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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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要求,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法质量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各级和全体民警规范执法办案的责任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为我局交警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

接此通知后,各单位要层层组织学习讨论,传达到每一位民警,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18年3月15日附件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年实施方案,深入推进“1461”精装修工程,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保障民警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成立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执法质量责任追究工作。

主任由交管局局长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为副主任,指挥中心、政治处、监察室、法制处、事故处、科技处、车管所、勤务考核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执法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法制处,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处负责人担任,负责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执法过错是指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执法质量责任是指在现场勘验、证据收集、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不属于执法过错,但应当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的执法问题。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3.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公正和权威性。
4.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披露执法工作的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
5.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激励先进、惩戒违法。
通过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社会交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同时,该制度也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滥用执法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交通行政部门建立的一套责任制度,用于规范和管理交通执法工作。该制度明确了各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权责和任务,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权责划分:明确各级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执法Fra bibliotek任的范围和限制。
2.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的法定依据和操作规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一条为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纠正。

第四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责罚相当;(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一)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一)纠正违法行为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责令履行职责;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责令检讨;2、通报批评;3、给予行政处分;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停止执行职务,并可由所在单位给以经济处分;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责任人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分担:(一)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二)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三)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倒查制度为了加强队伍管理,树立队伍形象,杜绝执法过错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特订本制度。

一、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凡发生过错和安全事故的,根据其在执法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情况,分别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凡未经单位(包括中队)安排同意,队员擅自执法和强制执法,造成的过错和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队员单独行政职权造成过错,由该队员承担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造成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凡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审批而造成过错的行政行为,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经审查人审查同意,承办人申报的案件方案,审查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如审查人在审查时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正确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由审查人负全部责任,经集体决定的行政案件出现过错,由参加研究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经其它人员负次要责任.四、因行政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或审查人弄虚作假、错误鉴定、隐瞒检查事实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批人审批和集体研究时造成错误决定等执法过错,分别由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或审查人承担全部责任.五、凡不属单位组织的强制性行为和队员自卫行为,而因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群众或纠章对象受伤害和损失赔偿在500元以下为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伤害事故赔偿在500—2000元以下影响较大事故;凡故意伤害或是轻伤以上、赔偿在2000元以上,出现集体上访事件、上级领导做出现责任追究决定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六、凡因行政执法过错由上级部门取消行政决定和行政赔偿2000元以下,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通报、警告处分.凡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败诉、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行政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半年奖,负责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赔偿;凡因行政执法过错、败诉、行政赔偿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调离辞退的处分,并扣除全年奖金及负险押金,负责本人六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错案和执法错误责任追究制

错案和执法错误责任追究制

错案和执法错误责任追究制为保证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特作如下规定:一、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适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错误的;(五)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错误,造成法律后果的;(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处罚过重,显失公平的;(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不予处罚或处罚过轻的;(八)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九)依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途径(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二)经过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认定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三)上级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四)上级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二)后果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三)因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错案,不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因集体讨论决策失误造成的错案,由参加讨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但发表正确意见或持保留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四)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造成领导判断或决策错误的,追究承办人责任;(五)因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六)执法错误责任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成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小组,调查后填写“交通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处理;需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调查工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三)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同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四)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嘉峪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路政管理机构及其路政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结合路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及其路政人员,在路政执法过程中重大过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规定》,作出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路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路政管理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对路政管理执法活动中有过错的路政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追究路政管理执法过错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3、过错与加强路政执法相结合;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5、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第五条路政管理执法过错。

路政管理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路政管理执法过错:1、超越法定权限不构成犯罪的;2、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5、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6、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7、违反规定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路政管理过错和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2、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3、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复议、举报等途径审查认定的。

第七条路政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责任区分:1、承办人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和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3、任用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导致错案和过错的,由承办人和用人失误者共同承担责任。

责任追究:1、责令改正;2、离岗学习整顿15天,并作出书面检查,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3、对单位领导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4、错案和过错后果严重的,对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者解除聘用;5、影响重大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八条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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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的失职、过失或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误侵害的案件。

为了保
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监督执法行为,建立起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以不当的方式解决问题或者滥用职权,就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恢复受损的名誉和利益。

其次,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
质和自律意识。

通过追究过错责任,可以对执法人员形成一种警示和约束
作用,使其更加严守执法纪律和法律规定,提高执法素质和水平。

同时,
这也可以推动整个执法机关的规范化发展,保持执法公正和廉洁。

再次,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信
力的提升。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执法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追究执法人员
的过错责任,进行司法救济,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样可以增强当
事人对司法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执法机关自身的发展
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一
种自我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执法失误和不当行为,不断提高
执法质量和效率,提升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公民合
法权益、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推动执法机关规范
化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应该加强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确保其有效运行。

同时,还需要督促执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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