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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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朝的法制

9.清朝的法制

三、《大清会典》
《大清会。其后, 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 合称为“五朝会典”,即《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 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 动原则,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 丰富,是中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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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 上与《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 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因 “以例附律”,故称律例。 2.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 典,是历代法制建设的总结。因此,它在中国封 建法典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1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一) 《大清律例》的制定
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 定名《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 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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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以“明刑弼教”为出发点,“正人 心、厚风俗”为旨归。 一、入关前,仿明制,建立一套行政 管理体制 二、入关后,汉、满法文化结合,在 制定大清律的同时,加强民族立 法
评价:
天理,它并不是指老天的意愿或是规 矩,而是长久以来在人们心中形成的一 种良知理念。它居第一位,是因为国法 可能会有不当之处, 人情可能会有偏私之 处,但天理难违,公 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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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大清会典 2、大清律例 3、理藩院 4、文字狱 5、禁海令 二、重要问题 1、清朝采取哪些措施限制了资本主义萌芽 的成长? 2、试比较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制度。 3、古代法制有无可以借鉴之处,试举三例 说明之。 4、试述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色。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丰富。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

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

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

其制度的确立有自身原因和特点。

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

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

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

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

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

在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

清朝在中央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

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

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为维护旗人的特权,及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需要等,清朝在中央设立专门司法机构以审理旗人和少数民族案件。

满族贵族的诉讼案件由宗人府会同刑部、户部共同审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

内务府是宫廷事务的机构,设慎刑司负责审理在宫廷当差的满人案件。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赐官。
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每年阴历八月, 中央高级 霜降后十日 官员
结果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来自各 省的
秋审 死刑 监侯 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 霜降后第十 一天
地点:天安门 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 中央政 府高级 官员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三)胥吏幕友参与、干预司法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 大特点。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地丁合一”完成了自唐朝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的变 革,取消了征税中人丁、地亩的双重标准,免除了无地 农民的人头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 情况,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清代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4.参考结论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自汉以后,统治阶级以儒家学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孝”的观念。留养承祀即是“孝”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清代秋审对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清代法律中规定的承祀制度,更多地考虑到了家族血脉的延续,而不是为了赡养无人照顾的老人,体现了存留养亲制度在清朝的拓展。
唐律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的规定,《宋刑统》沿用了这一规定。明清律都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并规定了留养的具体条件以及不予留养的情形,直到清末改革刑法,才将此条删去。
(2)存留养亲制度的原因探讨
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原因是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瞿同祖在评价存留养亲时认为,存留养亲是“为养亲老而非为姑息犯人。”中国古代,自汉武帝后历代皆以儒家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孝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之一,孝即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统治者宣扬“孝”道,其目的是为了让万民“尽忠”。所谓“其为民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这些都说明了统治者宣扬孝,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从孔府档案清代诉讼案件看衍圣公府司法权力之式微

从孔府档案清代诉讼案件看衍圣公府司法权力之式微

从孔府档案清代诉讼案件看衍圣公府司法权力之式微
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此时官员阶层与地方士绅势力逐渐交织,地方势力逐渐
崛起。

在这个背景下,衍圣公府的司法权力逐渐式微,地方势力开始在衍圣公府的诉讼案
件中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孔府档案清代诉讼案件中的一些案例,来分析衍
圣公府司法权力的式微。

清代孔府档案中的一些诉讼案件可以看出,地方官员在诉讼案件中的影响力逐渐加强。

清代是封建社会,政治体制中存在着封建官僚制度,地方官员具有相当的权力。

在一些案
件中,地方官员通过干预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地方士绅提供了保护,使得衍圣公府的
司法权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

地方官员还通过干预案件审理的程序,使得一些案件的
审理结果受到了影响,这也直接凸显了衍圣公府在司法权力方面的式微。

衍圣公府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权力受到挑战,地方势力的崛起使得衍圣公府在司法权力
上的优势逐渐消失。

一些地方士绅在一些土地纠纷案件中通过行贿、拉拢地方官员,强行
干预案件的审理,使得衍圣公府在此类案件中的司法权力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地方势力在
清代社会的崛起,使得衍圣公府在某些重大案件中的权力受到了削弱,这也是衍圣公府司
法权力式微的一个重要方面。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浅论清代的监察、司法审判制度

浅论清代的监察、司法审判制度

汉酌金 ”“ 就 中国之 制” 为后 金的立 法指 导思想 。 ,渐 成 清入 关后 , 二 、 法审判 制度 司 清 代的 司法管理 体系 从 中央 到地 方非常完 整 , 因而它 的司法 顺 治三 年 ,大清 律集 解附 例》 《 颁行全 国, 它为 《 清律 例》 大 的颁 行 这 奠定 了基 础 。 乾隆 五年 , 对 原有律法 进行 逐条 考正 并重 新编 辑 审判机 关分为 中央最 高审 级和地方 最 高审级两 类 , 是清代 司法 在 的基础 上 , 颁行 了 《 清律例 》 这部 法律对 清代 的政 治法 律制 度 审判制 度 的明显特 点 。 大 , 影响很大 , 为研 究清代 政 治法律制 度提 供 了宝贵 的参 考 。 也 清代 沿袭 了明代 的体制 , 设刑部 、 御史 台 、 大理寺 , 这三个 机 监察 制度 构 号称 “ 三法 司”在 清 代初 期是 中央 的司法 审判 机关 。 , 乾隆 时期 中国封 建社会 的监 察制 度始 于秦 , 后不 断发 展与 完善 。 而 清 及 其 以后, “ 在 三法 司” 审之 外 , 会 又发 展形 成 了“ 九卿会 审” “ 。 九 是在 明朝“ 九卿 圆审 ” 基础 上 发展而 成 的一种 会审组 织 。 代 的 中央 监 察机 关称 为都察 院 。 都察 院在 明代 以前称 为御 史 台 , 卿 会审 ” 明太 祖 时期将 御史 台 改为都 察院 。 太宗 时期始 设都 察 院, 堂 “ 卿” 清 其 九 包括 六 部尚书 、 大理 寺卿 、 察 院左 都御 史、 政司通政 使 都 通 官为承政 和左 右参 政 。 世祖 时期 , 清 改承政 、 参政 为左 都御 史 、 左 等 九个 重要 的官员 。按 照清 朝 的制度 , 凡是 全 国性 的重 要案件 , 绞监 候 案件 , 需要 由九 卿组成 最高 一 副 都御史 。清 圣祖 时期 , 命左 都御史 为议 政大 臣, 与议 政 。清 特 别是 每年判 决 的斩监 候 、 参 以示 重视 。0 见 ,三 法司 ” “ 可 “ 和 九卿 会 世 宗时期 , 出于加 强 皇权 的需要 , 以六科 隶都 察 院, “ 昕都 御史考 级 的会 审机构 会 同审理 , 核 焉 。。 ” 审” 构成 了清代 的 中央级 审判 机关 。 都察 院是 以左都御 史和左 副都御 史执掌 院务 , 都御 史和右 右 地方 司法 机关 大致分 为 五个 审级 : 一审 级为 厅、 、 , 第 州 县 此 副都 御史 为地 方 总督 、 巡抚 兼任 。都 察院 的主要 职责 为 : 察政 为清 代整 个司 法审判 的基 础 ; 二审 级为府 、 监 第 直隶 厅 、 直隶州 ; 第 治得 失 , 整饬 纲纪 : 同刑 部 、 会 大理寺 审理 一些 重大 案件 : 同吏 三 审级为道 ; 四审 级为按 察 司 ; 五审 级 为总督 、 会 第 第 巡抚 。 部考 核各 省总 督 、 抚等 。此外 , 巡 对于 民间 喊冤 的诉状 也要 先交 清代 司法审判 制度还 有一 个重 要特 点, 这便 是 比以往 历代 更 集 朝 到都 察院 。 然后 由都 察院转 交朝 廷 。 这里 我们 来看 一个 具体 的案 为严 密 、 中和系 统 。这其 中除 了我 们所 熟 知的秋 审 、 审和热 例: 嘉庆年 间 , 山阳遭 灾 , 官员李 毓 昌被 派往 山阳查赈 。 阳知县 审等 制度外 , 山 引律 比附和依 例 断案也 是一 个重 要 的制 度 。《 大清 王伸 汉担心 其贪 污 的罪行 被查 出, 向李毓 昌行贿 。 毓 昌不但 律例》 便 李 虽然 条 目众 多 , 是 不 能做到 穷尽所 有 可能发 生的 具体案 但 拒绝接 受贿 赂 , 且深 入 民间认 真调查 , 而 掌握 了王伸 汉贪 污 的确 件 , 是在 审案 中采用 了引律 比附 和依例 断案 。 于 这里 我们来 看一 它说 明了 引律 比附和 依例断 案的 由来 : 庆九年 , 嘉 山东省 凿证据 。王 伸汉 极为 恐慌 , 设计将 李毓 昌毒 死 , 并伪 造 自缢 身亡 个案例 , 的现场 。 李毓 昌 的叔父李 泰清 便 向都察 院告状 , 嘉庆 皇帝 接到 都 高密县 久旱 不雨 , 人 发现 年初 病故 的村 民李 宪德坟 土潮湿 , 有 纷 察院呈报 的情况 后 , 自过 问查证 情况 , 处 了相 关人 员, 亲 惩 李毓 昌 传 李死 后变 成 了“ 魃” 旱 。各 村 民众不顾 李 家阻拦 , 刨坟 开棺 , 李 终得昭 雪 这 个 案件被 嘉庆 皇帝称 为 “ 从来 所未 有” “ 案 ~ , 的尸体 竟然 没有腐 烂 。众人 更 加确信 实系 “ 之 奇 早魃 ” 便 烧毁 了尸 , 无成 例可 循 , 各级 官府都 很挠 头 , 后刑 部将 最 也是 “ 代 四大奇 案之一 ” 清 。而李毓 昌 的叔 父李 泰清 正是 先 向都 体 此案 甚为 罕见 , 察 院喊 冤呈文 后 , 由都察 院转奏皇 帝 , 而为 李毓 昌昭 雪 的。 才 从 领 头之 人仲 二 以“ 冢 开棺 见尸 律” 绞监 候 为 了此 后再 发生 发 拟 这 里还 可 以看 出, 离开 了皇帝 , 都察 院便没 有独立 的权力 可言 。 类 似案件 时 , 案能有 所遵循 , 奉 旨纂入条 例 , 判 特 于是 《 律例》 中又 监 察权 的高度 集 中 , 是有 清一 代监 察制度 的一个 重要 特 点 , 当 多 了一 案“ 称早 魃刨 坟毁 尸” 与 指 的断罪 方法 。 。 时高度 强化 的专制 主义 中央 集权 的需要相 适应 的 。 0 三、 总结 清代 的 中央 和地方 各有 一套不 同的监察 体制 , 下面我 们来 看 从 以上论 述可 以看 出 , 代 的监 察、 清 司法 审判 制度在 继承 封 地方 监察 体制 。 总督 是统辖 一省 或数 省的封 疆大 吏 , 本地 方最 建 社会 已有制 度 的同时 , 是 结合 当 时的具 体情 况 , 形成 了具 有 自身 高军 政长 官 , 有察 举官 吏和监 察地 方的职 责 清初 , 督均 由 特 色、 其 总 符合 自身 需要 的监 察 、 司法 审判制 度 。这些 制度一 方面 巩 都察 院右都 御 史开 列 。 正元年 (73 定制 , 雍 12 ) 凡总 督授 加 尚书衔 固和 维护 了封 建统 治 , 一方 面又将 汉代 以来 的封建政 治法律 制 另 者, 例兼 都察 院右 都御史 衔 ; 其不加 尚书衔 者 , 加兵 部右侍 郎兼 度 发展到 了一 个新 的高度 。 析和研 究清 代 监察 、 俱 分 司法审 判制 度 都察 院右剧 都 御史 衔 。 隆十 四年 (79 , 定总 督均 授右 都御 是研 究 中国封 建社会 政 治法 律制度 的 重要 方面 。 乾 14 )规 史衔 。巡抚 是一 省 的封疆 大吏 , 考核 群吏之 责 。清初 , 有 巡抚 大 注释: 多 由都察 院右副 都 御史 开列 。 正元 年定制 , 雍 加右 副都 御 史衔 。 ①清朝会典 ( 2 卷 )第 2 7 第 6 . 1 7页. 乾隆十 三年 ,规定 巡抚 均授 右副都 御史衔 。 这二者 负 责随 时考 。 ②清 世宗实录 ( 2 5 ) 第 2 、 1页. 第 1 卷 . 23 ③④郭松义. 李新达, 李尚英. 清朝典制. 吉林文史出版社.9 4 19 年版. 0 页, 1 页 第4 8 第4 3 核、 弹劾 所属 官 员和 部将 。典型 的具有 监察职 能 的机 构为 “ 刑 提 ⑤ 曾宪义主编 . 中国法 制史. 中圉人 民大学出版社.0 3年版 第 2 3 20 3 页. 按察使 司”它 主要 负责勘 查刑名 、 , 弹劾官 员、 考核 官吏 、 审查 案件 ⑥ 郑泰 , 清代 司法 审判制度研 究 湖 南教育出版社. 9 8 1 8 年版 . 1 8 19页. 第 5 、5 等, 除此 之外 还 有诸 多机构 有监 察的职 能 。清 代末 期 , 地方监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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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司法
中国的司法制度源远流长,从夏朝到清朝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

清王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继承前代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比以往任何一个朝代都要完备的司法制度。

清朝的司法制度渊源于明朝,其基本的体系和内容与明朝相同,即所谓“清承明制”。

清代的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级。

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

在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

一、清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明清两代在中央和省一级均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

中央一级的“三法司”,即刑部、督察院、大理寺三个机关。

地方由府、州、县的地方行政机关监管对民、刑诉讼的初级审判。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但仍主管司法审判事务。

一般说来,“刑部受天下刑名,督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中央三法司作为皇帝之下的最主要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1、刑部
清代的刑部是皇帝控制下的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号称“刑名总汇”,其“定拟”责准皇帝即发生法律效力。

《会典》中规定:“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

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

以肃邦纪。

”刑部,执掌全国法律刑名。

在明代,刑部下设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案件,加强了对地方司法的控制。

到清代,增加为十七清吏司分管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督察院
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执掌司法监督,是法纪监察机关。

《会典》规定:都察院“掌司风纪,察中外百司之职,辨其治之得失与其人之邪正。

率科道官而各失其言责,以伤官常,以兼国宪。

……凡重辟,则会刑部、大理寺以定漱,与秋审、朝审。

”从中我们知道,督察院主管监察、考核,谏议,它们主要审判活动是参与会谳和秋审。

“会谳”是督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复核、拟议全国的死刑案件。

各省的死刑案件,督察院对刑部拟定出的谳语,参核无异再递送到大理寺,三法司意见一致即轮流“画题”,然后刑部再以三法司的名义上奏。

从理论上讲,督察院的参核有审判监督的意义,有利于定罪量刑、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秋审”及“朝审”,是督察院与九卿都要参加的会审大典,督察院在其中要做的是复奏和奏勾到本。

“秋审”是复核死刑案件的重要制度,其中重要的勾到环节是由皇帝亲自决定的。

我们可见,皇帝还是将“生杀予夺”的大全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当然,秋审因有监察机关督察院的参与,也使死刑案件的审理有了一套法定的程序,在清朝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3、大理寺
大理寺是平反刑狱的司法机关,《会典》规定大理寺“掌平天下之刑名。

凡重辟,则率其属而会勘。

大政事下九卿议者则与焉,与秋审、朝审。

”大理寺的主要工作有:会同复核全国死刑案件,会同复核秋审和朝审案件。

大理寺的工作与督察院类似,但其工作的重点在于复核有无冤案。

大理寺在会复死刑案件时,应先拟出谳语意见,然后再看刑部拟定的意见。

如有不同又不能解决的,大理寺有权单独奏于皇帝决定。

而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异议权”行使的不多。

二、地方司法审判机关
1、第一审级——县、州、厅
清代是逐级复审制,清代的民众应首先在州县衙门进行诉讼,不容许“越级”上诉,“越级”也是不予受理的。

州县管辖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州县自理案件, 即“自行审理户籍、继承、婚姻、土地、水利、债务。

等民事案件, 及斗殴、轻伤、盗窃少量等应责以答、杖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州县对于这些案件, 不须援引律例, 可以自己决断。

只要当事人不上诉,即不用复审。

2、第二审级——府
清律规定,凡在本县“不便控告,后有冤抑,审断不公”,即应向本州县的上司府进行控告。

府即是要复核、复审州县审结的案件,府级管辖主要是复审州县上报的刑案,州县审完的案犯要押解至府进行复审,看人证、物证是否准确。

如果复审与原审无异的话,知府既要作出“看语”,就是判决意见,而后再上报臬司。

3、第三审级——按察使,又称臬司
臬司不直接受理一审案件,主要是对府道上报的案件进行复审。

不仅是卷宗要到臬司,人犯也一并解来寄押在首府、首县监狱。

清代薛允升曾说到“州县一切案犯由府转解(臬)司”。

臬司对州县的审录进行驳斥的话,一般是发回原审衙门重审。

如果没有异议,便可以上报督抚。

4、第四审级——总督、巡抚
臬司所处理的案件必须呈报督抚进行正式审理。

督抚不只是书面审,而是正式开庭审。

清代法定的刑罚是笞、杖、徒、流、死五刑,省督抚有权对徒刑案件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拟律为徒刑的案件自州县,经府、司报到督抚后,督抚再次复审,就可作出终审的判决了。

对臬司上报的流刑,死刑案件,也需要督抚复审,是书面审和言辞审相结合的。

复审无议,就可上报。

而流刑案件要到达刑部,死刑案件
要向皇帝具题。

流刑、死刑案件是由刑部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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