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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條例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網址:)(股份代號:392)須予披露交易投資協議兹提述本公司於2008年4月9日刊發的澄清啟示。

董事會宣布,於2008年4月11日,北京燃氣集團與大唐發電、大唐集團及新天域資本簽署了投資協議,擬組建克旗煤制氣公司,以籌備、建設及營運克旗煤制氣工程。

大唐發電、北京燃氣集團、大唐集團及新天域資本同意分別按51%、33%、6%及10%的比例出資組建克旗煤制氣公司。

須予披露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由於代價及資產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大於5%但小於25%,投資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按照上市規則第14.34條至第14.39條的規定發出通知及公告。

本公告並非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而刊發。

載有投資協議詳情的通函將根據上市規則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印發給股東。

投資協議日期2008年4月11日簽署投簽署投資協議各方資協議各方1. 大唐發電,2. 北京燃氣集團,3. 大唐集團,及4. 新天域資本。

經一切可能之查證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大唐發電、大唐集團及新天域資本(及其最終實益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以外的第三方。

投資協議條款根據投資協議,大唐發電、北京燃氣集團、大唐集團及新天域資本同意分別按51%、33%、6%及10%的出資比例組建克旗煤制氣公司,以籌備、建設及營運克旗煤制氣工程。

參考可行性研究報告,克旗煤制氣工程的總投資額約爲人民幣18,780,000,000 元(約相等於港幣20,867,000,000 元),以最終國家有關機構的批准為准。

克旗煤制氣公司首期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00,000,000元(約相等於港幣111,111,111 元),將以現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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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NAN (HOLDINGS) LIMITED廣南(集團)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建議之集團重組及公開發售建議之主要及關連交易1款,則廣南集團在重組後仍須處理該等債權人的索償,但在該情況下,廣南集團將有權收取原應付予該等債權人的重組代價。

廣南集團之財政狀況(包括現金流量狀況)將受(其中包括)廣東之銀行債權人所接納之實際水平、廣南集團於重組後尋求進一步融資之能力以及廣南集團於重組後產生正營運現金流量之能力所影響。

因此,即使在重組完成及其後進行之公開發售完成後,概無保證廣南將成為一個持續經營及具償債能力之公司。

倘若董事於完成重組之前或之後任何時間,認為經計及或然及預計負債後,廣南將無法於債務到期時償還其債務,則廣南須停止其營商及可能開始進行清盤。

董事將密切監視廣南集團之有關財政狀況。

股東及投資者務請留意「工作小組銀行之支持」及「票據持有人委員會接納交換建議」兩節所述有關重組之資料。

作為重組之一部份,廣南亦建議進行公開發售,合資格股東每持有2股現有股份將獲17股公開發售股份。

預期公開發售將由新粵企悉數包銷。

公開發售所得款項估計約為773,000,000港元,將用於償還由新粵企提供作為重組之一部份之過渡性融資(請參閱下文)。

重組將涉及,其中包括將若干非核心業務及資產予以轉讓撥出廣南集團。

根據上市規則該等轉讓將構成廣南的主要及關連交易並須獲得股東批准。

此外,由於粵海企業為廣南之主要股東,而新粵企將於重組後成為廣南之主要股東,債務重組協議及重組之其他方面(包括公開發售及其他附帶交易)構成廣南之關連交易,並須獨立股東批准,方可作實。

重組就廣南而言,重組之主要條款預計包括以下各項:1.於重組完成時,廣南集團之重組債權人將獲提供重組代價,作為出讓其索償予新粵企(或新粵企指定的實體)的代價,而該等索償(不包括向重組後廣南資產管理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提出之索償)將予註銷(或就向於重組後之廣南附屬公司追討之索償而言,則轉讓予廣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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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YANZHOU COAL MINING COMPANY LIMITED(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碼: 1171)關連交易收購華聚能源74%股權背景董事謹此宣佈,本公司與控股股東於2008年10月24日訂立收購協議,有條件收購華聚能源74%股權,待完成後方可落實。

收購協議收購協議日期2008年10月24日訂約方(i)控股股東,作為轉讓人;及(ii)本公司,作為受讓人將予轉讓的權益華聚能源74%股權代價人民幣5.9324亿元代價的釐定代價乃由本公司與控股股東經公平磋商並參考本公司委任的獨立估值師仲量聯行西門對華聚能源股權估值的74%後釐定。

仲量聯行西門已評估華聚能源於2008年6月30日(即估值日)的淨資産值約為人民幣8.5700亿元(或相等於約9.7221亿港元)。

估值方法為市場法-可比公司法。

經仲量聯行西門估值的淨資產值扣除擬被分配的股息人民幣4,737万元後,華聚能源淨資產值的74%價值為人民幣5.9913亿元。

本公司及控股股東經公平磋商已同意收購事項的代價為人民幣5.9324亿元(或相等於約6.7299亿港元),相當於仲量聯行西門對華聚能源股權估值(扣除擬被分配的股息)的74%的淨資産值折讓約0.98%。

董事認為,代價人民幣5.9324亿元乃經公平磋商並參考仲量聯行西門的估值後釐定,對本公司及全體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

代價擬由本公司自籌資金支付。

完成(A) 收購協議的生效日根據收購協議,收購協議須達成以下條件後方可生效:(a)經訂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妥為簽署;(b)本公司及控股股東已就簽署收購協議及所有附屬文件獲得所有必要批准,包括但不限於:(i)本公司及控股股東各自的董事會批准;(ii)本公司獨立股東在臨時股東大會上批准收購事項;(iii)控股股東完成轉讓國有資產的所有相關法律程序,及本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被確定為華聚能源74%股權的法定收購方;及(iv)山東國資委批准收購事項。

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之

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之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公告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之之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司于2010 年12 月30日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

除非协议任何一方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90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该协议将在届满后自动续期一年,但须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本公司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服务费年度上限将为人民币9亿元。

按上市规则第14A.11(5) 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循上市规则的申报、公告和年度审核要求,而可豁免遵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要求。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兹提述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涉及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续展于2008年12月30日签订之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上述协议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

本公司于2010 年12 月30日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服务范围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应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公司投资指引的前提下,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主方式对本公司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本公司保留委托资产的所有权,而资产管理公司获授权代替及代表本公司管理有关委托资产的账户。

服务费本公司同意以现金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服务费由两部分组成:固定服务费和浮动服务费。

固定服务费按月支付,其计算方法是参照被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的资产净值和双方预先公平确定的管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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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唐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東批准發行可轉換為公司新H 股的債券的建議建議發行可轉換債券董事欣然公佈公司建議發行本金金額最高達3億美元、可轉換為新H股的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的形式建議為美元可轉換債券,有關將可轉換債券在盧森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請將會提出。

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發行規模、票息、轉換價格、匯率結構和發行時間將屆時由董事會在仔細考慮市場狀況和所有其他相關因素後決定。

可轉換債券的其它條款和條件也將由董事會在建議發行可轉換債券前決定。

可轉換債券預期僅售予專業和機構投資者,公司股東將無權僅憑其在公司的持股認購該等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將不會公開發售。

1可轉換債券未曾也不會根據美國證券法案註冊,也不可在美國發行或出售,除非可轉換債券註冊或獲得可適用的註冊豁免。

建議的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基於以下條件,其中包括(i)於臨時股東大會取得股東的批准及於個別類別股東大會取得H股股東及國內股股東的批准;(ii)取得有關中國監管部門的批准或同意,包括國家計委、中國證監會及外匯管理局;(iii)香港聯交所同意可轉換債券於轉換(如有)後發行的新H股上市及買賣;(iv)可轉換債券於轉換(如有)後發行的新H股獲准予列入英國上市機構的正式名單上,且為此新H股可獲准於倫敦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證券市場上買賣;及(v)可轉換債券獲批准在盧森堡證券交易所上市。

所籌資金的計劃用途建議的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所籌資金淨額擬被用來滿足公司以下的外匯融資要求:(a) 為發電廠購買總值最高為2.2億美元的進口設備;及(b) 任何餘數將用於置換部份公司的現有外匯貸款。

目前預期所籌資金淨額約佔發行本金金額的96%,但本數字尚需在可轉換債券最終發行本金金額確定後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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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建議HI SUN HOLDINGS LIMITED高陽控股有限公司(根據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根據一項協議計劃(根據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第一六六條)成為HI SUN GROUP LIMITED高陽集團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新控股公司其股份將透過介紹方式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全資附屬公司更改預期時間表法院就批准本計劃之申請聆訊已定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召開。

假設法院於該聆訊中批准本計劃,則預期本計劃將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生效。

股份最後買賣日期預期為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而高陽集團股份開始買賣日期預期為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

謹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九日刊發之計劃文件(「本計劃文件」)及本公司就寄發本計劃文件及法院指令會議結果分別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八日及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刊發之公佈。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使用之詞彙與本計劃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預期時間表本計劃仍須待本計劃文件第16及第17頁所載之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本計劃文件所載之預期時間表有所更改以便順應法院排期。

申請聆訊已定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召開。

假設法院於該聆訊中批准本計劃,則預期本計劃將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生效。

然而,本計劃若未能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法院可能容許之較後日期前生效,即告失效。

有關本計劃之預期時間表更改如下:二零零一年正式通告之刊發日期十月十二日星期五法院聆訊有關批准本計劃之呈請十月十六日星期二記錄時間十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時股份最後買賣日期十月十六日星期二撇銷股份上市地位十月十六日星期二營業時間結束時生效日期十月十七日星期三高陽集團股份開始買賣十月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時現有股份股票免費轉換高陽集團股份新股票之開始日期十月十七日星期三現有股份股票免費轉換高陽集團股份新股票之最後日期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五承董事會命高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文晉香港,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僅供識別「請同時參閱本公布於經濟日報刊登的內容。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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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EY OPTICAL INTERNATIONAL (CAYMAN) LTD.精熙國際(開曼)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788)(1)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之投票結果;(2)董事、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變更;(3)更換授權代表於精熙國際(開曼)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本公司股東以投票表決方式正式通過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所有決議案。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之投票結果載列如下:由於超過50%之票數贊成第1至8項普通決議案,超過75%之票數贊成第9項特別決議案,所有決議案均以股東投票方式正式通過。

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當日,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827,778,000股,乃賦予持有人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出席及投票贊成或反對所有決議案之股份總數。

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任何決議案投票時並無受到任何限制。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獲委任為股東週年大會點票事項之監票人。

董事、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變更退任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本董事會宣佈鄭文濤先生(「鄭先生」)及賴重雄先生(「賴先生」)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本公司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職。

鄭先生及賴先生由於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處理其他事務,所以並未有參與重選連任。

於退任後,賴先生亦不再擔當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鄭先生及賴先生分別確認與董事會沒有意見分歧或有其他事項需向本公司之股東提請。

董事會謹藉此機會感謝鄭先生及賴先生於本公司任職期間之寶貴貢獻。

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變更另外,董事會欣然宣佈永井三知夫先生(「永井先生」)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本公司股東選舉為執行董事,王逸琦先生(「王先生」)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本公司股東選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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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佈本公司(根據下文定義)董事會公佈,所有公司投資者(根據下文定義)已就其各持有的有關股份(根據下文定義)的30%,獲豁免遵守公司配售協議(根據下文定義)中訂定的鎖定條款的義務。

背景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金」)、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金合稱「全球協調人」)分別與Rowley Profits Ltd.、Terome Developments Limited、Chow Tai Fook Nominee Limited 及Talent Point Investments Limited(統稱「公司投資者」),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十四日簽訂的四份公司配售協議(「公司配售協議」),公司投資者購買了總計3.5億美元的本公司H股(或美國存托股份,取決於個別公司投資者的選擇)(「H股」),作為二零零零年三月H股全球發行的一部份。

根據公司配售協議,每一家公司投資者已向本公司和全球協調人承諾,除非在若干有限的情況下或事先獲得全球協調人的書面同意,該公司投資者不會在二零零零年十月七日前任何時間出售根據公司配售協議購買的H股,或由此所得的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有關股份」)。

豁免30%有關股份的鎖定條款義務本公司董事會公佈全球協調人已知會本公司,全球協調人已在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三日以書面確認同意各公司投資者就出售其持有的有關股份的30%獲豁免遵守上述鎖定條款的義務,由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三日開始生效。

全球協調人亦已知會本公司,公司投資者在二零零零年十月七日當日或以前出售的部分或全部有關股份將會由全球協調人或通過全球協調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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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關連交易
背景
作為CNPC 重組之部分以及為籌備本公司於聯交所上市,並如本公司於2000年3月27日的招股說明書所披露,CNPC 與本公司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訂立對外合作石油協議權益轉讓合同,據此CNPC 根據若干合同之相關權利及責任(不包括有關CNPC 以政府代表之身分所進行之監督工作)轉讓予本公司,其中包括新疆合同及遼河合同。

中國(香港)石油是CNPC 擁有57.5%權益的附屬公司。

CNPC 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擁有本公司的發行股本約90%。

CNPC 正式轉讓上述於中國石油產品分成合同之權益予本公司後,中國石油產品分成合同下之若干交易將成為本集團與中國(香港)石油集團之間的關連交易。

關連交易
根據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的新疆合同及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的遼河合同,該等關連交易之主要條款及條件概要如下:
第一頁
(1) 本公司與中國(香港)石油集團之生產及開發費用分成
本公司與中國(香港)石油集團將按本公司佔46%及中國(香港)石油集團佔54%之比例及按本公司佔30%及中國(香港)石油集團佔70%之比例,分佔克拉瑪依油田及冷家堡油田所生產之石油及天然氣。

中國(香港)石油集團將就克拉瑪依油田承擔100%之開發費用。

本公司及中國(香港)石油集團將分別承擔冷家堡油田30%及70%之開發費用。

(2) 本公司向中國(香港)石油集團提供之協助
本公司將向中國(香港)石油集團提供協助,其中包括(i)租用倉庫、終端設備、駁船、飛機、輸送管及土地等;(ii)取得進行石油作業所需之批文;及(iii)取得辦公室、辦公室設備、運輸及通訊設施。

中國(香港)石油集團每年將就克拉瑪依油田及冷家堡油田各支付協助費50,000美元(約390,000港元)。

該項費用的金額乃考慮到實際情況及條件(包括項目規模和協助工作的需求量),通過協商而確定的。

該項費用根據新疆合同及遼河合同所述之程序列為經營成本,並由本公司及中國(香港)石油集團攤分。

(3) 支付培訓費用
中國(香港)石油集團於每塊油田之開發及作業過程中,須就向本公司人員於克拉瑪依油田及冷家堡油田所提供之培訓計劃每年各支付一筆50,000美元(約390,000港元)之款項。

該項費用的金額乃考慮到實際情況及條件(包括項目規模和培訓工作的需求量),通過協商而確定的。

(4) 中國(香港)石油向本集團出售原油
除侵犯中國政治權之地點外,中國(香港)石油集團有權將從克拉瑪依油田及冷家堡油田所佔之產油量輸送至其選取之地點。

然而,鑒於運輸費及現行石油價格,中國(香港)石油應佔克拉瑪依油田及冷家堡油田所採石油之所有估計買家將為CNPC 或其關聯公司(包括本集團),彼等將按彼等不時採納之平均價格接納從克拉瑪依油田及冷家堡油田所交付之石油。

自訂立中國石油產品分成合同,中國(香港)石油已將其所佔產油量售予CNPC 或其關聯公司(包括本集團)。

根據董事會所知,中國(香港)石油有意繼續進行此項安排。

儘管並無合約責任規定本集團須購買從該兩塊油田所產之石油,但從商業角度,本集團計劃繼續接納部分從克拉瑪依油田及冷家堡油田所交付之石油。

各類所出售原油之價格將參照由中國有關當局批准之價格或當時全球主要石油市場及公平交易中類似質量之原油之價格,並就付運、運輸及付款之條款及其他條款作出調整而厘定。

第二頁
簡述
該等關連交易將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而依董事會之意見乃公平合理並在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

該等關連交易的年度總對價或價值低於本集團的綜合有形資產的帳面淨值的3%。

根據上市規則第14.25(1)條,此等關連交易只需遵守披露要求。

本公司會於其刊發的年度報告及帳目內加入此等交易的詳情。

豁免申請
由於該等關連交易將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而依董事會之意見乃公平合理並在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董事會認為若果當每一次交易發生時都根據上市規則遵守有關持續披露之規定是不切實際的,且不符合股東之利益。

因此,本公司已要求聯交所就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根據下列條件豁免此等關連交易遵守上市規則持續關連交易披露的要求﹕
(a) 關連交易將:
(i) 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並在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及
(ii) 按(a)中國石油產品分成合同之條款;或(b)不遜於提供予或提供自獨立第三方之條款訂立;
(b)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每年審閱關連交易並將於本公司下一份年報中確認該等交易乃按上文(a)段所述之方式進行;
(c) 本公司之核數師將每年審閱關連交易,並以書面(須向聯交所上市科提交副本)向董事會確認下列事項:
(i) 關連交易是否已取得董事會之批准;
(ii) 關連交易是否已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及按監管交易之協議之條款訂立或按不遜於提供予或提供自獨立第三方之條款訂立;
(iii) 關連交易已按中國石油產品分成合同所述之石油分成比率及開發費用比率訂立;及
(iv) 就本公司向中國(香港)石油集團提供之協助及培訓費用而言,中國(香港)石油集團每年支付予本公司的費用的金額將如本公佈所述﹔
第三頁
以及倘因任何理由,核數師拒絕接納有關工作或未能提供上述之函件,本公司董事將立即聯絡聯交所上市科;
為了保證本公司審計師的上述審議,本集團將承諾,本公司的審計師可全面取得關連交易的相關紀錄﹔
(d) 關連交易於每個財政年度之詳情須遵照上市規則之規定於本公司之年報中披露;及
(e) 倘關連交易之條款有任何改動,本公司將就關連交易遵守上市規則監管關連交易之適用
條文或將申請豁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本集團業務
本集團從事與石油、天然氣有關的業務,包括﹕
‧原油和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和生產﹔
‧原油和石油產品的煉製、運輸、儲存和營銷(包括進出口業務)﹔
‧化工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及
‧天然氣的輸送、營銷和銷售。

釋義
「Beckbury」Beckb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
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中國(香港)
石油之全資附屬公司
「董事會」本公司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CNPC」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例
成立之經濟實體,及為本公司及中國(香港)
石油之控股股東及最終母公司
「CNPC重組」CNPC 進行之公司重組,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五日生效,作為有關成立本公司準備工作一部

「中國(香港)石油」中國(香港)石油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於聯交所上市
第四頁
「中國(香港)石油合同」中國(香港)石油及其附屬公司
「本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國公司
法在中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聯交所
上市,而美國存托證券於紐約證券交易所掛
牌。

「關連交易」本集團及中國(香港)石油集團根據中國石油
產品分成合同下的關連交易,並詳述於本公佈

「對外合作石油協議權益轉讓合同」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由CNPC 與本
公司訂立之對外合作石油協議權益轉讓合同「本集團」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Hafnium」Hafnium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
立之有限公司,為中國(香港)石油之全資附
屬公司
「克拉瑪依油田」位於中國新疆准葛爾盆地之克拉瑪依油田「冷家堡油田」位於中國遼寧省遼河之冷家堡油田
「遼河合同」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由CNPC 及
Beckbury 訂立之冷家堡區石油合同
「上市規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石油產品分成合同」新疆合同及遼河合同
「聯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新疆合同」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由CNPC 與Hafnium
訂立之新疆油田生產分成合同
承董事會命
壽鉉成
公司秘書
北京,中國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
第五頁
請同時參閱本公佈於(香港經濟日報)刊登的內容。

第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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