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传统医药知识摸底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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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5.26
•【文号】国卫法制函[2014]168号
•【施行日期】2014.05.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
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卫法制函〔2014〕168号)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康复按摩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渝卫〔2013〕1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持有按摩证(或保健按摩证)的按摩人员为职业技能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三、关于按摩(或保健按摩)等涉及中医诊疗活动的有关监督问题,按照《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
〔20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抢救性康复”不是医疗专门术语。

五、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26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渝卫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市人口计生研究院: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15〕257号)等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由市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医学科研项目(含中医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照此办法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2月19日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市医学科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科研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医学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医学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重大疾病防治科技攻关研究、临床医学及公共卫生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标准研究、青年医学基金项目、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等。

第三条医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儿童等5个重点人群和慢病患者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儿童等5个重点人群和慢病患者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儿童等5个重点人群和慢病患者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11.07
•【字号】渝中医[2011]95号
•【施行日期】2011.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儿童等5个重点人群和慢病患者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中医〔201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等5个重点人群和慢病患者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试点地区渝中区、沙坪坝区、垫江县应在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中医健康管理中遵照通知要求执行,制定实施方案,定期督导,做好试点工作,推进中医药服务项目和内容列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暂不属于试点地区的区县应在中医药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参照通知内容,加强重点人群的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知识健康教育,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特色优势,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药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渝中医〔2013〕37 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单位:为推进我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度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报,也可以1所三级中医医院为主联合申报。

主申报单位应至少具备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2/3的学科数量,联合申报单位不得多于2个。

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由三级中医医院联合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申报。

三、同一单位可同时申报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

四、各申报单位依据基地标准进行自评,填写《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就申报理由、基地条件、基地特色(专科特色)、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形成自评报告。

五、请申报单位于5月15日将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及自评估报告报送我局。

联系人:市卫生局中医二处刘璐联系电话:67706809电子邮箱:****************附件:重庆市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重庆市卫生局2013年4月19日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第一章基地总体要求一、基本条件(一)医院等级及规模1.医院等级为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现将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2010年3月2日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9〕43号),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总要求,把老干部工作纳入医药卫生工作的大局中来思考,作为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推进,着眼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开创局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离退休干部头脑;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和国家政策上限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最大限度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坚持统筹兼顾,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离退休干部,实现全面覆盖;坚持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相结合,引导离退休干部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原单位负责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坚持以“让党组织放心、让老干部满意”为标准,不断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服务管理水平,在局党政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卫政法发[2014]1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5.08【实施日期】2014.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政法发〔2014〕18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北区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市级有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我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29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8日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药品交易机构采购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药品挂牌上市交易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本市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医疗卫生、药品交易机构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或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重庆卫健委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4篇

重庆卫健委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4篇

重庆卫健委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重庆卫健委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一、甲方: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九龙湾街道杨家坪15号;乙方:(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二、甲乙双方本着传统医学的传承和发展,为促进传统医学事业的繁荣,特签署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共同遵守。

三、乙方为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具备传统医学基础知识和技能,拟在传承传统医学方面师从甲方。

四、甲方承诺提供必要的传统医学传承资源、培训和指导,帮助乙方提升传统医学技能和水平。

五、乙方承诺遵守传统医学师承的相关规定和传统医学道德准则,积极学习、继承和发展传统医学。

六、传统医学师承关系正式建立后,双方应遵循相互尊重、信任、合作、分享的原则,共同维护传统医学师承的传统和规范。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和评价,根据乙方的表现给予指导和奖惩,帮助乙方不断完善自身传统医学技能。

八、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传统医学学习和实践情况,甲方可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九、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传统医学师承规范,甲方有权终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月/日),到期可协商续签。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传统医学师承人员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为继承和发展传统医学,促进传统医学事业繁荣,特制定本合同。

甲方:(市、区、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部门)乙方:(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鉴于:1.重视传统医学的传承和发展,推动传统医学行业的繁荣。

2.乙方具备传统医学基础知识和技能,愿意在传统医学领域发展自身。

特约定如下: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循传统医学师承的相关规范和道德准则,发扬医德,传承技艺,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建立后,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培训、指导和考核。

二、乙方应遵守传统医学师承的规范和传统,不得私自挪用、篡改传统医学传承资源。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渝中医[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渝中医〔2011〕7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28号)和《关于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发[2011]23号)精神,巩固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的成果,加大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力度,进一步传播中医药知识,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的需求。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开展“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

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创新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百姓喜闻乐见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中医药全面参与医改,为中医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系方式:市卫生局中医二处田波 67705034市中医药学会漆敏 67063895电子邮箱:****************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主题传承中医国粹,传播中医文化,普及中医知识,共享健康和谐。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深化医改关于保基本、强基层、惠民生的任务要求,结合“健康重庆”建设,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医药文化科普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促进中医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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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传统医药知识摸底调
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中医[2014]2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传统医药知识摸底调查的通知
(渝中医〔2014〕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3年启动了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对全国范围内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调查。

为更好地完成此次调查工作任务,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全市传统医药知识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以便开展后期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目前在传承应用的活态性的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经验方、中药炮制、制剂方法等中
医药传统知识,内容包括生命知识、养生知识、疾病知识、诊法知识、疗法知识、针灸知识、方剂知识、药物知识等。

其入选标准为:植根于中华各民族文化传统,在特定地域应用与传承超过三代人或五十年,至今仍在传承应用,不同于公知公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独特性。

二、调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家族、师承群体、学派、老字号企业,及特定地区(民族聚集地、村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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