦说道:法律在制定出来的那一刻就是落后的了。

制定法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对新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无法达到理性期望。

以当今的行政诉讼法为例,虽然今年实行的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升级和优化,中国论文检测包括可起诉的范围扩大,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扩大等,但随着近些年来城市化进程的非常速发展,出现大量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仍没有很好的应对制度,对当事人众多的案件只能通过共同诉讼来解决,而没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

这也是制定法适应性差的体现。

2、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制定法本质上是人的理性的法律化体现,是基于先验主义哲学下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具象化。

然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类的认识水平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限的,人的理性也并非永远正确,因而以此为基础的制定法不可能是完备的。

而这些人类的理性所无法观察和认识到的角落就成为了制定法的盲区或空白,制定法内容的缺位是在所难免的。

3、制定法的文字本身的歧义性。

语言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几乎所有的语言及文字都难以做到完全消除歧义。

汉语博大精深,古时多以单字为词,字意很复杂。

现代汉语的语义虽已相对明确,但仍会造成对法律的不同解读。

语言本身的模糊性,立法者为了法律的灵活性有意为之,都会造成制定法的不确定性。

4、除了制定法本身的缺陷外,我国的法源体系也存在重大问题。

首先是民法典的缺位使得我国法律体系残缺;其次是我国法源体系移植自西方,与我国的法律道德传统没有传承关系,法律认同感低;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有过多的非相关因素干扰法律的正常运行。

判例制度可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监督法律的执行,填补制定法的空白,减少
两造讼累等,实现法律正义和秩序的双重价值。

(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有着深远的判例传统。

我国古代是成文法为主,成文法判例法并行的混合法制度,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记载,秦代在司法过程中不仅适用制定法典,还广泛的应用廷行事亦即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

如盗封啬夫可论?廷行事以伪写印即是对廷行事的运用,说明在秦代已将例作为正式法源的一种,将司法机关的判决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了。

教你如何写论文判例制度在汉代完成了体系化。

《汉书刑法志》中有云: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其中比又称决事比,是司法机关编订的典型判例集,官员在断狱审判中可以直接引用决事比,承认其为正式法源。

西汉中期以后尤其在董仲舒提倡下,引儒家经义断狱之风盛行,当遇到疑难案件而制定法没有相关规定时,可以运用儒家经典的原则进行裁判。

董仲舒还做《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赋予儒家经典以法律效力,称春秋决狱。

唐宋时期已经发展出了较为完整的判例体系。

唐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凡触刑者此一断于律,而律本身是很精练的文字,多有语义不清楚之处,令、格和式则是律的实施规范、制度和细则等。

此外还有法例的判例形式可以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宋在唐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敕令格式的体系。

宋代的判例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和发展。

宋把对断狱有指导意义的判决和案例编纂成册,这种立法活动叫做编例,由此产生的判例集被称为编例,如《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等。

南宋时判例的地位更甚,先后编有《绍兴刑名疑难断例》、《乾道
新编特旨断例》和《开禧刑名断例》等判例法,甚至要取代敕的地位了。

当然古代的判例和当今的有很大不同,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2、我国实际上正在适用判例。

关于司法解释的性质,我国将其定义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并不是立法活动,但其实质上已经具备判例法的所有要件,可以说是我国实质运行的判例制。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还有好多有名无实的判例制度: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半公开的判例制度,这几乎可以看做是我国将来判例制度的雏形。

与此类似的还有案例选编公告制度,当然这些案例都是经过最高法院的筛选和加工的;疑难案件的请示批复制度几乎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在运用的判例制度,最高院的批复不仅对请示的个案发生效力,更是对其他各下级法院都发生效力,突破了个案的范畴。

我国近年来的法治发展可以说是由一个个的个案推动进步的,其中许多冤假错案更是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启示作用。

因此更加关注个案公平的判例制度在我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历史和现实土壤。

法学教育的高速发展提供了人才基础,因此我国判例制度建设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对我国判例制度的一些建议
我国建立应建立以制定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制度,判例主要功能除了衡平正义之外,还要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与空缺。

判例的制定程序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被选为判例的案例一定要具有典型性,选择程序也一定要法律规定。

而判例的制定机关应该有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经由法定的程序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判例适用于全国,高级法院制定的判例只在辖区范围内适用,当判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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