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
江苏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和黄线区

江苏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和黄线区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林业》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到今年10月底,江苏将在全省范围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和黄线区。
目前,旨在改善江苏生态环境现状的首部生态功能区划方案已基本确定,江苏省饮用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将被纳入严格保护的生态功能红线内。
【总页数】1页(P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31.2
【相关文献】
1.生态控制线的划定与管控研究--以厦门市翔安区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为例 [J], 邬晓锋
2.长江中下游平原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以江苏省为例 [J], 梁鑫源;金晓斌;朱凤武;何杰;张晓琳;张孟真;樊应凭;胡静;周寅康
3.喀斯特石漠化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以贵州省威宁县为例 [J], 顾羊羊;徐梦佳;杨悦;黄贤峰;邹长新;叶鑫
4.论"三区三线"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以西昌市为例 [J], 粟君莲
5.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生态功能区定位融合的现实困境与解决途径 [J], 吴宇哲;武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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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苏政办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第一节“十三五”取得的成效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十四五”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加强源头治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第一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第二节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第三节健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第四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五节提升气候治理能力第四章强化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一节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第二节加强VOCs治理攻坚第三节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坚持水陆统筹,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第一节健全水环境质量改善长效机制第二节持续深化水污染防治第三节推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扎实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第六章坚持系统防控,加强土壤和农村环境保护第一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系统防控第二节严格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第三节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第四节强化农业面源及农村环境治理第七章统筹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第一节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第二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节强化生态空间监督管理第八章加强风险防控,保障环境安全第一节强化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管理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第三节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节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第五节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第九章加强共保联治,助力区域协调发展第一节深入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第二节全面推动区域绿色发展第三节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第二节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第三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第四节推动服务高质量发展第十一章加快补齐短板,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第一节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二节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支撑第三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第十二章强化宣传教育,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第一节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第二节培育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第三节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第十三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细化评估考核第三节强化资金支持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第五节实施重大工程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江苏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浅析

猱社科枚Journal of Gr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第23卷第2期2021年]月江苏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浅析周扬1,李盈语爲严榜1(1.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南京210000;2.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00)摘要:指出了钢铁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钢铁项目的建设也面临诸多限制性条件。
通过梳理国家及江苏省与钢铁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全面分析了江苏省内拟建钢铁项目在产能置换、选址、装备水平、环保等方面的准入门槛,以期为江苏省钢铁行业的快速落地、优化布局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钢铁行业;准入门槛;江苏省中图分类号:X75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21)02-0174-031引言钢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产业,具有重 要地位。
自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钢铁行业去产能总量超过2. 85亿t,供需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市 场行情积极向好,高炉设备大型化趋势显著,2018年全国高炉平均容积已超1000 m 3[1\钢铁属于产能过剩 行业,也是典型的重污染、高能耗行业,我国采用产能置换措施治理钢铁工业产能过剩问题,并且逐渐提升钢铁 行业的环保管理,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再提高,“十三五”期间国家提出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新要求, 进一步抬升了钢铁项目的建设门槛。
本文结合目前国家及江苏省最新的政策、规划要求,全面梳理在江苏省建设钢铁项目所应满足的准入门 槛及主要条件,力求为钢铁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一定的 参考。
2落实钢铁项目产能钢铁行业作为产能过剩行业之一,落实钢铁产能是项目建设最为重要的前置条件。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工信部于2015年4月发布了《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 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127号),制定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明确了对钢铁行业(炼钢、炼铁)实施产能 等量或减量置换。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苏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强化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苏发〔2013〕1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红线区域,是指依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的15类生态红线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太湖重要保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红线区— 1 —域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负总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考核。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各生态红线区域具体管理机构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或方案,并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监督管理考核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三,《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四,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保护政策、管理办法、年度保护计划或方案等相关文件。
环评报告编制依据(法律法规)

环评报告编制依据1.1.1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1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改;(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发改委第36号令;(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2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并施行;(2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5)《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6)《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苏州市“三线一单”工作编制过程概述

苏州市“三线一单”工作编制过程概述作者:嵇艳张金萍李勤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2期摘要:苏州市从2018年5月开启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称“三线一单”)”的划定和编制工作,苏州市严格按照国家及省里的各项技术要求,科学认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科学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文从“三线一单”的编制背景、编制技术路线及编制过程来介绍苏州市“三线一单”的编制情况。
关键词:“三线一单”、技术路线、分区管控、准入清单1.“三线一单”的定义及编制背景2015 年 7 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首次提出“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2017 年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进一步明确“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目标要求。
2017 年 9 月,生态环境部启动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工作。
2018 年 1 月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生态环境部将长江经济带“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确定为生态环境部重点工作。
2018 年 3 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三线一单”试点工作方案》,明确长江经济带 11 省(市)及青海省于 2019 年底前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審核和上报工作。
2019年,其他19个省份也陆续开展了“三线一单”的编制工作。
江苏省在首批省市中, 2018年5月苏州市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8]169号)文件要求正式开展了“三线一单”的编制工作。
“三线一单”中三线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一单即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编制苏州市三线一单报告,建立符合苏州市实际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旨在将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按全省统一规范落实在一张图上,并根据环境管控单元的特征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可应用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实施统一编码,实现生态环境分区精细化、清单化管理[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4
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9 号)等法规文件的要求,
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委托江苏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金坛经济开发区
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取得了省环保厅审查意见,文号为“苏
环审【2015】52 号”。
本项目与金坛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相符性见下表:
和资源利用率均须达到同行业国际先
放至污水处理厂。
进水平,至少是国内先进水平。
加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强化恶臭、 本项目无大气污染物产生,对加强大气
VOCs 等特征污染物的控制与治理,严 环境保护,强化恶臭、VOCs 等特征污
2 格控制 SO2、NOx、VOCs 等大气污染物 染物无任何关联,SO2、NOx、VOCs 等大 排放总量,确保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 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会对区域大气环
建设项目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当地市政雨水管
网,最终汇入附近河流。
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及排放,废水主要为新增员工生活污水 204t/a,经出租方化粪
池预处理达接管要求,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管至常州金坛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标
排入尧塘河,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放射性同位素和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的使用情况: 本项目不使用有放射性同位素和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
松香
白蜡 纯碱
表 1-2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规格、型号及组分
二氧化硅、99%、 杂质 1%
石蜡基基础油 85%,石油溶剂 15% 树脂酸 90%左右, 脂肪酸和中性物
10% /
碳酸钠
扩建前 36.95t 2.4t
0.159t 0.04t 0.075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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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8]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9
【实施日期】2018.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
(苏政发〔2018〕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等15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复函》(环生态函〔2018〕24号)明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划定并严守生
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