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对先签合同不产生变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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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工程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中标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工程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中标后招标⼈不与中标⼈签⼯程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中标后本应该是开⼼的事情,但是有些招标⼈却没有跟中标⼈签订相关的合同,导致中标的⼯程项⽬⼀直没有开展起来。

那么,中标后招标⼈不与中标⼈签⼯程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中标后招标⼈不与中标⼈签⼯程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中标后招标⼈反悔要担责。

在建筑⼯程招标投标中,中标后,招标⼈拒签合同的,就属于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中标⼈可以提出以下要求:1、要求招标⼈双倍退还投标保证⾦。

投标⼈保证⾦实质上是定⾦的⼀种,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的⼀⽅违约的,就要双倍返还定⾦,因此,招标⼈不与中标⼈签合约的,需要双倍返还招标保证⾦。

2、要求赔偿为准备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如相关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

3、要求赔偿为准备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如中标⼈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违约导致的定⾦损失、违约⾦损失等费⽤。

需要注意的是,中标⼈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该准备充分证据资料,证明⾃⾝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否则招标⼈是可以适当赔偿部分费⽤或不赔的。

当然了,招标⼈拒签合同并⾮必然要担责:在实践中,中标⼈存在下列情况时,招标⼈可以拒签合同,甚⾄还要求中标⼈赔偿相应的损失:1、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串通投标的,投标⼈以向招标⼈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的⼿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效,招标⼈可以拒签建筑⼯程合同。

2、投标⼈以他⼈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效,招标⼈可以拒签合同,如给招标⼈造成损失的,投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投标⼈存在上述⾏为,需要受到相关⾏政部门的⾏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不同的诉讼案件需要不⼀样专业的律师,签⼯程合同中⼈们遇到各类法律难题也可以找店铺律师沟通寻求解决⽅案。

招投标过程中发错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合同

招投标过程中发错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合同

招投标过程中发错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合同你可以向招监办或者发改委提出投诉要求招标人履行义务签订合同,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招标人履行义务签订合同或赔偿损失。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五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招标人、代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法中承诺的一种,你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了,另外你履行了你的义务(支付履约保证金等招标文件提出的签订合同的要求),其合同实质上已经成立,招标人已经不能单方面撤回承诺(中标通知书),除非你公司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不能完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中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你不用担心有效期的问题。

中标人不及时签订合同,是否可取消中标人资格

中标人不及时签订合同,是否可取消中标人资格

中标人不及时签订合同,是否可取消中标人资格《招投标法》没有相应规定。

《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中标人不及时签订合同可能影响招标人实现合同目的的话,招标人依据《合同法》取消中标资格,并可以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但事先应有一个催告程序最好.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承担?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承担?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承担?展开全文一、问题之提出(一)现行立法规定不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承担何种责任,现行立法的规定并不明确。

其中,直接论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法律关系者为《招投标法》第45条第2款前半句,但此句仅仅言明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但此种法律效力,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

再查看《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还需要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30天之内,签订书面合同。

这里的书面合同是否意味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并未成立正式的合同关系,仅仅成立了法律上的预约合同,也存在疑问。

《合同法》第15条规定,招标人发送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按照这种定位,投标人的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招标人的承诺。

结合《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完全符合这种逻辑推理。

通过对现行规定的理解,若没有《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则将中标通知书理解为承诺,此时,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似乎没有什么障碍。

但这种假设,显然不切实际,如何通过理论和实务上的讨论,恰当的解决前述规定的不一致,当属于紧要迫切之事。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摇摆针对前述立法上的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拟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终局的解决前述困扰。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作出规定。

同时,考虑到实务上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公布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责任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责任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责任篇一: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一)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

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对先签合同不产生变更效力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对先签合同不产生变更效力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对先签合同不产生变更效力最高院二审案件解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某商贸批发楼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又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但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现施工单位要求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履行。

最高法意见:1、本案所涉及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范围。

2、双方未签订中标合同,中标合同不成立。

3、应按照前签合同履行。

4、双方未签订中标合同应按招投标法接受行政处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博主解析:1、根据国务院《招投标规模与范围》,本案却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但是鉴于承发包方选择了招投标程序,因此承发包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应受到《招投标法》规定的约束。

2、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一般法理,中标通知书送达后视为承诺生效,合同应该成立。

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筑法》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因此,本案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成立。

因此,前合同未被变更或代替,对承发包方有约束力~双方应按该合同履行。

3、如本项目为商品住宅,则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前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为无效合同;经过了招投标程序但未签订中标合同,合同不成立。

则此时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据此应根据承发包双方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合同内容。

2024年度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流程解析考试题

2024年度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流程解析考试题

2024年度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流程解析考试题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招标条件1.1 招标文件的获取1.2 招标文件的递交1.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 投标条件与要求2.1 投标人资格条件2.2 投标文件的编制2.3 投标文件的递交3. 招标投标程序3.1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3.2 投标人须知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3.4 投标文件的评审4. 投标报价与评审4.1 投标报价的原则与方法4.2 投标报价的编制与提交4.3 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与方法5. 中标与合同签订5.1 中标的确定5.2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5.3 合同谈判与签订6.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6.1 合同的履行与管理6.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3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7. 违约责任与赔偿7.1 违约行为及责任7.2 赔偿方式与金额8. 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的程序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程序9.3 合同的终止条件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0.2 保密责任的承担10.3 保密期限与解密条件11.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地点12. 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签订地点与日期12.2 合同的副本与正本12.3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3. 合同的签订人13.1 投标人的授权代表13.2 招标人的授权代表14. 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4.1 合同的签署程序14.2 合同的盖章要求与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招标条件1.1 招标文件的获取(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标文件获取申请,并提交给招标人。

(2)招标人应在收到招标文件获取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获取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见招标文件。

1.2 招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未按照《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不产生变更效力

未按照《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不产生变更效力

未按照《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合同不产⽣变更效⼒未按照《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合同不产⽣变更效⼒⼀、裁判主旨:(1)招标⼈与中标⼈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合同,如果⼯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情形,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签订在先的施⼯合同有效。

(2)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与在先签订的合同发⽣变化,应认定双⽅存在着变更之前合同的意思,但是由于双⽅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导致新的合同尚未成⽴,不发⽣合同变更的效⼒。

(3)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应当接受⾏政处罚,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案情简介:A 公司将⼀⼯程项⽬发包给B公司,双⽅签订了施⼯合同,约定⼯程造价约3000万,后A公司⼜通过招投标的⽅式,确定B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确定的⼯程造价为3500万,但是双⽅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书⾯的合同,合同履⾏过程中,因⼯程造价以及⼯程款的⽀付问题,双⽅发⽣纠纷,诉⾄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1)如何确定⼯程造价问题?(2)中标通知书是否构成对之前签订的合同的变更?三、法院主要观点:(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第⼀份施⼯合同,双⽅意思表⽰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规定,发包⽅已经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项⽬建设批准⽂书和⼯程施⼯许可⽂件,承包⽅具备相应的施⼯资质,双⽅主体资格上不存在影响合同效⼒的瑕疵,因此认定第⼀份施⼯合同有效。

(2)从项⽬的性质上看,不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因此不能以未按照招投标程序订⽴施⼯合同为由否定第⼀份合同的效⼒。

(3)中标通知书上确定的⼯程造价与之前签订的合同发⽣了变化,说明双⽅具有变更合同的意思,但是双⽅因没有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在30⽇内签订书⾯合同,因此新的合同未成⽴,亦不发⽣变更之前合同的法律效果。

未依照中标通知书签订书⾯合同,应当依法接受⾏政处罚,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4)⼯程造价的确认应当按照依法成⽴并⽣效的第⼀份合同来确定,但该合同约定的⼯程造价不明确,双⽅在施⼯过程多次对施⼯图纸进⾏变更,⼯程量也发⽣了变化,应当综合各⽅⾯的证据确定⼯程决算造价,在原被告均同意进⾏⼯程造价的评估的情况下,合法有效且经过质证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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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对先签合同不
产生变更效力
最高院二审案件解析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某商贸批发楼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又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但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现施工单位要求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履行。

最高法意见:
1、本案所涉及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范围。

2、双方未签订中标合同,中标合同不成立。

3、应按照前签合同履行。

4、双方未签订中标合同应按招投标法接受行政处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博主解析:
1、根据国务院《招投标规模与范围》,本案却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但是鉴于承发包方选择了招投标程序,因此承发包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应受到《招投标法》规定的约束。

2、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一般法理,中标通知书送达后视为承诺生效,合同应该成立。

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筑法》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因此,本案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成立。

因此,前合同未被变更或代替,对承发包方有约束力~双方应按该合同履行。

3、如本项目为商品住宅,则属于必须
招投标的项目,前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为无效合同;经过了招投标程序但未签订中标合同,合同不成立。

则此时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据此应根据承发包双方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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