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银发[1989]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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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银发〔1989〕352号1989年12月6日)近几年来,为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全国联行清算制度进行了相应改革。
此项改革有利于分清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专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对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和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现行的联行清算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由于专业银行系统内汇划款项事后清算汇差资金,出现一些行处占用应付汇差发放贷款、系统内汇差资金调度不灵和不能及时解付汇款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影响到宏观管理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
为此,联行清算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
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核心,是使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汇差资金由人民银行控制。
做到专业银行办理款项汇划,必须先将资金交给人民银行,然后才能汇出款项;解付款项由人民银行划拨资金,保证款项及时支付。
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以运用卫星通讯网的电子联行替代手工联行;专业银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汇划款项全部通过清算中心汇划并清算资金。
人民银行将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上述目标。
近期任务是改进现行的联行清算办法,实行专业银行跨系统大额汇划款项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均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自1990年4月1日起,专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
其处理手续按照《联行转汇清算帐务处理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专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未达到转汇金额起点的汇划款项、内部资金汇划款项和县以下(不含县)全国联行通汇机构的汇划款项,仍分别通过专业银行跨系统或本系统联行划转。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的两种立法模式 (1)统一立法 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银行法,既调整中央 银行关系,也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 (2)单独立法 国家在商业银行法或普通银行法之外,制 定一部专门的中央银行法。 随着金融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趋 重要,成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中心。世界上多数 国家都采取中央银行法单独立法的模式。 我国中央银行法采取单独立法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 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是国 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 下述三个方面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 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应 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 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 他工作人员还应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有关国家公务员的规定。
2.1.3 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宏观 经济调控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 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 外汇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 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也是中央银行制定和 执行货币政策的依据。 ●我国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
(2)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
主要有两层涵义: 第一层涵义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 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 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我国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

➢ 我国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系统(CNAPS)
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并利用现代 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自主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 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 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 支付系统将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运行管理的大额支付系统 (HVPS);
(2)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建、 共有、公用的小额批量处理系统(BEPS);
(3)中央银行帐户管理系统(SAPS); (4)支付银行卡授信系统(BCAS); (5)政府债券簿记系统(GSES); (6)同城票据清算所(LCH); (7)金融管理信息传输服务(FITS)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2.15•【文号】银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2011年2月15日银办发[201l]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自2010年8月30日上线运行以来,全国已有1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接入该系统办理业务。
目前,系统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各项业务处理正常,资金清算准确无误。
但是,仍有部分银行机构不能及时反馈回执而导致业务超时、未按要求为客户及时入账、未正常受理签约业务等情况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到账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0]1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业务,并根据发起和接收业务权限开通相应业务,有效维护支付清算秩序,促进网上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收款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客户账户信息检查及入账机制,收到“网银贷记业务”报文后,应根据“收款人户名”及“收款人账号”准确定位收款人并检查收款人账户状态后,及时反馈回执。
对于收款人账户无法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拒绝”的业务回执,在“业务拒绝原因”中准确填写拒绝原因并向客户明示;对于可以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确认”的业务回执,并在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送的“已轧差”通知报文后,立即贷记收款人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章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章业务本章共八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以及经理国库、代理财政发行公债、提供清算服务规定支付结算规则等业务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为保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应付客户提取存款的需要,防止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盲目扩大信用,损害客户利益,各国的中央银行法都授权中央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资金市场进行调控。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后,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一部分,作为一种必要的准备。
中央银行规定的这个比率叫存款准备金率。
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实现扩张或者收缩信用规模。
中央银行集中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的一部分存款作为存款准备金,不但是为了调节信贷及货币供应规模,满足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负债业务。
存款准备金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另一种是超额或自由准备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货币政策要求,为不同的存款种类和规模制定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各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必须根据存款类别和数额,按照相应的法定准备金率,按时计提和上缴存款准备金。
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按照法律确立存款准备金制度,通过法律规定的部门机构确定和调整的存款准备金率。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加强清算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管理业务相关政策要求的函

加强清算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管理业务相关政策要求的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一)银行卡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要求银行卡受理终端合作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合作生产厂商)向管理平台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及序列号密钥、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名称。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合作生产厂商评估管理机制。
对于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登记信息,或存在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等情形的合作生产厂商,清算机构应当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评估等级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清算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建立管理平台、评估管理合作生产厂商。
2.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管理。
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下述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1)收单机构代码;(2)特约商户(含小微商户,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下同)编码;(3)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小微商户为其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下同);(4)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5)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核验收单机构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信息和合作生产厂商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登记信息,核验不一致的不得入网。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7.16•【文号】银发[2002]216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结合2001年国库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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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清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的规定。
现代社会各单位、集团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的转移,绝大部分是通过商业银行来实现的。
因此,商业银行之间也随之而发生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商业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因此,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这些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就可以通过中央银行划转结算。
中央银行担负的资金清算职能,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社会劳动;有利于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增强银行信誉;有利于中央银行清晰地掌握全社会的金融状况和资金运动趋势,便于中央银行正确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进行宏观金融监督和管理。
组织和管理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服务,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联行清算改革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1984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的分设,改变了原来的一个大联行的做法,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系统,跨系统汇划款项采取相互代签报单,直接交叉发报,移卡清算资金的办法。
1987年改为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为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改变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内汇划款项事后清算汇差资金,出现一些行处占用应付汇差发放贷款,系统内汇差资金调度不灵和不能及时解付汇款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联行制度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并运用卫星通讯网开通了电子联行,目前,全国已有400个城市的人民银行开办了电子联行业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跨系统和系统内50万元以上有大额汇划款项均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或手工联行汇划并清算资金。
这样,一是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二是有利于实行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变事后清算为事先清算;三是有利于畅通汇路,减少压票、退票,保证及时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后,成为各金融机构的支付中介,对金融体系提供的支付清算服务目前主要体现在同城清算和异地清算。
(1)同城清算
①同城票据交换。
票据交换,亦称票据清算,一般指同一城市(或区域)各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它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票据交换业
务不仅涉及到银行间票据的交换与清算,而且还牵涉到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等。
②资金清算。
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主要采取下面两种资金清算方法:第一,全额清算。
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提出提入票据的应借和应贷差额分别进行汇总,然后通过人民银行向对方行清算资金。
第二,差额清算。
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各自提出提入的票据金额进行轧差,得到应贷差额或应借差额,然后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③同城票据的微机清算。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工作也得到飞速发展。
1987年以后,在结算业务多的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开始建立清算中心,通过电子计算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使同城资金清算工作有了质的飞跃。
(2)异地清算
在我国,异地清算业是同现行的联行往来制度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在联行转汇清算业务中的基本做法是:
①各商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均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办理转汇并清算资金。
②商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未达到转汇金额起点的汇划款项、内部资金汇划款项和县以下全国联行通汇机构的汇划款项,仍分别通过商业银行跨系统和本系统联行划转。
③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暂不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付,仍由各商业银行联行划付。
④商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上留足备付金,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的汇划凭证时,如其存款不足支付,应通知商业银行于一日之内补足,仍不能补足的,对不足部分退回凭证,不得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透支。
⑤商业银行办理转汇时,汇划金额一般不得转入同城票据交换差额内,可将有关汇划凭证连同转汇清单一并向人民银行提出信件交换或单独提交。
但人民银行划拨解付款项,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
(3)电子联行业务
全国电子联行往来是指经总行核准发有电子联行行号的行与行之间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进行异地资金划拨的账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