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评审稿)19年11月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评审稿)19年11月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评审稿)19年11月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评审稿)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1.4 规划定位 (2)

1.5 规划原则 (2)

1.6 规划期限 (2)

1.7 规划范围 (2)

2 分类分区指引 (3)

2.1 村庄分类及指引 (3)

2.2 空间分区及指引 (4)

3 规划内容 (5)

3.1 村庄发展定位与目标 (5)

3.2 空间总体布局及用途管制 (6)

3.3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8)

3.4 历史文化保护及特色风貌 (9)

3.5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9)

3.6 产业发展规划 (11)

3.7 农村住房布局 (11)

3.8 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14)

3.9 人居环境整治 (14)

3.10 近期行动计划 (14)

4 成果要求 (14)

4.1 成果形式 (14)

4.2 村民公示版 (15)

4.3 报批备案版 (15)

附录A 基础资料收集参考 (18)

附录B 驻村详细调查要点 (19)

附录C 村庄规划指标确定要点 (24)

附录D 村庄规划管制规则参考格式 (26)

附录E 村庄规划用途分类 (28)

附录F 规划文本表格 (33)

附录G 规划图件制图要求 (37)

附录H 规划数据库建设要求 (46)

附录I 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 (52)

附录J 数据库成果质量要求 (5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要求,编制好用、管用、实用的“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的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也可参考该指南。村庄规划内容除符合本指南外,同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在不与本指南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技术细则,增加、细化有关内容。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6)《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8)其他有关国土空间利用、保护与管理和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文件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4规划定位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1.5规划原则

坚持多规合一,符合上位规划要求,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节约资源,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坚持尊重自然、传承文化,突出地域特色,防止乡村建设“千村一面”。

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务实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全覆盖。

1.6规划期限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近期规划年限,近期不低于3年,远期到2035年。

1.7规划范围

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鼓励以乡镇为单位连片编制。

规划编制范围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尚未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规划编制范围可暂按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之外的村域国土空间,待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后修正。

2分类分区指引

2.1村庄分类及指引

按照发展趋势,行政村分为特色保护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集聚提升类村庄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难以判定的行政村,暂不做分类。

(1)特色保护类村庄

规划应重点保持村庄特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突出特色空间的品质设计。

(2)城郊融合类村庄

规划应重点考虑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3)搬迁撤并类村庄

规划应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活动,鼓励进行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煤塌(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项目安排和生态公益林建设。

(4)集聚提升类村庄

规划应重点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推进改造提升、激活产业、优化环境、保护乡村风貌。

尚未明确分类的行政村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2.2空间分区及指引

全省依据地理和经济条件,分为皖北片区、皖中片区、沿江片区、皖西片区、皖南片区。

(1)皖北片区

包括亳州市、淮北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该片区村庄规划以现代农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整治为重点,打造平原地区乡村风貌。

(2)皖中片区

包括合肥市,滁州市,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霍邱县、舒城县,安庆市桐城市。该片区村庄规划以乡村风貌塑造和城乡设施一体化为重点,打造丘陵地区乡村风貌。

(3)沿江片区

包括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泾县、宁国市,安庆市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宿松县、怀宁县、望江县。该片区村庄规划以特色产业发展和营造舒适人居环境为重点,打造水网地区乡村风貌。

(4)皖西片区

包括六安市金寨县、霍山县,安庆市岳西县、潜山市、太湖县。该片区村庄规划以生态保育和脱贫攻坚为重点,突出原生态山村风貌。

(5)皖南片区

包括黄山市,宣城市的旌德县、绩溪县,池州市的石台县、青阳县。该片区村庄规划以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和乡村旅游为重点,突出文化乡村内涵。

3规划内容

村庄规划内容分为基本内容与可选内容,详见表1。

表1 村庄规划内容一览表

3.1村庄发展定位与目标

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的要求,依据上位规划要求和村庄类型,根据村庄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因素,进一步明确村庄发展定位。发展定位描述应准确概括、突出特色,文字简练。

落实上位规划要求,结合现状调查研究(参考附录A、附录B),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制定村庄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明确约束性指标。在基本指标的基础上,可结合村庄特色适当增加指标,参考附录C。

表3-1 村庄规划基本指标体系

注:相邻村联合编制需分别说明全部规划范围的控制指标情况和单个行政村规划控制指标情况。

3.2空间总体布局及用途管制

对村域内国土空间进行统筹安排,确定规划用途,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

(1)保护空间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等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对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粮食生

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成果,划定耕地、林地、生态等保护空间。

(2)建设空间

依据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统筹住房布局、产业发展、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修复和综合整治、防灾减灾、历史文化及特色风貌保护等内容,划定农村宅基地、农村产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空间。村庄建设用地测算标准:新建、扩建居民点要本着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按照人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米确定建设用地总规模;对已有的居民点进行改建,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为基础,逐步调整到人均建设用地140平方米以内。

(3)弹性空间(规划留白)

可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充分考虑村庄发展趋势、空间拓展方向,原则上划定不超过规划村庄建设用地15%的空间作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功能留白)。

为落实上位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难以确定选址的点状、线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鼓励预留适当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规划指标留白),待选址确定后落图。

(4)用途管制规则

按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村庄未来发展需求和村民意愿,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制定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管制规则内容可参考附录D格式。

村庄规划用途分为18个一级类和31个二级类(详见附录E)。各地可以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分类指南》(试行)对村庄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

3.3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1)生态保护修复

提出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治任务,明确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等管制措施,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的地貌、自然形态等,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相关内容可参考《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

(2)土地综合整治

确定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宜耕未利用地开发、旱改水、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土壤修复等整治范围,提出使其达到优化利用状态的整治措施,形成统一行动方案。相关内容可参考《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和《安徽省土地综合整治生态景观设计规程》(送审稿)。

3.4历史文化保护及特色风貌

(1)历史文化保护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村庄应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已划定乡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传统村落范围纳入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空间格局、传统街巷、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地质遗迹、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措施、名录、修复方案和整合串联策略。具体可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建规〔2013〕130号)。

(2)特色风貌

分析行政村所处自然环境和山水林田湖草路房格局,提出整体风貌保护方案,明确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江河沿线及城镇周边、省界周边、景区周边等重点地段“显山露水”的整治措施。挖掘凝练村庄自然、历史文化要素符号及传统建筑特色,延续村庄传统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提出居民点景观风貌控制要求。

3.5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道路交通

对外道路交通。落实县域、乡镇域道路交通布局安排,与过境公路、铁路充分衔接,确定道路等级、走向和用地安排。

村庄内部交通。优化村庄内部道路,在保证地面排水顺畅,尽量减少土石方量,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前提下明确村内道路(含居民点

外农村道路)位置、宽度、材质等。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一般6.5-8米,满足双向行车要求。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满足《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消防通道宽度要求。有旅游需求的特色保护类村庄根据需要可以参考《绿道规划设计导则》设计交通道路并增加停车场设施内容。

(2)公共服务设施

依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管理、教育、文体、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环境卫生、商业、集贸市场等设施的布局、规模。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在建筑条件允许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闲置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利用。建设要求具体可参考《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CECS354:2013)和当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3)基础设施

供水工程:确定水源、给水方式、供水规模、水质标准及工程设施布局、规模。

排水工程:确定雨污排放体制、污水处理方式,提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和布局。

电力设施:确定用电量,电源及变配电设施的位置、规模。

通信设施:确定重要通信设施的位置、广播电视和网络通信覆盖目标。

环境卫生设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具体措施、垃圾收集方式。确定公共厕所、垃圾站等环卫设施设置建设要求。

殡葬设施:确定殡葬设施的位置、规模。殡葬设施应加强存量现

状殡葬设施的利用,在自然地质条件安全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用荒地。禁止在耕地、林地,铁路、公路、河流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内建造坟墓。

有需求的村庄可以增加编制供热、能源利用(含燃气、沼气、太阳能等)等设施规划内容。

3.6产业发展规划

(1)产业发展策略

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落实上位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规划要求,统筹谋划村庄产业发展,制定负面清单和管控要求,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2)产业空间布局

结合相关政策,明确需清理的闲置、违法、待腾退低效产业用地及可利用存量用地规模。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布局,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规模、布局、强度等要求。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3.7农村住房布局

(1)农村宅基地范围

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划定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

300平方米。各市县可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不突破省级户用宅基地标准和村庄建设用地测算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标准。人口大量流出的行政村,不宜增加扩大农村宅基地面积,尽量通过流转、互换等方式利用存量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地势平坦开阔、环境适宜、阳光充足、空气流动、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有适于建筑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条件的地段,严禁建设在地震活动断层、地质塌裂、暗河、沼泽、洪涝、滑坡、山崩、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下水位高、饱和砂层、软弱土层、软硬不均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等自然、地基不稳和地质灾害易发地段以及风口、窝风等不良条件地区;不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区;应避开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国防光缆等特殊保护设施;选址与饮用水源保护区、历史建筑、铁路、公路、村庄道路、电力线、污染工业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公用设施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在接近污染工业区、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时,要选择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污染物排放上游,并按环保等法规规定间隔有必要的防护距离;丘陵地区宜选择向阳、通风坡面,在可能情况下尽量接近水面和风景优美的环境;对于山区符合以上选址条件困难的地方,在保证居住安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但应通过充分论证。

(2)农村住房布局规划

皖北片区平原区域重点关注居民点与道路的关系,多采用街巷式布局。皖中片区丘陵区域重点关注居民点与地形、道路的关系,多采用组团式布局。沿江片区水网区域重点关注居民点与河流的关系,多采用街巷式或组团式布局。皖南和皖西片区山地区域重点关注居民点与地形、生态环境的关系,多采用条纹式或散点式布局。

(3)农村住房建设

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对传统农房提出功能完善、风貌整治、再利用、安全改造方案等措施,并对新建农房提出典型住宅户型设计图。一般农民自建住房不超过3层,二类宅基地上建造分层分户居住的多层住宅一般不超过6层。城郊融合类村庄在公示无异议、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可参考城市住宅小区建筑层数控制要求。具体可参考《安徽省农房建造技术导则(试行)》。在住房风貌方面:

皖北片区住房建筑风貌宜采用敦实、质朴、方整形式,屋面坡度较平缓。

皖中片区住房建筑风貌宜采用多样形式,组合自由,屋面采用坡屋顶。

沿江片区住房建筑风貌应与村庄本底主要特征相协调,墙体色彩以浅白色为主,屋面坡度较大,以灰色为主,注重与圩区地形地貌融合。

皖西片区住房建筑风貌宜采用形式简洁流畅,墙体色彩以浅白色为主,屋面坡度较大,檐口挑檐较宽,以灰色为主,部分可采用红色

等饱和度较高的颜色,注重与山区自然风貌融合。

皖南片区住房建筑风貌总体为徽派建筑风格,在保持粉墙黛瓦整体风貌的基础上,尽量吸取传统徽派建筑元素,注重与整体地理人文环境相融合。

3.8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综合考虑地质灾害、洪涝、干旱、消防、地震、风雪冰冻等隐患,落实上位专项规划要求,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目标和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要求,确定防灾减灾工程、设施的空间分布和建设标准,明确预防和排除各类灾害危害的措施。

3.9人居环境整治

综合考虑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根据不同村庄的特点,可以从生活垃圾治理、农村厕所及粪污治理、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确定整治目标,明确整治要求、措施和具体建设内容。

3.10 近期行动计划

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人力、财力和居民需求,研究提出近期急需推进的农房改造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整治、土地综合整治、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工程和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合理安排实施时序,制定近期建设项目表,明确资金规模及筹措方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

4成果要求

4.1成果形式

规划成果可分为村民公示版和报批备案版。

4.2村民公示版

村民公示版包括“两图一表一则”,分别为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重点区域规划总平面图、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村庄规划管制规则。

(1)两图

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包括规划用途、规划留白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土地综合整治区、生态公益林范围、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村庄规划主要调控指标表、重要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等。

重点区域规划总平面图:包括建筑、道路、绿化和设施等空间布局,方便村民阅读、理解。

(2)一表

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包括各类近期建设项目(工程)名称、空间位置、用地面积、资金规模等内容。

(3)一则

村庄规划管制规则:包括村庄规划中各类空间及其管制要求、约束性指标、村庄风貌、产业引导等内容,参考附录D。

4.3报批备案版

报批备案版包括文本、图件、数据库和附件。

(1)文本

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简述村域概况,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

期限;

2)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现状:简述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现状特点、主要问题和规划策略;

3)规划目标:阐述村庄发展定位和规划调控指标;

4)空间总体布局及用途管制:阐述国土空间布局总体安排和各类规划用途使用管制规则;

5)重要国土空间规划安排:阐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历史文化及特色风貌保护、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农村住房、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规划措施及空间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6)近期行动计划:阐述近期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时序安排和投资情况等;

7)附表:村庄规划主要调控指标表、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重要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特色保护类村庄还要附历史文化和特色资源名录。文本的表格应符合附录F的要求。

(2)图件

必备图件包括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和重点区域规划总平面图。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编制其他图件。规划图件应直观地反映规划成果,通过不同的符号、颜色、注记等方式来反映专题要素。标明图名、图廓、地理位置示意图、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制图单位和时间等。规划图件编制应符合本指南附录G的要求。

(3)数据库

规划数据库是规划成果数据的电子形式,包括规划文档、规划表格、规划图件的矢量数据和栅格数据及元数据等,有关内容应符合本指南附录H的要求。

村庄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数据内容、数据格式、数据组织应符合本指南附录I、附录J的要求,质量评价达到合格标准。

数据库内容应与纸质的规划成果内容一致。

(4)附件

附件一般包括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的调查问卷、调查分析报告、会议纪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村民参与规划记录材料、村庄规划管制规则、纳入村规民约的条款建议、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等相关材料。

山东省村庄规划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1 村庄用地分类 (3)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6)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7) 5.3 住宅平面设计 (7) 5.4 住宅立面设计 (7) 6、公共设施 (7) 6.1 公共设施分类 (7) 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8)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8) 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8) 7、生产建筑 (9) 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

村镇规划标准GB精编

书名:GB 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 作者:本社 出版日期:1994年4月1日 出版社:中国建筑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工业 ISBN号:15112.14298 开本:32开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一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总人口现状数(人); K——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眷人数。 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三村镇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1总则 1. 0."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与《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指导村庄建设和整治,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 0."2村庄整治是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进行的基本的房屋、设施和环境整理,近期的工作重点是开展“三清五改五有”,即清理垃圾、清理河塘、清理乱堆放;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有整治规划,有文体活动场地(室)、有一片成荫绿地、有垃圾收集池(站)有污水处理简易设施。 1. 0."3村庄整治规划是指导和规范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专项规划。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政府发布的指导性目录[1],合理确定村庄整治的具体项目和整治的要求,并提出实施计划和措施。 村庄整治规划应符合已批准的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上层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等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1. 0."4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中确定予以保留或城乡规划确定为: 村镇建设用地且村民户数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行政村,在根据村民意愿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时,应参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工作。

1. 0."5本指引分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则上应当达到的,其它要求则各地可根据实际取舍。其它要求用斜体字表示。 1. 0."6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和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为村庄整治规划提供指导和依据。 1. 0."7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注释: [1]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是各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村庄实际情况,以解决村民在饮水、行路、用电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难为重点而制定的整治项目清单。凡符合指导性目录的整治项目,各地政府应给予技术、资金、实物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 [2]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是按照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组织编制的专题规划,其主要任务是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 2规划原则 2. 0."1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政府应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服务,并积极引导村民自主参与村庄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能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并鼓励村民对治理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2."

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1.1 编制目的 (2) 1.2 适用范围 (2) 1.3 指导思想 (2)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 2.1 村庄规划类型 (2) 2.2 村庄规划编制单元 (3) 2.3 规划原则 (3) 2.4 规划依据 (3) 2.5 规划期限 (4) 2.6 公众参与 (4) 第三章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4) 3.1 分类指导 (4) 3.2 主要规划内容 (5) 第四章技术要点 (7) 4.1 村庄用地分类 (7) 4.2 空间管制规划 (8) 4.3 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8) 4.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8) 4.5 基础设施规划 (9) 4.6 综合整治规划 (10) 4.7 村民建房规划 (11) 4.8 近期建设规划 (11) 第五章成果要求 (11) 5.1 成果要求 (11) 5.2 保护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1) 5.3 改善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4 简易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5 建房说明书成果要求 (12) 5.6 图纸要求 (12) 第六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指导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城市、县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编制。 1.3指导思想 本导则遵循“分类指导、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达到提升村庄规划实效性的目的。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1村庄规划类型 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保护类村庄规划、改善类村庄规划、简易类村庄规划、建房说明书。 2.1.1 保护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国和省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2.1.2 改善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心村和国家、省相关试点示范村编制的村庄规划。规划包括村庄产业发展、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建房等内容。其中,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等对规划有空间要求的试点示范村,还应按要求增加相关规划内容。 2.1.3 建房说明书:主要指村庄建设活动量较少的村,只需编制引导和规范村民建房的简要说明。 2.1.4 简易类村庄规划: 主要指上述3种情况以外的村,根据规划需要编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 (试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要求,指导和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优秀成果、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主要内容包括6部分: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准备、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成果审批、规划实施与修改。 编写组牵头单位: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 编写组参与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1 工作原则 (1) 2 工作程序 (1) 3 工作准备 (1) 3.1基础准备 (1) 3.2组织准备 (3) 3.3技术准备 (4) 4 规划方案编制 (5) 4.1调查研究 (5) 4.2编制规划成果 (5) 5 规划成果审批 (5) 5.1村民审议 (5) 5.2技术审查 (5) 5.3规划批前公示 (6) 5.4成果报批 (6) 5.5规划批后公告 (6) 5.6数据库汇交 (6) 6规划实施与修改 (6) 6.1规划实施 (6)

6.2规划调整完善 (7) 6.3规划修改 (7) 附录A 村庄分类参考标准 (8) 附录B 村庄布局参考要求 (10) 附录C 现有村庄规划修改调整新编参考条件 (11) 附录D 工作方案提纲参考 (13)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 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1基本任务 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数量、职能和规模,环境整治内容。界定村庄建设范围,落实镇(乡)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明确近期建设重点。 2.2村庄建设用地与环境 2.2.1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避开各类保护区,避开噪间源、蓄滞洪区、山口、高压走廊、水库下游和易发山洪、内涝及地质灾害地带。 2.2.2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过境分路、高压线穿越。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防护距离。 2.2.3村庄要重点解决给水、供电、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加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 2.3村庄人口规模

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 1.3 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1.4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区开展的“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起点和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1.5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和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 1.6 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重点村庄的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所在地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和远期规划发展的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设计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 总则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 总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 A.0.1 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 总则8 2 用地分类9 2.1 一般规定9 2.2 村庄规划地分类9 3 村庄建设用地11 4 非村庄建设用地13 5 非建设用地 14 1 总则 1.0.1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 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 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

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1基本任务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山东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稿) 山东省建设厅 2006.02.19

前言(初稿)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2.1 村庄用地分类 2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4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5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6 5.3 住宅平面设计 6

佛山市村庄规划编制指引

佛山市村庄规划编制指引 (公示稿)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8年4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现状调查要求 (2) 第二章编制内容与要求 (3) 第四章规划成果要求 (6) 第五章编制审批要求 (7) 第六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创新村庄规划建设理念,规范佛山市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村庄规划】本指引规定的村庄规划是指以实现村庄生产、生活和生态协调发展为目标,对村域范围内的整体发展策略、各项用地布局、建设用地管控等作出具体安排的法定规划。 本指引适用于佛山市实行村庄规划管理地区范围内的村庄,村庄规划宜以行政村为单元进行编制。 第三条【总体原则】村庄规划应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循“注重衔接、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公众参与”的规划原则,加强与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明确村庄产业发展方向,多规协调进一步优化调整乡村建设空间、整合特色资源要素、保护利用生态空间;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乡村历史文化资源,促进村庄环境生态化、居住文明化、活动民俗化,推动乡村特色和文化传统的繁荣;建立以村民为主体,规划师、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协作式规划编制方法;规划成果应坚持简明扼要、规范严谨、通俗易懂,做到村民易明能用、村委好用懂管、政府能教易管。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

本编制规划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评分或检查依据。

额指标,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调整生产结构,将规划范围内的山、水、田、林、路的治理和生产、生活、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的建设,统筹考虑,共同协调发展。 具体讲,就是在调查了解村庄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演变、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村庄性质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统一规划与合理利用村庄用地,综合部署村庄经济、文化、公用事业及防灾等各项建设,统筹解决各项建设之间的矛盾,相互配合,为村庄居民提供适合我县特点、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村庄规划是新农村建设的龙头,为了加快推进“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切实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围绕增收致富奔小康,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为村庄建设提供有效指导,为***镇农村住宅建设探索一条合适的路子。 在规划过程中注意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做到类型多样,特色鲜明,立足于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力争为整体推进镇政府“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示范和依据。

二、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2015)》 《山东省生态文明乡村(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 《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农村防火规范(GB50069)》 《防洪标准(GB50201)》 《农村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 《农村居民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范标准(CECS354)》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DL493)》 其他相关规范 三、规划指导思想 本次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城乡统筹,深入实际,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切实以规划带动解决***村的实际问题。抓住机遇、搞活经济,立足生态农

02-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10.28修改)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六年十月

1 总则 1.0.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点。 1.0.2 适用范围 本要点用于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1.0.3 编制主体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1.0.4 编制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遵循需求导向、解决基本,村民主体、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文化传承、绿色发展,便于普及、易于实施的原则,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1.0.5 规划期限和审批 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其中近期规划为3―5年。 村庄规划方案完成后,须向村民公示,并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1.0.6 解释权 本要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基础调研 2.1调查阶段 在村庄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应进行不同深度的现状调查,通过文献调研、现场踏勘、村民访谈等方法,充分掌握村域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产业发展、村庄用地、各类设施及发展诉求等资料,具体分为调查准备、初步调查、深入调查和补充调查四个阶段。 2.1.1 调查准备。在现状调查之前,应收集村庄1/500地形图、基本情况说明、相关规划等基础资料,初步确定调查的方向并设计好调查问卷。 2.1.2 初步调查。进行现场踏勘和村民访谈。现场踏勘着重调查村庄产业发展、用地类型、建筑状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灾害发生情况等内容。村民访谈应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了解有关情况和发展诉求。 2.1.3 深入调查。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针对重点问题和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调查。 2.1.4 补充调查。在规划初步成果征求意见后,结合相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二〇一九年八月 目录 1总则- 1 - 1.1地位作用- 1 - 1.2适用范围- 1 - 1.3制定依据- 1 - 1.4规划原则- 3 - 1.5规划期限- 4 - 1.6编制单元- 4 - 1.7工作底图- 4 - 2工作流程- 4 - 2.1现状调查- 4 - 2.2规划编制- 5 - 2.3批前公示- 6 - - -

2.4审查报批- 6 - 2.5批后公告- 6 - 2.6成果备案- 6 - 3规划内容- 6 - 3.1分类指导- 6 - 3.1.1村庄类型- 7 - 3.1.2内容要求-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10 - 3.6道路交通- 11 - 3.7基础设施-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13 - 3.9农房建设- 16 - 3.10绿化景观-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19 - 3.12防灾减灾- 19 - 4规划成果- 20 - - -

4.1文本- 20 - 4.2图件- 21 - 4.3数据库- 21 - 5规划实施- 22 -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22 -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23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24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25 - - -

1总则 1.1地位作用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山东省行政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在市县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参照本导则执行。 1.3制定依据 1.3.1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5

目次 1 总则 (1) 1.1 关于本导则 (1) 1.2 关于村庄规划 (1) 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3) 2.1 主要任务 (3) 2.2 现状调查要求 (3) 2.3 规划内容 (4) 2.4 成果要求 (5) 3 村庄规划 (7) 3.1 主要任务 (7) 3.2 现状调查要求 (7) 3.3 用地分类 (8) 3.4 规划内容 (10) 3.5 成果要求 (16) 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8) 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9) 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

1 总则 1.1 关于本导则 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 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1、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以镇(乡)域行政范围为单元进行编制,可作为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编制。小城市试点镇、中心镇、重点镇等宜单独编制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重点对镇(乡)域内的村庄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并统筹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 各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

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正式版】

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1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 1.3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1.4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区开展的“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起点和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1.5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和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

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 1.6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重点村庄的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所在地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和远期规划发展的关系,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引导农牧民逐步向县城和集镇集中,有效实现城乡统筹。 1.9村庄规划应当与农牧、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扶贫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路规划、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村小水电规划、林地保护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衔接。 1.10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编制内容 2.1基本内容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及收费标准

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 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 第四章村镇规划 (6) 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 第六章专项规划 (16)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 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 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 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 6.旅游规划 (23) 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 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 第九章城市设计 (29) 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 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 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 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 4.新区详细规划 (35) 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 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 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 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 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 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 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 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规划文件包 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 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欢迎阅读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赣建字[2006]4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 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的数 1.5 1.5.1县( 1.5.2 l.5.3 1.5.4 1.6 1.6.1 1.6.2 1.6.3 1.6.4 1.6.5 1.7 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置,突出村庄建设与“六改四普及”整治应达到的效果。 1.7.3保护型村庄:对历史文化名村、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具有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特色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对于格局完整、建筑风格统一的古村,划定保护范围,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完善村庄;对于布局分散、建筑风格杂乱的古村.规划中应注重保留村庄文脉,并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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