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重点整理复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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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重点考点整理与解析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重点考点整理与解析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重点考点整理与解析一、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子学科。

本节将整理和解析国际经济法的重点考点。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际平等原则国际平等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石,表明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 国家主权和国际合作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经济法的前提,但也必须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共同经济问题。

3. 开放原则和国家福祉原则开放原则是指国际经济交往应当以自由、公平、有序为原则。

而国家福祉原则则强调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保护国家的福祉和民众的利益。

三、国际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及其作用1. 国家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具有主体地位,对外开展贸易、投资、合作等活动时享有主权。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通过签订和履行国际经济协定来保护自身利益。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它们通过制定规则、提供争端解决机制等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3. 个人和非国家主体个人和非国家主体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也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跨国公司、国际投资者等。

他们通过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来实现自身利益。

四、国际经济法的重点领域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领域之一,主要涉及关税、非关税壁垒、最惠国待遇等问题。

其中,WTO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组织。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规定了跨国投资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如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文件有《国际投资法规则》和《双边投资协定》等。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涉及国际金融机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等内容。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国际金融法的核心机构。

五、国际经济法的争端解决机制1. 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国际经济法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能够帮助各方协商解决争端,保障自身的权益。

2. 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停、专家组等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我国A公司和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购买吨化肥。

A公司规定了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并开出了信用证。

然而,由于B公司租用的“雄狮号”船遇到了飓风,导致装货延迟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在取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1月21日,“雄狮号”离开了___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然而,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发生火灾,部分化肥被烧毁,船长在救火过程中又导致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停留的延迟,使得船到达目的地时碰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不得不大幅度降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是否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但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单独海损的损失。

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和船公司分别承担。

由于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迟延装船并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由于B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承运人有权向B公司追偿。

考点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1.新加坡A商行于5月10日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出售木材一批,要约中列明各项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5月12日上午11时向当地电报局交发对以上要约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同日下午2时送达新加坡A商行。

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新加坡A商行于5月12日上午8时20分向当地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方5月10日要约撤销。

”该电报于同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中国B公司。

问:(1)依据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新加坡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 月10日的要约?为什么?(2)新加坡A商行与中国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为什么?2.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B,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要约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邮寄来的要约,由于B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就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在合同是否成立问题上产生争议。

问:合同是否成立?3.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要约,要约中写明出售1000吨铬矿石以及价格、交货条件,并说明:本要约条件优厚,请务必在6月10日以前答复,若逾期未收到买方答复,即视为买方接受了要约。

买方迟迟未予答复,卖方于6月中旬发运了货物。

问:此案中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石碳酸烟丸的药品制造商甲(被告)刊载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示的方法和在特定期间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100英镑,并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X银行,以示诚意。

购药人乙(原告)见此广告,信以为真,购买药丸并按说明书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遂向甲追讨100英镑。

制药商甲以种种理由申辩,其中之一是要约不能向公众发出。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做出了判决。

问:(1)乙提出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甲应否支付100英镑?(2)要约是否可向公众发出?(3)甲的广告是否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5.美国A公司为将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出要约,B公司复电,表示接受要约中各项条件,但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国际经济法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实践。

在这些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析,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应用。

以下是两个国际经济法的精典案例解析。

案例一: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软木争端案背景: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消费软木产品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制定了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

问题:这一政策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分析:根据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和贸易壁垒原则,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国,并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

然而,美国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显然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解决办法:加拿大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提起投诉,并最终胜诉。

根据WTO裁决,美国被要求停止征收高额软木产品关税,并对相关商品进行补偿。

案例二:阿根廷主权债务违约案背景:阿根廷在20世纪初遭遇经济危机,无力偿还外债,因此进行了主权债务重组。

然而,阿根廷在一次重组后马上又违约,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和争议。

问题:阿根廷是否有权违约?分析:根据国际金融法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决定是否违约,但这一权利应受到包括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

在阿根廷违约案中,法院认为阿根廷没有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违约无效。

解决办法:阿根廷最终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债务重组协议,以解决违约问题。

这一案例引发了国际金融社区对主权债务重组规则的讨论,并催生了一系列努力。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相关原则的适用。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应用有帮助,同时也对业界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导意义。

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完整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完整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注:本次更新从第9页第五货物运输开始,之前内容未作变动。

●题型:选择:不定向选择10道选择题目(20分)其他老师:分别出了2道题目-笔记范围案例(50分)老师出,一道题。

涉及所有重要的领域,有很多小问题,在不同的环节下解决不同的问题●案例答题思路:什么合同,性质(提单关系,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是什么(要适用公约或不适用,依据),买卖合同,背景是否适用公约,公约的内容,要有推理的过程案例内容与课堂讲的很相关有争议的较少,如: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没有参与),欺诈问题,处理有不同的看法,受益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我国是如何处理的。

上课内容,看法条,教材―――――――――――――――――――――――――――――――――――――买卖合同是最基础的。

一、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老师提示:什么是价格术语,一个包含什么项目,什么内容?1、价格术语的定义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一些标准的英文缩写,表示交货时间、地点、风险转移等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这种术语就是价格术语(Price Terms)2、价格术语包含的项目/内容价格构成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方式货物运输和保险由谁负责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应该交付哪些单据3、Incoterms的性质老师提示:作为价格术语最规范的解释,Incoterms的性质?国内立法?行业习惯?如何制定的,谁制定的,效力如何?基本内容,规范了哪几种价格术语,如何分组的(四组),一个最少,最多五个,根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分组,权利义务最小的,最大的。

卖方权利义务。

哪些是到达的价格术语,哪些不是到达的价格术语。

●制定者:国际商会●性质:-有的国家视为成文法-有的国家视为惯例-有的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我国:当事人选择使用并规定在合同中,可作为合同条款使用,否则不当然作为国际惯例适用。

主要作用:作为国际惯例或标准合同条款,它的规定不能抵触买卖合同的明确规定●制定情况:1936年国际商会在各国专家的合作下颁布了第一份对国际贸易shuu进行统一定义的文件《国际贸易术语》。

03《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2.提单的分类:(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能转让交付即转让背书转让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运输合同的证明)(1)对托运人:初步证据3.提单法律性质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收据)(2)对提单受让人:最终证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物权凭证)提单流转图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注:倒签提单:已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预借提单:未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真题】(2003年卷一第68题-多选)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C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 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真题】(2009年卷一第41题-单选)6.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

性质——运输合同的证明、收据、非物权凭证注意: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物权凭证与非物权凭证)二、国际航空运输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空运单(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已加入);(2)《海牙议定书》(我国已加入);(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加入,无航行过失免责)。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仍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仍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仍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壹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和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和信用证条款壹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X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研究分析(汇总)、考试专用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考试专用————————————————————————————————作者:————————————————————————————————日期:2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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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第一章绪论一、调整范围案情简介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

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

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

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试问: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问题?本案参考结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

参考理论分析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超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

这些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主体具有国际性,不在同一个国家;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跨国的流动,等等。

本合同都不具备这些条件。

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

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工商局登记,是中国公司。

二、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它的适用范围是:(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例如,都是美国人出资开办的公司,1个在墨西哥,依当地法律设立,1个在加拿大根据当地法律设立,这2个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

这2个公司与当地企业的货物买卖属于国内货物买卖。

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

如果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即使双方没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销售合同中就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将自动适用公约。

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是关于缔约国的情况下,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第6项,也可以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而使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适用公约。

例如,日本人与加拿大人订立了销售合同,且没有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发生争议以后,在加拿大起诉,加拿大法院根据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适用加拿大法律,这个时候,就应该适用公约,而不是加拿大的国内法。

加拿大是缔约国。

(3)公约是非强制性的规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即使当事人双方所在国都是缔约国,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排除适用公约,选择其他法律作为准据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改变公约效力,例如,公约第39条规定,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合同中可以声明该条款不适用,或改为1年。

但是,缔约国做出保留的条款不能排除或改变其效力。

(4)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当事人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

公约不适用于: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受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受货物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责任。

(5)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

首先,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其次,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再次,公约应不适用于以下几种货物销售:1、供私人或家庭用而购买的货物;2、经由拍卖销售的货物;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货物;4、货币、债券销售5、船舶、飞机与气垫船销售;6、电力销售;7、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三、综上所述,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对的。

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二条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三十九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合同成立条件案情简介2004年4月1日,巴西WOLF公司向我国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出售鱼粉:于4月6日15时前答复有效。

该要约主要内容为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20000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为CFR上海,价格为每吨483美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7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

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要约的当天即回复巴西WOLF公司传真,要求巴西WOLF公司将价格由483美元减至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明确指出:“如果同意以上两点,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4月4日,巴西WOLF公司与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结果是: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为:“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同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

”巴西WOLF公司也同意了以上意见。

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4月5日,巴西WOLF公司在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传真中,重申了要约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

同日,建华回传真给巴西WOLF公司,告知将由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巴西WOLF公司签署合同。

5月2日,巴西WOLF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郝经理,交给他巴西WOLF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

郝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宇。

5月6日,当巴西WOLF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郝经理仍未签字。

巴西WOLF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末签字的合同取回。

5月9日,巴西WOLF公司致传真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5日的传真的内容,并谈到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给巴西WOLF公司造成了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36小时内保证履行合同义务。

5月10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给巴西WOLF公司的传直中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5月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

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题。

并且,5月6日,巴西WOLF公司已经将合同取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巴西WOLF公司“已改变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条款,撤回了要约,没有必要等我方签字生效。

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

5月11日,巴西WOLF公司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称:该公司取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之间有合同存在,对双方仍然有约束力。

重申要对所遭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5月12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答复:首先,买方确认卖方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的惯例。

其次,5月2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放下,对找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

最后,5月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上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就匆匆将合同取回,也没提出任何意见。

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方开信用证履约,我们不能依据被你方撤回的合同开证履约。

你方对本次交易已毫无诚意,我们对你方的要求深表遗憾,也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5月13日,巴西WOLF公司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

5月19日,巴西WOLF公司又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称:因巴西WOLF公司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人员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递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让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

并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是打算签合同,还是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提出,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该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

5月20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传真答复:重申合同应该在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以后生效,巴西WOLF公司取回合同文本是撤回要约。

5月22日,巴西WOLF公司又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重述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

5月31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巴西WOLF公司重申了5月20日传真的内容,并告知:由于双方合同矛盾,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已经将订单撤回,声明保留要求巴西WOLF 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

同时告知,将巴西WOLF公司快递来的合同文本退回。

6月4日,巴西WOLF公司电告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指出: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巴西WOLF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提出赔偿。

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未果。

2004年7月15日,巴西WOLF公司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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