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资格(分类汇总,便于记忆)
行政主体应具备什么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具体说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可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来分析:一、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直属单位分为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就是我们常见的直属局,如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直属事业机构,总共有30多个,但是只有几个根据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的,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考试中常考的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特设机构只有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我们称之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国家粮食局,问他属于哪个部门?他就是一个部管局,有国务院下属的农业部来管理,类似的还有中医药管理局,属于卫生局管理,外汇管理局,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他们都不直接属于国务院,而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组成部门。
5、经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6、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去年议事协调机构考到了学位委员会,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根据学位条例的授权,这里注意学位条例是法律,虽然他不叫做什么什么法,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法律,他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么法,这样的法还有很多,我们只需要注意这两个就可以了。
二、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时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2、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的标准。
比如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
如某个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行政主体,主体只能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公务员来行使,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
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关为被告应诉。
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
行政主体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担任,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什么是行政主体资格

一、什么是行政主体资格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9年4月20日制定发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主体资格指只要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一定存在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自己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法律义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建立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建立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撤销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撤销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
二、行政主体的被告资格是什么“行政诉讼在严格的意义上是以行政主体而不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面对庞大的行政组织系统以及复杂的行政活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规是:谁主体,谁被告。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人们要判断某一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首先需要确定该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凡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不便于行政相对人行政诉权的行使。
尤其是在人权司法保护观念已成当今世界潮流的情况下,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滞后性更加明显。
类似于村民状告村委会案件,往往都因为村委会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进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被拒之于法院的司法审查之外,从而导致大量社会公共组织的管理活动难以受到司法力量的有效制约,相关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因之而缺乏切实保障。
我们上文中谈到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的需要是当初中国学者引人行政主体理论的实际用途之一,而今天行政诉讼实践中有关被告资格确认的各种问题又反过来对行政主体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主体资格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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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理解后面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也是我们解题的一把钥匙,有时你背不住某个法条,但是行政主体可以给你解题的另外一种途径。
学习行政主体,最困难的是掌握各种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类别与职权,判断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如何判断一个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标准?
判断的标准有三:
1、权,即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2、名,即行政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责,即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其中“责”的标准是关键。
比如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两者最为重要的差别是被授权者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接受委托者实施的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仍然归属于委托者。
特别注意的是被授权的组织不能法律\\教育网是行政机关。
对于行政主体资格的判断,虽有以上标准,但考友还需要多做练习,平时多留意机关的设置,增加些感性的认识。
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主体资格

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主体资格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主体资格导语: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你知道的相关内容主要有哪些?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它是这么说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标准: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19条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20条●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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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判断培训讲义(政法)

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是甲市
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 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 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 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得罚 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到哪一法院 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种类
自由罚: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
照 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 声誉罚:警告 其他处罚: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
行政处罚的创设
法律:各种处罚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
议事协调机构(26)1、国防动员委员会;2、边海防委
员会;3、空中管制委员会;4、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4、绿化委员会;5、学位委员会;6、防汛抗旱总指挥 部;6、妇儿工委;7、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8、 残疾人工委;9、扶贫开发领导小组;10、关税税则委 员会;11、减灾委员会;12、科技教育领导小组;13、 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14、禁毒委员会;15、老龄工 委;16、西部开发领导小组;17、振兴东北领导小组; 18、抗震救灾指挥部;19、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20、 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21、能源委员会; 22、安全生产委员会;23、防治艾滋病工委;24、森 林防火指挥部;25、三峡建设委员会;26、南水北调委 员会;26、纠风办 注意: 1、除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 部等个别单位外,绝大部分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2、议事协调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权经常变化
执照除外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警告 罚款
立法的效力
1、宪法(全国人大)
2、行政法规(国务院)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二、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1)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必须享有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4)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与行政法主体:(2)与行政机关:(3)与行政公务人员:2、行政主体的分类:(1)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2)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与自治行政主体;(3)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4)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定程序和途径获得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权能。
构成要件:是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成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必须是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而设立的组织;(2)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必须享有行政权,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并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取得方式:(1)依职权取得;(2)依授权取得;(3)依自治规范取得。
4、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将其原有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转移给其他组织的现象。
(行政主体的分解、行政主体的合并)5、行政主体资格的消失: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
(行政主体的撤销、法律法规收回授之权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期限已到)。
行政主体有哪些-

行政主体有哪些?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中央机关与机构;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授权的事业单位;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应当是由行政主体实施,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是可以对其进行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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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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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
1、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
委:发改委、民族委、卫计委
行:中国人民银行
署:审计署
2、国务院直属机构:总署、总局、六局
六局:大家反腐败、宗教兴旅游、知识产权要重视、统计林业争上游3、直属事业单位:四会三局
四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
三局:地震局、气象局、档案局
二、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没有规章制定权:
1、国务院部管局
2、议事协调机构: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
三、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1、直属机构: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
2、办公机构(办公厅)、办事机构(3个办公室、1个研究室)
3、直属事业单位:社、院、中心、台办、新闻办
4、议事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