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黑格尔的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其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
抽象法是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道德是人内心主观意志的体现,伦理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而道德与伦理既相区分又相统一的关系尤其体现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中。
首先,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个人所构成的共同体或联合体。
市民社会具有两个主要原则:其一,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
”其二,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它人作为“中介”,达到自身目的和满足需要。
为了欲求的实现,个体必须与他人合作、同舟共济、彼此互利,“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
”其次,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
黑格尔所说的“需要”,即指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众多个体彼此联系的纽带。
“需要体系”中的人是通过相互依赖的生产劳动取得财富,来满足其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各种需要的,而这种需要又是“人”的目的和活动,它和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人们通过劳动,把自然界所给予的原料改造成适合于满足他们多样化需要的形式,并且人还能对自己需要的情欲加以抑制。
第三,市民社会必须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组织,用“司法”维护市民所有权,以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
黑格尔宣称,对市民财产和人格的侵犯是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动,应当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这种社会危险和保障市民生命财产。
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增进个人特殊福利的组织,“如果说警察主要地以外部的方式保护和保全特殊利益的话,那么,同业公会主要是以社会成员的内部方式实现和促进特殊利益。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观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观一什么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马克思用“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和Bourgeoisgesellschaft”表达。
原主要指西欧中世纪末随着工场手工业出现的社会结构。
市民社会介乎国家与私人生活之间,是横向的经济、社会交往方式(区别于“管”与“被管”纵向结合方式),民众自主性社会组织和结构。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称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理解“市民社会”概念的变化: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较多使用“市民社会”。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谈到,但明显减少。
此后,马克思主张“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继承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采取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
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是认同的,并继承了这一思想。
“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
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后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一法哲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他处处从各种规定出发······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并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对矛盾”。
在中世纪时期,封建统治统摄一切,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特性发展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是不可能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依附于政治国家的,两者糅合为一体。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摘要】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关于社会中市民社会的发展和作用的理论。
本文首先对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其主要观点和研究重点。
然后探讨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参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
最后分析了市民社会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的讨论,可以更好地理解市民社会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形成、发展、政治参与、社会变革、作用、当代社会、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是一种关于社会组织和发展的重要理论,对于理解现代社会的运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市民社会的发展越发显得重要,而葛兰西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
本文将对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浅析,探讨市民社会的概念、形成与发展、与政治参与的关系、以及对社会变革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通过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市民社会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以及如何促进社会更好地发展和进步。
2. 正文2.1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概述葛兰西(Alexis de Tocqueville)是19世纪法国的政治学家和社会哲学家,他对市民社会的理论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由自发性的社会组织、自由结社和自愿参与构成的社会领域,其中市民通过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发挥积极作用,实现个人和集体利益的共同体。
葛兰西强调了市民社会的自组织性和自治性,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权力之外的第三领域,对政府实施监督和制约,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他指出,市民社会的形成有利于个人的公民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促进社会的民主化和现代化进程。
葛兰西还提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参与的关系,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参与的基础和支持,市民通过参与社会团体和组织来发声、表达诉求、实现政治权利,推动社会变革和改革。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认识市民社会的内涵、功能和价值提供了重要思想参考,对推动社会进步、民主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葛兰西(Alexis de Tocqueville)是19世纪法国的一位思想家和政治学家,他的代表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出了著名的市民社会理论。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它能够培养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意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对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浅析。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基础。
在他看来,政治权力的来源应该是社会的自发形成,而不是集权政府的授予。
市民社会是中间组织和公民社会活动的结合体,它由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参与的社会互动组成。
这些社会团体和组织承担着培育公民素质、增强公民自治能力的重要功能,它们是公民社会的基石。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能够培养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意识。
他指出,市民社会通过让公民参与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激发公民对自己和社会权利的意识。
在市民社会中,公民可以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并通过社团组织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诉求。
这种参与意识可以增强公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其在政治领域中行使权力奠定基础。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他指出,市民社会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减少了政府对社会的干预,从而降低了社会的冲突与紧张。
市民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不仅能够代表公民利益,还能够制约政府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保障措施。
他认为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稳定、透明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和社会参与的平等机会。
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引导,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提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应该是自发的市民组织和活动,而不是集权政府的授予。
市民社会能够培养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意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保障措施。
这一理论为我们理解市民社会的重要性和作用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的探析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的探析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理论,它旨在探讨市民社会的本质、结构和功能,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之间的关系。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社会观念,深刻地影响了当代社会科学和政治理论。
在当代,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于理解和解决当代社会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
本文将从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历史背景和当代价值三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分析。
一、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市民社会是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具有自主性、公民参与和自治管理的特征。
在市民社会中,公民可以通过各种自由结社、言论自由和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行使个人权利,参与公共决策,推动社会变革。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政府和家庭之外的第三个领域,是公民自主活动的场所,是实现个人自由和集体利益的重要空间。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和支撑。
在现代国家中,政府和市民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
市民社会通过公共参与和自治管理,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
政府也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为市民社会提供保障和支持,调节市民社会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还强调,市民社会是自发性和多样性的。
市民社会是由多种社会组织和公民团体自发组成的,它具有不同的目标、利益和理念。
在市民社会中,公民可以通过结社、群众行动和社会运动等方式,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
市民社会的多样性和自发性,为社会发展和变革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和资源。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包括:市民社会是公民自主活动的领域;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和支撑;市民社会是自发性和多样性的。
这些观点构成了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内容,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与20世纪中叶的社会变革和思想启示密不可分。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摘要】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其对现代社会的分析和批判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定形式,具有明确的定义、功能和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市民社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仍然对当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同时也提供了思考和借鉴的可能性。
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应对当代社会的新问题和挑战。
【关键词】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当代价值、定义、功能、发展、问题、挑战、未来展望、启示、借鉴、社会问题。
1. 引言1.1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概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他对现代社会结构和发展的重要思想之一,在当代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价值。
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市民自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和生产的社会形态,与政治领域和国家相互作用。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最为活跃和具有创造性的领域,是实现社会进步和个人解放的重要场所。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其发展现状和变化。
他也指出了市民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阶级分化、利益冲突等。
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理论分析,马克思提出了对未来市民社会的展望,认为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实现市民社会的真正解放和发展。
在当代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们可以借鉴马克思的思想,深入分析当代市民社会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我们也需要认识到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局限性,结合当代社会的特点,不断探索适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新理论和实践。
通过借鉴和发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当代社会的各种挑战,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 正文2.1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定义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指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经济领域,是一个由个人私有财产、自由竞争和市场交换构成的社会形态。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葛兰西(Alexis de Tocqueville)是法国资深政治家和社会学家,他在1831年来到美国旅游,之后写下了《论美国的民主》一书,该书被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哲学的奠基之作。
在该书中,葛兰西提出了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了社会、政治及文化等领域的关系以及这些因素对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市民社会理论是指某个国家中,个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一个社会领域,这个社会领域由各种社会组织、志愿者、非政府组织、职业团体等构成。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基于自由和协作的社会形态,是现代民主政治成功的基础。
对于葛兰西而言,市民社会的存在需要依赖政治社会的保护。
他认为,在一个良好的市民社会中,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之间需要维持一种清晰、稳定的分界,政治社会不干扰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而市民社会对政治社会维持监督和控制。
为了实现这种良性平衡,在葛兰西看来,政治社会必须能够保证市民社会的自由,同时市民社会需要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避免受到政治权力控制和干扰。
在葛兰西看来,形成一个良好的市民社会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素,即自治、互助和信任。
自治意味着市民社会是合法的自主性组织,它们的活动由市民自己决定,自我管理,不依赖于政治社会的行政干预。
互助代表着市民社会存在着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生态环境,市民组织之间不仅保持着高效地协作关系,同时也与政府部门形成有效的对话。
信任是维系市民社会生态环境的重要要素,市民社会之间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之间相互信任,是市民社会能够长期发展的保障。
总而言之,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了个体和组织在社会中的自我领导和互助,这是实现资本主义民主社会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稳定和公义的的重要保证。
市民社会生态系统在不断的演化和变革的过程中,需要政治社会的存在以及保证总体环境与秩序的稳定。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1. 引言1.1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简介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简介:葛兰西(Alexis de Tocqueville)是一位法国政治思想家和社会学家,生活在19世纪初。
他是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代表之一,其著作《论美国的民主》被认为是对市民社会理论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之一。
葛兰西在这部作品中深入探讨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发展和影响力,对市民社会的定义、特征、功能以及与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指一种自由平等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在现代国家制度和政治体系之外存在并与之互补的一个重要社会层面。
通过研究市民社会,可以深刻理解现代社会的运作机制和制约条件,同时也可以为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我们深入了解社会现实、推动社会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葛兰西对市民社会的定义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独立领域,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间层级。
他将市民社会定义为一个由自愿联合在一起的个人和组织所构成的社会网络,其中个人通过自主意志和互相协作来实现共同利益和价值的社会形态。
市民社会是一个自发的、非政治化的社会组织,其核心在于自愿参与和共同合作,而非强制性的制度或规定。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民参与以及实现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强调市民社会的自发性和民主性,并指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之间应该相互独立而互相支持,两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进步的关键。
【内容结束】。
2.2 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关系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在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相对独立但又相互渗透的关系。
市民社会是指由各种社会组织、组织和群体组成的社会领域,其中的资源主要来自于私人领域,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群体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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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发生变化并经历考验
公共领域作为一项原则被削弱了。不过,与这一倾向形成对照的是, 有一些基本权利却得到了扩张。让全体公众都有机会获取信息,这一 要求从国家机关扩展到了与国家打交道的一切组织。当这一要求得到 满足时,一个由有组织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就取代了那个业已 失去作用的由众多个别地联系起来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只有 这些有组织的个体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共交往的过程中去;只有他们才 能利用存在于形形色色的党派社团内部的公共领域的种种渠道,才能 利用程序公开化的过程,而程序公开化的目的正是要使各个组织能够 比较顺畅地与国家打交道。政治上的妥协必须通过这一公共交往的过 程而予以合法化。在实行大众民主的社会福利国家中仍然保存着公共 领域的概念,它要求通过私人个体之间的公共讨论而将权利理性化。 然而,随着公共领域自身的结构性转变,这一概念正面临着瓦解的危 险;在今日,它只有在一种变化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这意味着,社 会和政治权力必须在各个互相竞争的组织共同支配下加以理性的重组 ;并且,这些组织无论是在它们与国家,与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方面, 还是在他们的内部结构方面,都必须对公共领域作出承诺。
查尔斯-泰勒:三层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最基本意义的:当存在着不受国 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时,这就 是市民社会。 较严格意义的:当透过不受国家 支配的民间团体,社会可以完全 自我建设及自我协调时,这才是 民间社会。 作为对第二重意义的替代或补充 ,当这群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地左 右国家政策的方向时,这就是市 民社会了。
(详细见后页)
中古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社会观
一、欧洲中世纪时期的社会观 这是对西方历史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 许多观念之一。可以说,这观念要紧之处,是在于其否定式的论述形 式:社会并不是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的。“建立一个社会”背后的 问题是:一个社会的“身份”(identity)是谁赋予的?什么是一个 社会所必需,否则不成其为社会,或者完全变成另一个社会?在许多 文明和许多时代里,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答案都离不开政治结构。在古 希腊和罗马时代,人们认为,社会的身份是靠它的政治制度( politeia)而建立起来的。在罗马帝国,大一统局面是帝国政权压制 所有境内社会力量的结果,但却美其名曰天与人归。可见,只要人们 认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则仅这一点,已足使政权在原则 上可以向社会渗透。这样,面对皇朝政权的入侵时,社会便缺乏一种 抵抗的理论基础。当然,古希腊城邦的历史已证明,皇朝力量之所以 能征服社会,并非仅仅因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这种看 法。问题毋宁在于:一旦条件成熟,皇朝力量向社会逼近时,社会找 不到一种理论基础来制约皇权。欧洲中世纪的社会观,则不同于其古 代版本。在这里,政权只是众多机构之一,且并不显得太重要。例如 ,皇朝就其本身而言,是独尊的;但就宇宙而言,却是次要的。社会 并不等同于其政治组织,这是极重要的分离。这是其后民间社会理论 的起源之一,也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根源之一。
以上各页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2000年在上海
市民社会理论探源
查尔斯-泰勒的阐释
市民社会的历史因素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与国家分离的社会观 基督教的二元世界观:一个是世俗的皇权统治; 一个是精神的神权统治。彼此都不能取代对方。 法律上的主体权利观,确定宗主与藩属间各有权 责的契约关系 相对独立的城邦自治体 皇帝与诸侯的二元政治局面
宗主藩属制/城市自治/封建政治局面
三、法律上的主体权利观(legal notion of subjective rights) 我们应把这一点和欧洲封建制度里权力关系的独特性质联系起来。在 欧洲的封建制度中,对于宗主和藩属的关系,人们是当成契约来看待 的。宗主和藩属双方均有权责。宗主和藩属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 负责任,都会被视为同等的罪过。因此,藩属是基于一系列权责而效 忠于宗主,藩属所享有的特权,被视为一种财产。这就是西方的主体 权利观念的起源。最初,它只是成文法(positive law)的观念,直 至十七、十八世纪才被“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的原则取代 。而这就意味着:欧洲中世纪皇帝所面对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权 利和义务的混合体,这就迫使他们在采取重大行动前,必须得到藩属 的同意。 四、相对独立的城邦自治体的存在 五、中世纪的脆弱政治局面 综合三及四点所描述的特点,就形成了 欧洲中世纪的典型政治局面:为了徵得足够的资源来维持统治和发动 战争,皇帝只能动辄召集诸侯,但诸侯的支持是间歇和不稳定的。于 是,不仅在观念上社会和政治结构形成二元对立,在现实政治结构中 ,也出现皇帝/ 诸侯的两头政治局面(dyarchy)。
市民社会理论的两大传统
洛克传统
其中心特色在于:一方面它视社会为一个外在于政治的实体,人 们把社会当成一个“经济体系”,即由许多互相关联的生产、交易和 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它有自身的内在动态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 另一方面它视社会为一个表达公共意见的所在,它在历史上是前 所未有的:它既是完全在政治结构的渠道以外发展出来的,同样独立 于欧洲社会的第二个权力核心——教会。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二、基督教的二元世界观 欧洲中世纪社会观念中社会和 其政治组织的分离,在基督教教义中又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这是因为基督教视教会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原则上,基 督王国的子民都是基督徒,但这同样一群人却被两个社会 组织起来,一个是世俗的,受皇权统治;一个是精神的, 受神权统治。彼此都不能轻易取代对方。这自然开启了一 场永恒的斗争,其间,双方都曾提出过分的要求,包括教 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 1198 –1216)时教廷宣称 拥有全权(plenitudo potestatis)。尽管如此,教皇格 拉修斯一世(Gelasius I ?- 496)的双剑论(Two Swords),却成为双方的共识:上帝为不同目的而赐予人 类两个权力中心。出于某些原因,彼此都从属于对方,出 于另一些原因,彼此又超越对方。基督王国在本质上是“ 二心”的(bi-focal)。
SOCⅠ130099.1
西方社会思想史
于海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
10 市民社会理论
本章重点
本章再次以一当代学者的阐释为据,展开西方市民社会理 论的源流和核心观点,此为叙述方法的重点。 市民社会在西方既是历史经验又是规范原理,学生须把握 这两向度的区别;市民社会理论发源于西方历史,但并没 有统一的理论,多少派多少家向来见仁见智,所以本章取 查尔斯-泰勒的洛派与孟派的二分法,只是简明而非唯一 的分析理路,在此进路下重温托克维尔、黑格尔和马克思 的贡献及后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为一综合 话语和方便说法,重点仍在原典内容的把握,而非一固定 的叙述程式。
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模式: 公共权威/私人领域/公共领域
在最早的几部近代宪法中,有关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的 那些条款极好地勾勒出自由的公共领域的轮廓。它们确保 社会成为一个私人自主的领域,并将公共权威限定在少数 几个职能上。在这两个领域之间,宪法进一步确保了一个 私人领域的存在。这些私人个体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公 共团体。他们以公民的身份将资产阶级社会的种种需要传 达给国家,其目的是要以这个领域为中介,从观念上将政 治权威转变为“理性”权威。公众的一般利益成了衡量理 性权威的标尺。当私人个体的活动在市场上摆脱了社会强 制,在公共领域中摆脱了政治压力时,这种一般利益便根 据一个实行自由的商品交换的社会的种种预设前提而获得 了保障。
福利国家的公共领域模式
由于报刊宣传的广泛普及,公共团体不断扩展,终于越出了资产阶级 的范围。公共团体不仅失去了其社会的排他性,同时它还失去了资产 阶级社会制度以及相对较高的教育水准所造成的内聚力。迄今为止一 直局限于私人领域内的冲突闯入了公共领域。那些不能指望在一个自 我调节的市场中获得满足的群体需要现在倾向于由国家来进行调节。 公共领域现在必须对这些不同的需要进行居间调停,它成了不同利益 相互竞争的一个场所,而这类竞争往往又以暴力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 。那些显然在“街头压力”之下形成的法律已经很难再被理解成是出 自私人个体通过公共讨论而达成的共识了,它们或多或少不加掩饰地 成了诸多冲突的私人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与国家打交道的社会组织 无论是以政党为中介,还是直接介入政府的行为过程,均在政治的公 共领域内活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彼此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条件下 ,不仅政治当局开始在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内发挥某些特定的作 用,而且相反地,社会力量也承担起了各种政治的功能。这就导致了 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各大组织竭力与国家、并且也在它们彼此 之间达成政治上的妥协,只要有可能,就将公共领域排除在外。但是 ,与此同时,各大组织表面上又必须摆出公开性的姿态,以确保自身 从广大民众那里获得至少是全民表决式的支持。
黑格尔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综合
Hegel: 市民社会是独立而不 自足的领域。不仅构成市民 社会的经济活动过程需要接 受调节,而且市民社会本身 只能通过与国家这更高层的 组织结合,才能避免被毁灭
托克维尔用公民社团生活领域界定市民社会
托克维尔把“civil society”界定为介 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活跃的公民社团生 活领域,实际上提出了一种“civil society”理论的三分法。托克维尔对强 大的国家和多数人的暴政都保持警惕, 并且认为社团是对抗它们的最强有力的 堡垒。建立一种由自我管理的社团组成 的活跃的公民社会是必要的。那样一种 公民社会培育公民意识,监督国家行为 。它有利于权力分配并且可以为公民直 接参与公共事务提供相应的机制。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42页
公共领域: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论
“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 域,在该领域中,我们能够形成某种类似于公 共舆论的东西。凡是公民都享有参与该领域之 活动的充分保障。不同的私人个体通过交谈行 为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共团体。在他们之 间的每一次交谈活动中,都产生出公共领域之 一部分。因此,他们既不像商业人士或专业人 士在处理私人事务时那样行事,也不像一个立 宪秩序中的成员那样在国家科层组织的法令制 约下活动。当公民们不受任何限制地——亦即 在集会、结社自由以及表达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得到保障的条件下——就大家共同关心的事情 进行交谈时,他们便是以一个公共团体的身份 在活动,那就需要有某种特定的手段来传播信 息,并对信息接受者施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