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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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2.1 基 本 任 务 2 .2 村 庄 建 设 用 地 与 环 境
2 .3 村 庄 人 口 规 模
……
·
…3
2 .4 村 庄 用 地 规 模 2.5 村庄 规划 布 局
2.6 村庄 绿化 与 环境
三 、 村庄 住 宅 规 划 设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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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住 宅 功 能 3 .2 住 宅 标 准
1.3 村 庄 建设规 划 基本原 则
1.3 .1 新建 村 庄 , 为 易 地建 村 , 多 结 合 防 灾 移 民 、 生 态 移 民 、 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井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 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 3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
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3严禁超标占地 3 引
村保 护等 类型 ,要 因地制直 、因 势 利 导 、 区别 对 待。旧 村整治 首先应 对 现状地 物 、建 筑 、哇本及基础 设 施 等进行实地调查, 结
合 整治需 要 , 有针对生地绘 制现状国 。旧村 整治 要以 完 善 基 础 设施,发展 公 共 事业 s清 理违 章 搭 盖~飞 回多 占或闲 置 宅 基、制 止无 序 建房为 重 点 ,改善 卫 生环境 , 提 高 生活i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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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I I、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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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总则
1.1 编 制 目 的 1. 2 村庄 建 设 规 划 指 导 思 想
1.3 村庄建 设 规 划基本原 则
二 、 村庄建设 规 划 制 定 … … … … … … …
村建设步伐 s结合我省的实际 s特制定本《导则», 用 于指导村 庄建设规划编制。

新农村规划评估专题

新农村规划评估专题

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农村新社区规划评估专题研究第一章序言一、研究背景(一)相关政策要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

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湖北省省委副书记张昌尔在全省“四化同步”示范乡镇试点工作启动会议上指出:建设新型社区,完善城市功能一要加强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综合功能,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而要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社保等事业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着力提高各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三要尊重农民意愿,新社区建设不能强拆强建,要尊重农民意愿。

湖北省住建厅童纯跃总规划师在全省“四化同步”示范乡镇规划编制工作会议上指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要突出“五新”(即新在“和谐”、新在“量力”、新在“集约”、新在“特色”、新在“尊重”)的要求,统筹农村生产生活,科学布局社区社会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保护自然生态和文化遗存,集约农村建设用地,提高农村生活社会化服务水平。

鄂州市城乡一体化从2009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近四年时间。

近几年来鄂州市按照城乡总规对农村新社区的规划指引,部分农村新社区已基本建成基础设施、环境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风貌突出、特色鲜明的新社区。

随着新型城镇化、四化同步和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新社区的建设也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对农村新社区前期的规划进行评估,借此找出农村新社区发展的新方法。

(二)鄂州市新社区建设现状目前,在鄂州市城乡总规和鄂州市统筹办明确发文中确定的111个中心社区中,已建设的社区有48个,其中鄂城区20个、华容区12个、梁子湖区16个。

2-湖北美丽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2-湖北美丽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湖北省美丽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14年12月目录1 总则 (3)1.1目的 (3)1.2 适用范围 (3)1.3 编制依据 (4)1.4 基本原则 (4)1.5 规划编制与审批 (5)2 规划编制内容 (5)2.1 总体要求 (5)2.2 村域规划 (6)2.3 村庄建设规划 (7)2.3.1 加强分类指导 (8)2.3.2 用地选择与布局 (10)2.3.3 人口规模 (11)2.3.4建设用地标准 (11)2.4 住宅规划 (12)2.4.1 住宅建设原则 (12)2.4.2 住宅建设要求 (12)2.5 公共服务设施 (13)2.5.1 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原则 (13)2.5.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体系 (13)2.6 村庄绿化与景观 (14)2.7 基础设施建设 (15)2.7.1 道路交通工程 (15)2.7.2 竖向规划 (16)2.7.3 给水工程 (16)2.7.4 排水工程 (17)2.7.5 供电工程 (17)2.7.6 通讯工程 (18)2.7.7 工程管线综合 (19)2.7.8 清洁能源利用 (19)2.7.9 环境卫生设施 (19)2.7.10 防灾减灾 (19)2.8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1)3 规划成果要求 (22)3.1 规划成果组成 (22)3.2 规划说明书要求 (22)3.3 规划图纸要求 (22)3.4 建议性内容 (23)4 附则 (24)—2 —湖北省美丽村庄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目的为了科学建立和完善由“镇域、镇区、村庄”三个层面构成的镇村规划体系,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引导村庄有序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化同步”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宜居村庄”、“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特制定《湖北省美丽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建设管理。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3【实施日期】2015.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

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进行。

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和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2.1基本任务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数量、职能和规模,环境整治内容。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小城镇面广量大,人口众多,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城乡协调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受到全社会和各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和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战略方针,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我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实践经验、多方论证并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工作背景1.1 现阶段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要求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并要求“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分重视,先后于2010年和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意见》、《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2012-2030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2011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委书记李鸿忠同志明确要求:“要在县城和乡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镇域规划,将规划工作向村级延伸,以现代理念统筹规划城镇建设、村庄建设,形成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体系,引领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

1.2湖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1)规划编制标准有待完善。

关于小城镇规划,国家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武汉农村新社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武汉农村新社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武汉市农村新社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前言2005年,武汉市开始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

为规范和指导全市的村庄建设,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市建设委员会于2005年底编制试行了《武汉市村庄建设规划设计技术导则(试行稿)》。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安排,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06年编制了《“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村湾建设规划技术指导书》,指导全市试点村建设。

这两个技术文件对全市村庄建设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2007年,为统一、规范全市村庄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标准,在总结上述两个技术文件试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全市近年新农村建设经验,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村庄建设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此后,全市村庄建设规划一直以此为技术标准编制。

2008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为了适应农民新村规划设计需要,市政府出台了《武汉市农民新村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8]45号),同时市家园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武汉市农民新村建设设计技术导则(试行)》(武家园[20O8]6号),并印发各区以指导农民新村的建设。

2011年,在全面完成以“普惠制”为特征的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基础上,全市启动了新一轮新农村建设,按照“四个集中”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柏泉新镇等7个示范片。

在推进中,把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新社区作为农村建设的载体和重点。

为指导全市农村新社区的规划。

特制订《武汉市农村新社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农村新社区是指由多个建制村合并在一起,或者一个建制村内湾组集并,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

根据人口规模和辐射半径大小,分为中心社区和中心村两种类型。

本导则适用于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的农村新社区建设规划,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村新社区建设规划可参照执行。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doc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doc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实施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四)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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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

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进行。

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2.1基本任务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数量、职能和规模,环境整治内容。

界定村庄建设范围,落实镇(乡)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明确近期建设重点。

2.2村庄建设用地与环境2.2.1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避开各类保护区,避开噪间源、蓄滞洪区、山口、高压走廊、水库下游和易发山洪、内涝及地质灾害地带。

2.2.2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过境分路、高压线穿越。

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防护距离。

2.2.3村庄要重点解决给水、供电、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加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

2.3村庄人口规模村庄人口规模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完善配套设施需要确定。

一般大型村不低于300户,中型村不低于200户,小型村不低于100户。

条件受限的山区村庄应逐步改变过于分散的现状。

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集井。

村庄配套设施内容和标准应与规模相当。

2.4村庄用地规模村庄用地规模宜按人均90~120平方米控制,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为宜。

撤并扩建村庄,现状人均低于80平方米的可适当调高10~15平方米,现状人均在100~120平方米之间的可适当调整,人均不宜超过110平方米;现状用地大于120平方米的应调低到120平方米以内(用地分类及结构详见附录2)。

若按宅基地测算,每户必须有明确的院落界线(包括前后院),户均用地140~18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应取下限,使用非耕地的可取上限。

2.5村庄规划布局2.5.1村庄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用地对建设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划目标要求,因地制宜地采限规划对策。

——新建村庄,可按规划选定评价因子进行用地对建设适宜性评价,注重村庄安全建设与资源配置,加强生态保护,防止填湖、毁林,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树木植被、河湖塘堰,节约建设用地,创建符合现代化文明生活需要的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旧村整治包括旧村更新整治、撤并扩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等类型,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区别对待。

旧村整治首先应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结合整治需要,有针对性地绘制现状图。

旧村整治要以完善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事业,清理违章搭盖、收回多占或闲置宅基、制止无序建房为重点,改善卫生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2.5.2村庄规划要配置村委会、文化中心(站、室)、中小学(根据需要设置)、幼儿园、商业服务网点、医务室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

公共设施除中小学、幼儿园外,可以集中设计成综合楼形式,结合集中绿地布置。

2.5.3村庄要为农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加工厂、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圈养牲畜的牛栏(占地7~8平方米/头)等。

满足既要方便使用,又要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的要求。

加工厂要布置在村的边缘,且应无“三废”危害。

打谷场地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

集中圈养牲畜的牛栏应设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与村民生活区域应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2.5.4村庄垃圾处理应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的原则,按服务半径100~150米设一收集转运点,每处占地不小于30平方米,距住宅大于20米。

每20~30户设一垃圾桶(池),占地4平方米。

垃圾可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填埋、推肥或转运集中到镇垃圾处理场处理。

提倡发展循环经济,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便要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村民集中活动的地方要设置公共厕所,每村不少于一处,面积30~50平方米,与其他建筑物距离不少于30米,粪便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粪池、沼气池、不冲式等不同处理方式。

2.5.5村庄按以下标准配套基础设施——村庄应有集中安全的供水源,水质符合卫生标准,管网敷设到户,生活用水标准80~160升/人日,水厂与输水设施宜从镇域范围统一规划确定。

——新建村庄排水宜采取雨污分流制,宜以沟渠排雨水,管道排污水。

整治改建村庄排水可采用合流制、截流式合流制或分流制。

村庄现有的排水色渠应进行治理改造,继续发挥作用。

污水可按供水量的70%计算,污水在排入自然水体之前可采取集中式(生物工程)设施或分散式(沼气池、三格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设施处理。

——村庄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应纳入镇域规划统一布置,电话用户普及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大力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逐步安装有线电视和宽带网。

——村庄可结合本地区的供电条件、用电指标确定供电方式、供电设施。

供电指标可按现状人均用电量基础以5~8%的年平均增长率确定。

村庄供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开闭所设在负荷中心处。

电力、电信线路在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地埋敷设。

——村庄要逐步实施燃气化,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秸杆制气,并以此带动农村厕、厨、圈的改造。

有供气条件的,可结合气源种类选择供气方式(管道气、液化气)和相应的供气设施。

水利资源丰富地区可开发小水电代燃料的试点。

——村庄路网合理、主次分明,主要道路红线宽度7~9米,次要道路3.5~5米,进户小路1.5~2米,道路硬化率达到90%以上。

路面材料以水泥、沥青为主,山区村庄也可利用石板等地材资源。

2.5.6村庄应根据所处的地理环境规划相应的防灾、减灾保护措施。

江湖河流地区,应结合当地农用水利设施防洪排涝标准统一考虑建筑地面安全超高,一般高于最高渍水位0.5米;山区应注重防山防洪与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村庄规划要按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弄权辟消防通道,安装消火栓。

2.5.7村庄新建住宅可按以下两种类型进行规划设计:——公寓型:适于作为移民搬迁非农业生产的新建村庄住宅选型,以4~6层为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120平方米,容积率1.5~1.8,建筑密度不大于30%,层高不超过3米。

——村湾型,作为农村农民住宅选型,以2~3层为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180平方米,容积率为1~1.2,建筑密度不大于40%,层高不超过3米。

2.5.8住宅布局要与地形、水面、树木等环境相协调,将不同类型的住宅高低低搭配连体组合,错位排列,形成富于变化的院落空间。

住宅朝向与间距采满足日照、通风和防火要求。

我省大多数地区、住宅朝向宜在南偏东、偏西15°~20°之间选择,间距一般不小于1:1.2H。

2.5.9新建村庄应考虑配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2.6村庄绿化与环境2.6.1村庄要为村民营造良好的绿化环境,村外的生态资源和村内的现状树木要加强保护,合理利用。

古树名木要建档、挂牌、重视护理,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要充分绿化,不留死角。

绿化要注意防止迫求单一模式的形式主义倾向。

2.6.2村庄可按人均1.5~2平方米的用地标准结合住宅群落规划布置相对集中的绿地,作为村民民主议事、开展和谐组创建设活动、休闲和锻炼身体的场所。

2.6.3村庄集中绿地要以植物绿化为主,硬质铺装的活动场地面积不大于30%,适当设置健身器械和休息坐凳。

2.6.4绿化植物应以乡土树种为主,按照适地适树原则,可种树、植竹、栽果,注重乡村气息,呼应田园风光。

2.6.5庭院绿化应以经济植物为主,兼顾观赏、收获、遮荫等要求。

三、村庄住宅规划设计3.1住宅功能3.1.1村庄住宅应满足住户起居行为要求,内部功能体现适用、舒适、方便、安静、整洁的原则。

3.1.2住宅设计功能齐全,保证各功能房间的专用和复合功能要求,实现动静、公私、食寝、居寝、洁污分离,通风、采光与整体使用效果良好,并能适应家庭人口结构变化提出的分居、分室要求。

3.1.3住宅应设置生活服务阳台,根据需要可设晒台。

3.2住宅标准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居住对象、户型结构、现状居住水平和传统习俗特点,制定符合不同层次要求的,适度超前的住宅标准,包括:面积、性能、设备、户室比、造价和节能要求,作为住宅设计和选型的依据。

房间种类及面积标准可与附表一致,亦可在总面积指标控制下作适当调整。

3.3建筑材料住宅设计要尽可能采用适于本地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及地产建材,达到节能、安全耐用、施工简便、造价低廉的目的。

3.4建筑特色3.4.1住宅设计应体现民居特色,不拘一格继承与创新,力求造型简洁大方,比例协调,色彩淡雅,形式美观,风格统一,防止千篇一律地套用某种模式。

3.4.2住宅设计要充分利用地形高差形成的底层空间以及屋顶,扩大使用面积,增加辅助用房。

3.4.3旧村整治对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传统民居、古建筑应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附表:住宅设计参考房间种类及面积表四、村庄规划设计文件内容及规划组织与评审4.1规划组织村庄规划设计由所在地乡镇(街)政府拟定规划设计任务书,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规划和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乡镇(街)政府和村委会协助收集设计资料并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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