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论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症结及对策

论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症结及对策
I。
症结
检察建议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症结:
1.影响力不足:当前的检察建议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力相对较弱,缺乏与其他法律职能部门合作的机制和渠道,导致建议的有效
性受到限制。
2.资源不足:检察机关在进行建议工作时面临资源有限的问题,无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制约了建议的质
量和实施的可行性。
3.效果不明显:由于缺乏评估机制,很难准确评估检察建议的
实际效果,无法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式,导致工作的长期可持续
性得不到保障。
II。
对策
为解决上述症结,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建立合作机制:检察机关应积极与法院、警察等法律职能部
门进行合作,形成有机的联动机制,提高检察建议的影响力和实施
效果。
2.加强调研力度:检察机关应增加对相关领域的深入调研,借助外部专业机构的力量,提高建议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合理规划资源,确保调研工作的开展。
3.设立评估机制:建立检察建议实施后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建议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检察建议的长期可持续性。
总结: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解决其存在的症结,我们需要加强外部合作,增加调研力度,同时建立评估机制,以提高检察建议的影响力和实施效果。
这些对策将有助于改进检察建议工作,以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建议和保护。
论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症结及对策

论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症结及对策
概述
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在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一些症结,需要采取相应对策来解决。
症结
1. 检察建议实际落地不足
目前,一些检察建议未能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落实,导致建议的推行效果不明显。
2. 检察建议缺乏针对性
一些检察建议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方案和措施,难以实际推动问题解决,使得建议流于形式。
3. 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不足
由于一些原因,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偏低,难以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和行动。
对策
1. 提升落地效果
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检察建议能够及时得以落实。
2. 加强可操作性
对于检察建议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措施,使得建议更加具体,对问题的解决更有实际推动力。
3. 增强权威性和监督力度
加强对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培训,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使其能够更好地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结论
为了发挥检察建议工作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我们需要解决存在的症结。
通过提升落地效果,加强可操作性,增强权威性和监督力度,可以推动检察建议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宣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呈现新特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了新目标,党的建设有了新要求,这也对各项工作适应时代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
新时代检察工作谋篇布局渐入佳境,如何站在转型发展的新起点上肩负起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何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好,以新理念变革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提档升级,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找准着力重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需每一位新时代检察人深入思考。
一、新时代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使命。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由其履行政治责任、履职需要与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
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准确把握大局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制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政策落实,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懈追求。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时,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找准检察工作定位,高标准谋划,进而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有效地将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开展检察工作融为一体。
三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自身科学发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只有提升队伍的法学理论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真正解决好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才能真正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自身发展。
二、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对XX省各级检察机关而言,自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年以来,“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推进产权保护,优化XX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贪污贿赂案件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察活动”“服务营商环境,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等五个专项检察行动全面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以做大做强监督主责主业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极大地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企业家及其他营商主体的安全感、获得感。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一直在不断改革和完善考核制度,以确保检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检察人员考核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主要问题的评估1. 考核标准不够科学和合理当前,检察人员的考核标准主要以案件办理数量和质量、项目完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而忽视了对检察人员的公正廉洁、法律知识和能力培养的考量。
这导致了一些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数量上投机取巧,而忽视了对检察工作的真正贡献。
2. 考核方式单一目前,检察人员的考核方式主要以定量化为主,而忽视了对检察人员的全面素质的考核。
这导致了一些检察人员只注重案件数量和质量,而忽视了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提升。
3. 激励机制不足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存在着对检察人员的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导致了一些优秀的检察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鼓励和奖励,影响了检察队伍的凝聚力和士气。
二、对策建议1. 科学制定考核标准检察机关应该制定更科学、更合理的考核标准,不仅要注重案件数量和质量,还要注重对检察人员的公正廉洁、法律知识和能力培养的全面考量。
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 多元化考核方式除了定量化的考核方式外,检察机关还应该适当引入定性化的考核方式,注重对检察人员的全面素质的考核。
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检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提升。
3. 完善激励机制检察机关应该完善对检察人员的激励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对优秀的检察人员进行鼓励和奖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检察队伍的凝聚力和士气。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检察人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科学的考核标准、单一的考核方式和不足的激励机制。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科学制定考核标准,多元化考核方式,完善激励机制,从而更好地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检察建议存在问题、对策整改报告

检察建议存在问题、对策整改报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检察建议存在问题、对策整改报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
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一、问题分析1. 诉讼检察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存在着诉讼检察效率不高的问题。
由于案件数量庞大、工作压力大等原因,部分检察人员可能会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情况,导致案件办理周期过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检察建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问题在检察过程中,往往会向相关单位提出一些检察建议,希望能够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这些检察建议可能会被相关单位忽视或者推诿责任,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演变成更严重的后果。
3. 资源分配不均衡问题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在资金、人员、装备等方面存在着不均衡的情况,导致一些地区的检察工作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整改对策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对策:1. 加强检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高效地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完善检察建议的反馈机制建立健全检察建议的反馈机制,促使相关单位及时回应和处理检察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检察建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加大对资源匮乏地区的支持力度,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各地区的检察工作都能够顺利开展,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行动计划1. 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
3. 健全检察建议的反馈机制,推动检察建议及时有效地得到落实。
4. 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资源平衡调配,确保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整改过程中,我们将秉承服务人民、维护正义、严格依法办案的宗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全力推动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努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检察建议存在问题、对策整改报告
检察建议存在问题、对策整改报告
《检察建议存在问题、对策整改报告》
根据最近的检察建议反馈,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整改。
在此报告中,我们将列举问题并提出对策,以确保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
问题一:检察建议的呈报不够及时
对策一:建立定期汇报制度,确保每月定期对检察建议进行汇总和呈报,及时处理问题。
问题二:检察建议的整改措施不够具体
对策二: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包括责任人、时间安排、具体措施等,确保整改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问题三:检察建议的跟踪反馈不够到位
对策三:建立检察建议跟踪反馈的制度,在整改措施执行的过程中,定期跟进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问题四: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够
对策四:加强对检察建议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确保每一个建议都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使得检察建议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
同时,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检察建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确保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
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p ,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
《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
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
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
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监督效果不佳
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效 果并不理想,存在监督不及时、不 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01
02
03
办案质量不高
由于审查不严、证据不足 等原因,一些案件存在质 量问题,需要加强内部管 理和审查机制。
深化检务公开
通过公开检察业务数据、案件信息等,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 透明度。
创新监督方式
运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提高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和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工作效 能。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检察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01
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合作,加 强与各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 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对当前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 完善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 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CHAPTER 01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时,更多地依赖于传统的审 查和调查手段,缺乏科技手段
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增强公众参与
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和参与度。
建立沟通机制
畅通检民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 可度。
加强普法宣传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的存在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其意义在于提供法律建议和改进方案,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不得不承认,检察建议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是检察建议的执行力度不足。
虽然检察机关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但由于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同,无法有效地将这些建议转化为具体政策措施或法规制度;有时候,即便有了明确的改善方案,也因为地方利益、官员权力等原因而难以落实。
其次是部分检察建议缺乏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对社会动态和发展趋势的缺乏了解以及工作资源限制等原因,部分检察机关提交的建议可能过于片面或泛泛而谈,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或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此外,在编写过程中,往往缺少具体可行性和预测结果。
这导致了许多概念上好听、看似明晰但却无用处的建议出现。
最后一个问题源于检察建议的公开程度和透明性。
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检察机关在提出建议时应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但是目前部分地区或者案件信息封闭严格,无法及时了解和参与到相关检察事务中。
这就使得社会各界对检察建议缺乏足够的信任和了解,也不利于形成共同的改进态势。
二、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对策:1. 加强执行力度为了增强检察建议的执行力度,首先要加强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
政府机构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福祉为中心,在意识形态和地方利益之外理性对待并转化相关检察建议;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明确指导政府如何贯彻执行有效建议,并在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推动变革。
此外,加强社会监督也是必要和有益的途径。
我们可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业智库等组织,以客观标准衡量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
这将有助于形成舆论压力和监督机制,促使相关部门更加重视并及时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
2. 提高建议的质量为了提高检察建议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首先需要增加对社会动态、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司法改革经验的学习与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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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二)形式比较单一。
实践中,大多数检察建议是针对单位管理提出的,问题涉及安全防范、财物资金管理、专项监督教育等方面,但提出的整改措施如出一辙,缺乏强效性,不能引起涉案单位的足够重视,没有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应有的作用。
一些建议在形式上基本雷同,行文的结构、方式缺少创新。
不同程度的体现出调查不够完整、论据不够充分、说理不够透彻等问题。
(三)内容难以贯彻。
检察机关非案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配备方方面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对案发单位业务不熟悉,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个别建议在分析问题和提出提出的改进措施方面,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和操作性,将自己的主观看法强加于被建议单位之上,使案发单位在整改时无所适从。
(四)建议实效性低。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监督,仅仅是作为某项具体工作的参考性意见,不具备司法或行政强制力,有些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
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导致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采信率偏低,建议中相关措施和规范的落实情况也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真实效力。
(五)跟踪落实不到位。
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未做跟踪访问,监督执行,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其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
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
同时,还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是缺乏权威性,难以保障实施。
由于检察建议法律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强制力、权威性,因此受制于被建议单位的重视程度、配合行为。
部分被建议单位不了解检察建议的性质,偏颇的认为检察建议的发放就是在挑刺找麻烦,存在敷衍了事、甚至束之高阁的消极应对现象,大大影响检察建议发挥效用。
二是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
部分干警主观上重视不够,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剖析和研究上,认为提检察建议只是对案件进行事后预防的一个方面,没有认识到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因而表现出对事后预防的轻视。
三是调研不深入,查找问题不准。
部分干警往往没有深入案发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找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而是就事论事,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代替了事。
当然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拿不出有效的措施。
四是管理不规范,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一方面对制作的检察建议从格式、内容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要求,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案发的原因,因而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的几点建议检察建议是告知书、预防针,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要秉承问题解决在萌芽时的工作理念,实施四化建设,放大检察建议预防针功能。
一是认识理念化。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举措。
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就是法院判决书的前身,是预防针、醒酒汤,起着提醒、告诫、预防作用,要大力倡导提前一步解决问题、问题解决在萌芽时的工作理念,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范意识,坚守法律底线,不触犯罪红线。
二是制作规范化。
规范制作审批程序,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在检察建议统一规定的制作格式下,具体细化制作内容,完善审批制度。
如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先由办案人员结合实际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等,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
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格式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并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信息。
三是送达公开化。
完善检察宣告庭制度,以公开宣告的方式向有关单位书面送达检察建议书,通过必要的仪式,彰显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权威。
可以借助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监督力量,把送达检察建议书公开化,彰显公信力和约束力。
四是落实跟进化。
完善跟踪落实制度,力求建议取得实效。
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前后延伸工作,注重抓好对建议的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建议的成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综合效果。
一是事前沟通。
可采取电话、座谈等方式交换看法、征求意见,取得对方的理解与支持,充分调动积极性,保证行动上的统一落实。
二是事后回访。
对建议是否符合实际,措施是否适当等进行考查,及时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及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被建议单位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中的事实、整改意见提出异议时,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力求对整改意见达成共识,以使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是注重配合。
对重大检察建议,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亲自指导,组织协调,确保落实力度。
根据需要,可要求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被建议单位拒不落实检察建议,或者落实不及时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向被建议单位的主管机关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借助领导机关的力量督促落实。
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因不落实检察建议而造成重大案件发生或其他严重损失的,根据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罚建议。
第2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
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
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诉讼监督工作,为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民诉法,对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手段、方式、方法进一步予以明确,但实践中诉讼监督工作仍存在着监督质量不高,监督线索单一,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存在为考核而监督的现象。
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当前检察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为了增加考核分值,对共性问题逐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对一些轻微可以口头纠正的问题上升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这种只注重监督数量,不考虑监督效果的监督,导致监督的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手段乏力,保障监督效果难。
诉讼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刚性不足等问题仍突出。
刑诉法只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应当执行检察机关所作的纠正违法意见,并未明确拒不纠正违法的法律后果,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最终致使侦查监督软弱无力,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局限于卷宗审查,发现监督线索难。
当前,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的途径主要是书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完全具备形式要求,就材料审查很难发现监督线索。
如石某强奸、故意伤害一案,现场指认从书面上看完全符合要求,但案件复查后发现,现场指认的见证人根本就没到过现场,而是侦查人员为了省事,找个人签名就算有了见证人。
四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审判监督工作难。
刑法对法官自由裁量规定过于宽泛,尽管近年来推行量刑规范化建设,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制约有一定效果,但对于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在监督中还是缺乏刚性的监督手段。
以某一盗窃案为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五年到六年有期徒刑,但被告人缴纳了盗窃金额2倍的罚金,法官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
从适用法律上该案并没有大的问题,但其实际量刑与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偏差,这样的案件又很难抗诉成功。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法对法官量刑产生实质约束。
五是民行案件案源少。
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重刑轻民,对民行检察职能宣传不够,社会大众对民行检察职能了解不多,主动申请监督的案件少,导致部分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流失。
其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后释明和自我纠错程序的过滤,明显错误的案件被直接纠正,有瑕疵的案件相当一部分经法院有效化解矛盾后调解或息诉,直接导致检察监督案源的减少。
其三是法院再审案件质量提升,致使经法院驳回的案件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成案率极低,大量被驳回的案件法院在处理上并无不当,客观上导致申诉类案源缺失。
六是驻所检察部门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难。
监所检察人员依法对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进行监督,但在实际中,由于监所检察人员较少,每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罪犯相对较多,监所检察人员很难就每名服刑罪犯或在押人员从计分考核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详细核实,大多只是书面材料审查,难以对刑罚变更进行事前监督,对服刑罪犯为获取减刑、假释在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在监管过程中是否秉公执法有无徇私舞弊的现象难以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