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章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
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 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 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 方承担。
(三) 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 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 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 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 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 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 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 应及时采取清除 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 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 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 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 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 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 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 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 定区域排放。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 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 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 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 合以下各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最新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最新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邮轮船舶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 在沿海国管辖区域内使用消油剂前,务必 事先向当局申请,说明牌号、用量和使用 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知识点一 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知识点二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73/78公约的基本要求
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公升/小时) 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海里/小时)其单位为“公升/海里”
Baltic sea波罗的海(1983-10-2)
North West European Water 西北欧水域(1999-8-1)
Black sea 黑海(1983-10-2)
Mediterranean sea 地中海 (1983-10-2)
第五章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著名的海损所致污染事故
1967年3月18日Torrey Canyon触礁溢油10万余吨, 使MARPOL公约问世
1978年3月6日Amoco Cadiz触礁溢油22万吨,使 MARPOL73/78 迅速生效
1989年3月24日Exxon Valdez触礁溢油1100万加仑, 使OPA90问世
第五章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操作性污染的处理
对于1~4项应严格遵守防范性法律规定 对于5~7应有应急反应计划并能有效实施 8、9应事先报告当局,不论属于何种情况,船东均
应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二 操作性污染
操作性散装有毒液体的污染—与油污染类似 操作性包装有害位置污染的具体形态:装卸时的包件散落,
Oman area 阿曼区域 (200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船舶污染事 故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船舶 污染事故:船舶
溢油1000吨以 上,或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2亿 元以上
②重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500吨以上不足 1000吨,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亿元以上不 足2亿元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1)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符合国际 公约、国家法规的要求,船舶应取得并随船 携带防污染证书、文书
(2)船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 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 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若船舶有 沉没危险,船 员离船前,应 尽可能关闭所
有货舱(柜)、 油舱(柜)管系 的阀门,堵塞 货舱(柜)、 油舱(柜)通
气孔
(5)发生船舶 污染事故,海 事管理机构可 以采取清除、 打捞、拖航、 引航、过驳等 必要措施,减 轻污染损害。 相关费用由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的船舶、有 关作业单位承
从事船舶水上 拆解作业,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
船舶超过标准 向海域排放污
染物;
船舶未取得并 随船携带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的证书、
文书; 船舶、港口、 码头、装卸站 未配备防治污
(2)有下 染设备、器材; 列情形之 一的,予
以处罚: 船舶向海域排 放本条例禁止 排放的污染物 的;
船舶未如实记 录污染物处置
③较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100吨以上不足 500吨,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2023年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的出海航行安全,保护船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上安全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在出海航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出海航行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证船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上秩序,提高航行效率。
第四条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应遵循国际航行安全标准,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船舶安全设备和系统第六条船舶应具备符合国际和国内标准的航行安全设备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雷达、GPS导航系统、通讯设备、维修设备等。
第七条船舶的安全设备和系统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并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船舶应具备适当的安全应急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
第九条船舶的逃生通道和设施应保持畅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船舶人员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船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船舶应设置相应的职责和岗位,明确船员和乘客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第十二条船舶的船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熟悉船舶的安全设备和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船舶的乘客应接受安全教育,了解船舶的安全规定和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方法。
第四章事件报告和处理第十四条船舶在出海过程中如发生航行事故、泄露事故、火灾事故等安全事件,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应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船舶的船员应主动报告航行中的异常情况,积极参与船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海上秩序第十七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遵守国际和国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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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为了救助海上人命的故意排油等。
三、海损事故所致污染
海损事故主要有:
搁浅;火灾或爆炸;碰撞;船壳破损;严重横倾等。 其中严重横倾通常是由进水或货物移动引起。
著名的海损所致污染事故摘要如下:
1、“托利·坎荣”( Torrey Canyon)触礁溢油10万余吨 。由于了望、定
位和操舵等的综合失误,导致船舶在七岩礁触礁,船身折成两截。
• OS: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
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排放不受任何 限制。
附则 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对海洋资源或 对海上的休憩环境 类 人类健康产生 或其他合法利用造 别 危害的程度 成损害的程度 X Y Z 重大危害 危害 较小危害 严重损害 损害 较小的损害
2、“阿莫柯·卡迪兹” (Amoco Cadiz)舵机损坏导致触礁溢油22万吨
3、“埃克森·瓦尔迪兹” (Exxon Valdez)避让不当触礁.溢油1100万加
仑 到1996年,该事故有关费用已达50亿美元
第二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基本要求
该公约由公约正文、议定书、六个附则及其修正案组成,这六个附则是: 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生效;
工业排放和城市排泄占37%, 船舶操作性排放占33%, 油轮事故排放占12%.
二、操作性污染
船舶营运中造成操作性污染途径主要有:
(1) 船舶运输石油(原油、成品油)和船舶使用燃油可能造成的油污染;
(2) 船舶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可能造成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3) 船舶运输包装有害物质可能造成的包装有害物质污染; (4) 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 (5) 船舶垃圾造成的污染;
附则 3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 由于只涉及操作特性,没有检验和发证要求。 • 控制要求主要涉及: -包装 -标志或标签 -单证 -积载 -限量 • 港口国控制 • 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
三、附则 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运输包装有害物质 的船舶。 “有害物质”,是指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为 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附则Ⅲ的主要内容有:
——陆源和船舶的故意和意外排放,船舶和飞机的倾倒, 大气沉降等。
排放方式:
——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等。
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可能污染源有:
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废弃物的污染; 船舶海损事故引发的污染;
利用船舶向海上倾倒废弃物所致污染;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
对于营运船舶,污染途径: ——主要有操作性排放污染和海难事故所致污染。 其污染程度以石油类污染为例:
海运学院
基本安全培训科目一
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第五章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2019/3/28
第一节 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一、概述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 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 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污染海洋的途径:
附则
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I内容介绍: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 -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 -检验发证与港口国监督 -船上文件配备
附则 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化学品液货船: 用于散装装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IBC规则)所列液 体货品的船舶。 NLS船: 指建造为或改造为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X、Y、Z三大污染类别 -其他液体物质( OS -Other Substances)
附则 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 X: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
生重大危害-禁止排放;
• Y: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
生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限 质限量排放;
• Z: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
生较小的危害-限质限量(较低限制)排放;
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品 液货船。
(5)最近陆地——系指按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6)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
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的特殊强制办法的 海域。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 波罗的海区域、西北欧水域(含北海)、地中海区域、黑海区域、红 海区域、亚丁湾区域、“海湾区域”、阿曼海域和南极区域。
(6) 船舶废气造成的污染
操作性油污染的具体形态有:
(1) 机舱含油污水排放浓度超过15ppm(百万分之十五): (2) 排放油轮压舱水、洗舱水时,油量瞬间排放率超过 30升/海里,排油总量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30000; (3) 在绝对禁止排放的海域排放油类或含油污水; (4) 将油类、残油和油泥排放入海; (5) 管系泄漏事故; (6) 舱柜满溢事故, (7) 船壳泄漏事故; (8) 为了船舶安全的故意排油(如脱浅、镇浪):
(五)结构、设备及其他要求
1993年7月6日起签定合同建造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轮, 应采用双层船壳或中高甲板结构设计。 专用压载舱设置要求: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
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轮;3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
成品油轮 ;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油轮。 对原油洗舱的要求: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 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轮,均应设置原油洗舱系统.
附则I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 (一)定义 (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炼制品在内的
任何形式的石油.
(2)油性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
(1)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kn,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kn; (2)在水线以下排放; (3)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n mile,水深不少于25m处排放。
附则 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检验: 初次检验 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换证检验 附加检验
•发证: 对于任何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国 际航行船舶,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 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NLS证书)。
⑤船上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设施,正在运转。
(2)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油轮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条件(不包括货油泵 舱的舱底,也不得混有货油的残油):
①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②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③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④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滤油设备,正在运转。但是,清洁压载或 专舱压载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7) 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公升/
小时)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海里/小时),其单位为“公升
/海里”;
(8)清洁压载——系指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从 静态的船舶排入清洁而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 岸线上产生明显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 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 舱柜接收残油(油泥),并能方便清洗和将残油排至港口接收设 备。所有船舶应设置标准排放接头。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备 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缔约国港口应设置足够的处理船上残油和油性混合物的 接收设备。
措施要求 采取严格的防污措施 采取特殊的防污措施 要求特殊的操作条件
OS 可察觉的危害
轻微的损害
对特殊的操作条件物质污染规则
• 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 -按X、Y、Z类有毒液体物质制定不同程度的排放标准 • 符合排放要求的X、Y或Z类物质,排放入海时应符合 下列排放标准:
附则 4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4.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标准: 新旧标准的界定:2000年1月1日装船的装置
• -如果该船舶按《IBC规则》或《BCH规则》的规定 进行检验并发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 证书》或《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那 么这种证书与《NLS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得到同 样的承认,而不必再签发《NLS证书》。
附则 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 船上文件配备 -货物记录簿 适用于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 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程序和布置手册 适用于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9)专舱压载——系指装入与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
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的舱内的水。
(二)检验与证书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进 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年度检
验,以保证船舶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
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对通过该类检验的船舶,发 给或签署《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IOPP证书)。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生效;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9月26日制定, 2005年1月19日生效。
一、附则I 防止油污染规则
(1) 盛装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耐久地标以正确的学名(不应仅用商业名 称),并加以耐久的标记或标签,以指明该物质为海洋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