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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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与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与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与职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06•【文号】环发[1998]341号•【施行日期】1998.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与职责(环发[1998]341号)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简称宣教司)职能调整1.基建管理职能、人防管理职能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2.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3.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教育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主要职责1.拟订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2.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总局各部门工作,对重要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情况;3.负责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总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落实情况;4.协助总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总局、总局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总局机关文、电和印章的运行和管理;5.负责总局领导秘书工作及总局机关值班工作,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突发、紧要事件,负责省际间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6.负责拟订总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总局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报告;7.负责总局信访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国家安全、保卫、消防、档案、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等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总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相关工作;9.负责总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工作;10.负责指导与协调环境保护新闻、宣传教育和培育工作,审核涉及环境保护全局性工作及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社论和重要文稿,负责总局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11.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

××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一)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负责组织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6•【字号】武政办[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职责。

2.增加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的职责。

3.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增加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5.增加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环境政策和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2.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

3.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4.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的职责。

5.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责。

(三)转移和取消的职责1.将排污费征收的职责转移给地方税务部门承担。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起草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阳府办〔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日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14〕5号),设立阳江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农业和林业局林业行业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洛政办[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16号)老城区、瀍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洛阳市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为积极推进我市大运河相关遗产点的保护、展示和申遗工作,根据国家、省关于大运河整体保护和联合申遗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运河整体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改善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景观的保护现状,深入发掘、展示我市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宝贵价值,积极推进我市申遗工作深入开展,为福民强市战略实施、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中原经济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大运河相关遗产点的保护、展示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实现大运河遗产的世代传承和永续利用,丰富洛阳历史文化名城内涵,提高古都的文化品位和国际影响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城市功能和品位,服务于社会公众,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保障编制规划在国家、省文物局的指导下,聘请高水平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洛阳市大运河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完成含嘉仓遗址、回洛仓遗址2处申遗点以及通济渠(隋唐洛阳城段)的详细保护规划。

牵头单位:市文物管理局完成时间:2011年8月底前(二)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含嘉仓遗址、回洛仓遗址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拆除遗产点本体及其周边不协调建筑物,以保护含嘉仓遗址、回洛仓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施部分运河故道的治理提升工程;征用含嘉仓遗址、回洛仓遗址本体及其周边区域土地,以保证保护展示建设项目的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污染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监察执法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服务的职责,强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安政办发〔2015〕169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设立市水利局,为主管全市水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配置,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涉水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市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省水利年度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市供水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2•【字号】豫政办[2000]46号•【施行日期】200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4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1、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2、机动车污染防治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环境保护科技项目推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监测技术管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技术性和机关事务性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参与制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环境功能区划。

(三)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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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5]83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2
【实施日期】201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洛政办〔201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2日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 将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拆除审批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 将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20吨/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3. 将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始审查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4. 将建筑噪声排污申报登记核准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二)承接的职责
1. 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单位和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100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

2. 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20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

3.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

4.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

5. 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以及国家审批行业除外)职责。

6.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完成后备案职责。

7.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职责。

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属于省环境保护厅委托C类的项目验收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洛阳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洛阳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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