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
1994 年10 月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户外广告设置条例1994 年10 月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禁设情况和规划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
1987 年10 月26 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1992 年6 月28 日国务院第101 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于1995 年12 月8 日制定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了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细则,并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上海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依据上海市在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方面也颁布了不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991 年10 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问题的通知》,这是上海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较早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当时牵头的管理部门是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999 年1 月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65 号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管理办法》,工商、规划和市政委办公室三个部门共同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
2001 年11 月14 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02 年4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从设置管理、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对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规定。
2004 年12 月1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又颁布了第43 号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管理制约机制,强调了对“设施”的管理,使上海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更规范、更便民、更安全,与1999 年颁布的第65 号令相比,主要有以下四大变化:一、是变更了主管部门。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目录1.引言2.登记管理规定– 2.1 申请登记– 2.2 登记手续– 2.3 登记费用3.广告内容规定– 3.1 广告主体信息要求– 3.2 广告词语规定4.广告布局规范– 4.1 尺寸要求– 4.2 位置摆放– 4.3 安全要求5.登记管理责任6.违规处理引言本文旨在制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广告内容及布局,提升广告的质量与效果,保障城市的环境美观以及市民的安全和权益。
登记管理规定申请登记•广告主体,在投放户外广告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应包括广告主体的详细信息,广告内容及布局的设计方案。
登记手续•广告主体提交申请登记表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广告主体发放登记证书。
登记费用•广告登记费用根据广告的规模、投放时长等因素进行收费;•广告主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广告内容规定广告主体信息要求•广告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必须清晰可辨,不能有虚假信息;•广告主体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广告词语规定•广告中的词语、文字必须健康、文明,不得涉及不良信息,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广告中的词语、文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广告布局规范尺寸要求•广告牌的尺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广告牌的尺寸不得超过一定限制,避免影响周围环境。
位置摆放•广告牌的位置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交通通行;•广告牌的位置应考虑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和可视性。
安全要求•广告牌的结构和安装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广告牌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风险。
登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应确保广告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广告主体应严格遵守登记管理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违规处理•如果发现广告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广告登记证书,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成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也为企业和商家提供了广告宣传的重要渠道。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还可能对市民的视觉环境造成干扰。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各地相继出台了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了统一户外广告管理,有效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质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破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监督。
二、分类管理根据广告形式和性质的不同,户外广告分为以下几类:商业广告、文化娱乐广告、政府公益广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广告等。
各类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广告资源的平衡分配为了保障广告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广告资源应通过招标、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确保不同商家和机构能够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同时,应设立统一的广告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广告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四、广告设置的限制1. 广告位置: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绿化、环境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 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
3. 广告材质:广告制作应选用环保材料,不得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
4. 广告数量:根据城市规模和景观风格等因素,对各类广告数量进行限制,避免过度设置导致视觉污染。
五、广告审批程序1. 广告审批机构:设立专门的广告审批机构,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
2. 审批程序:广告申请人应根据规定,填写广告审批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批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置广告。
3. 审批时限:广告审批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批,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六、广告投放周期和期限1. 广告投放周期:广告投放周期应根据广告类型和内容的不同,确定合适的投放时长,避免广告时间过长导致视觉疲劳。
户外广告管理法制化

• 综合执法中户外广告强制拆除程序和带履 强制执行。
户外广告管理 法治化
• 第一部分
•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现状存在问 题及政府监管模式;
• 一、城市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现状
• 1、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容环境监管、 干扰交通标识
• 2、城市外道路:道路交通安全、道路所 有权者权益
•
户外广告管理 法治化
• 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 •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42号发布, •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86号修订, • 2006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5号重新发布实施。
户外广告管理 法治化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NO2.1: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 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广告法 1994》直接用户外广告,《条例》列举 了“路牌、橱窗、霓虹灯等”,《规定》 进一步明确,但不影响“户外”的范围)
户外广告管理的法治化 ---行政审批 ---行政合同 ---执法检查 ---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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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 法治化
户外广告管理的法治化
•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现状存在问 题及政府监管模式;
• 城市户外广告审批、规划监管、执法检查 和适用法律探讨;
户外广告管理 法治化
• 第三部分 户外广告管理的
• 行政审批、 • 行政合同、 • 执法检查和 • 行政救济;
户外广告管理 法治化
(法律法规课件)广告法规笔记

(法律法规课件)广告法规笔记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法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如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各种规则、章程、制度的总称。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1992年6月1日联合制定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广告法的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Advertising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同日签了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并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广告法》。
其字数只有5250多(5254)个字。
法律条文具体分为6章49条。
广告法第一章为《总则》,分为6条(第1-6条)。
主要制定了广告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广告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活动原则和管理机关。
第二章《广告准则》,共13条(第7-19条)。
主要规定了:广告发布的准则,具体包括广告内容的一般要求,被禁止的广告行为,广告与未成年人,与其他生产经营者,广告的文字、标记、专利等规定,特别明确了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农药广告、烟草广告、食品化妆品广告的广告准则。
第三章《广告活动》,共14条(第20-33条)。
主要规定了:从广告合同、广告设计、广告经营、广告收费、广告发布和广告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禁止行为。
第四章《广告的审查》,共3条(第34-36条)。
主要明确了广告审查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2条(第37-48条)。
主要内容是:当广告活动违法时,国家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违法广告的行为主体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只有1条(第49条),主要是明确了该法律条文的生效日期,即从1995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开始生效,而之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如果其内容与本广告法不符的,就以本法为准。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二、户外广告的管理总则
•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பைடு நூலகம்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广 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规定。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 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受理 审查
• 《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 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 《广告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一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二 )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 三 )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 四 )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五 )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 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 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国家对于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三、《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五、《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六、《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九、《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十、《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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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42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5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愈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