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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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作者:张学兰来源:《魅力中国》2017年第40期摘要: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

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提请审议的案件、事项的质量。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检委会工作日益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拟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基层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问题;策略一、目前我国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检委会职能发挥受限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委员构成虽然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但是并不合理,带有较浓重的行政色彩。

《组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由此导致了许多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由党组成员、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遗漏了没有职务的业务精英、办案能手。

但是,基层检委会是各基层检察院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具有较大争议性的案件和本机关涉及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这就要求检委会各委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扎实的法学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而目前这种委员组成结构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到位《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检委会负责人员。

但是,受到基层检察院人员不足、案件繁多等客观现实的影响,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五花八门。

一方面,检委会办事机构有的归属研究室、有的归属办公室、有的归属安管办,极少数基层院另设检委会办公室为内设机构。

另一方面,检委会办事机构没有专门负责人员或者负责人员过少,造成了办事机构人员多忙于机构常规工作及检委会会务工作,无力承担案件和事项的实体性审查及检委会会后的督办工作,严重影响了检委会议案质量、议事效率。

(三)议事范围不明确、议事程序不规范检委会议事范围不明确,与其他智能机构界限不清。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指导检察工作得力与否,工作形式活跃与否,检委会成员调查研究得深入与否,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成员主动性发挥得充分与否,都将直接影响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1、目前多数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提请案件的接触、了解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仅限于承办人的书面报告,缺乏对案件的来源、证据的获取过程等方面的细致了解。

2、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受资历、级别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难以进入检委会。

目前基层院的检委会委员大多数都资历较深的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虽然他们有着较多的实践经验,但是受学习经历的影响,在讨论案件时,就难免存在一些委员不能很好地从法律角度出发,发表个人意见。

这样,就会影响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3、议事范围具有片面性和被动性。

根据规定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但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是按规定拟作不诉、抗诉等案件。

同时,案件被动提交上会多,主动发现上会少,只有当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讨论时,才经检察长批准召开,往往具有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委会的监督功能。

4、多数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仅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建议:1、对需召开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由检委会办公室通过内网,将各种文书材料、证据目录及案件讨论的焦点发送给检委会成员,以形成“案情全面了解,重点明确突出,讨论结果共享”的良好效果。

2、建立书面发言制度,这样就使检委会委员在开会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运用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考虑问题更加全面。

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途径探究

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途径探究

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途径探究
检察建议乃社会检察服务的重要内容,在社会检察服务的各个环节,检察建议既反映着检察机关的审判智慧,也影响着审判结果的形成及其服务质量。

为了让检察建议更好地服务各个方面的需要,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毋庸置疑是必要的。

那么,应该如何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呢?
首先,注重培养和锻炼检察人员的客观思维能力和专业知识。

社会检察人员在提出检察建议时,要有充分的客观思考和把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去挖掘,并分析评估,以便正确判断案件的实质,为事实查明提供可靠依据,最终形成比较完善的检察建议。

其次,检察机关要建立检察建议质量评估制度,着力建立切实有效的检察建议质量防控机制,以确保全体检察人员日常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及时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予以纠正。

尤其在检察建议制定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建立检察建议拟定会议及其记录工作,经过集体讨论和审议,客观准确地反映案件的实质,以及针对性比较强的拟定检察建议,从而达到提高检察建议质量的目的。

此外。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公共知识分子参与检察研究
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是基层检察调研的重要源动力,针对不同的检察调研主题,应邀请有资质的公共知识分子参与,让他们对检察调研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检察调研的水平。

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公共知识分子的优势,把他们纳入检察调研的全流程,一方面可以让检察调研水平更上一层楼,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共知识分子建立更积极的互动关系。

二、加强检察调研的技术支持
基层检察机关要想更好的开展检察调研,就必须加强技术支持,从建设电子化检察系统、网络网站到科学的数据库管理等,都要给予实力的支持,让检察调研的整个流程,能够更加顺畅、高效,克服技术限制,为检察调研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三、拓展国际检察调研合作
基层检察机关调研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经常超出本国范围,这就要求在开展调研时,要拓展国际检察调研合作,与国外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研,不仅可以丰富当地的知识储备,而且可以促进当地检察机关的文化交流和技术合作。

四、加强检察调研的思想建设。

如何提高基层院检委会的议事质效和决策水平

如何提高基层院检委会的议事质效和决策水平

如何提高基层院检委会的议事质效和决策水平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机构。

每年由于基层院承担了整个检察系统80%以上的案件,导致基层院检委会在议事和决策上压力很大[1]。

于是如何提高检委会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和效率成为当前基层院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基本情况1999年高检院作出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决定,作为六项改革举措之一,高检院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检委会的工作机制。

时至今日,基层院检委会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以我院为例,四年来检委会工作取得了一些突破:将法律政策研究室作为检委会的专门办事机构(称检委会办公室),设立专门委员,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

从检委会办公室的职责看,积极开展了对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性审查、实体性审查,承担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以及有关会务工作;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编撰案例对下指导、撰写调研文章为领导决策服务;完成检察长、检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以我院为例,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特点表现为:[1]见穆红玉著《检委会改革当如何进行》一文,载于2002年《检察日报》。

(一)及时性。

体现在及时上报、及时讨论、及时决策和及时反馈。

例如,承办人上报的案件规定在五天之内进行讨论;对检委会决定的执行必须在七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到检委会办公室。

(二)层次性。

一个案件“怎么来、怎么去”,须经过五个层次的审查,即承办人审查、处长审查、主管检察长审查、专职委员审查、检委会讨论审查。

(三)细致性。

体现在通知到位、记录细致、严格使用法言法语、注意遣词造句,这些都直接跟干警的考核挂钩。

(四)灵活性。

讨论的案件往往反映基层地区新时期新形式下出现的新情况,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际意义。

如对我区偷挖河沙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我院在接到区委通知后,当天就召开检委会对其进行讨论,最后一致定性为非法采矿罪,获得了市院的支持。

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发展与协调

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作者盛立军我国检察委员会(简称检委会)制度自1954年建立以来,经历了五十多年的发展、停顿、改革及完善的过程,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检委会制度,对我国检察工作及法治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检委会的职责概括起来主要有:决策、监督、调查、法律政策指导和咨询等。

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机关公正、高效执法的基础,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

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检委会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检委会功能的发挥,损害了检委会的权威。

笔者试就该问题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当前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检委会的办事机构不健全。

按照《条例》或《检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检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实质上基本由检委会办公室承担,但基层检察院由于受人员不足、案件不多、机构设置不宜过繁等因素制约,一般不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而是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的办法,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负责从事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事务性工作。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研究室还要承担检察调研、文字起草等综合性工作,实质上用于研究、分析检委会工作的精力是非常有限的;另外由于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触案件少、专业素质还不够高等问题,因此所提的咨询意见和审核意见水平不高,检委会办公室无法充分发挥对检委会议题的“过滤器”作用;其次由于制度建设滞后,检委会办公室缺乏与各业务科室建立业务探究和沟通交流的平台,为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只是做做记录,保管材料等表面工作,严重偏离了检委会办事机构应有的协调作用,导致检委会的议事能力难以提高。

2、检委会的议事标准不明确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委会讨论的事项限于重大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途径探究

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途径探究

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途径探究新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规定了检察建议作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方式,并明确了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这是继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了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后,再次在国家立法上明确检察建议作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为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建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今年以来,**市检察院以提升检察建议质效为目标,积极探索做好检察建议工作的途径,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8份,其中公益诉讼类15份、纠正违法类8份、社会治理类5份,检察建议落地有声,采纳率达100%,有效地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群众满意度,实现了双赢、多赢和共赢。

一是提出问题有的放矢,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精准性。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发案单位或存在隐患的单位所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而提出的建议,它具有预防犯罪和维护法制的功能。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检察建议针对性不强,影响了检察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

因此,检察建议要落实落地,检察机关在提出建议前,必须审慎地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在“精、准、实”上下功夫,把情况搞清,把问题找准,坚持指出问题精准,求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

如**市检察院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中,针对黑恶势力疯狂盗采**举水河段河砂的犯罪行为猖獗,办案人员结合办案,深入调查,发现问题的主要症结是**水利部门对境内河砂适宜采砂段信息公开不够,存在监管不力,遂向**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适宜采砂的河段由市水利局公开挂牌拍卖,对不宜采砂的河段派员定期进行巡查,对多次发生盗采河砂等问题较多的乡镇,建议市水利局提请市政府年度综治考核时予以一票否决。

**市水利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健全相应机制,长期以来影响**环境保护的盗采河砂现象终于得到了有效遏制。

基层检察院实践探索缩短办案周期_提升办案质效有效路径

基层检察院实践探索缩短办案周期_提升办案质效有效路径

社会热点基层检察院实践探索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办案质效有效路径文/陈阳“案-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概念,优化“案-件比”一方面要达到好的办案效果,另一方面的意义在于缩短诉讼时长,让群众关注的法律结果尽快实现。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加强业务调研和数据分析研判,探索司法资源投入与办案效果最优配比,多措并举缩短办案时长,以达到提升办案质效。

办案时长基本情况就永吉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办案数据分析,审结案件平均办案时长24.5天。

其中,起诉平均办案时长20天;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平均办案时长11.5天;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平均时长52.1天;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平均办案时长58.8天;不起诉平均办案时长27天。

特点分析(一)从案件类型上看:起诉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62.78%,其中危险驾驶罪占比7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占比19%,其他类型案件占比6%。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28.20%,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占比12%。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5.64%。

不起诉案件不起诉类型全部为酌定不起诉。

其中,危险驾驶案占比2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占比14%;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占比14%;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占比11%;其他类型案件占比37%。

(二)从办案时长上看,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平均办案时长11.5天;作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平均办案时长27天。

(三)从案件比例上看,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和作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总数占2022年审结案件比为73.17%。

存在问题(一)速裁不速,简案速裁的优势发挥不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影响广度。

在内容建设基础上,发展先进的传播手段和强大的传播能力。

一方面加强传统媒体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医药故事;另一方面要加强新媒体传播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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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路径探析【内容摘要】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领导决策体制,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检察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学习研究,其工作质效、决策质量、规范化建设等受到多种因素的响,如检委会专门机构的设立情况及其作用发挥如何,检委会各流程进行是否顺畅,决策结果能否充分反映委员意见等,面对检察工作中大量涌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有效提升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决策质量,推动检察机关监督能力不断增强,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以XX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检委会召开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一、XX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检委会召开情况分析(一)检察长重视检委会建设及主持召开检委会会议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检察长高度重视检委会工作,带头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会议程序规范,检委会决策质效逐步提升。

2018年至2021年,我院共召开检委会39次,检察长主持召开38次。

其中,2018年召开检委会11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2019年召开检委会5次,检察长主持会议5次;2020年召开检委会11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2021年共召开检委会12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

(二)检委会会议例会制贯彻落实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定期召开检委会会议,将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按程序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为更加充分发挥检委会作用,每年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外,均固定时间开展议事决策、案列学习等。

其中:2018年开展学习2次、议事1次,讨论刑事案件8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2019年学习3次、议事2次,讨论刑事案件2件,平均每季度召开检委会一次;2020年学习5次、议事1次,讨论刑事案件7件、民事监督案件14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2021年学习2次、议事3次,讨论刑事案件10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

(三)检委会上会议题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对规定的应当严格上会讨论的六类案件和八类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均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主要类别有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涉黑涉恶案件;需要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重大责任事故等罪与非罪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对法院判决是否畸轻或畸重等存在争议的案件;民事检察主要案件为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发现13件法院民事判决问题是否需要发起监督案件。

2018年以来召开的39次检委会共计议题60个,其中案件类议题41次(刑事案件27次,占65.85%,主要以涉黑涉恶案件、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重大责任事故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主;民事案件14件,占34.15%,全部为民事生效判决监督案件);事项类议题19次(学习12次;议事7次,议事主要是审核XX市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及建立的制度机制)。

(四)检委会议事决策民主集中制落实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检委会发言顺序、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处理情况等均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定》规定处理,贯彻民主集中制,开会讨论时能够按照一般委员、专职委员、副检察长、检察长的顺序发言;能够贯彻民主集中制,遵循“两个过半数”(全体委员过半数开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作出决定)开会并作出决定。

(五)检委会委员履职情况。

我院的10名检委会委员(含1名专职委员)除明确的院领导委员外,均是从资深、骨干检察官,平时工作中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引领效应。

同时,检委会委员院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的意见》,紧扣办案实际,注重对新颁布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的学习,通过拓展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不断提升委员履职能力。

我院现有检委会专职委员目前在第二检察部负责工作,设置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在第三检察部,由第三检察部一名检察官助理负责相关工作开展,未配备员额制检察官,在开展议题实质审核等相关工作时由检察官助理层报第三检察部主任、分管检察长直至检察长决定。

(六)检委会司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检委会讨论案件未出现作出错误决定被追究司法责任情况。

未出现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负面办案效果等情况。

也未出现把检委会作为“避风港”,将不应当提请检委会讨论的简单案件大量提交检委会讨论,规避办案风险、将检委会开成案件论证会,议而不决,甚至出现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时,不按规定上报,“程序回流”又由检察长做出决定等情况。

(七)检委会学习新颁布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共召开检委会共计39次,议题共60个,案件类议题41次,事项类议题19次,其中学习12次,对新颁布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的学习二、影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质效提升的的因素(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不够健全。

为及时优质地服务检委会日常工作,检委会办公室的设立应当是一种必然性的要求。

但是,在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部分基层检察院根本就没有设立相应的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往往挂是挂靠其他部门而设立,检委会日常工作成了该部门的“兼职”性工作。

由于上述因素,导致缺乏足够的人员配置从事专门检委会日常服务工作,导致检委会提交议题缺乏充分的会前审查和过滤,无形中增加了检委会的决策负担,影响了决策质量,同时,因缺乏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检委会在实践操作中还面临着一些其他问题,如检委会决议不能有效滴被督促和落实,导致流于形式,再者,受人员力量所限,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及时向检委会委员进行反馈,可能导致检委会决策不能吻合实际,影响决策效果。

同时,检委会委员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最新的国家法律政策、司法解释和其他业务性材料,确保知识理论的及时跟进,但此时,在对相关材料的整理收集上就显得力不从心。

(二)审议权限和审议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检委会作为决策机构,应当对权限内各类议题进行全面审议,以有效履行、发挥自身职能,但基层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检委会在审议范围上多偏重于案件类议题的审议,对事项类议题审议较少,且对案件的审议也多集中在一些程序性案件上,对一些真正疑难复杂的案件审议较少,上述问题的产生固然有逃避责任之嫌,但也与检委会权限划分不清,与院党组会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有关。

同时,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标准也尚未完全明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都曾规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应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就“重大案件”而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将之规定为“重大社会影响、重大意见分歧、抗诉类、复议类等案件”,在对部分案件的鉴别指导上仍显模糊,导致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并逐渐将规定中涉及全局性和一般性的事务划归己管,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检委会的决策范围。

(三)决策结果不能充分反映委员意见。

为避免检察长因先行陈辞而对其他委员独立发表意见产生负面影响,《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18条对委员就议题表决发言的顺序进行了明确规范,这对委员充分表达自身看法,推动决议更好体现集体智慧和工作成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尽管如此,该规定仍有不够完善之处,首先,在按次序发表意见的表决方式中,集体讨论难以充分展开,尤其在对复杂疑难案件或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时,各委员之间可能无法形成一致认识,由于每位委员只有一次发表意见的机会,若意见发表在前的委员其意见被后面的委员所否定,则没有机会再次陈述和辩解。

其次,在这种按次序进行的表决方式下,很难形成体现检委会整体意志的最终决议。

在实际工作中,检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展开讨论时,委员们往往只对案件本身存在的部分疑点和分歧表达看法,对全案从整体上如何处理则很少有意见提出,这种结果导致检察长在最后就全案进行总结性发言时,其所提决议反映的可能仅仅只是少数委员的意见。

在对规范性文件的表决上,由于委员们在进行审议时往往只对文件的必要性或其中某项条款的设置、内容乃至用语表达发表看法,因此就文件本身而言,无论最终是否被通过都难称得上是集体的决议,尤其当文件会后再交由制定部门修改时,因缺乏对委员的意见征求程序,导致其内容可能和委员所提意见不相符合甚至截然相反,体现不出集体决策的效果。

三、提升检委会工作质效的路径探析充分认识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重要业务决策机构和最高办案组织的特殊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全国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建设暨深化检察改革与理论研究工作推进会”精神,按照最高检、省院、州院党组部署要求,更好发挥检委会在审核把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方面的特殊作用,才能不断推进检委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提升其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推动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立并赋予其明确职能。

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有助于推动检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具体配置上,办事机构可隶属于法律政策研究室或办公室,以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在人员安排上,应积极充实一批思想觉悟好、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干警人员。

在履行职责方面,检委会办事机构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对上会议题认真做好会前把关,对某些案情简单,无讨论价值的议题进行过滤,对最终提交上会的议题做好疑难点分析、提炼,拟定审查意见,为会议决策提供借鉴,同时,为保障委员们在做出决策时充分了解案情,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还应于会议召开前3到5日内及时将有其中有参考价值的资料提交给委员,为委员决策提供充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检委会办公室在检委会对议题做出决策后,要严格做好执行监督工作,加大对执行部门督办力度,要求其及时提交执行情况反馈并定期向检委会进行报告。

在督办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向检委会做出汇报,待其做出决定后即通知相关部门加以整改,整改不力者还应制定相应的责惩措施。

(二)对检委会议题审议范围和工作权限作进一步明确和划分。

为充分利用司法资源,集中有效发挥检委会审议决策职能,检委会在案件审议方面,可仅将重大案件纳入讨论范围,重大案件又分为普通重大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两类,普通重大案件的界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应结合相关法律,立足检察实践明确其范畴;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其范围主要包括涉众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危害国家犯罪案件、涉外涉港澳台人员犯罪案件等,对此类案件进行界定时尤其要注意两点,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二是产生的影响重大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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