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次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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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津高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4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津高法发[2014]5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关于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关于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关于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作的《关于全市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个报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市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总结成绩客观真实,指出问题实事求是,改进措施具体可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这个报告,同时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一、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要求,把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天津工作时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对天津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四个注重”的工作目标,为下一步做好天津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做到认识上更深刻,思想上更统一,行动上更自觉。

在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落实“四个注重”的具体措施,特别是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上下功夫,努力创造一流工作业绩,让刑事审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不断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宽严相济是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指导法律适用,引领刑事审判实践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津高法[2006]10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津高法[2006]10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津高法〔2006〕103号2006年7月13日)为依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现对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方式解决。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和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包括,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下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刑事案件审结以后,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方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津高法〔2021〕25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21〕254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纪要》已于2021年10月19日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纪要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现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

现纪要如下:一、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充分认识中医药在保护人类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尊重中医药的特点和产业发展规律,深刻把握中医药传统医学理论的独特性、临床疗效评价的规律、中药材来源于动植物的特殊性、物质基础的复杂性、多组分多途径起效的机制、具有历史传承性等特点,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

准确理解和适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为中医药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本纪要所称中医药的范围主要有中医药药材、药物、药物的制备和检测方法、药物的使用方法、中药制药装备、中医药诊疗设备和中医药传统知识等。

二、关于涉中医药专利权纠纷的审理(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在确定中医药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充分把握中医药专利多为方法界定产品的特点,合理确定中医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2)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2)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〇号)《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条本市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和日常工作机构,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民法院印发《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的通知⽂号:法发[2007]28号颁布⽇期:2007-08-28执⾏⽇期:2007-08-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

附: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为进⼀步严格执⾏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建设⼩康社会提供更加有⼒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以来,各级⼈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作,在党领导⼈民进⾏社会主义⾰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

特别是改⾰开放以来,各级⼈民法院忠实履⾏审判职责,正确执⾏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不断提⾼刑事司法⽔平,为巩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民群众⽣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民法院牢固树⽴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践⾏“公正与效率”⼯作主题,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惩罚犯罪,强化⼈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

切实加强监督指导,促进了刑事司法统⼀。

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刑事审判制度逐步完善。

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

3.刑事审判⼯作的历史经验必须长期坚持。

回顾新中国成⽴以来刑事审判⼯作的发展历程,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经验:――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津高法〔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案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中有关立案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高法〔2016〕46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中有关立案问题的通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7日第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市高院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中立案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为正确适用该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当事人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现就该法实施中有关立案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法院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做好涉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全市法院对于下列起诉和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登记立案:(一)涉家庭暴力的自诉刑事案件;(二)涉家庭暴力的离婚及其他婚姻家庭案件;(三)涉家庭暴力的侵权案件及其他民事案件;(四)因对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提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五)申请、撤销、变更、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六)对行政机关不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不服或对行政机关针对家庭暴力行为所作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七)其他涉家庭暴力案件。

三、全市法院对于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起诉和申请,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依法尽快移交审判部门及时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2011年9月27日)聚众斗殴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由于此类犯罪的主客观表现形式复杂,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多分歧。

2003年3月,我市法、检、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有力指导了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司法实践不断发展,聚众斗殴案件中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亟待加以规范和明确。

2010年8月3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座谈会,就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主导思想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市人民检察院及第一、第二分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审判人员,以及资深学者参加了座谈。

会议就办理聚众斗殴案件的若干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在处理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会议认为,聚众斗殴犯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这种犯罪涉及人员多、社会波及面广、对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威胁大,也容易引发严重后果。

是黑恶势力滋生的“温床”和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同时,由于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均抱有藐视和挑衅社会秩序的主观心态,比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对此类犯罪要保持从严惩处,以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另外,要严格把握聚众斗殴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严格区分聚众斗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防止将多人实施的普通伤害、杀人等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把本罪变为新的“口袋罪”,扩大打击范围;要严格把聚众斗殴罪的主体罪限,防止将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一般参加人作为犯罪分子处理,扩大追诉范围;要严格区分各行为人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分别施以刑罚,做到罚当其罪;要准确认定和适用自首、立功等各种量刑情节,体现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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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次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规类别】审判程序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8.10.01
【实施日期】199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次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998年10月1日)
一、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原则,充分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

同时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审判机构
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完善少年审判合议庭、审判庭等组织。

案件较少的法院,应有
专人负责。

一审法院应聘请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基层党政组织等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中关心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教育经验的人员作为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二)案件受理范围
下列案件属于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或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少年案件审判庭)审理:
1.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2.审判时未满二十周岁的在校学生;
3.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
4.其他适宜由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确认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
确认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正确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的基础。

判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主要应当依据卷宗中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等证据。

在案件起诉后发现没有关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等证据。

在案件起诉后发现没有关于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证据的,应当通知公诉机关予以补充。

在确实无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则需有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年龄说明材料,或其他足以佐证其年龄的证据,如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粮油供应证、证人证言等,再结合被告人供述的年龄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明年龄的证据有矛盾的,应认真审核正确确认被告人的年龄。

骨龄鉴定是目前开展的一项判断年龄的法医学鉴定项目,但其鉴定与实际年龄有允许误差范围,鉴定结论缺乏精确性,故对该鉴定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作为证据使用。

在没有其他证明被告人年龄的证据的情况下,该鉴定不能作为唯一否定被告人未成年的证据。

(四)法庭教育
1.开庭前应主要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在案件起诉前后的心理活动,以及家庭、社会因素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影响,告之其在审判阶段的权利义务,教育其正确对待审判。

同时建议公诉人(检察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庭审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2.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未成年被告人不否认指控事实并有指控证明的前提下,公诉人(检察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特邀陪审员可针对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

帮助其分析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充分认识行为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准则,以及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

但法庭应避免在未成年被告人否认指控事实的情况下对其行为进行评价。

合议庭对庭审教育进行组织、指挥和引导,并进行总结,深化教育。

3.案件宣判后,审判人员可向未成年被告人讲解判决的法律依据,对被宣告有罪的,帮助教育其认罪悔罪,鼓励其树立重新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五)法定代理人出庭、辩护
1.案件受理后,在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在开庭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开庭审理前,应当书面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有条件到庭参加诉讼的必须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可以开庭审理,但应向诉讼参与人说明,将有关通知存根、电话记录入卷。

2.未成年被告人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为其进行辩护。

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对于提出要求监护人作为其辩护人的,应由其出具委托书或记录在案。

在向监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送达未成年被告人出具的辩护委托书或转达未成年被告人的委托意愿,要求监护人开庭审理时出庭辩护,并向监护人介绍案情,开庭前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参加诉讼。

监护人接受委托后,经书面通知开庭时不能到庭为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辩护又没有其他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延期审理,并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六)简易程序的适用
少年刑事案件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应在审理中由审判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内容参照本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进行。

(七)判决后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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