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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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穗府办[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五)市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番府〔2018)243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9日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职能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等活动,应当执行《管理规定》,同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粤府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紧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要健全政府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研判,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把握好出台时机,审慎稳妥做好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工作,实现政府立法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严守立法权限,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请示汇报,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

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3•【字号】穗府办[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3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四月三日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文[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农业局,挂中共广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广州市畜牧兽医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全市“三农”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及海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全市“三农”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协调指导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统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及海洋事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结束——。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2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建设、水务、林业园林、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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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
定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穗府办函[2018]10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21
【实施日期】2018.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8〕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

在制定政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二、落实立法工作责任
要切实维护规章制定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各牵头起草部门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立法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

年内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和市法制办应确保在2018年内完成审议工作。

牵头起草部门在向市法制办报送送审稿后,应配合该办抓紧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适时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制订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每月的工作任务,符合送审条件的,经与市法制办协商一致后,向该办报送送审稿;调研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工作。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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