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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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按被保险 人数分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
最后生存 者
联合及生 存者
有人死亡 即终止
只要有人生存 即给付且金额 不变
只要有人生存 但金额会变少
年金险分类
按给付方式 分
终身年金 只至死亡
最低保证年 金
为防止受领人过早死 亡,丧失领取年金权 利
定期生存年 金
确定给付年 金
无论生死在确定 期限内一直有
退还年金 退还差额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意外 伤害: 致害物
侵害对象
侵害事实
第四节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
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
护理保险
健康保险
保险责任------健康保险的保险 责任是伤病风险,其影响因素 十分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更为严重 保险期间-------重大疾病保险期 间较长,其他健康保险一般为1 年的短期合同 保险给付--------有定额给付,也 有损失补偿 PS: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也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 伤害保险
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额确定的特殊性
保险金额是双方约定后确定。一般从两个方面 考虑: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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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人无物上求偿权, 物上代位权
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采用均衡费率。终身 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最强
疾病率 伤残率 疾病(伤 残)持续 时间
费率制定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的成本分摊-------健康保险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 所以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制定很多限制 或制约性条款

人身保险医学指南(中保协中级)

人身保险医学指南(中保协中级)

人身保险医学指南(中保协中级)人身保险医学指南(中保协中级)第一章:概述1.1 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即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1.2 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主要分为四大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年金保险。

-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残疾的风险。

- 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风险为保险责任。

- 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风险为保险责任。

-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为保险标的,承担在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时给付年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章:投保流程2.1 投保前的准备- 了解自身需求: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明确投保需求。

- 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了解不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信息,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2 投保申请- 填写投保单: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详细、真实地填写个人信息和投保需求。

-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健康检查报告等。

2.3 保险公司的核保- 审核投保资料: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投保人的投保需求和健康状况。

- 风险评估: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2.4 投保结果- 投保成功:若投保人符合保险公司的核保要求,则投保成功,保险公司将出具保险合同。

- 投保失败:若投保人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核保要求,则投保失败,保险公司将通知投保人并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合同3.1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单: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载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6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第6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5.保险金的给付率大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 以人寿保险为例, 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在约定年龄之前死亡为给付条件;两全保险则在两种情况下都要 给付保险金。但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却具有偶然性,绝大部分保单都是期 满失效了结。因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高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相应地,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也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原理。此外,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随其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2.保险责任是生命风险 人身保险承保的是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因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生命的自然规律及约定事故或事件的发生而引起的生、老、病、死、 残及收入的减少。既有被保险人自身机体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车祸、自 然灾害)。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④传统的人寿保险不仅期限长,而且保额和保费都是固定不变的,很难随着
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尤其容易受到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冲击,给 人身给人寿保险的稳健经营带来影响。此外,由于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寿 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诸如死亡率因素、利息率因素、费用因素、保单失效等 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对寿险精算和险种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 人寿保险合同拟定和履行的难度。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人身的价值是无法用货币估量的,人身保险也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
定保险金额。因此,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 约定,不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 人按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可见,人身保险是一种典型的定额 保险。至于保额的多少,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险种,法律对保额往往有限制规定,以防止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教案

《人身保险》教案

《人身保险》教案第一篇人身保险原理篇本篇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险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篇将围绕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展开论述,从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入手,简要介绍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阐述人身保险的职能、作用、以及人身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而重点阐明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规定,并简要阐述人身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理论,为以后各篇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

本篇共有四章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四章实务训练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明确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种类,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了解人身保险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以及中国人身保险发展的经历,进而加深对人身保险功能与作用的理解。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概述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业务分类、功能和作用,阐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人身保险的起源以及中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教学重点难点: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种类;人身保险合同基本原则及其运用。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残疾或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由保险人按合同双方的约定承担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

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人身危险是指符合风险分散、损失分摊原理,且保险人有能力接受承保的危险3、人身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保险人与投保人按照平等自愿,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的人身保险保障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以合同所约定的死亡、伤残或者医疗费用等保险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为前提。

一般采取定额给付方式,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将其所形成的专门保险基金,以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而使本人或家庭失去收入来源为保险责任,由国家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退还现金价值。

不丧失价值条款:对于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退还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处理方式有三种:申请退保,将保单改为交清保单(期限等都不变的情况 下,降低保额)、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保额不变,保险期限缩短)。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分红。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 红利的来源: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主要产生于利差、死 差和费差。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 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 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产生费差。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 约定期限60天未支付保费,则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减少保额。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复效条款: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费的能力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费及 其利息,合同效力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额是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
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定额给付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比例 分摊和代位追偿原则。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退保金,但应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本息。
案例
朱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 元的重大疾病险,并且投保该险种已有5年。保单 规定,贷款金额最高为当时现金价值的70%,年利 息为6.14%。目前,朱女士保单的现金价值已达 50400元。朱女士2009年2月6日因生意周转急需现 金,将保单向保险公司进行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为 35280元,假设朱女士贷款6个月。贷款期限内,朱 女士突然检查出患有保单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按保险范围分 : 人寿保险— 生命— 生存、死亡 健康保险—身体— 疾病、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意外伤害致死 — 身体— 意外伤害致残 按投保方式分 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 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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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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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寿险的两个重要条款
•允许投保人在定期寿险期满时可选择续保 •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限制:规定年龄及续保次数 •允许将定期寿险转换为有现金价值的保险
可续保 条款
可转换 条款
•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带有现金价值的保险:终身、年金、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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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风险同质性 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指每个 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 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很多,主要有:①年龄;②性 别;③职业;④健康状况;⑤体格;⑥居住环境;⑦家族 病史;⑧生活习惯;⑨以往病史;⑩个人爱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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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同时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
所欠缴的保费时,此时保险人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中自动 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 的保险。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 或依赖其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 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 困境。
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
(1)基本模式
投资连结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万能寿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2)收益保障
无特约收益保障,主要看 必须设置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
(3)相关帐户
多个帐户可供选择
(4)保费保额
可以约定
(5)承担的风险不同 客户
无独立帐户,统一由保 险公司运作 随时可变
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
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 纳保费。
✓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 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
任不变。
(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指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没有 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用保单积累的现 金价值垫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七)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为2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知识点总结

人身保险知识点总结

人身保险知识点总结人身保险是保险业中的一种重要保险产品,主要为个人提供以身体或生命为对象的保险。

人身保险能够在被保险人患病、意外受伤或死亡时,为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帮助其应对意外风险带来的财务困难。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功能、购买要点等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讲解。

一、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人身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责任的对象的一种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几种常见的产品形式。

1.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时候,按约定的缴费方式、金额,约定的时间内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或者保险期满、合同终止等原因,按照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2.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突发严重意外身故或者严重伤残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这类保险通常以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不含疾病因素。

3.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罹患某种意外伤害或患病而需要医疗护理,或者因合同规定的其他原因而需要保险公司赔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包括重疾保险、医疗费用补偿险、住院津贴险等。

二、人身保险的功能人身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保障。

在被保险人患病、意外受伤或死亡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家庭生活费用,或者用于补偿因受益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外,人身保险还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财务规划的工具,通过合理规划保险产品,为家庭提供长期的经济保障和保障。

三、人身保险的购买要点1. 保险保障需求的评估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前,投保人需要对自己的保险保障需求进行评估。

对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所需的保险额度和保险期限。

2. 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投保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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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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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比较
与生产领域的直接投资比较 与其他金融投资方式比较
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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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原理
损失的分担 风险的同质性 大数定律
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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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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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短期,1年以内
不可估价,定额保险。
风险事件发生概率相对有 规律,现金准备金相对较 少,不需要运用再保险技 术。
5定系数
生命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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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1、承办的主体不 同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
社会保险
政府委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和社会保险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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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保险利益
案例:由于小明父母在外地上班,长期由其外公照养,外 公想为孙儿小明购买人寿保险,外公为投保人,能否?
分析:在寿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之生命或身体因具有利 害关系而享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称为保险利益。若两 者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投保人对下 列各人的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父母、子女。 3. 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因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父母都健在,所以外公不能为小 明购买保险且成为投保人。
2、管理体制不同 属于财政金融 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范畴 体制范畴
3、参保的原则不 同
自愿
4、保险的性质和 以营利为目的 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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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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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对象和作用 不同
被保险人
社会劳动者
6、待遇水平不同 7、立法范畴不同
保障水平取决 于投保人缴纳 保费的多少和
时间长短。
发生概率 1/80000
§ § 风险事故 § 死于心脏病
1/86000 1/130000
§ 死于癌症
吃东西时噎死 被空中坠落的物体砸死 触电而死
1/160000 § 死于中风
1/290000 1/350000
§ 死于车祸
§ §
自杀
死于浴缸中
1/1000000 死于爱滋病
坠落床下而死 被龙卷风刮走摔死 被冻死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 知两种。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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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违反后果(旧法)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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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违反后果(新法)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020/10/24
21
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于(1)本人;(2)配 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 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 险利益。
新保险法增加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 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作业

平时成绩(20%)

提问

点名

讨论


期末考试成绩(80%)
人身风险
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 人身风险:
生命风险
• 死得太早 • 活得太久
健康风险
• 疾病风险 • 残疾风险
2020/10/24
6
一生风险事故概率
--每年都可能遇到的
风险事故 受伤 难产 车祸 心脏病突然发作 在家中受伤 受到致命武器的攻击 死于心脏病 家中成员死于突发事件 乳腺癌(女性) 死于中风 死于突发事件 死于车祸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 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告知与保证主要是用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用来约束保险 人的,它们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通 过最大诚信原则的规范,维护了保险合同双 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
2020/10/24
32
2004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 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 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 患癌症的事实。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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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违反后果(新法)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2020/10/24
30
保证
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 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 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2006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 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 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 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 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 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1、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 益。 2、设立原因(意义) 3、适用范围(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2020/10/24
20
2001年3月19日,某县个体石矿老板于某向该县一家人 寿保险公司为其所雇佣的全部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受益人指定为 于某。事后,于某与所有职工达成同意其为受益人的 协议。同年10月19日,被保险人高某在石矿作业时, 左手被炸伤,住院8天进行了截肢,医疗费2101.8元。 出院后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赔付 其残疾保险金10000元,医疗费2092.21元,由受益人 于某领取。受益人收取保险金后,未补偿给被保险人, 高某向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 付残疾保险金及医疗费用保险金。
2020/10/24
33
案例2: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 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 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 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2005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 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 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 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 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 §
死于工伤 走路时被汽车撞死
1/20000 1/5000 1/20000 1/26000 1/40000
§ 死于火灾
1/50000
§ 溺水而死
1/50000
§ 受二手烟污染而死于肺癌1/60000
§ 被刺伤致死
1/60000
7
一生风险事故概率
--每年都可能遇到的
一生中可能道遇到的危险有
风险事故 死于手术并发症 因中毒而死(不包括自杀) 骑自行车时死于车祸
2020/10/24
34
近因原则的应用
单一原因 多种原因: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2020/10/24
35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 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 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 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 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2020/10/24
9
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基尔特制度 “蒙丹期”公债储金办法 “冬蒂”方案 死亡表的研究和编制 均衡保险费的提出 现代人身保险的发展
2020/10/24
10
可保人身风险
偶然性、意外性 损失确定性 大量标的遭受损失可能 重大损失的可能
2020/10/24
11
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证劳动者的 基本生活需要
经济立法范畴 社会立法范畴
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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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储蓄的比较
1、相同点:保险与储蓄都是为将来的经 济需要进行的资金积累的一种形式
2、不同点:
1、行为性质不同 2、制约条件不同 3、支付额度不同 4、经营技术不同
保险 互助行为 受格式合同制约 遵循射幸原则 精算方法
储蓄 自助行为 存取自由 本金加利息 利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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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违反后果(新法)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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