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津财教〔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科技成果的评估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的工作总结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的工作总结1. 引言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是对科技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总结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的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提高科技项目的质量和成果。
2. 工作概述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项目成果汇报 - 项目成果评估 - 项目成果展示 - 项目申报材料审核 - 结题报告撰写 - 结题验收会议组织3. 项目成果汇报在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过程中,项目组需要向验收专家委员会提交项目成果汇报。
汇报内容应包括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展、研究成果以及科技创新点等内容。
汇报形式可以是口头汇报、书面报告或者演示展示。
4. 项目成果评估验收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成果汇报对项目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从项目的技术实施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考核。
此外,还需要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时间进度和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估。
5. 项目成果展示项目成果展示是结题验收的重要环节之一,可以通过海报、视频、产品演示等形式展示项目的研究成果。
展示过程中,项目组成员需要对项目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和应用前景进行简要介绍。
6. 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在结题验收前,项目组需要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如结题申报书、研究报告、项目总结等等。
这些材料需要经过专家委员会的审核,确保材料内容真实可信,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的要求。
7. 结题报告撰写结题报告是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文件,对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应用价值等进行全面概括和总结。
结题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准确阐述项目的科学价值和实际效益,为项目的验收结果提供依据。
8. 结题验收会议组织结题验收会议是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正式验收的重要环节。
会议需要由项目组组织,邀请相关专家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
会议内容包括项目的汇报、评估、展示和讨论等环节,最终达成结论和评估结果。
9. 改进意见和建议经过对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的工作总结,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和建议: - 加强项目成果的汇报和展示,突出项目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天津市社会发展与农业领域重点研发计划2023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天津市社会发展与农业领域重点研发计划2023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津科社〔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天津市社会发展与农业领域重点研发计划2023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津科社〔2024〕32号各有关单位:经专家评审、会议审议和公示等程序,天津市社会发展与农业领域重点研发计划2023年度项目立项工作已经完成,共支持38项科技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
其中,支持南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基于青花菜花球采后废弃物的广谱、高效生物防治剂研发及应用研究”等现代农业领域13项科技项目(含食品安全方向),支持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面向污水处理的低成本-高抗污染改性中空纤维超滤膜制备关键技术攻关及示范应用”等资源与环境领域14项科技项目,支持天津大学海洋学院“超浑浊水域水下机器人搜救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等城乡建设与公共服务领域11项科技项目。
请项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津科规〔2023〕2号)及项目实施期间出台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按照立项合同,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指标,积极开展研究攻关,确保按期完成;要注重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全面提升我市社会发展与农业领域的科技创新竞争力。
附件:天津市社会发展与农业领域重点研发计划2023年度项目立项项目名单2024年5月6日附件天津市社会发展与农业领域重点研发计划2023年度项目立项项目名单。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结项验收管理办法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结项验收管理办法津社科办[2009]1号为进一步严格项目管理,严肃学术风纪,提高成果质量和鉴定工作成效,我办特制定《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课题组要严格按照课题立项报告书中的研究计划和立项协议中的成果形式,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专著、研究报告或系列论文)。
第二条,待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反复审读、修改和最后认定,确保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条,申请鉴定的成果在文字上要做到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体例完整、语句通顺、言语规范。
第四条,对已完成科研成果,经专家审核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
对修改后仍不达标的,属于鉴定不合格,不准予办理结项。
同时要对相关课题负责人予以通报,追回科研经费,一年内限制申报。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不予办理成果结项:一是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二是剽窃他人成果;三是鉴定内容和形式严重弄虚作假;四是最终成果形式与原批复的课题设计明显不符;五是课题成果质量低劣;六是课题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七是研究成果中没有课题负责人署名的相应成果。
第六条,最终成果形式文字要求: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
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3万字。
系列论文一般3-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课题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得少于3篇),最低论文篇数标准不得少于3篇(其中1篇核心期刊,课题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得少于2篇)。
第七条,最终成果形式文本要求:(1)专著出版时,须在封页或扉页上方,用显著字体标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如TJYW。
(2)研究报告按照A4版装订成册,并在封页或扉页上方,用显著字体标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
研究报告若有阶段性论文成果的,复印后一并装订在报告后,并将发表期刊的封皮和目录一并附上。
(3)系列论文在阶段性成果期间公开发表时,须在该文下标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
(完整版)科研成果验收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的验收工作,根据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公司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真实反映项目的完成情况,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科技发展部作为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公司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科技发展部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验收时应组建验收委员会,由科技发展部组织专家,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推荐经科技发展部确认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七条项目验收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重大项目需现场验收。
第八条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3个月内进行。
需要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进行。
第九条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逾期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发展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经科技发展部批准后方可延期。
一个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已经由科技发展部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无故拖延的,由企业规划发展部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项目研究失去先进性和应用价值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中止申请。
第三章验收程序与内容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及应用前景、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津科综〔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强化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区县科技计划等。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安排的、以市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的、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含课题)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㈠制定、实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㈡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设立和计划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实现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前提。
㈢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管理公开,促进公众对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推进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项目和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专项计划及项目。
第二章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第五条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以五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在执行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由原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目前已过五年有效期。
随着我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相继出台了多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需要,亟待重新修订。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依据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院所〔2019〕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特点和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新增最新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文件依据,与科技计划管理相统一。
二是进一步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尤其是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三是新增对项目信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有关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申请和审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附则等。
三、《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市科技局为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和考评等。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资金的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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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本办法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分类评价、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为依据,针对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等不同项目类型,根据同行评议、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情况,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评价。
第四条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担项目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遵守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履行项目验收各项义务,确保按时完成项目验收。
第六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牵头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单位审查。
第七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是项目组织单位,应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及时对通过单位审查的验收申请材料开展组织单位审查。
第八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具体开展项目验收,负责提供“一站式验收服务”,对通过组织单位审查的验收申请材料开展服务机构审查,并组织后续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验收依托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市科技局加强项目验收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睑收内容与形式第十条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对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成果效益、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规定的工作、技术、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二)项目资金拨付与到位、预算执行与调整、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等情况;(三)项目取得的代表性成果、成果转化应用、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方式主要包括会议验收、材料集中评审验收和审核验收。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从天津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管理、财务专家作为验收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开展会议验收、材料集中评审验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技术专家可兼任管理专家。
验收结论经专家组多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会议验收是指专家组通过现场会议的形式,经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专家组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结论。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增加实地考察、实地测试等环节。
会议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其中,市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含)以上、IOO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市财政资金支持IOO万元(含)以上、IOOo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市财政资金支持IOO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
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召开现场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方式。
第十三条材料集中评审验收是指专家组通过现场集中评审验收材料,经集体讨论形成验收结论。
材料集中评审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由3人组成。
验收过程中,专家根据需要,可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开展质询;经多数专家同意,可要求项目重新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主动申请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审核验收是指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或委托项目监理机构)依据任务合同书审核验收材料形成验收结论。
审核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第十五条对创新项目形成机制形成的“揭榜挂帅”项目、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等,可根据项目形成特点和管理要求,对验收程序、专家比例、专家来源等进行调整,探索“一类型、一方案”进行验收。
应用基础研究自主立项项目,由试点单位自主验收。
第三章验收申请与审查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任务合同书执行期超过三分之二、市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且已全面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材料包括:(一)任务合同书;(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报告书;(三)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四)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五)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六)项目调整协议(项目如有调整需提供);(七)市财政资金支持IO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八)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项目,提供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出具的伦理审查批件,以及跟踪审查意见等结论性材料;(九)其它相关附件材料:结合任务合同书规定目标和任务,提供测试报告、专利证书、发表论著、用户使用证明、项目产品销售合同或发票、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辅助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线依次对验收申请材料开展审查。
验收申请材料被审查驳回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针对审查驳回意见,补充完善验收申请材料,并重新提交。
第四章验收受理与组织第十九条验收申请材料通过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审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在线打印验收材料,履行签字、盖章等手续后,提交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受理合格的验收材料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后续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终止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给予“终止验收”结论: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致使项目未能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2.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的情况。
市财政经费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主动申请项目终止,须提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按照会议验收程序,经专家组同意,给予“终止验收”结论。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3,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目标和任务;4.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5.违反科技伦理规范;6.未按时按质提供专家组要求补充、完善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行为,导致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完成项目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一)未及时在线提交验收申请材料;(二)验收申请材料被驳回后未及时修改提交;(三)验收申请材料通过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审查后,未及时打印、提交履行完签字、盖章等手续的验收材料;(四)不配合开展会议验收等工作;(五)不按规定退回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六)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完成项目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照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验收结论为“终止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未开展专项审计的,需开展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确定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条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后,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录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出具结项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验收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第五章验收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并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和社会监督。
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验收服务合同约定,规范内部运行和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廉洁、回避等制度,高效、规范、安全、廉洁地开展验收工作;(二)提供项目验收“一站式服务”,开展验收申请材料的集中审查、验收材料的集中受理、验收咨询的集中回复;(S)严格执行项目验收程序,从天津市科技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会议验收和材料集中评审验收,规范验收专家管理;(四)及时客观向市科技局反映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六条验收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验收专家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等相关规定。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验收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验收过程中需要保密的评审意见、专家名单等信息,不得泄露、违规使用被验收项目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与验收专家及其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回避制度,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验收专家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认为存在回避事由,可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验收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管理失职、徇私舞弊、接受请托、泄露保密信息、违反回避制度等行为,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深化项目验收“放管服”改革,探索推进“零跑动”、“无纸化”、“承诺制”等新机制,进一步提升项目验收服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津科规(201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依据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3〕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3)2号)等规定,聚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对实施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验收机制和手段提出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