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再生墨盒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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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产品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例外-知识产权中的权力穷竭原则

知识产权产品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例外-知识产权中的权力穷竭原则

知识产权产品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例外|知识产权中的权力穷竭原则权利穷竭原则基于解决同一载体上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冲突而产生,但是在适用中存在三种例外情形:未进入流通领域的知识产权产品;一次性用尽的知识产权产品;网络环境下无实体形存在的知识产权产品。

一、权利穷竭原则的涵义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

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领域以后,其他人再次转让的行为不受权利人的控制,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权利穷竭原则兴起于20世纪中叶的欧洲,早在1965年,联邦德国即在其《版权法》中规定了“首次销售原则”:“一旦作品的原本或者复制品经权利人同意在本法律适用地域内销售该物品,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进入了流通领域,则该物品的进一步销售被法律所认可。

”西方法学家将这种规定称为专有权在“销售领域内的穷竭”,又称为“权利的一次用尽”,此后,英国、奥地利等国分别在版权领域对权利穷竭做了规定,随着该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商标权、专利权等也分别被纳入其中,时至今日,权利穷竭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法中平衡物权和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权利穷竭原则的法理根据权利穷竭原则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平衡物权和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载体上的冲突。

以著作权为例,作者将载有其作品的书籍投入市场后,获得了经济上的回报,而购买书籍的消费者则获得了作品的载体书籍的所有权。

消费者对书籍进行阅读,属于对物的使用,不与作者的权利发生冲突;但是,当消费者对书籍再次销售时,在外观上会与作者的发行权发生冲突。

如果此时仍然赋予作者干涉书籍转让的权利,就会影响作品的流通,同时对消费者的物权也会产生不合理的侵犯,为了平衡,法律创设了权利穷竭制度,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物权要优于作者的发行权得到保护。

倾斜保护的原因主要基于两点:从合理性的角度,作者的著作权已经在作品的第一次销售中通过获得的经济报酬得到了体现,不应该在以后的流通环节中重复获益;从权利特性的角度,版权是控制再现作品内容的行为,在著作权的各项权能中,除发行权外,其他权利均以控制作品内容的“再现”为目标:复制权控制制作作品有形复印件的行为;表演权、广播权和展览权控制通过身体、机械装置等手段再现作品内容的行为,演绎权控制以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再现作品内容的行为。

珠海纳思达公司等应诉墨盒337调查案启示

珠海纳思达公司等应诉墨盒337调查案启示

珠海纳思达公司等应诉墨盒337调查案启示【案情简介】2006年注定是我国墨盒产业不太平的一年。

先是2月27日爱普生公司对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数家墨盒生产企业提出“337调查”申请,而后,在同年8月1日,爱普生“337调查”案件尚未出现初裁结果时,惠普公司也对纳思达集团下属的3家公司提起了“337调查”申请。

一、爱普生墨盒“337调查”案概述(一)“337调查”的发起2006年2月17日,爱普生波特兰有限公司、爱普生美国公司和精工爱普生公司3家公司向ITC提交申请书,指控中、美、德、韩共24家公司向美国出口和在美国销售的墨盒侵犯其在美国的9项专利权。

上述涉案专利情况如表2-5-1所示。

爱普生公司申请ITC签发普遍排除令或针对被申请公司签发普遍排除令,禁止这些公司和所有相关公司在美国境内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进口、销售、分销、营销等行为。

此次涉案24家公司名单中,涉及我国的企业共17家,主要有珠海纳思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磁电有限公司和深圳惠尔联贸易有限公司。

表2-5-1爱普生墨盒“337调查”涉案相关专利简介序号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名称涉及权利要求1 U S5615957 1997/04/01点矩阵打印机墨水供应装置第7项2 U S5622439 1997/04/22点矩阵打印机墨水供应装置第18、第81、第93、第149、第164项3 U S5158377 1992/10/27点矩阵打印机墨水供应系统第83、第84项续表序号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名称涉及权利要求4 U S5221148 1993/06/22带有墨水吸收装置可以有效吸收墨水的点矩阵打印机墨盒供应系统第19、第20项5 U S5156472 1992/10/20带有减压时墨水吸收装置的点矩阵打印机墨盒供应系统第1项6 U S5488401 1996/01/30喷墨记录仪器与墨盒相关第1项7 U S6502917 2003/01/07喷墨打印仪器与墨盒相关第1、第2、第3、第9项8 U S6550902 2003/04/22喷墨打印仪器与墨盒相关第1、第31、第34项9 U S6955422 2005/10/18喷墨打印仪器与墨盒相关第1、第10、第14项(二)立案2006年3月23日,ITC正式立案,“337调查”案卷号为337-TA-565。

关于墨盒案的思考[6页]

关于墨盒案的思考[6页]

关于墨盒案的思考作者姓名:王晓丽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信发明审查部摘要: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是专利法第33 条规定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本文通过对于墨盒案的详细介绍,分析并比较各级专利行政单位在本案中关于修改超范围的具体作法、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原则,阐述了如何确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从而给出启示以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和专利的审查质量。

关键词:修改超范围,记载的范围,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明确推导提起著名的“墨盒案”,相信专利界内的大多人士都不会陌生。

这是一场对专利权人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名称为“墨盒”的专利权进行的无效诉讼案,期间经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历经的次数之多、且各次判决的结论差别之大,在专利界实属少见。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知行字第53号》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业内各界人士的热议,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反对者也颇多。

这是因为最高法院的裁定颠覆了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长期遵从的一系列审查规定和原则,在大家看来,原申请中仅记载了“半导体存储装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改为“存储装置”,而存储装置涵盖的范围远大于半导体存储装置,这样的修改如果说没有超出“记载的范围”似乎是不可以理解的。

这就不禁令人不解,如果这么容易就能够判断出该结论,为什么要经过数次判决、又为什么让最高法敢于“冒天下大不韪”得出一个令人费解的结论呢?所以,“墨盒案”尽管不像是美国司法判例法中的案例那样起到至关重要的参照作用,但是时至今日,在进行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讨论时,该案例仍会首当其冲地被提及,可见其影响的深远。

下面我们通过回放该案例来理解专利法第33条,以期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和专利的审查质量。

一、案情回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3日授权公告了名称为“墨盒” 的00131800.4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专利侵权判定中修理与再造的界定_以Cano_省略_cleAssist再生墨盒案为

专利侵权判定中修理与再造的界定_以Cano_省略_cleAssist再生墨盒案为

打印机厂 商 一 般 采 用 低 价 销 售 打 印 机 而 在 其 墨 盒 等 耗 材 标准: “原审法院关于是否可以行使专利权的判断标准, 以
上获利的商业模式, 为抵制中国通用耗材企业的壮大, 这 及基于此做出的本案专利权的行使不受限制的判断, 与
些打印巨头不惜高举专利大棒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继中国 法律规定不符, 故不予采纳”。
Assist 不服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二
审判决, 认为其在事实的认定上存
在错误, 且认定侵权的理论有失妥
当, 遂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5]。
2007 年 11 月 8 日, 日本最高
法 院 第 一 法 庭 就 Recycle Assist 公
司不服佳能打印机墨盒再生品专
利侵权诉讼案二审结果的上诉做
出终审判决, 维持了知识产权高等
打印耗材企业集体遭遇美国“337 案”之后, 又 遭 到 了 日 本
2. 涉案产品及方法的技术特征
另一打印巨头佳能的专利打压。2
( 1) 本案发明的技术特征 3
佳 能 公 司 享 有 名 为 《液 体 收 纳 容 器 、该 容 器 的 制 造 方
( 二 ) 佳 能 公 司 诉 R ecycle Assist 公 司 专 利 侵 权案要点
( 2) 诉争产品的生产过程 4 Recycle Assist 公司销售的再生墨盒的生产过程如下: ①在本案墨盒本体的液体收纳室之上开口以便清洁及注 墨, ②清洁本案墨盒本体内部, ③采取措施防止从本案墨 盒本体的墨水供给口处漏墨, ④从上述①的开口处, 向超 过负压发生构件收纳室的负压发生构件的压接部界面以 上, 及液体收纳室全体, 注入墨水, ⑤封闭上述①的开口及 墨水供给口, ⑥添加商标。 通过对本案墨盒本体内部的清洗, 冲洗掉固着的墨 水, 从而恢复在压接部界面处形成阻碍空气流动的分隔 壁之机能。另外, 随着注入液体收纳室里的墨水趋于饱满, 在负压发生构件收纳室中, 第 1 负压发生构件与第 2 负压 发生构件之间的压接部界面保持墨水。 3.主要争议焦点 5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佳能公司对 Recycle Assist 公 司 进 口、销售的再生墨盒是否权利用尽, 如果权利用尽, 那么再 生墨盒就属于正常的修理, 是允许的。如果是超出了权利 用尽的范围再造了专利产品, 那么就是侵犯了佳能公司的

“再生墨盒”有望突破“专利壁垒”

“再生墨盒”有望突破“专利壁垒”
“ 入 门槛 ” 进 。
次使用 高价 原装墨盒 时 ,已经 支付
了专利 费 、开发 费 ,而再 生墨 盒起码
“ 卖打印机不赚钱 ,真正赚钱的是 是 第二 次使用 ,就 不必 为跨 国公 司多 墨盒等打 印耗材 。 ”陈荣向 《 中国经济 周 刊 》披露 ,“ 由于打印机本身赚不 了 缴专利 费 。而 且美 国、 日本 等大力推
次 ,耗材的再利用率达 4 % 5 %。 0 O 鉴于洋品牌 厂商 一再警 告 ,“ 不使
行再生 墨盒 的 国家 ,都 曾 明确告知 打 用原装墨盒将不负责售后 ” 。陈荣 向记 印机公 司在销 售原装 墨盒后 ,不得滥 者特别指 出:“ 在提供再 生墨盒时 ,我
用专利 法 限制 墨盒再 使用 。现在再生
有 把瓶 扔掉 ,而 是重新 灌 了花茶。如
让 环境保 护实 现 “ 害化 、减量 化 、 无
资 源化 ” ,而 再 生 耗材 可 以节 约 9 % 5 的能源和 6 % 的原材料成本。 5 国外一份 调查报 告显 示 ,美 国国 内喷墨打 印机 的墨盒平均重复使用 45 . 次 ,激光打印机的墨盒一般重复使用 5
他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 ,“ 我买 了 瓶 ‘ 哈哈 ’矿泉 水 ,喝 完后 ,没 娃 果还是 用 ‘ 哈哈 ’的 品牌 去销售 , 娃
中国计算 机行业 协会耗材 专委会 秘书 长龚滨 良指 出,治理墨盒 等耗材
问题 的惟一 出路 就是从事 再生制 造,
再 生 墨 盒可 以避 开 专利
业 界人 士披露 , 目前 国内耗材 行 那 就是 侵权 ,但 我用 的是 自己花茶 的 业 几乎被 惠普 、爱 普生 、佳 能等洋 品
牌 “ 一统天下 ” ,掌控着绝大多数专利 品牌 ,那就不是侵权了。 ” 对此 ,业 内专 家认 为 ,消 费者第

我国的废旧硒鼓木盒回收和处理现状的研究

我国的废旧硒鼓木盒回收和处理现状的研究

我国的废旧硒鼓木盒回收和处理现状的研究【引言】随着全球化电子信息时代的来临,作为计算机最基本外部输出设备的打印机也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人们的工作、生活的每个角落。

2010年以来,我国每年废打印机产生量约为4000多万台,预计废弃硒鼓数量将达7500万个【1】。

由于缺乏相关监管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制延伸制度,目前除少数企业外,我国打印机耗材硒鼓墨盒的管理和处理处置过程处于混乱无序状态。

废弃硒鼓墨盒中含有大量铝、铁、塑料等可再生资源,同时也含有剩余碳粉、墨水【2】。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并对人体健康带来影响【3】。

1.我国废旧硒鼓墨盒回收处理现状国外发达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耗材回收工作,对耗材再生利用有成功的经验。

在美国【4】,从事打印耗材回收的企业近10000家,其中循环再造碳粉盒的机构就有数千家,每年可循环再造400万个碳粉盒,减少了3.8t废弃物,年产值达100多亿美元。

美国每年有7000多万个硒鼓需求,有上千家再利用企业,8万人从事此项工作。

费硒鼓墨盒回收处理需按《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但由于废旧打印机不属于家电以旧换新范围,无回收补贴,废打印机的回收量远远小于废电视机等享受补贴的电子废物回收量。

另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目前未将废旧打印机列入补贴目录;因费硒鼓墨盒资源化潜能高,社会整体上呈现出费硒鼓墨盒回收率高,但缺乏专业回收体系,回收队伍以分散或流动回收为主的现状,仅少数企事业单位主动付费委托正规拆解处理企业回收。

面对国内打印耗材的回收现状,部分学者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和研究。

橡树、双同【5】对北京地区墨盒回收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现有的墨盒回收渠道所造成的危害——假冒墨盒泛滥。

安禾生【6】在分析硒鼓墨盒目前的使用情况及硒鼓墨粉对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绿色打印耗材的概念,强调废弃的硒鼓墨盒必须回收。

林朝晖【7】经过实地调查发现了墨盒高价回收背后的利益链条——假冒硒鼓墨盒。

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从再生墨盒案谈起图文稿

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从再生墨盒案谈起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从再生墨盒案谈起胡开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7-1关键词: 专利产品/修理/再造/专利侵权内容提要: 专利权人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使用人可以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进行使用和修理,但不能进行专利产品的再造。

在区分修理与再造行为时,应当坚持兼顾专利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和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

我国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当首先界定修理与再造的定义,并考虑专利产品的报废程度、维修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

近年来,美、日等国相继发生了一系列与专利产品维修有关的专利纠纷案件,引起各国知识产权学界的广泛关注。

特别是最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的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件,在我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广大的修理企业的生存问题。

专利产品的维修问题,既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的大小,更涉及到专利权用尽理论的适用范围,还涉及到专利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

所以,该问题不仅是当前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更是一个难点问题。

基于此,笔者将以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件为例,结合国外司法实践探讨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这一问题,以便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日本佳能公司生产销售BCI-3e喷墨墨盒,中国境内某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收集这些墨水用尽的墨盒,将它们重新灌墨制成再生墨盒并出口到日本,由RA公司(即Recycle·Assist公司)销售。

2004年4月,佳能公司以RA公司进口、销售的再生墨盒侵犯其JP3278410号日本专利为由提起诉讼。

JP3278410号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有两个:一个是产品权利要求1,一个是方法权利要求10。

专利产品的修理与专利侵权问题探讨_从日本再生墨盒案谈起

知识产权3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1我国喷墨墨盒产量巨大,据统计,仅2005年就生产了8394万套,且年产量以20%~30%的快速增长势头逐年剧增。

目前全球35%的墨盒在中国生产。

随着各类打印、复印设备的增加,每年消耗的耗材价值在急剧上涨,因而,耗材行业将是中国继家电、I T 、医药保健品后的又一快速发展的行业。

知识财富工作室:爱普生专利侵权纠纷凸显国内企业尴尬处境,www .chinabyte .com /126/2100626.sht m l 。

2知的财产高裁平17( )10021号;《判例 》1200号,第90页;《判例时报》1922号,第30页。

3相泽英孝:《知识产权法判例的动态》,《 》第1313号;涩谷达纪:《知识产权法判例的动态》,《知财年报2006》NBL 第116号。

加藤γ:《知识产权学说的动态》,《知财年报2006》NBL 第116号。

4超青:《再生墨盒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6月21日,第7版。

5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4月27日,优先权日:1998年5月11日,授权日:2002年2月15日。

专利产品的修理与专利侵权问题探讨———从日本再生墨盒案谈起■ 张 玲3摘 要:日本再生墨盒案使人们的学术目光再次聚集在专利产品的修理与专利侵权的问题上。

专利产品在被合法投放到市场后,所有权人对专利产品进行的修理行为,到什么程度就成为违法的再造,该案一、二审判决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笔者主张:应在全面把握权利用尽、制造等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争议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关产业的自由竞争、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从宽认定修理。

关键词:专利产品 修理 再造 权利用尽 专利侵权 佳能股份公司(原告)诉 ・股份公司(被告)进口、销售再生墨盒专利侵权一案颇具代表性,其判决结果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将直接影响到通用耗材乃至修理、再生行业的发展。

1为此,在二审中,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非常重视,启用大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于2006年1月31日作出判决。

揭秘潜规则:废旧硒鼓墨盒“重生”记

揭秘潜规则:废旧硒鼓墨盒“重生”记“马路游击队”负责回收黑工厂负责“美容”废旧硒鼓墨盒“重生”记当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行政人员小李把佳能41墨盒给一个在中关村鼎好商城楼下收墨盒的人时,收墨盒的报出了30元钱的“高价”,并说这个墨盒已经被做过手脚了。

小李当时一愣:“什么,刚从喷墨打印机里拿出的墨盒,你竟然说已经被做过手脚。

”带着几分疑惑,他最后没有卖。

过了没几天,他在中关村太平洋商城下碰到了另外一个收墨盒的人,收墨盒的说,只能给20元,也说这个已经被做过了,最后收墨盒的勉强把价格涨到25元。

虽然依旧没有卖,但是小李已经怀疑:我的墨盒是全新正品吗?真的被人动了手脚吗?虽然怀疑这些墨盒是假冒产品,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小李最终还是将这几个墨盒以40元的单价成交给回收者。

他所不知道的是,这几个墨盒很有可能再次回到自己手中,而且是以“全新原装正品”的名义。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像这样被“高价”回收的硒鼓墨盒,经过翻新之后,再次被“高价”出售,形成了一条从回收到销售的完整产业链。

这样的产业链,竟然还伴随着超高的利润,成为整个打印耗材行业公开的秘密。

活跃的“马路游击队”“高价回收硒鼓墨盒”,天桥上、马路边、地铁旁……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这8个字随时都会映入你的眼帘。

为啥这些平时在消费者眼中一文不值的废旧硒鼓墨盒,会有人“高价”回收呢?回收之后,它们又会被用来干什么呢?记者决定一探究竟。

似乎每个与IT(信息产业)相关的角落,都有他们的影子。

在北京,当然属中关村的IT最火。

这里回收硒鼓墨盒的人也最多,几乎是“五步一岗、十步一哨”,他们身边的地上一般都放着一块硬纸板,上书“高价回收硒鼓、墨盒”,其中“高价”二字字体格外的大,很是醒目。

11月14日,记者假称是一个公司的文员,拿着一个废旧的墨盒,与其中的一个回收人员做起了“生意”。

看完记者手中的墨盒,这位回收者很熟练地报了一个价格:30元。

看到他的老练,记者很是诧异,于是不解地问道:为啥这个墨盒这么便宜?“型号越新价格就会越高,划得厉害的就是废品了,一般不收。

有关墨盒再填充及墨盒装机检测的技术探讨

有关墨盒再填充及墨盒装机检测的技术探讨作者:周文鑫来源:《山东工业技术》2018年第24期摘要:墨盒作为喷墨打印机中用来存储墨水的关键性打印耗材,由于原装墨盒价格昂贵,人们希望对墨盒进行再填充以多次使用;而在将墨盒重新装载至打印机之前,需进行检测以避免墨盒置错,并对墨盒的种类及墨水剩余量数据进行获取,本文从上述两方面进行相关技术探讨。

关键词:墨盒;再填充;注墨;负压;装机检测;芯片;防置错;电连接;光学DOI:10.16640/ki.37-1222/t.2018.24.2041 概述喷墨打印机通常是由用于容纳墨水的墨盒提供墨源,经由墨水流动通道将墨水输送至记录头中,并在打印信号的驱动下将墨水从记录头上的喷嘴喷射至纸张等记录介质上,以完成字符或图形的记载。

按照记录头与墨盒的配置关系,喷墨打印机墨盒包括两种类型:一体式墨盒和分体式墨盒。

一体式墨盒的记录头与墨水储存室合二为一,且记录头设置在墨盒的出墨口上;分体式墨盒的记录头与墨水储存室相互分离,墨水储存室仅容纳墨水,而记录头则设置在喷墨打印机的字车上。

由于一体式墨盒的记录头容易损坏,且记录头的价格较高,越来越多的用户倾向选择分体式墨盒。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分体式墨盒,其结构为:墨盒包括负压腔及墨水腔,两腔之间通过一连通口连接,且负压腔中设有用于产生毛细力以保持墨水的海绵体及与打印机供墨针相连接的出墨口,墨水腔中设有一注墨口。

若该分体式墨盒墨水耗尽后直接丢弃,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

为此,优选的方式是:对耗尽墨水的墨盒进行二次墨水填充,使其获得二次使用价值。

而在墨盒再填充后,为了将墨盒重新装载至打印机使用,在此之前,需要通过打印机与墨盒进行电连接检测以避免墨盒置错,并对墨盒的种类及墨水剩余量数据进行读取从而实现对墨盒的二次使用。

本文针对有关墨盒技术的上述两大块进行阐述,即从再生墨盒以及墨盒装机检测的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进行简要分析。

2 墨盒再填充技术现有的墨水生产系统中,需要将墨罐中的墨分装到不同规格的墨盒中,但国内仍有部分墨水生产厂家采用原始的人工手动灌墨的方法,即通过管道将墨引导至墨盒中;但由于不同规格的墨盒容量不一,灌墨时要根据容积和管道的流速测算灌满墨盒所需时间,其缺点是容易过量溢出造成浪费,且劳动强度大,溢出的墨对车间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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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消费者可以对专利产品进行正常的使用。那么,使用中的修理是否合法呢?从修理的目的来看,修理是对已损害的专利产品进行维修,以恢复其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修理不等于产品的制造,从本质上讲,修理是产品使用中的一个环节。所以,按照专利权用尽理论,专利产品合法取得后的修理也是正当的。因此,多数国家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专利产品修理的正当性。
——从再生墨盒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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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生墨盒案谈起
胡开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教授
关键词: 专利产品/修理/再造/专利侵权
内容提要: 专利权人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使用人可以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进行使用和修理,但不能进行专利产品的再造。在区分修理与再造行为时,应当坚持兼顾专利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和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我国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当首先界定修理与再造的定义,并考虑专利产品的报废程度、维修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
如果使用人以修理为借口而对专利产品的结构进行改造,实现了专利产品的“再造”,则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因为,修理的本质在于维持原有产品的寿命,而“再造”的本质在于生产一个新的专利产品。只有专利权人才享有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如果法律上允许他人随意再造专利产品,则专利权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专利权人也不愿意将产品投放到流通领域,这就与设立专利权用尽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三、国外关于专利产品修理、再造行为的区分标准
专利产品的购买人对于专利产品的修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权利要求范围以外部分的修理,这种修理不应作为专利侵权来对待;另一种是权利要求范围内的部分的修理,此时就需要区分修理与再造行为。如果购买人对专利产品的维修不是正常的维修,而是生产了专利产品,则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但是,要从法律上区分修理与再造的界限是非常困难的。正如美国的一个上诉法院在审判时曾经指出,“试图在这个问题上制定一个规则是不可行的,也是不明智的,因为专利发明数量巨大,情况各异。……修理与再造的认定更多地依据通常意识和理智判断,而不是技术规则和定义。” [5]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专利产品修理的案件较少,理论界对该问题讨论不多。下面,笔者以美国和日本的司法实践为例来展开讨论。
该案件涉及如下几个问题:修理的含义是什么?修理与专利产品的再造是什么关系?如何判断专利权的用尽范围?
二、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取得了专利产品的制造权。所谓制造,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委托他人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即制造的本质是“新产品的生产”。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可以购买并自由使用。但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专利产品往往会发生损坏。此时,使用人可能会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以便对其重新利用。所谓修理,是指“为维持或恢复机器最初运动(运转)状态而采取的行为” [2]。修理发生的前提是原专利产品不能发挥其功能,在修理中有时需要更换零件,有时则不需要。
一、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
日本佳能公司生产销售BCI-3e喷墨墨盒, 中国境内某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收集这些墨水用尽的墨盒,将它们重新灌墨制成再生墨盒并出口到日本,由RA公司(即Recycle·Assist公司)销售。2004年4月,佳能公司以RA公司进口、销售的再生墨盒侵犯其JP3278410号日本专利为由提起诉讼。JP3278410号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有两个:一个是产品权利要求1,一个是方法权利要求10。 产品权利要求的主要技术特征为要素H与K,要素H为“所述压接部界面的毛管力比第1及第2 负压发生构件的毛管力高”;要素K 为“向负压发生构件收纳室填充无论墨盒如何放置整个压接部界面可以保持一定量的液体”。一审法院认为灌墨不属于新的生产,专利权用尽,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佳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专利权不用尽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专利产品寿命终结后再使用它,属于专利权不用尽;第二种是更换或者修理专利产品的本质部分,使它再延续它的生命,这属于专利权不用尽。本案承认墨盒仍然有使用寿命,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第二种专利权不用尽的类型——“修理或更换了本质部分”,即再灌墨恢复了要素H和K。二审高等法院同时认为被控侵权物侵犯了方法权利要求。因此,该法院判决RA公司侵犯了佳能的专利权。R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现已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1]
关于修理的合法性,理论上通常用专利权用尽理论来解释。所谓专利权的用尽,是指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的销售或使用,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且不构成专利侵权。确立该理论的意义在于促进专利产品在市场中的流通,如果每次专利产品的流通都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则专利产品的流通就会受到妨碍。 [3]另一方面,当专利产品投放市场时,专利权人通过行使销售权,已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润。即使消费者购买专利产品再予以转手,专利权人的利润也不受影响。 [4]因此,承认专利权的用尽理论,既无损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促进了商品的流通,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当然,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当注意,专利权用尽的对象应该是合法投放到市场的商品,而不是侵权商品。
近年来,美、日等国相继发生了一系列与专利产品维修有关的专利纠纷案件,引起各国知识产权学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最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的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件,在我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广大的修理企业的生存问题。专利产品的维修问题,既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的大小,更涉及到专利权用尽理论的适用范围,还涉及到专利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所以,该问题不仅是当前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更是一个难点问题。基于此,笔者将以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件为例,结合国外司法实践探讨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这一问题,以便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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