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冀价行费[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4号)省人事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分类(一)专项考试,是指与职称有关的专业考试,作为评定职称的一种附加条件,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能力应用考试等。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任职资格考试是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相联系的一种水平与能力的测量与认定,考试合格表示应考人员具备担任相应专业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执(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是指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
政府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并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市场准入的措施,具有法律效力。
二、考试费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省人事系统按照国家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的各类考试,核定收费标准总的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
全国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我省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根据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项费用开支情况,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专项考试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笔试按每生每科加35元,上机考试按每生每科加55元。
(二)执(职)业资格考试:1、按照考试规模计算,全省报名考试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每生每科加40元;2、考试人数在10000人以下的,每生每科加45元;3、考试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小规模考试,每生每科加 60元;(三)单科考试时间超过三个小时的执(职)业资格考试,每超过1小时,可另加收10元;(四)由我省自行组织命题、制卷的资格类(笔试)考试,在执行上述标准基础上每生每科另加收10元。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1]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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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24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d9ef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25.png)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积极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原则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
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变相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一)农村用水收费。
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
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我省规定的农业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
全省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相关规定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管字(2008)61号文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评审专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评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冀建办函〔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交通局、渔业主管局、审计局、林业局、建设局:现将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管理,做好油价补贴工作。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省建设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渔业厅(局)、林业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助支持(以下简称油价补贴)。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补贴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一)程序公开透明。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冀财综[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1〕51号)省直有关部门,省管各企业,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
其中:《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明晰收费项目管理级次,对于中央批准设立并授权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所列的省级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三、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省在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目录和不符合目录所列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缴。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粮食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标 签】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粮食局【文 号】冀冀财税﹝2004﹞70号【发文日期】2004-09-15【实施时间】2004-09-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粮食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高校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食堂工作。
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对学生食堂管理与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对学生食堂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同时要加强对食堂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以提高服务质量,稳定饭菜价格。
要注意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确保学校稳定。
二、各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若干意见》中有关学生食堂、宿舍、澡堂等后勤服务项目税收减免及用水、用电、管道燃气执行居民计价标准等优惠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支持高校学生食堂把经营成本降下来。
三、按照《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级将从2004年4月1日起,对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营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按照在校生总数的5%、按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冀价行费[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专科学费执行辽宁标准。
普通高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75%;河北体育学院一般体育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125元,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2000元,网球训练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冀建城[2008]60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8〕606号)各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当前煤炭价格上涨给供热行业带来的经营困难,确保冬季采暖工作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供热严峻形势,保障今冬供热工作稳定。
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当前供热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要把抓好供热稳定,保障群众冬季采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供热企业多方筹集资金,协调财政、煤炭、铁路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保热力企业煤炭储备需求。
要建立供热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可能发生的弃供、停供、热量不足等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确保今冬供热运行平稳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按照国家《价格法》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价格调整程序,积极做好疏导热价矛盾的相关工作,各市调整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本着供热价格适当提高,财政补贴适当增加,煤价成本企业适当承担的原则调整供热价格。
对热力出厂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可以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
对居民供热价格要分步调整到位,提价幅度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对困难群体制定相应的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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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财综[2010]7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7.20
【实施日期】2010.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测绘师资
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冀财综〔2010〕7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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