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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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是我国基本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促使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日常化、规范化,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维护平安和谐新宣和做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要求(一)主要职责1、依照《人民调解法》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坚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便民的调解方法,公正地在第一时间进行矛盾调处化解,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升级。

杜绝因调解不及时而造成“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事件的发生。

2、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辖区民间纠纷,其中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4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4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一、引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组织,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本。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结构制度1. 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结构遵循以下原则:充分民主,依法行政,公正高效,服务群众。

2. 调解委员会组织架构调解委员会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等成员,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调解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参与调解工作。

3. 委员会选举和任期制度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 调解申请受理制度调解申请受理时,调解委员会应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不得随意驳回申请。

2. 调解员业务培训制度调解员应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包括调解法律法规、心理沟通技巧等,提高调解能力。

3. 调解程序规范制度调解程序应均衡权力,使各方平等参与,设定明确的调解时限,并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质量监督制度1. 调解结果监督制度对调解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受让方达成约定,如有违反,及时作出补救措施。

2. 调解员行为纪律制度对调解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严厉打击调解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考核制度1. 考核指标制定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包括调解案件数量、效率、质量等,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2. 考核结果运用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评优晋级、奖惩处理的依据,鼓励优秀调解员,惩罚违规行为。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服务群众制度1. 调解工作公开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公开调解信息和重要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2. 便民服务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便民服务,包括在线咨询、申请受理等,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信息化建设制度1. 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调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调解工作的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社区调解会建设工作意见

社区调解会建设工作意见

社区调解会建设工作意见各社区居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与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社区换届选举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整、充实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调委会应有妇女委员。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司法所会逐个社区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在指导社区居委会提名调解委员会候选人的过程中,着重推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方式,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队伍结构。

聘任人员要经社区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选好配强社区调委会主任。

各社区须于8月31日前向司法所报送换届选举后人民调委会的人员变动情况。

二、做好新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司法所将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新任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员分期分批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培训要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讲解相应适用的法律法规;针对新任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业务不熟练的特点,讲解人民调解流程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方法;并且邀请经验丰富的老人民调解员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传授人民调解的手段及技巧。

同时,利用参加法庭庭审、参与现场调解等方法,尽快使新任人民调解员熟悉人民调解业务知识,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三、进一步推进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切实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要注重在岗位责任、纠纷排查、重大纠纷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上进行规范。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镇街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集中化解重点疑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调委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镇街调委会建设的重要意义镇街调委会是镇街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的调处本辖区内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坚力量。

依法加强镇街调委会建设对于强化镇街人民调解组织的责任意识,提高镇街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推动我县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认真落实加强镇街调委会建设的各项要求(一)加强组织建设镇街调委会统一名称为“XX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所作为镇街调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纠纷类型,负责纠纷的受理、咨询、登记、分流、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1.镇街调委会设主任1人,由镇街主管综治维稳的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镇街主管司法所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

2.各镇街调委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一般由镇街主管综治维稳的主要领导、司法所、派出所、规建环保办、信访、社会事务管理、公共事务服务、农经服务中心、林业、农业、综治办、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人员变化、地址变更或者新增、撤销等情形,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在调解组织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开。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镇街调委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4.政府各职能部门均为镇街调委会成员单位,应当选派至少1人担任人民调解员。

(三)加强基础建设镇街调委会应当有单独使用的不少于30平方米的调解工作场所,混用办公场所也要满足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1.室外应有该调委会名称的标牌,室内主席位置上方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2.室内应公示该调委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3.应置有该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名册,载明所有人民调解员的姓名、性别、民族等基本情况,以及工作职责或对应的责任区域;4.应配备桌椅、书柜、档案柜等必备办公设备,置有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桌牌。

调委会规范化标准

调委会规范化标准

潍坊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提升人民调解的成效和形象,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标准:一、组织队伍调委会成员不少于3名、不超过9名;村居调解员数量(含调委会成员)达到农村每30户、城区每50户不少于1名,社区、镇街、企事业单位调解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二、基础设施调委会有固定办公场所,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办公设施。

村居调委会办公室不少于一间(20平米),设置接待、谈话、调解等功能区,配备档案柜;镇街调委会办公场所应设置接待(谈话)室、调解室,配备电脑、电话和档案橱柜;社区、企事业单位、行业调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镇街设置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

三、标识标牌调委会有印章,悬挂标识牌。

标识牌由县市区分类别统一制作、悬挂。

社区、村居调委会印章、标识牌统一书写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企事业单位、行业调委会印章刻制、标识牌制作符合全市统一要求。

四、规章制度调委会在办公场所悬挂调解组织网络图和调解工作流程(程序),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主要是调委会职责和调解员责任制)、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并上墙悬挂,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信息传递、请示报告、考核奖惩,以及学习培训、登记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工作开展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及时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进行疏导解释,一般在一个月内调处完毕。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或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组织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按要求向业务上级报告情况、报送统计资料。

六、档案管理调委会有调委会成员及调解员名册,建立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和排查、调处台账,严格管理《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以及统计报表和调解卷宗。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与制度一、人民调解人员工作要求人民调解人员应经常深入群众,工作需扎实,方法需灵活,头脑需清醒,政策需明确。

二、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持续强化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的网络化。

2. 及时发现并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并疏导,以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及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 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力求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 认真做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调处情况及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 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需认真执行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并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应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排查,每月指定日期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3. 各基层社区需将定期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在每月指定日期上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 各排查单位需认真汇总排查出的不安定因素,及时调处并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需随时上报。

四、矛盾纠纷登记制度1. 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 记录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原因、后果及双方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 记录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过程中的工作、收集的证据及调解人员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 记录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均需详细记载。

调解成立的,需记录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及调解人员签名或盖章;调解不成立的,需记录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需注明移交的部门和承办人。

五、矛盾纠纷交办制度1. 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需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并分流交办。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办法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津司基发[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办法(津司基发〔2011〕1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是调解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发生的矛盾纠纷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五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二)不得侮辱当事人;(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六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和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

第八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结合相关行业和专业特点,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及时报送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 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 献。为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框架,提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下意见:
(三)人员配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2名。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 员均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配备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 民调解员可以从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中已聘用的人员中调配。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 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二)机构职能。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继续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分流和督办等工作任务, 不具体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职 能机构,主要承担本辖区内重大或典型性矛盾纠纷的受理和调处工作。其主要职能有:一是调解跨领域、跨行业的矛 盾纠纷;二是调解在全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纠纷;三是调解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集访事件和重大 矛盾纠纷;四是调解具有典型性、苗头性、新颖性矛盾纠纷;五是对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民事、行政案 件进行诉前调解;六是调解本辖区范围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请求协助调处的矛盾纠纷;七是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的业务指导;八是做好本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

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荐)

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荐)第一篇: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荐)壶司发…2011‟6号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县实现转型跨越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调解员队伍、基础设施、工作制度等规范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为加快全县经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规范化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下列目标任务: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纠纷成功率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改观,工作制度更加完善,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

三、规范化建设标准(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努力实现管理机制的规范化1、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建设。

每个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小区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

2、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要实行备案制度,各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

乡镇司法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以及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名册,调解委员会及人员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县级司法局要建立全县人民推进组织台账。

3、乡镇司法所负责承担指导本辖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

各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和服从司法所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积极主动调解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矛盾。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WORD格式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具体标准(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机构健全。

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村调解主任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2、村民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民间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要有妇女委员。

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村(居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施建设2、调解办公室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

每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办公用房和兼用的调解室。

配备必要的桌椅、档案柜。

调解办公室悬挂调解委员会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调解受理纠纷范围和调解流程示意图。

调解室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文字;设置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席位,各种席位设有台牌。

(三制度上墙内容1、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4、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5、民间治安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防止因纠纷调解不及时酿成恶案件;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范围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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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求
一、场所:独立办公室,调解室外有标示牌
二、组织建设:街道成立调委会文件
三、队伍建设:调解员不少于3人,必须熟悉调解业务。

人民调解员挂牌上岗,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

四、工作制度(软件资料):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纠纷登记制度,重大疑难纠纷集中讨论制度,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学习培训、工作例会、回访督促等各项工作制度。

五、上墙图版:人民调解员照片,人民调解原则、范围,调解员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

六、工作档案:三年以来的工作计划、调解方案、工作总结、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调解卷宗、调解案件登记单、调委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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