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吗?

“证据先⾏登记保存”是可诉的⾏政强制措施吗?⽂|陈志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证据先⾏登记保存”规定于《⾏政处罚法》第三⼗七条中。
第三⼗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员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此可知,“证据先⾏登记保存”是⾏政处罚调查取证环节中采取的⼀种措施,是为了防⽌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保证⾏政处罚程序的进⾏⽽采取的⾏为。
但是,在当前⾏政机关的⾏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先⾏登记保存”这⼀措施与作为⾏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界限却⼗分模糊。
“先⾏登记保存”是否就意味着对“证据”的“查封”、“扣押”?“先⾏登记保存”是否需要符合《⾏政强制法》中关于⾏政强制的程序要求?这都是应当予以明确的问题。
对于“证据先⾏登记保存”是否属于“⾏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我们可以先从字⾯上进⾏分析。
“先⾏登记保存”中的“登记”主要是指对证据的现场清点、登记造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最为简便、快捷、有效的应急性证据收集措施。
其⽬的主要是通过法定记录的⽅式证明现场有若⼲类证据存在过,防⽌当事⼈事后以时过境迁等为由对证据予以否认。
“保存”⼀词的含义则可以从《⾏政处罚法》第三⼗七条中找到依据,此“保存”并⾮是对“证据”的“查封”与“扣押”,⽽是还向当事⼈施加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的保管义务,通过这种义务的施加,从⽽在实质上起到了证据得以保存的⽬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先⾏登记保存”的⼀个重要特点,即其并不影响当事⼈对“证据”的占有,“证据”始终在⾏政相对⼈的控制之下。
浅谈先行登记保存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困境及风险防控

浅谈先行登记保存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困境及风险防控摘要:先行登记保存最早出现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首次提到了先行登记保存,该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专卖执法检查、取证过程中的重要手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基于此,本篇文章对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困境及风险防控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烟草专卖;先行登记保存;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引言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它是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一项权利。
随着《强制行政措施法》的通过,在强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被视为强制行政措施的替代办法,并广泛用于没有强制权力的行政执法活动。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立法者利用地方立法赋予行政部门相应的行政权力,解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问题的一种手段。
1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动物卫生监督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行政强制措施在动物卫生执法中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的区别

1、没收与查封、扣押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混淆使用“没收”、“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这三个概念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就地保存就是查封,异地保存就是扣押;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没收与查封扣押完全是一回事,可以等同使用。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和性质没有弄清楚,因而在适用上产生了困惑。
下面,笔者就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做一简要分析。
三者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没收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第八十条等条款针对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违法购进药品设置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的处罚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部分,基本上每个条款都设定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
查封、扣押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产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

“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贾子锋证据保全措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重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常用的措施有扣押、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登记等等。
实践中,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这两个取证措施最容易出现混淆,复核人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措施的区别。
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件,而予以文字记录的一种调查措施。
登记的对象一般是指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例如一起殴打他人案,被侵害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农具或残疾人离不开的拐杖,被违法嫌疑人用来实施违法行为,既使这些物品我们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一般也不应扣押,而是予以登记。
登记的物品仍处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控制下,法律并不限制他们对物品的支配、使用和处置。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依法采取保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它的对象一般是指因易变化、灭失、难以搬运,或不采取措施以后将再难获取的作案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等能够作为案件证据的物品和文件。
实践中此措施情形往往是因为涉案物品较多、无法搬运,而采取封存的方式予以保存于原地点。
例如办理赌博案件过程中,当场查获了一家大型娱乐场所若干台用于赌博的大型游艺机器,既不好立即判断是否具有赌博功能,又很难拆卸搬运,就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予以保存。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都是保存、提取案件证据的一种方法,还都有“登记”二字,这就容易出现混淆。
要想准确理解和适用,弄清两者的区别非常重要。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法律依据不同。
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而先行登记保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作规定,他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登记保存、封存、扣押

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施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一、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强制措施的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或者避免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可以依法实施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登记保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其他依据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封存或扣押的,依法予以封存或者扣押。
三、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措施的,应当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制作《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办理报批书》,填写“申报理由”和“请批意见”等,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市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措施应当报市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各县(区)质监(分)局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措施应报本局负责人批准。
遇紧急情况时,经口头请示有批准权的领导,可以先行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措施,但必须在返回单位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并对当时的紧急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四、实施登记保存、封存或者扣押,应当制作《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文书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应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押印。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押印的,应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证人到场,注明情况并签字。
《涉案物品清单》一式三份,案件当事人、物品保管人各执一份,入案卷一份。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一是适用条件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查封、扣押的前提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等情形下采取。
二是作用不同,前者为证据促使措施,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为了保存或取得证据,而查封扣押的作用既是为了证据保全,更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适用对象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对象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查封、扣押的适用对象则包括场所和物品,其物品的范围既包括证据物品,也包括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而查封、扣押的其他物品。
四是期限长短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则较长,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目前,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也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五是依据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查封扣押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使用法律方面: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用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扣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云南省反不正竞争条列》第十七条第五项,其中该条列中扣留时间为60天。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有哪些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有哪些查封和扣押都是比较严重的情节,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查封和扣押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区别:一、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现代汉语词典》对“查封”一词解释为“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
“扣押”一词解释为“拘留、扣留”。
可见查封或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
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
二、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查封一般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比如根据举报对某种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的真伪当场无法定性时最好使用查封与登记保存,待情况落实后进一步处理。
扣押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明确的情况下,如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一起陪同执法,当场鉴定了产品为假冒产品,此时必须使用扣押,将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
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
三、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
对于涉案物品,查封时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扣押时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进一步调查了解。
四、查封与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大型生产设备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设备不方便拆卸,二是为了保持生产的状态,有利于检查。
对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时应使用查封。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之间的区别根据执行理论,查封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封存,禁止债务人或其他人转移或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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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1、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
2、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3、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理;
一是适用条件和目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扣留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 “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全;“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危害社会的物品、工具、场所、材料等潜在危害的扩大,以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
三是数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查封扣留则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
四是时间不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查封扣留一般以行政机关查
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五是依据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查封扣留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六是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同;“先行登记
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七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
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