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最新精选】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促进重庆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规范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提高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家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法规、条例的精神,特此制定《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指村镇包含村庄和集镇。
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按其地位可分为中心村或基层村,隶属于建制镇或乡(民族乡)。
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1.3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其编制应当以区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
编制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5年左右,远期10年至20年。
1.4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5本导则适用于指导重庆都市区、远郊区县(含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村镇规划编制。
2、总体规划编制2.1内容及要求总体规划,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燃气、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保、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2.2 指导思想1)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与相应的上一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镇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3)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
建制镇是指按国家行政设立的镇。
集镇,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包括行政区划调整中已被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
本细则所称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成区和因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和集镇、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域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它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沿革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划、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施。 3 必须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 并尽可能紧凑地安排近期建设用地。
3.2.2 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 2 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 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3. 工业用地选址 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 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 离; 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0]87 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 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 条款内容。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1 工业用地的定义
2.1.1 பைடு நூலகம்业用地(用地代码 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 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
2.2.1 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 (用地代码 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2)、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3)。 2.2.2 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 2.2.3 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 9 号;邮编: 401147), 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3.28【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30日)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综合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建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0〕1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局(规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适应我国农村地区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对村镇建设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镇(乡)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促进镇(乡)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部制定了《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施行。
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联系人:卫琳电话:010-******** 010-********传真:************电子信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附件: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送审稿)-03-19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 (2)第三章其它技术内容 (10)附录一:现状调研的主要内容 (14)附录二: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 (16)附录三:发展目标的主要量化指标 (17)附录四:宜深化的规划实施对策内容 (18)附录五:文本编写的主要内容 (19)附录六:主要规划图件目录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开展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完善地方规划体系,促进地方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特制定《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第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对乡镇整体地域进行发展定位、综合布局、规划协调与空间管制,引导乡镇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人口、空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乡镇行政管辖范围。
第四条乡镇总体规划分近期和远期规划两个阶段,一般近期期限5年左右,远期期限20年左右。
基础数据一般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为准。
第五条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乡镇总体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文本:表示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示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图则:用图纸表示现状和规划内容,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并标注出图名、比例尺、图例、编制单位名称和绘制时间。
图则所表示的内容与要求应与文本一致。
3、附件:包括综合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综合报告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第七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遵循宏观指导思想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与上位层次政策与规划相衔接原则:在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针、政策、纲要指导下,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业等专项规划,并与上位层次的城镇群体空间组织相协调,在乡镇范围内具体深化落实。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6]113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6]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ef09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44.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6〕11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设计单位:《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已经专家评审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小城镇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张国庆电话:63610378二○○六年六月六日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1总则1.0.1 目的与意义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建立健全村镇风貌设计技术支撑体系,特制定《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县以下建制镇、乡、行政村和自然村以及村内集中居民点的风貌设计、建设和管理。
各县(市)政府所在城关镇风貌设计、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1.0.3 风貌设计应遵循的原则①地域性原则风貌设计应体现村镇的自然环境特征,体现地域人文精神,传承地方文化与民风民俗,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村镇风貌。
②生态性原则将先进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技术运用到村镇风貌设计中去,构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村镇。
③经济性原则从村镇风貌建设的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等方面引导建设节约型村镇。
④社会性原则风貌设计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公示制度,提倡公众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人际交往和文明建设。
⑤适用性原则针对村镇的实际情况,在设计中明确风貌建设的适用技术,使设计切实可行。
⑥继承性原则在保护村镇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建设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村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1为促进重庆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规范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提高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家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法规、条例的精神,特此制定《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村镇包含村庄和集镇。
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按其地位可分为中心村或基层村,隶属于建制镇或乡(民族乡)。
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1.3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其编制应当以区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
编制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5年左右,远期10年至20年。
1.4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5本导则适用于指导重庆都市区、远郊区县(含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村镇规划编制。
2、总体规划编制2.1内容及要求总体规划,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燃气、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保、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2.2指导思想1)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与相应的上一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镇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3)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布点规划既要避免不切实际、盲目求大、过分集中而造成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不便,也要避免迁就现状布局而造成过于分散;4)与当地的“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紧密相结合。
对于那些地处高山,交通不便,水电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生存环境恶劣,缺乏致富门路的村庄,要根据“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要求,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搬迁;5)与防洪等其它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现状属于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村庄,必须要作出搬迁规划。
新建村庄不得在存在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内选址;6)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努力提高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水平;7)与区域交通、农田水利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努力改善村庄的对外交通条件和水环境质量。
2.3基础资料收集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必须对区域内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作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地理位置、地形、区位、地貌、水文、气象、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等资料;2)行政管辖范围、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机构等资料;3)人口和劳动力资料;4)矿产、农业、林业、水利、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等资料;5)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区域基础设施资料;6)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资料;7)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资料;8)生态环境质量资料;9)建制镇、集镇、村庄现状性质、职能类型资料;10)建制镇、集镇、村庄现状规模、等级资料;11)建制镇、集镇、村庄现状分布资料;12)城镇化发展资料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13)土地利用及开发情况;14)符合规划编制要求的地形图资料。
2.4发展条件分析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应对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和制约因素、建设条件进行研究分析,综合评价其发展的优势和主要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影响村庄发展的条件的评价,对村庄发展的潜力与优劣作出判断,为确定村庄布点提供依据。
主要内容应包括:1)经济发展对村庄分布的影响分析;2)人口发展和劳动力就业分析;3)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4)区位与交通条件的分析5)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和防灾抗灾能力的分析;6)土地利用、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风景旅游、历史文化遗产等对村庄发展的影响分析;7)主要村庄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分析。
2.5人口发展规模预测村庄人口规模应与农业生产特点、耕作半径相适应。
按照先中心村后基层村的顺序确定,综合考虑耕地资源、生产工具、机械化程度、产业类型、人口密度、耕地经营规模、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等因素。
村庄人口规模大小按村庄等级的高低对应分布。
村庄人口规模的确定应与村庄重组、撤并的进程和潜在的发展能力相适应。
2.6职能类型与等级结构的确定基层村、中心村一般是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有简单的生活服务设施;集镇一般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设有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部分公共设施。
村庄的职能主要包括职能等级的划分、职能类型的确定与分布、职能的分工与组织等。
1)职能类型:根据自身资源条件,集镇具有工业、交通、金融、贸易、商业、农业服务、旅游等职能和基层村、中心村的职能;基层村、中心村有林业、牧业、种植业、渔业、养殖业和传统手工业、农产品初加工业、采矿业、旅游业等职能。
2)等级结构按国家《村镇规划标准》,一般将村庄分为基层村、中心村、集镇三级结构,其中集镇是指乡域或城镇片区的中心。
2.7确定村庄的空间布局1)确定村庄布点规划的目标根据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和制约因素,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依据,确定村庄发展和布局的近远期目标,使村庄尽量集中布置、少占耕地、交通方便。
2)空间布局规划以相关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以所属镇(乡)为中心,对村庄进行合理布局,并对主要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部署。
空间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撤并、迁移新建的村庄及其发展策略;确定各中心村和基层村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用地规模。
中心村确定的基本原则如下:——发展条件好的村庄;——与镇(乡)区和其它中心村有合理的间距,服务半径适宜;——具有发展潜力和优势;——有适宜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
2.8基础设施规划布局1)基础设施项目配置参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各村庄不同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
2)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供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防灾减灾等六大系统。
3)基础设施规划主要考虑以下因素:a.按村庄等级分级配置;b.结合城镇体系规划,适度集中布置基础设施,实现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c.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基础,逐步改造完善。
4)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村庄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根据设施特点、分析能够共享或局部共享的设施类型,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5)交通网络规划应根据相关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大交通网络规划以及村与村、村与镇之间的联系和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提出交通运输网布局方案及重大交通工程项目的布局,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与村庄的关系。
要提高道路、航道等级,增加公路网密度,改善交通设施,实观村村通公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5米,形成通畅便捷的交通网络。
并有利于管线敷设和建筑布局。
三级以上公路、汽车专用道不应穿越村庄。
村庄建设用地应全部退让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外。
6)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工程设施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应在相关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根据村庄分布特点、地理条件及用水需求,合理确定村庄的用水标准和供水水源,确定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和合理分配用水方案,统筹安排水厂,选择供水方式,布置管网系统。
根据污水量预测和地形条件,确定村庄排水体制,统筹布置污水管网、排放口和处理设施。
村庄用水量由生产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绿化及市政设施用水、不可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等组成。
自来水普及率一般宜达到100%。
经济发达、村庄密度大或水资源紧缺区域应实现供水水源、管网的统一规划建设和使用,形成区域供水系统,严格按规范进行水源保护。
用自备水源的村庄应配套建设净化、消毒设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新建村庄或新区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旧区要对排水系统逐步改造,最终实现分流制。
以大区域供电系统为基础,结合区域电源和电网现状、用电量和用地负荷结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量需求,统筹安排村庄电网、变电站等电力供应设施。
按照区域现代化需要,预测村庄电信业务量和电话数量,统筹安排通信设施和电信网络。
2.9社会服务设施规划1)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经济管理、教育机构、医疗保健、文体科技、商业服务等五大系统。
社会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层次和级别应按相关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国家《村镇规划标准》的要求,考虑村庄的等级、规模和服务功能等综合确定,形成社会服务设施网络。
2)社会服务设施配置主要考虑以下因素:a.按村庄等级分级配置。
b.结合村庄布点,对社会服务设施(如学校、文化设施等)适当撤并;新增社会服务设施应主要安排在规划的中心村及城镇。
c.充分利用原有社会服务设施,逐步改造完善。
2.10空间发展引导管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以下四类区域,制定各区域和村庄规划管理措施。
1)积极发展的区域和村庄;2)引导发展的区域和村庄;3)限制发展的区域和村庄;4)禁止发展的区域和搬迁村庄。
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的区域主要是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滞洪、蓄洪区、交通道路、电力高压线走廊等工程管线保护区域和今后城镇扩张、产业园区建设需要用地的范围,地质灾害或自然灾害易侵袭地区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用地等。
2.11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根据区域环境保护的目标、保护和治理对策、功能区划,明确村庄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控制标准,确定需要重点整治的村庄、污染源和防治措施。
对于可能面对的灾害情况,提出防治预案与具体解决措施。
2.12近期规划确定近期规划目标、内容、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项目等具体实施部署。
2.13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和措施根据实施规划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提出村庄发展和布局的分类指导政策建议和措施。
2.14总体规划成果形式规划成果的形式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要求如下。
2.15总体规划内容要求1)规划文本(内容与格式详见第35条)。
2)村镇综合现状图(比例1/5000——1/10000)标明区域行政划分界限、城镇、村庄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区域性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分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