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合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增强交通设施规划前瞻性、系统性、开放性,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移交、养护和升级改造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和市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含桥梁)中配套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上述设施分为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和带电类交通设施。
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防撞桶(垫)、手井、视线诱导标、道钉、柔性柱等;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高点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交通诱导、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车联网、其他新型设施)等部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道路附属交通设施未建成验收一律不得放行通车,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
道路交通设施升级改造坚持“需求导向、属地实施”原则,保证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四条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市公安局:组织编制、修订道路交通设施导则;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需求;开展交通设施施工图需求确认;负责设施使用功能确认和应用,配合办理验收移交工作;负责质保期外带电类和一环、二环及市区内高架桥(桥面)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合肥南站停车收费标准

合肥南站停车收费标准合肥南站是合肥市的重要交通枢纽,每天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为了管理停车秩序,合肥南站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为前来停车的车主提供清晰明了的收费信息,并维护停车秩序。
以下是合肥南站停车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一、停车时间计费方式。
合肥南站停车场的计费时间以每小时为单位,不足一小时的部分按照一小时计费。
停车费用按照停车时长进行累积计费,车主在停车场内停车的时间越长,需要支付的停车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二、停车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SUV等)停车收费标准为,首1小时5元,之后每小时2元。
2. 大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等)停车收费标准为,首1小时8元,之后每小时3元。
3. 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为,首1小时3元,之后每小时1元。
三、停车优惠政策。
1. 合肥南站停车场对于持有残疾证的车主,提供免费停车1小时的优惠政策。
2. 对于合肥南站的VIP会员,停车费用将享受8折优惠。
3. 在特殊节假日或活动期间,停车场可能会推出临时性的停车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将另行公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停车费用支付方式,车主在停车场出口处可以选择现金支付或者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停车费用的结算。
2. 超时收费,车主在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将按照每天的停车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3. 停车场内禁止乱停乱放,一切违规行为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
以上即为合肥南站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车主们在前来停车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秩序,保障所有车辆的停车权益。
感谢您的配合!。
合肥南站免费停车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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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云
停车位寻找技巧
利用导航软件:在出发前使用导航软件规划行车路线,并查找附近的 停车场。
提前预订:通过在线预订平台或电话预订停车位,确保有停车位可 用。
留意指示牌:在行驶过程中留意道路指示牌,寻找停车场或停车区域。
询问工作人员:到达车站后,可以向工作人员咨询停车位的情况, 他们通常会提供有用的建议和指引。
位。
遵守停车场规 定:在停车场 内要遵守规定, 如禁止吸烟、 禁止携带宠物 等,确保自身 和他人的安全。
熟悉停车政策及收费标准
了解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及优惠 政策
掌握停车场的开放时间及停车 规定
了解停车场的出入口及通行路 线
熟悉停车场的停车位及停车标 识
选择合适的停车地点
大型商场或购物 中心:通常提供 免费或低收费的 停车服务,方便 旅客在车站周边 进行购物或休闲 活动。
附近住宅小区: 部分居民小区会 对外开放停车位, 价格相对较低, 但需留意小区的 停车规定及是否 允许外来车辆进 入。
公共停车场:公 共停车场通常收 费较为合理,且 位置较为便利, 但需留意停车场 的营业时间及停 车位情况。
附近企业或机关 单位:部分单位 在非工作时间或 周末会对外开放 停车位,但需留 意是否需要登记 或收费。
合肥南站免费停车攻略
汇报人:云
目录
Contents
01 合 肥 南 站 停 车 政 策 02 免 费 停 车 地 点 推 荐 03 停 车 注 意 事 项 04 停 车 攻 略 总 结
01
合肥南站停车政策
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收费标准:小 型车2小时内免费, 超过2小时后每小 时收费5元,24小 时内最高收费不超 过30元
合肥城泊收费标准

合肥城泊收费标准合肥城泊是合肥市政府为了解决市民停车难题而推出的一项便民措施,通过合肥城泊,市民可以方便地找到停车位,解决停车难题。
为了保障合肥城泊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合肥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提高停车效率。
以下是合肥城泊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停车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车辆,合肥城泊将免费停车,以方便市民进行短时间内的临时停车需求。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市民尽量减少私家车在市区内的短途行驶,减轻城市交通压力。
其次,对于停车时间在30分钟到2小时的车辆,合肥城泊将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进行收费。
这个时间段内的停车需求通常是一些短暂的购物、办事等,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引导市民合理安排停车时间,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位。
接下来是停车时间在2小时到4小时的车辆,合肥城泊将按照每小时4元的标准进行收费。
这个时间段内的停车需求通常是一些中等时间的购物、用餐等,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让市民感受到停车成本的合理性,避免滥用停车资源。
最后是停车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车辆,合肥城泊将按照每小时3元的标准进行收费。
这个时间段内的停车需求通常是一些较长时间的购物、旅游等,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让市民更加理性地使用停车资源,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位。
需要说明的是,合肥城泊收费标准中的时间段是指单次停车的时间,如果市民需要长时间停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停车场进行停车。
另外,对于残疾人车辆和公务车辆,合肥城泊将提供免费停车政策,以方便他们进行出行和工作。
总的来说,合肥城泊的收费标准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提高停车效率,让市民更加合理地利用停车资源。
希望市民能够理解并支持这一政策,共同营造一个便民、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
同时也希望市民能够自觉遵守停车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环境,为城市交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7•【字号】•【施行日期】1994.12.2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议(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4年7月13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支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机动车辆单位、车主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第五条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二章车辆第六条对出租车的发展实行控制。
市交通、公安部门根据每年本市经济发展、道路建设、人口增长、交通需要等,编制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3月23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除客运、货运站场外,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的面向社会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路内停车位是指依法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的面向公众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停车场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停车场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支持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或者增建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安全、实用。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经营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停车场内的安全。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按照指示标志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章收费与监督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合肥停车收费标准
合肥停车收费标准合肥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交通发达,车辆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完善,停车收费标准成为市民和车主关注的焦点之一。
合肥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市民的停车成本,也直接影响到城市交通秩序和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因此,本文将对合肥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市民和车主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停车行为。
首先,合肥市区的停车收费标准主要分为道路停车和停车场停车两种情况。
对于道路停车,根据《合肥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办法》,车辆驶入道路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由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而对于停车场停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其次,合肥市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和停车场的位置,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市区繁华地段的停车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些偏远地区或者次生活区的停车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停车场的位置、设施、管理水平等因素也会对停车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因此,市民和车主在选择停车场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停车场,以免因停车费用过高而增加停车成本。
再次,合肥市政府为了规范停车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严格管理。
市政府要求所有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依法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停车费用。
对于违反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因此,市民和车主在停车过程中,如遇到停车费用异常高昂或者停车场未公示收费标准等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合肥市政府鼓励市民和车主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私家车辆的使用,以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为了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合肥市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因此,市民和车主在选择出行方式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以减少私家车辆的使用,同时也能够减少停车费用支出。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服[2013]52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服〔2013〕52号)合肥市保安停车场经营服务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精神,本着“畅通、便民、临时”的原则,有利于疏导交通,更好的服务全体市民,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区域,其中A级区域23条路段516个泊位,B级区域60条路段2604个泊位(具体路段情况详见附件2)。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必须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路边设置统一停车收费公示牌,使用统一收费系统,使用税务统一票据,现场管理人员统一标式,统一着装,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以上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请审核。
附件:1、合肥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最高指导价标准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路段(A、B级区域)2013年7月22日附件1:合肥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最高指导价标准单位:元/车道路临时停车路段分类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时段备注A级区域车型小车15分钟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至首半小时(含首半小时)收3元,以后每半小时收2元,累计收费。
7:30-21:30大车15分钟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至首半小时(含首半小时)收6元,以后每半小时收4元,累计收费。
合肥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合肥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合肥站停车场是合肥市内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提供更优质的停车服务,我们制定了以下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停车收费标准。
1. 普通车辆,停车时长在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的部分按照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2. 大型车辆,大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等,停车时长在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的部分按照每小时20元的标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3. 超时费用,若车辆超过规定的停车时长,将按照每小时10元(普通车辆)或20元(大型车辆)的标准收取超时费用。
4. 月租车位,提供月租车位,月租费用为500元/月,月租车位数量有限,先到先得。
5. 免费停车政策,对于残疾人车辆、公交车、出租车等特定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政策,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付费方式。
1. 现金支付,停车场设有人工收费点,接受现金支付。
2. 扫码支付,停车场支持微信、支付宝等扫码支付方式,方便快捷。
3. 银行卡支付,停车场设有刷卡支付设备,接受银行卡支付。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乱扔垃圾等行为,违规者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停车场内禁止超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 停车场内设有24小时监控系统,保障车辆安全,但车主需自行负责车内贵重物品的安全。
4. 停车场内设有便利店、洗车服务等配套设施,欢迎车主利用。
以上就是合肥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广大车主能够遵守停车场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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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日期】2009-12-25【生效日期】2010-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合肥市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价格、财政、税务、房地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在停车场管理中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者;没有投标人且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竣工后,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还应当征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临时停车场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场地证明;(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 机等收费方式。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按照规定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妥善保管,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
第二十一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公共停车场:(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三)装载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禁止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机关、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停车位施划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情况确定;(二)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确定。
第二十八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划。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施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编制施划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
施划方案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实际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米;(五)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二条下列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和消防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理位置、停车供求状况,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确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和收费标准。
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及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六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三)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票据,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四)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推广使用停车自动管理设施。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停放;(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并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擅自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