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8上海市人才政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7]3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5.10【实施日期】2017.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30号)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居住证、户籍等政策的积极作用,优先满足市场无法有效配置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重点领域的用人需求,主要扶持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关键性岗位,以及远郊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农业技术等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特殊岗位。
三、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25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和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17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做好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在6月5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提交《2017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
2017年上海生源应届生落户政策

2017年上海生源应届生落户政策许多应届毕业生会在毕业后选择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发展自己的事业,那么就上海而言,应届毕业生想要长期在上海工作并落户。
应届毕业生落户上海有哪些条件。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上海生源应届生落户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上海生源应届生落户政策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5月14日发布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2017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今年的评分办法将另行公布)。
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一、申请条件(一)用人单位条件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6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4.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17年5月25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2016年办理直接落户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或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2017年不能再提出落户申请。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与符合2017年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现将《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
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国内优秀人才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5、具有特殊才有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含义)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第五条(引进方式选择)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沪手续,也可按《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沪人〔1998〕68号)办理《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
第六条(随调、随迁)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其子女可随迁;按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调沪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七条(免征城建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沪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均免征城市建设费。
第八条(引进条件认定)用人单位对申请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必须进行条件认定。
条件认定可以委托经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社会任职资格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受理部门)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国内优秀人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直接到市或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申请调沪手续。
上海市引才、留才政策和做法

上海市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政策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才分类:上海将引进人才分为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普通人才三类,其中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国际国内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教授等,紧缺人才包括上海市及其行政区划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急需的紧缺人才,普通人才则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毕业生和在职人员。
2.落户条件:根据《上海市人才引进和服务条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上海市落户: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在上海市拥有稳定的工作或经商条件的紧缺人才;其他在上海市拥有稳定的工作或经商条件的人才。
3.政策优惠:上海市为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政策优惠,其中高层次人才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最高100万元的住房补贴等;紧缺人才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最高50万元的住房补贴等;普通人才也有相关的政策优惠。
4.推进全球科技人才信息平台:上海正在推进全球科技人才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手段建设全球科技人才数据库,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在人才引进、人才评估、
专家评审、科技合作等方面提供数据支撑服务,以提升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吸引力。
总之,上海市通过分类管理、落户政策、政策优惠和推进全球科技人才信息平台等多个方面的政策和做法,致力于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以增强城市的全球竞争力。
上海市人才认定标准abcde

上海市人才认定标准abcde
上海市人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年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业绩以及业务特长五个维度。
下面将从这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上海市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年龄:上海市人才认定标准对于申请人年龄的要求较为宽松,主要是考虑到不同年龄段的人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申请人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上,无年龄上限。
二、学历:上海市人才认定标准对申请人的学历要求较高,主要考虑到学历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基础。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证书,如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职业教育学历等。
三、工作经验:上海市人才认定标准对于申请人的工作经验也有一定要求,这主要是为了保证人才在岗位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
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一般要求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工作满2年以上。
四、技能和业绩:上海市人才认定标准重视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内的技能和业绩,这是评价一个人才是否具备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申请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并且在该领域内有一定的业绩表现。
五、业务特长:上海市人才认定标准允许申请人以其在特定领域内的业务特长来获得认定。
这主要是为了促进特定领域的发展和创新。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在某个特定领域内的研究成果、技术创新、学术贡献等来申请人才认定。
总结起来,上海市人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业绩以及业务特长五个维度。
在申请人才认定时,需要满足这些维度的要求。
考虑到不同人才在不同领域的特点,上海市人才认定标准相对宽松,旨在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上海,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2017上海市人才政策

2017上海市人才政策为了吸引人才,上海市有什么政策出台?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上海市人才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上海市人才政策如下记者昨天从人保部门获悉,人才新政最快下月底公布,居住证及居转户将改革。
居住证积分要素设计将有重大变化,过去主要看学历、职称、缴金纳税,今后要看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效益、团队纳税等因素。
居转户政策也将有重大突破。
过去居住证政策,要7年转户籍,这次将在此基础上,最短可以2年,可以3年、5年,也可以7年,把原来刚性的东西变成灵活的东西。
而为了引进国际创新人才,上海将在永久居留权上先试先行,放宽永久居留证受理条件,简化办理程序。
对于外国专家,以往到60岁就要被退休回国,最多延期到65岁。
现在,上海将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放宽年龄限制。
对留学生这样的年轻人才也有大动作。
过去的政策,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复旦、交大读书,毕业后必须到其他国家工作2年以上,才能再回中国就业。
这次正在争取试点的是,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沪就业许可问题,在上海的外国留学生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可以在上海先试先行。
居住证转户籍也是方案的另一个主要内容。
此前据媒体报道,上海正在细化第四次户籍改革以吸引人才。
其中一种方案建议实行打分制,凡满足七大类指标累积得分达到100分者,即可具备入户上海的条件,包括:1.学历;2.在沪就职;3.在沪缴纳社会保险;4.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5.外省市(海外)工作资质;6.特殊成就;7.在沪创业投资纳税。
这一方案在公平性、普适性和可操作性上都比以前有所提高。
它事实上给了公众对于未来的明确预期,有利于公民通过合理合法的努力,去为自己和社会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比起当前很多地方过于严苛地规定哪一类人才可以入户,上海的综合积分制更科学、更普适、更公平。
这样的综合积分,也使户籍人口的增加始终处在有序的、财政和社会都能容纳的范围内,防止入户“井喷”导致可能的公共资源紧张,是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2017年上海人才引进积分政策(3)

2017年上海人才引进积分政策(3)5类人才可直接落户上海1、创业人才直接落户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居住证积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居转户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直接落户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居住证积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居转户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入沪毕业生在上海落户政策大全

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落户政策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直接落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与2016年基本保持相同。
但相关部门及受理经办机构将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更严格的核查,同时,也将充分运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是应届生直接落户申请受理审核工作更加方便快捷。
《通知》对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都提出了要求,强调了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的优势出发,认真负责地完成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进沪就业工作,同时也要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当然也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要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为了达到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的,可以优先满足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根据《通知》的精神,凡是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持其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等申请材料;到其实际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居住证》。
已经达到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的非上海生源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委托其所在用人单位向当地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同时,《通知》也明确规定,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直接落户的标准分值是和去年一样的72分,凡是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通知》的相关要求,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向当地相关受理机构递交毕业生进沪落户政策申请材料。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以委托、定向或在职等方式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直接落户受理范围。
凡是用人单位2016年办理直接落户后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的,对该用人单位2017年提出的落户申请也不予将受理。
如果在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落户政策方面仍有疑问,上海知英教育期待你的再次咨询!上海知英教育有着多年的成人学历、职称、积分、落户指导等相关信息咨询经验,欢迎大家免费咨询我们老师---转载本文请注明转自上海知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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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三)
6、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7、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 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8、参加评选: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9、其他待遇: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10、待遇中止: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申办条件(科创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 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 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 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 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 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 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 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 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 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 作经历。
---科创人才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 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政策依据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 办法》(沪府发【2009】7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 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 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沪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 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 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 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5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4级
90分
100分 110分 15分 30分 60分 100分 140分 3 分/ 年
职称和技能(最高140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3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2级或中级职称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1级或高级职称
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 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一)
1、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 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 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 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二、申办条件
二、申办条件(科创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 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 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 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 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 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 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二、申办条件(科创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 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 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 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 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 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 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二、申办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 险、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网址:)
满足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 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 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二、申办条件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
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 申请对象。
三、积分分值说明—基础指标
对应指标 年龄(最高30分) 指标要求 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小于43周岁满分30分) 大专(高职)学历 本科学历 分值 2 分/ 年 50分 60分
教育背景(最高30分)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 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二、申办条件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 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申办条件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 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 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 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另 行发布。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 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 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二、申办条件
(3)风险投资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 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4)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 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 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运营本 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 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 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 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 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二)
3、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 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 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4、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5、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 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0分/10人
25分
50分
100分 120分 4分/年 2分/年 10分 30分 60分 110分 4分/年
三、积分分值说明—减分指标、一票否决
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 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
-150分 -50分/ 条 -150分/ 条 / /
行政拘留
一般刑事犯罪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严重刑事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