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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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年)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年)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闽人防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1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人防办:修订后的《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经省人防办2020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月4日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我省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

(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于10月13日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调整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现就落实“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新条例”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核发人防告知书;未实行人防告知书制度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直接办理项目审批。

二、“新条例”实施之日前已核发人防告知书,但尚未审批受理的项目,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人防告知书明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办理项目审批。

三、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在人防网站、审批窗口等位置,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调整的通告,确保新旧人防审批标准的平稳过渡。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2019)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2019)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2019)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1。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

第八条当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福建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福建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福建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一条为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含商品房)、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及大专院校教学楼等建筑。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所有城市的市区(含郊区)和开发区内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按底层面积的同等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在福州、泉州、漳州、三明、南平、莆田、宁德、福清和石狮等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含郊区)和开发区内,新建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9 层以下民用建筑,其地面总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

建成的防空地下室应具备战时防空及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使用防空地下室应坚持战时由政府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平时谁投资建设、谁使用受益、谁维护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防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人防部门),为主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孪地下室工作,计划、城建、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人防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

第六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面积,就地或就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概算内,并纳入基建投资计划。

第七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和年度计划投资均应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部分。

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单项建设计划,经人防部门和城建部门审查,报计划部门纳入年度基建计划。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面积),不占地面建筑面积指标,其增容部分纳入基建计划。

计划部门下达防空地下室基建计划应同时抄送人防、规划、城建、统计等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

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

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附件1)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附件1)
是否设置人防柴油电站
备注
战时功能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柴油电站;其他防空地下室,当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设置柴油电站。
其它应该告知的事项:
一、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用易地方式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后续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2、一、二等人员和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掩蔽人员数量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不允许随意降低掩蔽人员数量。
3、与人防无关的设备用房(如:水泵房、冷冻机房、消防水池、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房等)不得设置在防护区内。
4、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防空地下室混凝土临空墙、门框墙、防护密闭墙、密闭墙等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性整体浇筑混凝土。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
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来自:设计单位:编号:
人民防空办公室
(盖章)
年月日
工程总建筑面积(M2)
建筑物幢数
各幢建筑物平时主要用途
十层及以上建筑物幢数,各幢首层建筑面积之和(M2)
十层以下建筑物幢数,各幢计容建筑面积之和(M2)
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总平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注意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四份,人防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防其它相关技术规定,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闽人防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0〕1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修订的《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月9日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它保密工程外,权属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三条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早期人防工程除外)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请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向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附件1);(二)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闽人防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防办[2010]119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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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防护类别、战时功能和抗力等级等相关建设指标。

第九条同一总平面规划图分期建设的项目,按本期(批)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同步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

本期(批)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后期(批)建设中予以抵扣。

当本期(批)应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时,在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在本项目后一期(批)中统筹规划建设。

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当建设总规模,以同一总平面规划的总体指标进行核算。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应另附以下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

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

第十四条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当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

当应建面积不超过1000m2或是乙类人防工程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超过1000m2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装备器械掩蔽部。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二)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

当建设单位满足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上述指标时,超出部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也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第十五条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经防护单元合理划分后,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两者间差值小于400m2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差值部分的面积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六条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

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复核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

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补建防空地下室可就地补建,也可由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其它正在报批或建设的项目中补建。

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对于违规审批造成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降低的行为,依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5〕87号)即行废止。

附件1应当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主要建筑类型列举如下: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其他非民用建筑经规划部门确认,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的项目。

三、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工业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

非生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

生产性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国家投资建设的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房设施以及物流企业的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

当一栋建筑中既有生产性用房,也有非生产性用房时,按各自比例确定。

生产性建筑不属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2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S≤150000.6015000<S≤200000.60-0.50※0.12-0.10√1√120000<S≤250000.50-0.45※0.10-0.081个√2√1 25000<S0.45-0.40※0.12-0.101个√2√2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最小比值,γ=F/S;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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