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镇赉县纪委:贾作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共同职务犯罪的规定,结合相关《刑法》条文,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视情况而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无论是利用共同行为人单方或者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
同职务犯罪分三种情况认定:(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犯罪的,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职务实施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3)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实施犯罪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四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之间共同实施
的职务犯罪,无论是一个或几个单位的行为人之间,也无论利用的是共同行为人单方的还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五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无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的职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公共基础知识真题汇编【2012年-2022年考试版】(二)

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公共基础知识真题汇编【2012 年-2022 年考试版】 (二)1、判断题会议记录发布会议情况,会议纪要发布会议事项。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答案】N。
解析:会议记录是讨论发言的实录,属事务文书。
会议纪要只记要点,是法定党政公文。
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对会议的主要内容及议定的事项,经过摘要整理的、需要贯彻执行或公布于报刊的具有纪实性和指导性的文件。
(注:2012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已经将“会议纪要”的名称修改为“纪要” ,并指出它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判断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宪法。
_____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答案】Y。
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故本题判断正确。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康有为、梁启超“公车上书” ,时逢当时一个不平等条约签订,这个条约是_____。
A : 《南京条约》B : 《马关条约》C : 《辛丑条约》D : 《虎门条约》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公车上书,是指清光绪二十一年 (1895 年) ,康有为率梁启超等数千名举人联名上书光绪帝,反对在甲午战争中败于日本的清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的事件。
故本题答案选 B。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下列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_____。
A : 县人民政府B : 县人民法院C : 市人民医院D : 贸易公司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 8 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 9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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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事业编招聘历年真题汇总【2012 年-2022 年网友回忆版】(二)1、单选题下列有关文学常识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_____。
A : 被称做“前四史”的史书是:《史记》《汉书》《后汉书》和《三国志》B : 元曲四大家是:关汉卿、白朴、马致远和郑光祖C : 被鲁迅称为“晚清四大谴责小说”的是:《官场现形记》《儒林外史》《老残游记》和《孽海花》D : 莎士比亚所著的四大悲剧是:《哈姆雷特》《李尔王》《奥赛罗》和《麦克白》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前四史”是“二十四史”中的前四部史书,即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范晔的《后汉书》、陈寿的《三国志》,A 项正确;元曲四大家指关汉卿、白朴、马致远、郑光祖四位元代杂剧作家,B 项正确;鲁迅认为的晚清四大谴责小说是中国清末四部谴责小说的合称,即李宝嘉的《官场现形记》、吴沃尧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刘鹗的《老残游记》、曾朴的《孽海花》,C 项错误;莎士比亚所著的四大悲剧,包括《哈姆雷特》《奥赛罗》《李尔王》《麦克白》,故事均取自欧洲的历史传说,D 项正确。
故本题答案选 C。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 1,2,3,7,22,155,_____A : 3411B : 3410C : 341D : 340参考答案: A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变化。
这一论断的含义是_____。
A : 变是世界的本质B : 世界上只有变,没有不变C : 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D : 变与不变是绝对对立的、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 【解析】“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变化”说明世界一直在变,即变化是绝对的,同时,世界不断变化的状态会一直延续,相对来说又是不变的。
即: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
故选 C。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计划必须包含_____三大要素。
A : 标题、正文、结尾B : 目标、措施、步骤C : 标题、称呼、正文D : 时间、地点、人物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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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
解释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结束——。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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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对于首要分子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首要分子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B.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主犯一定是首要分子D.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解析:《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A项,首要分子并不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在有些聚众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BCD三项,主犯与首要分子并不具有确定的关系,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2.甲在互联网上有偿提供制毒工艺视频。
乙从甲处购买了该视频,并根据视频中的工艺试制少量毒品,后被抓获。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B.传授犯罪方法罪√C.非法经营罪D.制造毒品罪(帮助犯)解析: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本题中,甲在互联网上有偿提供制毒工艺视频,利用网络传播的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3.甲驾车闯红灯,当场撞死行人王某。
甲的朋友乙闻讯后让甲离开,并在交警调查时谎称是自己开车肇事。
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窝藏罪B.伪证罪C.交通肇事罪D.包庇罪√解析: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题中,乙明知甲是真正犯罪的人而在交警调查时作假证明包庇甲,乙的行为成立包庇罪。
4.甲(市政府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乙的30万元,通过妹夫刘某(市公安局干警)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介绍贿赂罪B.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滥用职权罪D.受贿罪解析: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利用职务给自己来给自己谋取利益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职务侵占罪,对于罪行的解释在相关的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处罚比较严重,那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利用职务给自己来给自己谋取利益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职务侵占罪,对于罪行的解释在相关的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处罚比较严重,那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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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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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