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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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

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章运输管理

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

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

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

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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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6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

第7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

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

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10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铁路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

第11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对状态不良影响运输安全的车、箱,-4-

禁止装车。

第12条安装全自动旋转锁和F-TR型锁的专用车卸车时,须确认箱车完全分离后再进行后续作业。

第13条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两用平车装运空集装箱时,必须使用四股以上八号镀锌铁线捆绑(铁道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使用两用车时,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使用专用车时,将相邻两箱底部角件捆绑在一起,仅装运一箱时,须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卸车前,要将铁线剪断并清除干净,防止损坏车辆和箱体。折叠式台架集装箱、板架式集装箱空箱按其技术条件(试运方案)执行。

第14条有关铁路局要结合管内实际,在大风多发区段设立风力监测点,制订大风情况下空集装箱行车办法,确定放行和停站条件,防止集装箱途中脱落。

第15条各货检站,特别是大风区段前的货检站,要加强货检力量和检查力度,认真检查集装箱车装载状况,对发现的问题车不得放行;经超偏载检测监控系统检测发现超偏载或影响运行安全的,必须果断处置,确保运输安全。

第16条进入青藏线格拉段(不含格尔木站)的重集装箱禁止使用敞车装运,空集装箱(板架式集装箱除外)禁止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装运(安装全自动旋转锁和F-TR型锁的专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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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铁路箱出境(互使箱除外)、下海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核收费用。

第三章办理站管理

第18条集装箱办理站除满足铁道部《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号)有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日均发送、到达集装箱之和不小于15TEU;只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的,日均发到集装箱之和不小于8TEU。

2.单条装卸线满足一批20车以上同时作业。

3.集装箱堆存能力不小于200TEU,具备总重30.48吨集装箱起重能力(1吨箱办理站和在车上直接装卸的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办理站除外)。

4.同一箱型办理站间距离不得小于50公里(港口除外)。

各单位要定期对管内办理站的办理条件进行核查,逐步关闭、整合不符合条件的办理站,推动集装箱办理站布局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第19条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的,应严格按照货场条件管理,有关运输协议要明确集装箱交接、免费留置时间等内容,发生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由车站核收。

第20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可在40英尺通用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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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特种箱管理

第21条铁路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按“国铁箱”运用管理,服从运输统一指挥。

第22条购置铁路特种货物箱、专用箱、非标通用箱前须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制造。凡未公布编号的,不得上路使用。

第23条自备特种货物箱、专用箱、非标通用箱上路运输,应由托运人向发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发站、到站;

2.箱主代码和箱型代码;

3.拟运货物品名及理化性质(必要时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货物铁路运输条件鉴定证明);

4.集装箱证书或研制技术资料;

5.集装箱技术参数、结构特点、扣修条件;

6.集装箱堆存、装卸作业要求;

7.集装箱检查交接要求;

8.其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特殊要求。

海铁联运、国际联运(发站或到站为港口、铁路口岸站)的由始发铁路局确定运输条件,确保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其他须由发站逐级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后方可上路运输。

第24条特货公司负责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维修,铁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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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其他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维修,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铁路箱质量管理

第25条铁路箱扣修由各办理站负责,按《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和铁道部运输局《特种箱铁路运输技术条件》(运营专业[2009]3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达到扣修条件的应及时送修。送修车站应建立集装箱送修、修竣台账,以便核对修理交接数量。

第26条厂修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检查验收,站修箱由车站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分别由集装箱、特货公司制定。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和车站在“铁路箱修理通知书”乙、丙、丁联上签认。“铁路箱修理通知书”留存二年,甲、丙联由车站核对装订保管,乙联由修理单位留存,丁联由修理单位作为费用清算凭证,报集装箱或特货分公司核查。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27条车站凭调度命令接收新造铁路箱,在交接单上签认,并在箱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箱号。

第28条集装箱追踪系统采集除1吨箱之外的所有集装箱装卸车清单信息(含回送空箱时填写的“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及相应的卸车信息)。各站要认真填写集装箱-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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