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从再生墨盒案谈起().docx
专利侵权案例及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
然而,在专利保护方面,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专利侵权案例为例,分析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项名为“智能安防系统”的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获得授权。
该发明涉及一种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智能安防系统,能够实现对多个监控点的实时监控和远程报警。
甲公司将该发明应用于其安防产品中,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2017年,乙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智能监控系统”的产品,该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产品涉嫌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发明专利证书,证明其享有专利权;2. 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明其技术特征;3. 乙公司产品的宣传资料,证明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存在相似之处;4. 市场调查报告,证明乙公司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存在竞争关系。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存在部分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所持有的发明专利已依法授权,其享有专利权。
乙公司的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甲公司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因侵犯甲公司专利权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专利侵权的主要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等侵权行为。
2. 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利润损失、合理费用等。
3. 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专利侵权案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 一、专利侵权概述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在我国,专利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专利侵权诉讼等。了解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专利侵权的认定、处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的;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使公众认为该产品为专利产品;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其专利标识,使公众认为该使用与专利权人有关;
(5)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专利号; (6)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对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4)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 三、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1.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专利侵权案件的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专利侵权案件的证据规则 1. 专利权人的证据 专利权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专利证书; (2)专利说明书; (3)专利权人的授权证明; (4)侵权行为的证据。 2. 被侵权人的证据 被侵权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被侵权人的授权证明; (2)侵权行为的证据;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 举证责任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和被侵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专利权人和被侵权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1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1专利侵权分析报告1一、引言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制造、销售或进口被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方法。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专利侵权将会对其商业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及时识别和应对专利侵权行为。
本报告将对一些具体案例进行专利侵权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背景三、专利侵权分析1.确定专利权人和侵权方首先,我们需要确定专利权人是我们公司,侵权方是竞争对手。
通过查询相关文献和专利数据库,我们确认了我们拥有该技术的专利。
2.确定侵权产品或方法3.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符合专利要求接下来,我们需要分析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符合我们专利的技术要求。
我们仔细阅读了专利文件,确定专利中的要求和技术特征。
然后,我们对侵权方的产品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其产品与我们专利中的要求和技术特征高度一致。
4.判断专利的有效性与保护范围进一步,我们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我们仔细研读了专利文件,并进行了相应的检索。
我们发现专利的技术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是新颖的,同时也具备明显的创新步骤。
此外,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得到了有效的扩展和限制,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5.分析侵权行为的损害程度对于专利侵权行为,我们还需要分析其对我们的商业利益造成的具体损害。
我们通过市场调研和销售数据分析发现,由于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我们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已出现明显下滑。
四、建议基于以上的专利侵权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1.聘请专利律师我们建议聘请专业的专利律师来代表我们处理这起侵权案件。
专利律师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我们制定有效的法律策略。
2.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书我们应当向竞争对手发出正式的停止侵权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我们的专利技术。
这将为我们争取更多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提供必要的证据。
3.考虑诉讼方案如果竞争对手拒绝停止侵权,我们可以考虑提起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将提供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专利侵权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专利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某项技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2年获得授权。
2016年,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生产的某款节能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具有高度相似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乙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一)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1. 专利权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许可实施、转让、实施专利权以及获取报酬等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其专利产品的权利。
2.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生产的节能设备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具有高度相似性,且乙公司明知甲公司享有专利权,却仍然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
(二)被告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节能设备。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甲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乙公司的侵权获利,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专利产品再制造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专利产品再制造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专利产品再制造是指基于已经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通过对其进行拆卸、修复等操作,从中获取已经失效或者从未失效的零部件,再进行组装、加工等操作,制造出新的产品。
这种再制造的方式,可以大大降低原产品所需要的资源、能源等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环保和资源的回收利用。
然而,专利再制造活动中可能涉及到侵犯产品的专利权问题,而这种侵权的行为将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失。
因此,本研究将围绕专利产品再制造的专利侵权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探究专利再制造行为与专利权的关系,分析可能存在的侵权情况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企业和政府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促进专利再制造的可持续发展。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围绕专利产品再制造的专利侵权问题展开研究,具体内容包括:(1)专利再制造的概念和发展现状分析;(2)专利再制造中可能存在的侵权情况分析;(3)专利再制造的法律规制及相关法律条文分析;(4)专利侵权问题应对措施研究。
2.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进行深入探究。
具体方法包括:(1)搜集和研究有关专利再制造的相关文献资料,对专利再制造的概念、发展现状、专利侵权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2)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一定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其对于专利再制造行为的看法和态度,以及其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3)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专利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案例发生的原因、解决方案等问题,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借鉴。
三、研究预期成果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针对专利再制造的专利侵权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促进专利再制造行业的健康发展;(2)揭示专利再制造活动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意见;(3)为企业和个人培养专利意识和保护意识提供参考,帮助其规避专利侵权风险。
专利的侵权与无效判定(案例分析)

专利的侵权、无效判定(案例)
专利侵权的定义
如何判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以专利部门授权的授权公告文本、无效宣告决定、行政判决为准。
(优先顺序依次递减)
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相同侵权
等同侵权
等同侵权,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
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
捐献原则
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未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人放弃了该技术方案。
禁止反悔
在专利授权或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制性修改或意见陈述放弃的保护范围,是不能再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例
变劣发明
指改变专利的某个技术特征,使产品的技术效果不如专利产品。
减少技术特征:不侵权;
替换技术特征:是否适用等同原则,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争议
案例
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无效案例
结束!。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模板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模板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涉嫌侵权的专利进行分析和评估。
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技术进行非法使用或实施。
本报告将采用逐步思考的方式,从几个关键方面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2. 专利权分析首先,需要对涉嫌侵权的专利进行详细分析。
以下是对专利的要点分析:•专利名称:[填写涉嫌侵权专利的名称]•专利号:[填写涉嫌侵权专利的专利号]•发明人:[填写涉嫌侵权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人:[填写涉嫌侵权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描述:[对涉嫌侵权专利的技术进行简要描述]通过对专利权的分析,可以确定其在技术领域中的独特性和创新性。
这将是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重要依据。
3. 侵权行为描述接下来,需要详细描述涉嫌侵权的行为。
以下是对侵权行为的要点描述:•侵权行为概述:[填写涉嫌侵权行为的概述,包括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侵权方身份:[填写涉嫌侵权方的身份信息,如公司名称、个人姓名等]•侵权行为证据:[列举涉嫌侵权行为的证据,如文件、合同、产品样本等]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描述和证据的收集,可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4. 专利权范围分析在确定侵权行为后,需要对专利权的范围进行详细分析。
以下是对专利权范围的要点分析:•专利权主权要求:[列举专利权主权要求,即专利权人对技术的权利范围]•专利权范围边界:[分析专利权范围的边界,与侵权行为进行对比]通过对专利权范围的分析,可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专利权的权益范围。
5. 侵权分析最后,根据专利权范围和侵权行为的分析,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
以下是对侵权行为的分析要点:•专利权是否有效:[评估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无效性的可能性]•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范围:[评估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专利权的权益范围]•侵权行为的影响:[评估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的影响,如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等]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对涉嫌侵权行为的初步评估。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法
第11条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被告,一方面由于其财务帐册一般很不规范,另一方面也为了体现对故意侵权的惩治 力度,因此可以按照产品销售利润计算赔偿额。
另外,在以被告获利确定赔偿额时,还应当注意原告专利在侵权产品中所起作用或所占位置,原告专利只在 侵权产品的某一小部分上被实施的,例如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只在被告产品包装的某一部分上被使用,则不宜将 被告销售该产品的所有利润都确定为侵权赔偿额。
其次,该规适用予 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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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条件
1.该实施行为发生在该项专利权授权以后的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 2.该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3.该实施行为未经专利人许可。 4.该实施行为是法定禁止的侵害行为。 5.该实施行为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
赔偿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条是本次修改的新增条款,该条分两个层次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
专利侵权行为
法学术语
01 侵权行为
03 表现形式
目录
02 侵权特征 04 构成条件
目录
05 赔偿计算
07 侵权人获利
06 专利法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或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 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发生侵权纠纷 时,如发明专利为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中国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权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 销售该产品的.;(2)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 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 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临 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依 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 利的。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与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与案例分析专利是一种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技术创造的一种保护权利。
侵权行为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对专利权享有的权利进行了侵害。
在判断专利侵权行为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判定,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理解。
一、判定标准判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是对发明或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
对于专利的侵权行为的判定,首先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权的主权要求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2.侵权行为的实施侵权行为是指对专利权享有的权利进行未经许可的实施。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相一致。
实施行为可以是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
3.侵权主体的主观故意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还需要考虑侵权主体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侵权主体明知他人专利权存在,仍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二、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案例一:“A公司侵权B公司专利案”B公司拥有一项在水果保鲜领域的专利。
该专利要求了一种利用特定化学物质浸泡水果以延长保鲜期的方法。
A公司在未经B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并销售使用了相同化学物质的保鲜处理水果。
根据判定标准,B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该特定化学物质的使用方法。
A公司的行为符合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施了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且存在主观故意。
因此,可以得出A公司侵权了B公司的专利。
案例二:“C公司对D公司专利的侵权案”D公司拥有一项关于电子设备的外观设计专利。
C公司在未经D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并销售与D公司专利一致的电子设备外观。
根据判定标准,D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了该外观设计。
C公司的行为符合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施了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且存在主观故意。
因此,可以得出C公司侵权了D公司的专利。
案例三:“E公司对F公司专利的侵权案”F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汽车发动机的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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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产 品 的 修 理 、 再 造 与 专 利 侵 权 的 认 定 ——从再生墨盒案谈起 胡开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上传时间 :2008-7-1 关键词 : 专利产品 / 修理 / 再造 / 专利侵权
内容提要 : 专利权人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 使用人可以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进行使用和修理, 但不能进行专利产品的再造。 在区分修理与再造行为时, 应当坚持兼顾专利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和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 我国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当首先界定修理与再造的定义, 并考虑专利产品的报废程度、 维修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 近年来,美、日等国相继发生了一系列与专利产品维修有关的专利纠纷案件,引起各国知识产权学界的广泛关注。 特别是最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的佳能公司诉 RA公司案件,在我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广大的修理企业的生存问题。 专利产品的维修问题, 既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的大小, 更涉及到专利权用尽理论的适用范围, 还涉及到专利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 所以,该问题不仅是当前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更是一个难点问题。基于此,笔者将以日本佳能公司诉 RA公司案件为例,结合国外司法实践探讨专利产品的修理、 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这一问题, 以便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日本佳能公司诉 RA公司案
日本佳能公司生产销售 BCI-3e 喷墨墨盒, 中国境内某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收集这些墨水用尽的墨盒, 将它们重新灌墨制成再生墨盒并出口到日本,由 RA公司(即 Recycle ·Assist 公司)销售。 2004 年 4 月,佳能公司以 RA公司进口、销售的再生墨盒侵犯其 JP3278410 号日本专利为由提起诉讼。 JP3278410号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有两个:一个是产品权利要求 1,一个是方法权利要求 10。 产品权利要求的主要技术特征为要素 H 与 K,要素 H为“所述压接部界面的毛管力比第 1 及第 2 负压发生构件的毛管力高” ;要素 K 为“向负压发生构件收纳室填充无论墨盒如何放置整个压接部界面可以保持一定量的液 体”。一审法院认为灌墨不属于新的生产,专利权用尽,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佳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专利权不用尽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专利产品寿命终结后再使用它, 属于专利权不用尽; 第二种是更换或者修理专利产品的本质部分,使它再延续它的生命,这属于专利权不用尽。 本案承认墨盒仍然有使用寿命,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第二种专利权不用尽的类型——“修理或更换了本质部分” ,即再灌墨恢复了要素 H 和K。二审高等法院同时认为被控侵权物侵犯了方法权利要求。因此, 该法院判决 RA公司侵犯了佳能的专利权。 R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现已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1] 该案件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修理的含义是什么?修理与专利产品的再造是什么关系?如何判断专利权的用尽范围? 二、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取得了专利产品的制造权。所谓制造, 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委托他人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 即制造的本质是 “新产品的生产”。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可以购买并自由使 用。但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专利产品往往会发生损坏。此时,使用 人可能会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以便对其重新利用。 所谓修理,是指“为 维持或恢复机器最初运动(运转)状态而采取的行为” [2] 。修理发 生的前提是原专利产品不能发挥其功能,在修理中有时需要更换零 件,有时则不需要。 关于修理的合法性, 理论上通常用专利权用尽理论来解释。 所谓专利权的用尽,是指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
(包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 任何人对该产品的销售或使用, 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且不构成专利侵权。确立该理论的意义在于促进专利产品在市场中的流通, 如果每次专利产品的流通都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则专利产品的流通就会受到妨碍。 [3] 另一方面,当专利产品投放市场时,专利权人通过行使销售权, 已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润。 即使消费者购买专利产品再予以转手,专利权人的利润也不受影响。 [4] 因此,承认专利权的用尽理论,既无损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促进了商品的流通,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当然,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当注意,专利权用尽的对象应该是合法投放到市场的商品,而不是侵权商品。 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消费者可以对专利产品进行正常的使用。那么,使用中的修理是否合法呢?从修理的目的来看, 修理是对已损害的专利产品进行维修,以恢复其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修理不等于产品的制造,从本质上讲,修理是产品使用中的一个环节。所以, 按照专利权用尽理论, 专利产品合法取得后的修理也是正当的。 因此,多数国家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专利产品修理的正当性。
如果使用人以修理为借口而对专利产品的结构进行改造, 实现了专利产品的“再造” ,则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因为,修理的本质在于维持原有产品的寿命,而“再造”的本质在于生产一个新的专利产品。只有专利权人才享有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 如果法律上 允 他人随意再造 利 品, 利 人的利益会受到 害, 利 人也不愿意将 品投放到流通 域, 就与 立 利 用尽制度的初衷相 背。
三、国外关于 利 品修理、再造行 的区分 准 利 品的 人 于 利 品的修理可分 两种: 一种是 利要求范 以外部分的修理, 种修理不 作 利侵 来 待; 另 一种是 利要求范 内的部分的修理, 此 就需要区分修理与再造行 。如果 人 利 品的 修不是正常的 修, 而是生 了 利 品, 其行 构成 利侵 。但是,要从法律上区分修理与再造的 界限是非常困 的。正如美国的一个上 法院在 判 曾 指出, “ 在 个 上制定一个 是不可行的, 也是不明智的, 因 利 明数量巨大, 情况各异。 ⋯⋯修理与再造的 定更多地依据通常意 和理智判断, 而不是技 和定 。 ”[5] 我国在司法 践中有关 利 品修理的案件 少,理 界 不多。下面,笔者以 美国和日本的司法 践 例来展开 。 日本学者吉藤幸朔从修理的内容及修理的程度方面作了分析: ( 1)如果将 利部分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解、清 、再 装,不构成 利部分的新的“生 ” ,当然不侵犯 利 。 (2)将 利部分全部 件, 其行 构成 利部分的新的“生 ” ,如无特 情况,构成 利侵 。(3) 件部分已基本上将 利部分全部 去,其行 构成 利部分的新的“生 ” ,除特殊情况外, 当构成 利侵 。 (4)更 部分未超 利部分的一半,原 上 解 未侵犯 利 。 (5)如修理的程度 于第( 3)种及第( 4)种情形之 , 看其行 与哪种情形更 接近以便判断是否侵 。 (6)如果在修理 利 品 行改造,使 品成 不属于 利要求范 内的物品, 改造不构成侵 。(7)如果改造 利 品但不更 零件,即使改造品属于 利 明
的技 范 ,由于不是新的“生 ” ,也不能作 利侵 待。(8)改造 利 品且更 零件, 改造品属于 利 明的技 范 , 适用关于修理的 。 [6] 从以上 述可以看出,吉藤幸朔教授 ,如 果修理不构成 品的再造, 其行 合法。 如果修理行 致了 品的“生 ”, 其行 构成 利侵 。在区分修理与再造行 ,吉藤幸朔教授主要是从 品修理及更 的程度来判断。 种解 是从量的角度来区分,有一定的参考价 。其不足之 在于, 价 准 于 一抽象,不能适 复 多 的形 的要求。
美国法院在司法 践中遇到了大量涉及修理与再造区分的案件。从案件的 理来看,区分修理与再造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 更 机器中 坏的部件以恢复机器原有性能的行 属于修理。美国最高法院在 1850 年 理了 Wilson v. Simpson “刨床案”。原告 的专利产品是一种刨床,该刨床由不单独受专利保护的部件如齿轮、 轴、刀片等部分组成,其中刀片用几个月就不能用了。被告是刨床的 使用人,在刀片用钝后, 被告从第三人处购买了这种刀片以更换用旧 的刀片。原告认为,当刀片报废后,专利产品从物质上来说已经不存 在了。如果更换一个刀片,就是制造了整个专利产品,构成侵权。美 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这种刨床可以使用几年,而刀 片每 60 天到 90 天就需要更换一次。 在购买者购买刨床时, 更换刀片 的权利就转移给了顾客,否则,顾客购买这种刨床是没有用的。我们 不认为被告更换刀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 法院指出,即使一个部件损坏而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 并不能说机器
“不存在”“帆布车顶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也采取了这一观点。在 该案中,权利人享有一项汽车可折叠顶部的组合性专利, 由金属支架和纺织物(均为非专利产品)构成。当纺织物破损后,金属支架依然可用,因为有人提供纺织物以供更换。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更换可折叠顶部的纺织物是修理整个顶盖, 而不是重新制造; 制造和销售可替换的纺织物不构成侵权。 [8] 2. 在修理过程中允许对原产品中不成熟的技术进行改造。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 1997 年审理了 “打印机墨盒案”“立即扔掉旧的墨盒”。被告购买了惠普公司的新墨盒并将其改造为可重新灌注的墨盒 进行销售。惠普公司对被告提起诉讼。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 当惠普公司在没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销售被专利保护的产品时, 买方获得了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的默示许可, 但不包括再造专利产品的权利。被告的改造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修理, 因为被专利保护的墨盒没有被破坏或变得有缺陷。 被告的改造改善了该专利墨盒的应用性, 不是不允许的“再造”,更近似于对不成熟产品的修理。在缺少合同限制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修改, 只要不是对已经报废的产品进行再造就可以。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类似修理” ,而不是“再造”,不构成对惠普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9] “棉包捆扎带案”。原告的专利产品棉包捆扎带是一个由金属扣和金属带组成的用于捆扎棉包的带子。 顾客购买了这种捆扎带以后, 用于捆扎棉包以便于把棉包从种植园运到棉花加工厂。 在棉花加工厂, 这种带子被分割为若干段。 被告将分割后的碎片收集起来, 并铆接在一起,再加上原来的金属扣, 作为新的棉包捆扎带出售。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不管被告对使用旧金属扣有什么权利,他都不能将金属扣和 实质上新造的金属带连接在一起, 来制造一个棉包捆扎带。 当被告将金属扣连接在用旧带子的碎片铆接在一起而制成的金属带上时, 他制造了棉包捆扎带。将带子碎片连接成一体,在通常意义上,不是对带子的修理。带子被顾客在棉花加工厂自愿割开, 因为带子已完成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