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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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英国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英国宪法[英国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英国宪法[英国没有统一的宪法典]英国宪法英国没有统一的宪法典英国是世界保守主义的发源地。

虽然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义的影响,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有像英国那样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

同样,英国也是世界宪法的母国。

英国的宪法不但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极其独特,更重要的是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

数百年来英国的宪政更是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发展态势,从未有过中断。

应该看到英国良好的宪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义思想作为支撑。

而也只有在保守主义的语境下才能恰当的解释英国宪法这种独一无二的现象。

基本信息中文名英国宪法外文名The British constitution特点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宪法介绍到今天为止,英国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它是700年来习惯法的总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

习称《大宪章》。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约翰王在兰尼米德草原签署的文件。

文件共63条,用拉丁文写成。

多数条款维护贵族和教士的权利。

主要内容有:保障教会选举教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例征收领地继承税;未经由贵族、教士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取消国王干涉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利;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任何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

此外,少数条款涉及城市,如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

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

自由大宪章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据之一。

组成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

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英美法宪法特点

英美法宪法特点

英国宪法的特点(一)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集中地规定在一个书面文件之中,而是分别地由许多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而这些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所颁布的,或是长期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因此,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这就是英国宪法的特点之一。

(二)英国宪法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由于英国宪法是由许多年代不同的个别“成文法”、“惯例”和“判例”共同构成的,这就决定了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其中:(1)属于宪法法律的主要有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1911年的?《议会法》等。

(2)属于宪法性质的习惯法。

它是国家在长期管理活动中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和事实所形成的一种惯例。

它虽在正式的成文立法中没有规定,但却在实际上确认着某些国家制度,如英王的法律地位、权利范围,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

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内阁集体对下院负责,以及政府的辞职等有关内阁制的一些基本规则,都是由习惯法规定和调整的。

(3)属于宪法性判例的主要是一些起宪法作用的高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其中最重要的如有关法官特权的判决,有关臣民控诉国家官吏不法行为的判决,有关颁发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判决等等。

?(三) 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是不分的,宪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在英国,人们要判断某一条法律具有宪法性,只有从法律的内容活动实质中认识,如果这条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那么这条法律是属于宪法性法律,否则就是一般性法律。

这就使得英国宪法发内容很难确定,法院的职责只有执行法律权力,无权说明这一问题,这个任务往往落到宪法学家的身上,所以英国宪法学家对宪法内容的解释有很大影响。

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宗传军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伴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而出现的并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得到洗礼和升华成为一种在内容和形式上逐步走向成熟、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型的法律现象。

美国《1787年宪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所体现的精神和原则就代表着这种新型法律现象——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发展方向。

毫无疑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成为新时代的文明标志。

因此我们追寻这种新时代的文明的起源探求其发展脉络和规律就具有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的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1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智慧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2这些论断精辟地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造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的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历史形态11215年的《大宪章》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

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

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

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

英国王室法律规定(3篇)

英国王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英国王室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君主制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传统。

英国王室的法律法规不仅涉及国家治理,还包括王室成员的个人行为规范。

本文将探讨英国王室的法律规定,包括宪法、继承法、婚姻法、财产法等方面,旨在全面了解英国王室的法治环境。

一、宪法规定1. 英国宪法是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结合。

不成文宪法主要包括一系列宪法惯例、法律和宪法判例。

2. 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或女王是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

国王或女王的主要职责是象征性的,如国家元首的职权、外交权、军事权等。

3. 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或女王不得参与政治活动,不得干预立法和行政事务。

国王或女王的政治中立原则是其宪法地位的核心。

二、继承法规定1. 英国王位继承法规定,王位继承遵循“长子优先”的原则。

然而,根据《1701年王位继承法》和《2013年王位继承修正法》,女性王位继承权得到承认。

2. 王位继承顺序:首先,王位由直系血亲继承;其次,如直系血亲无嗣,则由旁系血亲继承;最后,如旁系血亲也无嗣,则由国王或女王指定的亲属继承。

3. 王位继承人需具备一定的资格,如年满18周岁、拥有英国国籍等。

三、婚姻法规定1. 英国王室成员的婚姻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根据《1949年婚姻法》,王室成员的婚姻需得到国王或女王的同意。

2. 王室成员的婚姻对象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无近亲关系、无犯罪记录等。

3. 王室成员的婚姻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与王室成员离婚。

四、财产法规定1. 英国王室财产包括王室领地、资产和收入。

王室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受到法律约束。

2. 王室财产主要用于维护国家利益、王室成员的生活和公共事业。

3. 王室成员的个人财产与王室财产分离。

王室成员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但需遵守相应的税收规定。

五、王室成员的行为规范1. 英国王室成员需遵守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2. 王室成员需维护王室形象,不得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形象的观点。

英国政治体制

英国政治体制

位。

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

该党的领袖被君主任命为首相。

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议会中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的政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机制,政党之间的差距容易被扩大,因此占优势的政党很难不获得超过多数席位)。

这也使得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

一般情况下英国君主会询问那位将组政府的未来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而在一个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不会是一个问题。

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一名议员“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

但后一种情况只在战争时期出现过。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

对议会开幕时君主的致词(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议会所获得的第一个对新政府表达意见的机会。

上议院上议院曾经是一个世袭的贵族议院,但是目前英国正在对上议院进行重大改革,现在的上议院成员有部分还是世袭贵族,其他则是获任命的议员(所谓终身贵族,即他们无法将贵族头衔传给后代)。

上议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1年。

一般而言政府都会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以节省时间,并避免发生两院冲突的窘境。

上议院也是英国的最高申诉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Law Lords)拥有司法仲裁权。

国王(或女王)在名义上,国王(或女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英格兰教会最高领袖,也参加立法机关活动。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主要扮演礼仪性角色。

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机构是政治中立的组织,协助政府处理行政事务。

公共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的内政部门管辖,每个主要部门都有一名内阁大臣负责。

大多数政府部门总部都设在白厅(伦敦的一条街名)上或周围,因此“白厅”逐渐成为英国公共服务部门的代名词。

英国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英国宪法惯例是指由历史上的传统和惯例所形成的一套体系,它并非经过正式的宪法制定程序而形成的,也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文件。

然而英国宪法惯例却对英国政治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这一话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一、英国宪法惯例的历史渊源英国宪法惯例的前身可追溯到中世纪早期的不列颠岛,当时的阿尔弗雷德大王就已经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被认为是英国宪法的最初形态。

在此后的数百年中,英国政治制度不断演变,君主专制、议会制度和现代立宪制度相继涌现,英国宪法惯例也不断发展。

二、英国宪法惯例的基本特征1.非正式性和灵活性英国宪法惯例并非像其他国家那样有一套明确的宪法体系,而是由英国历史上的传统、习惯和判例所组成的。

这种非正式性使得英国政治制度更加灵活,并能够适应历史和社会的发展。

2.权力分散和平衡英国宪法惯例保障了各个政治机构的权力分散和平衡。

英国议会制度中的上下议院、各级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等机构都能够相互制约和平衡。

3.普世性和适用性英国宪法惯例具有普世性和适用性,它适用于所有英国居民、政府机构和法律实践,成为英国民众和政府行为的准则。

三、英国宪法惯例的主要内容1.国王/女的权力英国宪法惯例规定君主制是英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国王/女有权拥有各种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力,成为英国政治制度的核心。

2.议会制度英国宪法惯例规定议会制度是英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闻获得国王/女批准后可以进行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工作等职责。

3.政府负责制英国宪法惯例规定政府负责制是英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原则,即政府必须对议会和民众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制约。

四、英国宪法惯例的现状和未来英国宪法惯例的现状和未来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英国宪法惯例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包括反恐、社会多元化和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

未来英国政治体系将需要与时俱进,适应历史和社会变化。

对于英国宪法惯例来说,它必须拥抱新技术、新媒体和新思想,并不断加强对政治和社会的监督和制约,帮助英国实现政治体制的更加完善。

英国 宪法 构成

英国 宪法 构成

英国宪法构成
英国的宪法构成是多元而包容的。

它不是以一部单一的宪法文件为基础,而是由多个法律文件、法规、传统实践以及司法判例组成的。

首先,英国宪法的核心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大宪章》(Magna Carta)、《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以及各种协议和准则。

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一些基本的政治原则和法律权利,限制了君主权力,并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其次,英国宪法还包括一些法律法规,特别是《英国政府法》(Government of Britain Act)和《欧洲联盟法》(European Union Act)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这些法律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行使方式,以及英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关系。

此外,英国宪法还包括一些传统惯例和实践,被称为“习惯宪法”(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

这些惯例和实践不一定具有
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被广泛遵守,并对政府和公民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首相必须是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领袖,国家元首必须保持政治中立等。

最后,英国宪法还依赖于司法判例法(英国法系的一种法律体系)。

司法判例通过法官的裁决和解释来确立和发展宪法原则。

英国的法官具有权威地解释宪法并对法律作出裁决,这种司法权力在英国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总的来说,英国宪法是一个多元、灵活和逐步发展的体系,其
中法律文件、法规、传统实践和司法判例相互交织,共同确立和维护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权益。

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它是与贵族相互妥协的产物,它的革命精神是有限 的,但它却是英国宪法和宪政理念的发源点。它是 正当程序原则的肇始者,是英国议会形成的驱动器, 被誉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 不断斗争与不断让步也由此成为缓解英国政治危机 的绝妙手段,它总是能将各种冲突着的社会力量协 调起来,进而推动英国宪法在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中 向前发展。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1)贵族院议员的产生 议员非选举产生,实行世袭和任命制 议员都有贵族身份,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 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 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故贵族院议员 人数不定 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 (2)贵族院的职权 a.审查和修改法案权 b.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 c.最高司法权
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二)英国议会的职权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2.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英国有“议会之母”的美誉。英国议会由英王、 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组成,但英王并不实际参 与议会活动,议会的权力主要由议会两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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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 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 结。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 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 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 主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 资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 下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 在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 建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英 国 元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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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惯例
国王统而不治
这是在确立议会权力至上、议会的权力高于国王的权力的《权利法案》(1689年)实施后逐步形成的一项关于英王权力地位的宪法惯例。

在《权利法案》通过之前,议会本身的存废以及议会通过的法律,往往是以国王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国王可以随时解散议会,可以决定召集议会来为其征税,可以很容易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而作为内阁前身的枢密院,只是协助处理政务的咨议机关,国家的实际政务由国王个人决断。

在《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宪法原则后,议会享有最高立法权,国王既不能随时解散议会,也不能不经议会同意而立法和征税。

枢密院演变而内阁后,内阁全权处理政务,这样,国王昔日在立法和行政方面享有的实际权力,已经所剩无几。

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对直接参加议会、内阁活动的兴趣减退。

1714年,德国人乔治一世被加冕为英王,乔治一世本来就是一个庸俗之人,即位时年级又较大(54岁),加上他不懂英语,因而即位后的前几年,他的绝大部分时间都住在自己的德国汉诺威领地,很少来伦敦出席内阁召开的会议。

有时即使出席了了内阁会议,也因听不懂议员和大臣的发言内容,不能直接在内阁会议上对内阁的议事活动做出实际影响。

鉴于这种情况,1717年议会做出决定,国王无需出席内阁议会。

以后,关于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的问题,曾出现反复,在1760年至1820年间,乔治三世曾力图重振王权,但是由于众议院的强烈反对,只得作罢。

这样国王就成为脱离实际政务的统而不治的虚君。

“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法惯例由此形成。

国王不能为非
这是指国王永远没有是非错误,国家政策中出现的一切错误,都不能归咎于国王,国王永远不对国家的任何政治决策负政治责任。

这一宪法惯例之所以形成,主要原因是:在责任内阁制度形成以后,国王的一切政务活动都是根据内阁的安排进行的,以国王的名义公布的法律和决议,凡不经内阁副署都是无效的。

而一经内阁首相或有关大臣副署,国王便不负任何政治责任,其责任由内阁承当,内阁不能将其执政活动中出现的错误责任推诿于国王。

从表面上看,这一宪法惯例似乎是为过往的行为解脱责任,然而在实质上,它是对国王行使权力的限制。

因为根据这一宪法惯例,要使国王永远保持没有政治错误的形象,国王就不能介入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如果介入国家的政治生活,
就难免有错误)。

这样,资产阶级巧妙地将国王排斥在政治决策之外,由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和内阁决策和行使国家权力。

首相主持内阁政务
由于乔治一世经常不出席内阁会议,议会便于1717年做出决定,国王无需出席内阁会议并主持内阁会议。

在国王脱离了内阁政务后,由谁来主持内阁会议、领导内阁工作的问题,便被提了出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721年,乔治一世决定由当时担任财政大臣的罗伯特·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领导内阁行使职权。

罗伯特·沃波尔通过掌握内阁会议的主持权,成为内阁诸大臣中权力地位最显赫的首席大臣,此后人们逐渐称其为首相,首相主持内阁政务、领导内阁的宪法惯例便由此形成。

今天,人们习惯于把1721年看作历史上第一个正式内阁形成的历史年代,把罗伯特·沃波尔看作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内阁首相,并且根据罗伯特·沃波尔当时担任财政大臣职务的情况,形成了内阁首相总是兼任财政大臣的宪法惯例。

此外,英国把200多年前罗伯特·沃波尔任首相时在伦敦唐宁街10办公的地点,至今仍作为英国内阁首相主持政务的办公官邸。

首相自行组阁
首相主持内阁政务的宪法惯例形成之后的100多年内,首相只是有主持内阁议会、领导内阁工作的权力。

1834年英国内阁首相更迭频繁,先后有4位首相上台。

在罗伯特·皮尔就任首相后,感到内阁的稳定,就要组织一个能与首相合作的内阁班底。

对罗伯特·皮尔首相便自行挑选政府大臣,进入内阁成为内阁成员,国王则按照首相意见任命。

从此,首相自行挑选政府大臣以及内阁(报请英王批准)的宪法惯例由此形成。

内阁失去信任应辞职
议会取得最高权力以后,为使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与能够被内阁在实际中给予贯彻执行,实现议会立法与内阁施政的一致,就需要由被议会信任者来组织内阁,实行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

为此,安妮女王在位期间(1702-1714),总是选择任命议会众议院信任者担任内阁大臣,而议会众议院所信任的内阁大臣,又都属于议会众议院多数党一派,这样便形成了内阁由议会众议院多数党组成的宪法惯例。

1742年,长期以来一直控制着议会众议院多数议席的辉格党发生内讧,不少议员对内阁首相罗伯特·沃波尔的执政方式不满。

在野党议员,借此机会,提出了要求罗伯特·沃波尔首相以及内阁集体辞职的议案。

在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前后夹击下,罗伯特·沃波尔首相被迫与全体内阁大臣集体辞职,从此创立了内阁
的施政方针若得不到议会众议院的支持和信任时,内阁全体成员应该集体辞职的宪法惯例。

首相解散议会众议院
1742年形成的议会对内阁的不信任可以迫使内阁集体辞职下台的宪法惯例,使议会在与内阁的关系中占了上风。

这种议会较内阁处于优势地位,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

为了平衡议会与内阁的关系,在议会与内阁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制衡的格局,42年后即1784年又形成了内阁首相可提请英王解散议会众议院的宪法惯例。

1783年12月,年仅24岁的小威廉·皮特出任内阁首相,成为英国历史上最年轻的首相。

但是第二年,议会众议院对小威廉·皮特首相提出不信任案,要求首相下台。

在这种情况下,小威廉·皮特要求英王乔治三世提前解散未到期的议会众议院,重新选举议会众议员。

为了使内阁保持相对稳定,乔治三世批准了小威廉·皮特要求解散议会众议院的要求,下令将未到期的议会众议院予以解散。

在随后进行的新一届议会众议院选举中,小威廉·皮特领导的托利党获得议会众议院的多数席位,这样新选出的众议院投票支持小威廉·皮特首相继续执政。

从此,便创立了议会众议院若不支持内阁时,内阁首相可以提请英王解散议会众议院,重新选举出新一届议会众议院,然后由新选出的议会众议院决定原内阁去留的宪法惯例。

司法对行政权的控制
三百年前,英国有个法官柯克(Lord Edward Coke),他勇敢地抵制了国王詹姆斯一世(James Ⅰ)的干涉,保证了司法对行政权的控制。

有一次国王把法官都召集到跟前,扬言他要选择几件诉讼案自己来审判。

但是首席法官柯克告诉国王,国王无权这么做;根据英国的法律,所有案件都必须在法院里作出判决。

国王说:“我一直以为而且时常听说你们自称:英国法是建立在说理的基础上的。

那么我和别人为什么不能象你们法官一样以理审案呢?”
“陛下,您说得不错啊!上帝赋予陛下的才学是无与伦比的,但是请皇上允许我恭恭敬敬地向您这么说:处理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货物或其他财物,仅靠人的天赋理性是不够的,而是要按特定的推理和法律判决的。

您没有学过您的王国的法律,而审判是只有经过长期学习、长期实践才能对它取得认识的一种技能。

法律是金子打成的指挥棒,是审理陛下属民的尺度。

正是法律而不是别的,保卫着您的安全与和平。


“岂有此理”,这为信奉“君权神授”的国王发火了,嚷道:“难道连我也须受法律统治么!莫非要造反啦!”
法官平静地解释道:“陛下,英国最早著名法学家布来克斯通(Blackstone)
就曾这样说过:‘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这句话后来成了英国司法界的名言。

英王不能与结过婚的人结婚
1936年1月,英王乔治五世死后,根据王位继承法(1701年制定),爱德华八世继任英王。

但是,他继位不久,提出要与辛普森夫人结婚。

辛普森夫人是一个有过两次婚姻的女人。

当时任英国首相的鲍尔温提出,国王不能与结过婚的女人结婚,如果国王要与之结婚,就应该退出王位。

议会通过了鲍尔温提出的议案。

结果,爱德华八世因坚持要与辛普森夫人结婚,最后以其退出王位结束这场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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