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遂府办函[2008]184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8〕1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减少生活垃圾二次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品位,深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是指市城区内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含商业垃圾,不含建筑装修垃圾,以下同)装入专用垃圾袋,放在指定的收集点,由环卫部门定时定点收集、运输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市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各类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及暂住人员。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袋装化工作的实施,督促搞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服务,负责辖区内主要公共场所生活垃圾袋装化的日常管理工作;船山区政府、开发区、河东新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垃圾袋装化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楼道垃圾窗的封闭和社区、小区、辖区内单位垃圾容器、专用垃圾袋的设置,负责本辖区内垃圾袋装化日常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街面无乱堆、乱倒、乱放的生活垃圾;对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物业公司、经营场所、集贸市场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容器和专用垃圾袋,乱倾乱倒生活垃圾的,市城管执法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爱卫办、公安、工商、教育、商务、环保、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本办法的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14•【字号】遂府办函〔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9〕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4日打赢蓝天保卫战责任分工方案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到2020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考核基准年(2015年)下降20%以上;空气质量全面达标,优良天数率不低于85%,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气。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26.50%、7.98%、11.10%。
其中二氧化硫(SO2)、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少于0.07万吨、0.57万吨。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
一、调整产业结构,深化工业污染治理(一)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规范,严把产业准入关,提高产业准入门槛。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全市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见附件)要严禁钢铁企业准入,规范设立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6•【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遂宁市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已经市政府六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6日遂宁市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目录一、规划依据...................................................................... (4)二、规划范围、对象、期限 (4)(一)规划范围 (4)(二)规划对象...................................................................... . (4)(三)规划期限 (5)三、行业发展主要现状 (5)(一)行业规模 (5)(二)行业结构...................................................................... (5)(三)网点分布 (5)四、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 (5)(一)成本较高,资源回收率低 (6)(二)企业经营规模小,技术工艺落后 (6)(三)管理不规范,回收市场混乱 (6)五、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6)(一)指导思想 (6)(二)基本原则 (7)(三)主要目标 (7)六、主要任务 (8)(一)回收站点的建设 (8)1.区位及数量...................................................................... . (8)2.条件...................................................................... (9)(二)收运中转站的建设 (10)1.区位及数量......................................................................102.条件......................................................................11(三)回收市场的建设 (11)1.区位及数量 (12)2.条件...................................................................... . (12)七、保障措施 (13)八、相关术语说明 (14)九、附则.....................................................................15一、规划依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年—2020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7号)、《遂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年—2030年)》、《遂宁市城镇体系规划》、《遂宁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15年—2030年》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遂宁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各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直各部门制定的和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重点是,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规定,要全面修订、废止,并明确修改时间进度。
坚决杜绝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二、任务分工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直起草单位负责清理;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项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印发的文件,由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清理。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按照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遂府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6〕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性质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
该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产生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分别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收费主体向服务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成本构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垃圾收集、运输成本、垃圾处理成本、收费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
其中垃圾收集、运输成本主要由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垃圾处理成本主要由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成本、处理成本、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收费成本主要由收费人员工资、福利、代征手续费、管理费、票据印制成本等构成;合理利润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暂定为5%以内。
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属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开支,不计入垃圾处理费。
三、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方式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环卫企业、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收费按3%的比例支付手续费。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排减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排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遂府办函[2007]293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排减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07〕2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遂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遂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结合我市“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及总量减排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量减排原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9号);(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4)遂宁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5)《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6)“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7)《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8)《遂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9)《“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10)《“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11)《2006年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12)《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13)《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14)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讨论稿)》。
遂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函[2014]148号
遂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遂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函[2014]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遂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六届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4日遂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本着统筹兼顾、防治并重,分区管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市城区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低于68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细颗粒物(PM2.5)得到有效控制。
坚持公布市城区空气质量,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突出问题。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低于83微克/立方米、78微克/立方米、73微克/立方米和68微克/立方米。
(三)实施范围。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遂府办函〔2017〕191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7〕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遂宁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日遂宁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以健全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工作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创新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建设、运行体系建设为重点,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大气、水、土壤和辐射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和改善环境质量为落脚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构建涪江流域生态屏障,加快打造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的美丽遂宁。
二、工作目标(一)近期目标。
2017年,突出大气、水、土壤和辐射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启动污染物减排、执法监管和监控预警等环境管理改革工作,制定《遂宁市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完善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废水(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量化管理机制,健全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二)远期目标。
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全市逐步形成完善的源头污染防治制度、过程污染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污染防治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改革方面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
三、基本原则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坚持总体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统筹安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市场和必要行政管理手段,先易后难、分类指导,按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稳步推进。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遂府办函〔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遂宁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六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遂宁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在全国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的有关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因地制宜,转变方式、精细管理”原则,结合全省开展的“洁净美好家园,建设宜居四川”行动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
通过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完善城市治理机制,打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统筹治理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实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水平明显提升,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更加整洁有序、健康宜居。
到“十三五”末,彻底解决城市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城市面貌实现干净、有序、美丽。
全市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总体目标2016年底前,各县(区)、市直园区分别完成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编制。
2017年底前,市城区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80%,建制镇达到60%;完成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密闭化收集率达到90%,及时清运达到规范标准,垃圾清运无死角。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船山区人民政府、安居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遂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3日遂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中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畜禽屠宰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含船山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城市建成区)和船山区、安居区建制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场镇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收运、集中处理”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市、区(含市直园区)环卫管理单位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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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txt大悲无泪,大悟无言,大笑无声。
我们手里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
女人在约会前,一定先去美容院;男人约会前,一定先去银行。
遂府办函〔2008〕18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减少生活垃圾二次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品位,深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是指市城区内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含商业垃圾,不含建筑装修垃圾,以下同)装入专用垃圾袋,放在指定的收集点,由环卫部门定时定点收集、运输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市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各类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及暂住人员。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袋装化工作的实施,督促搞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服务,负责辖区内主要公共场所生活垃圾袋装化的日常管理工作;船山区政府、开发区、河东新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垃圾袋装化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楼道垃圾窗的封闭和社区、小区、辖区内单位垃圾容器、专用垃圾袋的设置,负责本辖区内垃圾袋装化日常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街面无乱堆、乱倒、乱放的生活垃圾;对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物业公司、经营场所、集贸市场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容器和专用垃圾袋,乱倾乱倒生活垃圾的,市城管执法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爱卫办、公安、工商、教育、商务、环保、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本办法的施行。
第二章生活垃圾袋装投放及管理
第五条市城区内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经营场所、集贸市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须自备垃圾容器和专用垃圾袋,安排专人将生活垃圾装入袋内,扎好口子,在规定的
时间内投放至垃圾收集容器内或垃圾收集车辆上。
禁止不按时或随地散装投放。
第六条现有的楼道垃圾窗必须在2008年8月1日前自行封闭。
楼道垃圾窗封闭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增设垃圾容器或修建垃圾房。
第七条主次干道和重要公共场所的果皮箱须套垃圾袋,由市、区环卫部门在各自辖区内负责设置。
第八条居民住宅区内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房的布局要便民、合理。
垃圾收集房式样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垃圾收集房窗口要有规范性告示,垃圾收集房周边空地要绿化。
第九条没有条件设置垃圾收集房的居民住宅小区和沿街单位、居民的垃圾,要先放在室内自备的垃圾容器内,待垃圾收集车行至门前时,自行投放到垃圾车内。
第十条严禁乱抛、乱扔、乱堆放垃圾。
居民产生的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在楼道口、房前屋后、绿化带、道路边缘或其他公共部位。
集贸市场内摊主产生的垃圾不得向居民区或市场外公共场所堆放。
严禁个人对袋装垃圾进行分拣和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单位、生物制品企业、屠宰场及其他有关生产、科研单位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在未进行消毒处理前,不得进行袋装和投放。
第三章生活垃圾袋装化清运及管理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袋装后,实行定时定点清运。
市、区环卫部门应充分兼顾单位及居民的作息时间、清运交通线路情况等因素,安排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合理安排清运时间、次数和顺序,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并做好清运后的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环卫部门应保持垃圾清运工具整洁,禁止清运过程中的抛、扬、撒、漏。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评选卫生先进单位条件之一。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对相关责任单位,同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垃圾容器和垃圾专用袋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
(三)垃圾袋破损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的分拣和处置,影响环境卫生的;
(五)不按时封闭楼道垃圾窗的;
(六)故意损坏生活垃圾袋装化设施的;
第十五条按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专户。
第五章垃圾袋装化的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搞好宣传发动,提高广大市民的自觉性和参与意识,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机关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起好带头作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