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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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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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发[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进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我部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基础上,经过一年的试点试用、地方和专家反馈、技术论证,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指南要求和我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30日
——结束——。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O—四年一月目录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 未指定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3—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7)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8)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8)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8)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9)5.1 系统性原则 (9)5.2 协调性原则 (9)5.3 等级性原则 (9)5.4 强制性原则 (9)5.5 动态性原则 (9)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0)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0)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0)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0)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0)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1)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3)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3)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3)7.3 禁止开发区 (15)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5)—4—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5)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1)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33)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33)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34)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34)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35)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36)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37)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41)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43)—5—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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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

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
定界成图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登记表
图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7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在 以下生态保护区域进行划定。 7.1 重点生态功能区 7.1.1 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 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和 《 全 国生态功能区划》 的各类重点生态功能区, 具体包括水源涵养区、 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等类型。 7.1.2 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 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海 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特殊保护海岛、自然景观与历史 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7.2.1 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全 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各类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具体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土地沙化敏感 区、石漠化敏感区、高寒生态脆弱区、干旱、半干旱生态脆弱区 等。 7.2.2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海岸带自然岸线、 红树林、 重要河口、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珊瑚礁及海草床等。 7.3 禁止开发区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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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技术指南

02
划定技术与方法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来源
利用卫星遥感、航空摄影、无人机等 手段获取高分辨率影像数据,结合地 面调查数据进行补充。
数据处理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校正、拼 接等操作,提取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如地形、水系、植被等。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评价方法
采用专家打分、层次分析法、熵权法等 方法,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定量化 评价。
公众参与与协商
在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优化过程中,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协商,充分 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04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国内典型案例介绍
01
案例一:三江源生态保护红线区
02
三江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 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
加强监管与评估
建立生态补偿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确保补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同时对生态保护效果进行定期 评估,不断完善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
强化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管体系,加 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监测与预警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 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生态问题,为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生态保护合作项目,引进国外先进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理念和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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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与管理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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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生态保护红线概述 • 划定技术与方法 • 管理措施与政策建议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 未来展望与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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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目录1 适用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特征与管控要求 (3)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 (5)6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6)7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围识别 (9)8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法 (10)9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 (12)10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 (15)1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17)12 总体保护要求 (18)附表1 省各市生态保护红线(不含禁止开发区)划定情况附件省禁止开发区域名录附图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红线和生态敏感区红线附表2 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登记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 作的意见》,指导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全省和区域生 态安全,依据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和省生态环 境保护现状,制定本指南。
1 适用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境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规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46 号)《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 号) 《关于发布全国-1-《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 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030(环发〔2010〕106 号)《关于划分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 年第 2 号)《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林资发〔2009〕214 号)《第四次中国荒漠化和沙化状况(2011)《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国函〔2012〕13 号)《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 年)调查评估报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环境保护部,2015.5)GB/T 12343 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 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依据《全国主体功重点生态功能区: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 全,生态系统有所退化,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 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2-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生态敏感区: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变化具有特殊敏感性或潜在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负面生态效应的区域。
生态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稳定性较差,抵抗外在干扰和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较弱,易于发生生态退化且难以自我修复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安全:指在或区域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格局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状态,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4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特征与管控要求4.1 概念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4.2 基本特征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其属性特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生态保护的关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维系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生态区域。
(2)空间不可替代性: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定性,其保护对象和空间边界相对固定。
(3)经济社会支撑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最终目标是在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的同时,实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撑作用。
(4)管理严格性:生态保护红线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空间保护线,应实施最为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
(5)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框架:生态保护红线区是保障和地方生态安全的基本空间要素,是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关键组分。
4.3 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须依据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和管理严格程度实施分类分区管理,做到“一线一策”。
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应满足以下管控要求:(1)性质不转换: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自然生态用地不可转换为非生态用地,生态保护的主体对象保持相对稳定。
(2)功能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功能能够持续稳定发挥,退化生态系统功能得到不断改善。
-4-(3)面积不减少:生态保护红线区边界保持相对固定,区域面积规模不可随意减少。
(4)责任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林地、草地、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红线区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5.1 强制性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在事关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5.2 合理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可行性,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方案。
5.3 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共同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5-5.4 可行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 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合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 线面积规模并落到实地。
5.5 动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 调整,不断增加生态保护红线围。
6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6.1生态保护红线脆弱区保护规划《中国生物多 6.2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估依据生态保护相关规性文件和技术方法,对生态保护区域进行 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估和生态敏感性评估,明确生态保护目标与重 点,确定生态保护重要区域。
-6-6.3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对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空间叠加,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
根据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管理政策,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现状与规划,综合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终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6.4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开展地面调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地块分布围,勘定生态红线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核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调查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类基础信息,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勘测定界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勘界文本和登记表等。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参见图1。
-7-规划协调性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政策相符性叠加分析综合制图红线命名地面勘查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定界成图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图件文本登记表图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8-7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围识别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省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在以下生态保护区域进行划定。
7.1 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类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还包括《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各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区。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类生态脆弱区,还包括《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各类生态环境敏感区。
7.3 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主要包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类禁止开发区,具体包括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国家重要湿地、湿地公园、世界、和省地质公园、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蓄滞(行)洪区等类型。
-9-7.4 其他区域其他未列入上述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 弱的区域。
8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法8.1 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基于NPP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快速 8.2 生态敏感区保护红线根据《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附件 C 和《生态保护红线划 定技术指南》的附录 B ,进行省土壤侵蚀、土壤盐渍化、酸雨、 水环境污染、水资源胁迫和地质灾害等的生态过程敏感性评价,进行 标准化赋分,设定指标权重,加权计算生态环境综合敏感性。
总值按 敏感性分值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 5 个敏感性级别,即不敏感、轻度敏 感、中度敏感、高度敏感和极敏感,将其中极敏感区域划为生态敏感 -10-区保护红线围。
8.3 禁止开发区(1)级、省级自然保护区。
全省有级自然保护区7 个,面积1392.21km2;省级自然保护区29 个,面积2807.44km2,涵盖林业、环保、农业等部门的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类型的保护区。
(2)自然文化遗产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省有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1 处,世界文化遗产 1 处,面积167.90km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0 处,面积约931.72km2;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计708 处。
(3)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全省有级风景名胜区10 处,面积1790.11km2;省级风景名胜区31 处,面积1478.46km2。
(4)重要湿地、湿地公园。
全省有重要湿地 5 处,面积1140.56km2;湿地公园12 处,面积512.01km2。
(5)、省级森林公园。
全省有森林公园29 处,面积1035.98km2;省级森林公园37 处,面积441.06km2。
(6)世界、、省地质公园。
全省有世界地质公园 2 处,面积289.12km2;地质公园9 处,面积1106.12km2;省级地质公园5 处,面积240.29km2。
(7)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全省有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9 处,面积549.26km2。
(8)蓄滞(行)洪区。
全省有蓄滞(行)洪区共有23 处,面积3986.94km2。
-11-(9)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围予以保护的区域,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河道。
(10)饮用水源保护区。
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
8.4 其他区域对于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以及生态极敏感/极脆弱的地区,各地可自行制定原则与方法,结合地方实际综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9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在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叠加分析和综合制图,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建议方案,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划、规划相衔接,最终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9.1 叠加分析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空间分析技术,在统一空间参考系统下,对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生态敏感区保护红线、禁止开发区保护红线进行空间叠加与综合分析,形成包含各类红线的空间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