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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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

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1基本任务

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数量、职能和规模,环境整治内容。界定村庄建设范围,落实镇(乡)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明确近期建设重点。

2.2村庄建设用地与环境

2.2.1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避开各类保护区,避开噪间源、蓄滞洪区、山口、高压走廊、水库下游和易发山洪、内涝及地质灾害地带。

2.2.2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过境分路、高压线穿越。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防护距离。

2.2.3村庄要重点解决给水、供电、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加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

2.3村庄人口规模

村庄人口规模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完善配套设施需要确定。一般大型村不低于300户,中型村不低于200户,小型村不低于100户。条件受限的山区村庄应逐步改变过于分散的现状。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集井。村庄配套设施内容和标准应与规模相当。

2.4村庄用地规模

村庄用地规模宜按人均90~120平方米控制,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为宜。撤并扩建村庄,现状人均低于80平方米的可适当调高10~15平方米,现状人均在100~120平方米之间的可适当调整,人均不宜超过110平方米;现状用地大于120平方米的应调低到120平方米以内(用地分类及结构详见附录2)。若按宅基地测算,每户必须有明确的院落界线(包括前后院),户均用地140~18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应取下限,使用非耕地的可取上限。

2.5村庄规划布局

2.5.1村庄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用地对建设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划目标要求,因地制宜地采限规划对策。

——新建村庄,可按规划选定评价因子进行用地对建设适宜性评价,注重村庄安全建设与资源配置,加强生态保护,防止填湖、毁林,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树木植被、河湖塘堰,节约建设用地,创建符合现代化文明生活需要的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旧村整治包括旧村更新整治、撤并扩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等类型,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区别对待。旧村整治首先应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结合整治需要,有针对性地绘制现状图。旧村整治要以完善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事业,清理违章搭盖、收回多占或闲置宅基、制止无序建房为重点,改善卫生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2.5.2村庄规划要配置村委会、文化中心(站、室)、中小学(根据需要设置)、幼儿园、商业服务网点、医务室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公共设施除中小学、幼儿园外,可以集中设计成综合楼形式,结合集中绿地布置。

2.5.3村庄要为农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加工厂、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圈养牲畜的牛栏(占地7~8平方米/头)等。满足既要方便使用,又要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的要求。加工厂要布置在村的边缘,且应无“三废”危害。打谷场地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集中圈养牲畜的牛栏应设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与村民生活区域应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2.5.4村庄垃圾处理应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的原则,按服务半径100~150米设一收集转运点,每处占地不小于30平方米,距住宅大于20米。每20~30户设一垃圾桶(池),占地4平方米。垃圾可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填埋、推肥或转运集中到镇垃圾处理场处理。提倡发展循环经济,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便要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村民集中活动的地方要设置公共厕所,每村不少于一处,面积30~50平方米,与其他建筑物距离不少于30米,粪便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粪池、沼气池、不冲式等不同处理方式。2.5.5村庄按以下标准配套基础设施

——村庄应有集中安全的供水源,水质符合卫生标准,管网敷设到户,生活用水标准80~160升/人日,水厂与输水设施宜从镇域范围统一规划确定。

——新建村庄排水宜采取雨污分流制,宜以沟渠排雨水,管道排污水。整治改建村庄排水可采用合流制、截流式合流制或分流制。村庄现有的排水色渠应进行治理改造,继续发挥作用。污水可按供水量的70%计算,污水在排入自然水体之前可采取集中式(生物工程)设施或分散式(沼气池、三格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设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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