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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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生产监督管理,保证船舶生产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船舶生产秩序,加强和改善船舶生产能力的宏观调控,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船舶生产许可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和修理)的企业,必须依照本条例申请船舶生产许可。

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生产。

第三条实施船舶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对船舶生产能力进行宏观调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船舶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第六条从事船舶生产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对其建造、修理的船舶质量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船舶。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先进船舶生产能力,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鼓励船舶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船舶生产质量和安全水平,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批准第八条船舶生产许可分为船舶建造(含船舶重大改建)和船舶修理两个序列,并按照生产船舶的用途(一般船舶、渔业船舶)和船体材质(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船舶生产许可的分类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生产各种类型、级别和等次船舶的生产条件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并适时作出调整。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拆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拆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拆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拆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船舶拆解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990〕物拆总字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船舶拆解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三章附则大连市船舶拆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拆解作业的安全管理,对船舶拆解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990〕物拆总字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拆解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拆船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舶拆解作业是指为了得到废船的可再生利用原料而对船体结构进行拆解的过程,包括拆除设备、设施和其他任何部分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拆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为船舶拆解作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船舶拆解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拆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安全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设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特点,组织制定船舶拆解作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技术操作规程。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1工作职责1.1各主管船员负责修理工程的提出,并做好修理时的相关工作。

1.2驾驶员和轮机长分别负责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修理计划。

1.3船长负责修理计划的审核。

1.4机务主管负责编制船舶的年度修理通知、船舶的厂修工程单和修理完工报告,并具体负责船舶的修理工作。

1.5总经理负责年度修理通知的审批。

2工作流程2.1计划修理2.1.1根据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和船舶的技术状况,机务主管应在船舶计划修理前(通常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半)填写《年度修理通知》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给有关船舶。

2.1.2船舶在接到年度修理通知后,应分别由驾驶员、轮机长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编制甲板部和轮机部的《船舶修理工程单》报船长审核后交机务主管。

《船舶修理工程单》编写依据:2.1.2.1船舶检验机构所规定的检验项目;2.1.2.2说明书上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的检修间隔期;2.1.2.3船舶航行中的技术状况,磨损与损坏规律及各种测试资料。

2.1.3《船舶修理工程单》是公司修船厂安排修理项目的依据,故必须写明需修理项目的范围和规格是拆检、修理或换新等,避免用“全部检查并作必要修理”等空泛字眼,并应进行分类编写。

凡属于能够向保险公司或其他方式索赔的修理项目应单独列出。

2.1.4船舶修理所需的备件、材料按照须知文件《船舶备件物料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

以便于备件的定购准备,保证修船工作的顺利进行。

2.1.5机务主管应对船舶的修理项目进行审核整理,在和船上相关人员进行商讨后确定船舶的修理项目,编制船舶的厂修工程单后于船舶计划进厂一周前将交给船舶。

2.1.6船舶人员在接收到机务主管反馈来的修理工程单后如有疑问的应及时提出。

2.2修理前的准备工作2.2.1船舶抵修理厂时,存油不应太多,特别是当需要做特别检验的时候,如有可能,应在到修理厂前将重油、柴油集中,以便于燃油柜的检验和修理。

2.3修理注意事项2.3.1船舶进厂后,机务主管应及时向船检申请检验项目,并提交船舶的厂修工程单。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船舶修理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船舶修理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修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中一些主要的规定包括:
1. 修理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始修理作业前,必须对修理区域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危险物品和障碍物。

必要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的安全。

2. 安全设备的使用:在船舶修理作业中,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同时,应使用安全绳索、安全网和警示标语,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3. 危险品和火灾防范:船舶修理现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险品。

同时,必须保持修理区域的良好通风,并配备灭火器材和防火器材,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紧急情况。

4. 安全培训和配备:所有参与船舶修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修理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

此外,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修理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 事故报告和调查:如果发生任何事故或伤害事件,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记录。

同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提高船舶修理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防止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船舶修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船舶修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前言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维修作业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船舶修理必须依照所属国家和国际标准进行,并经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航行。

2.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必须重视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要求操作,确保维修人员人身安全和修理质量。

3.在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应符合有关的国家规定,维修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操作,不得越界作业。

4.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与维修工作。

二、安全管理1.施工前,必须先进行场地检查,确认维修场地是否安全,配备是否到位,并按要求指派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

2.所有参与维修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防护鞋、防护眼镜、口罩等,并穿着合适的鞋子。

3.禁止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油污等环境下工作,工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维修人员不得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切磨机、电焊等设备。

5.在钩车或起重设备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钩绳、吊具等设备可靠,以免发生事故。

6.维修人员需要进入沉船、三角巢等狭小或危险区域时,必须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操作。

三、环保管理1.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物和污染物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维修涂料等环保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毒害物质的材料。

3.在维修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废气、废水和废渣的排放,确保环保要求。

四、卫生管理1.维修现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无害垃圾的环境。

2.当有危害健康的化学品或污染物质时,应在船舶周边进行管控措施,以避免对环境及人员健康造成影响。

3.维修以后,以及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清理、消毒和妥善处理,确保卫生、安全、环保三方面符合要求。

五、责任及处罚1.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2.违反所属国家和国际标准进行船舶修理的,将被停止船舶修理资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管理部门2.1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管理内容及要求3.1船舶入厂3.1.1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

(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修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维修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船舶维修工作的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修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修船厂、船舶维修公司、船舶修理工和船舶维修相关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所有从事船舶修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条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目标是:人身安全优先,保障船舶修理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环境安全保障,防止环境污染和事故发生;设备安全可靠,保证修理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工作质量保证,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

第五条所有从事船舶修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掌握必要的应急措施和处置能力,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管理责任由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确保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第九条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加强对船舶修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隐患。

第十条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应急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步骤。

第十三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保障修理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重要交通工具,常常会碰到需要维护和修理的情况。

然而,海上环境与陆地环境存在很大的不同,船舶的修理维护具有显著的不安全性和多而杂性。

因此,建立完善的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船舶安全的必要手段。

二、定位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船舶修理行业安全管理行为,确保船员、船体、设备和货物的安全,保障航海安全,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船舶修理行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船舶修理行业的健康进展。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全部从事船舶修理与维护的企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在船舶修理中涉及的其他涉船单位和个人。

四、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方案在船舶修理之前,修理企业应当编制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包括人员配备、设备和工具的选择、操作技术和安全措施、应急处理等各方面内容。

2. 安全人员对于每个船舶修理工程,修理企业应当布置专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管工程期间的安全事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评估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员必需对待修理的船舶、修理设备和工具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行必要的措施削减风险。

3. 人员资质船舶修理企业应当对修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有充足的资质和技能在操作中处理突发事件,和在紧急情况下实行有效的应急措施。

全部在修理中操纵船舶和设备的工作人员,必需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4. 原则在船舶修理项目中,保护人身安全和供给安全工作环境应是首要的考虑。

假如安全、环境和质量不能得到保障,维护和修理工程则不能够进行。

5. 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修理企业必需供给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并经过检验、保养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运转适时、安全牢靠。

除了一般性的工具和设备外,如救生艇、救生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也应当作为船舶修理的基本配备。

6. 职责和义务船舶维护和修理企业必需要遵守全部的安全规定和法律法规。

企业还应承当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培训,订立安全规定、工作计划和安全内部监管,维护设备的良好状态,以保障船舶修理工程的安全高效进行。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在船舶维修、保养、修理过程中,为保障工作人员和船舶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维修管理制度:明确船舶维修的组织机构、负责人员及其职责,并规定了维修的程序和工艺要求。

2. 人员安全管理:制定必要的培训计划和安全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并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3. 岸基设施安全管理:对维修作业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作业的顺利进行。

4. 船舶维修工具和设备管理:确保维修工具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以及防止错误使用。

5. 危险品管理:制定危险品的使用和储存规定,遵守相关法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危险品泄漏和事故发生。

6. 火灾和爆炸防护:制定火灾和爆炸防护措施,确保船舶维修作业的安全和船舶的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7. 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制定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规定,包括船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油、废气等的处理和处置。

8. 事故调查和应急预案:明确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调查程序,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通过执行这些规定,可以保障船舶修理作业的安全性,预防事故和污染发生,并确保维修作业的高效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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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大政发[1997]81号

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正文:---------------------------------------------------------------------------------------------------------------------------------------------------- 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81号1997年9月10日)根据1997年9月10日大政发(1997)8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船舶修理行业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生产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船舶修理的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修理民用船舶的军队企业(以下简称修船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其中部级、省级直接管理的修船企业,须在市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大连市交通局是我市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交通局是所辖区域内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船舶修理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有关规章制度;(二)根据大连市国民经济整体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大连地区船舶修理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三)负责大连地区内修船企业的业务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四)负责修船企业开业审查和对企业专业技术、装备、人员等经营条件的定期审查,进行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五)组织修船企业进行工作交流,调解修船中发生的纠纷,会同物价部门协调修船指导价格标准;(六)组织修船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修船企业分厂修、航修两类六级。

其中,航修和200吨以下厂修企业,由县(市)、区交通局审批和管理;中山、西岗、沙河口三区的修船企业和200吨以上厂修企业,由市交通局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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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
(2005年7月8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理、建造质量,保障生产和海上人身安全,促进船舶修理、建造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的企业(不含渔业船舶的修理和建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船舶修理,是指各类船舶的厂修、航修、改建和水上设施的修理和维护。

本条例所称地方船舶建造,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直接管理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的船舶建造。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以下简称船舶修造)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船舶修造管理,并对全市200总吨以上船舶厂修、建造企业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以及大连保税区内船舶修造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船舶修造管理部门负责分管区域内航修企业和200总吨以下船舶厂修、建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外经贸等部门以及驻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机关和船舶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将船舶修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船舶修造业及配套产业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扶持、鼓励船舶修造业和配
件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船舶修造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船舶修造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船舶修造及船舶配件公共信息平台和咨询服务网络,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而便捷的服务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按照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修造不同类别、吨位的船舶。

第七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舶修造管理机构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厂房、场地使用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水工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证明及计量检测设备有效检定证书;
(六)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保障管理制度。

承修国际航行船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语专业人员和熟悉相应船级社检验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第九条船舶修造企业修造船舶类别、吨位需要变更的,应当到原核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组织生产经营。

不得超越核定的船舶修造类别、吨位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企业进行施工。

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修理和建造。

第十二条船舶修造企业不得改建、修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船舶。

第十三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船舶修造质量。

第十四条企业修造船舶及水上设施,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五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使用相应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

第十六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处理有关重大安全事故、海域污染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防火、防爆等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船舶修造企业在港区内明火作业,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公安消防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船舶修造企业的质量检测人员、安全检查人员、承修国际航行船舶施工员、特殊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船舶修造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船舶修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船舶修造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从事船舶修理和建造的;
(二)将船舶修造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未经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的企业进行施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承修国际航行船舶的。

第二十三条船舶修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船舶修造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核定的船舶修造类别、吨位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用产品的;
(三)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船舶修造的;
(四)改建、修理无相应证书船舶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水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船用产品,是指在船舶上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四)水工设施,是指船坞(排)、船台以及停靠船舶的码头;
(五)厂修,是指船舶进坞、船台或停靠码头的修理;
(六)航修,是指船舶航次当中的修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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