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3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4.2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8号
•【施行日期】2024.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
第268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
2024年4月20日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2016年1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关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7.04.30【实施日期】2007.05.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为加强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将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管。
企业在进出口本公告所列产品时,依法须向进出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一、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二、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不再进行检验检疫,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产品名录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二○○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产品名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3号--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3号--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3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其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技术委员会议题编号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J2009-00012106.90902009-0001豆腐乳南乳、猫乳该商品的制作工艺为:1、从大豆加工制成豆腐:大豆→磨浆→滤渣→煮沸→点卤→挤干→豆腐。
2、从豆腐加工成腐乳:豆腐→接种毛霉→加盐腌制→加卤汤→密封腌制→腐乳。
在制作腐乳的过程中,先将大豆的粗纤维过滤,制成凝聚的豆类蛋白质,而后又通过毛霉的作用将大豆蛋白的肽键水解,使得大豆的基本特征发生根本变化。
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会议决定将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2106.9090。
2J2009-00022620.99902009-0002棕刚玉渣该商品为不规则块状固体,成分为:“铁75%、硅10%、钛3%、铝小于1%”,是“含有铁、硅和少量铝、钛等元素”的混合物。
是冶炼棕刚玉的过程中,为提高Al2O3的主含量,同时降低其他杂质(TiO2,CaO,SiO2等)含量,在其冶炼所用原料(铝矾土,无烟煤)中加入少量铁屑作为还原剂,经过电弧炉内高温冶炼将杂质还原沉淀到冶炼炉的最底部而生成的残渣,并很容易与棕刚玉产品分离开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9号--新增的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等【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9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7.24【实施日期】200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9号)根据《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企业申报情况,我们对2007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5号和16号公告)进行了适当调整,现予以公布。
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再出口的进口汽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可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新增的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2. 调整的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3. 新增的2007年度具有摩托车产品出口资质企业目录4. 调整的2007年度具有摩托车产品出口资质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1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附件2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52号【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52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4.05.11【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52号)现颁布《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以下简称《对照表(2004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的有关事宜时,应当按《对照表(2004年版)》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注和计算机管理。
二、对未列入《对照表(2004年版)》的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及车辆品牌,在申请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时,进口关系人应向国家指定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提供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和(或)车辆品牌的中文译名。
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并通报各有关单位,作为今后《对照表(2004年版)》的增补。
三、在《对照表(2004年版)》施行前,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1年版)》签注的有关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四、《对照表(2004年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2004年版)一、进口汽车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一)欧洲部分(二)亚洲部分(三)北美洲部分。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10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发布《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8年第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200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总计83个8位HS编码(含154个10位HS编码)。
本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
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办[2004]25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5日国质检办[2004]25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来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出口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市场秩序,还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秩序,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经贸的健康发展,总局决定采取措施,加大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力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和国内名牌产品的行为。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对假冒UL标志产品的打击力度。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检验检疫局建立打假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打假信息,包括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的信息,相互配合进行打假。
三、建立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出口黑名单制度。
对于被举报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和国内名牌出口并经查实的企业,由检验检疫部门列入黑名单,对其出口的产品检查品名、品牌和产地。
四、完善电子检验检疫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
将出口产品的品名、品牌、厂址等列入检验检疫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出口口岸。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指定出口口岸的,检验检疫部门予以支持;凡相同品牌产品未列入指定出口口岸的,进行严格检查。
六、中检集团应进一步组织开展对假冒UL等标志的调查。
各地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中检集团的有关工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8.26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施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
(2004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备注┃
┃││┃
┠──────┼─────┼───────────────────┨
┃44020000.10 │木炭│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
┃││ 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炼┃
┃││制的木炭┃
┃││┃
┃││┃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商品税则号列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Z2008-1151302.1990欧洲越桔提取物Bilberry extract该商品为深紫色粉末,主要成分为花色甙(约25%)。
加工工艺为:越桔-硫酸软水溶液搅拌提取-离心分离-提取液大孔树脂吸附-乙醇洗脱-醇洗液浓缩-喷雾干燥-粉末产品。
广泛用于食品和保健品。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欧洲越桔提取物”应归入税则号列1302.1990。
2Z2008-1162001.9090调味滑子菇罐头“调味滑子菇罐头”为玻璃瓶装的即食罐头,含有蘑菇、醋、水、盐、糖、、辣椒、大蒜及其他辅。
其加工工艺为将原料(滑子菇)预煮冷却、剔除杂质、漂水后装罐,注入配汤后封口、杀菌冷却后制得。
该商品属于税目20.01“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罐头”的商品范围。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调味滑子菇罐头”归入税则号列2001.9090。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修订)【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关于调整和修订2009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9.07.03【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二、对新增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固体废物,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照原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备案、料件进口等海关手续,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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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
第83号
【标 签】禽类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农业部,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3号
【发文日期】2004-12-27
【实施时间】2004-1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鉴于美国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关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的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恢复来源于美国(不包括康涅狄格州和罗德岛)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恢复来源于上述地区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进口的报检;海关恢复接受来源于上述地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口的申报。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恢复发放来源于上述地区的肉鸡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