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
福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49号)即行废止。
附件1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包括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兼顾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一)人防工程竣工面积和防护标准是否符合法规和行政许可文件要求;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八条竣工验收备案时,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达不到法规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依法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虚假证明、隐瞒事实等手段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经发现,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盖有建设单位公章和竣工图章的人防工程竣工图(有产生设计或施工修改部分)一套。
第六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人防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应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四)建设单位已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闽人防办[2010]121号
![闽人防办[201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8ae2c158f5f61fb7366663.png)
附件: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盖章):项目验收时间:预案编制单位:预案编制时间: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目录一、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承诺书二、人防工程概况三、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阶段的工作内容四、平战转换项目表五、平战转换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工日一览表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承诺书该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防护专项除按规定需在临战时才实施转换的项目外,均已完成施工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
临战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施工,使人防工程达到设计规定的防护标准。
(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人防工程概况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阶段的工作内容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分三个阶段实施,即早期转换、临战转换和紧急转换。
一、早期转换阶段需要完成技术资料复核,落实施工队伍,订购相关材料、器材等,防护单元内战时自成系统的设施、设备的施工和安装工作。
时限为临战前30天内,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有:1、拆除影响战时功能发挥的仅供平时使用的设施,如:砼结构、砌体、风水电的管道、设施等。
2、抗爆单元分隔,战时房间砌筑(如:供水设备间、干厕等),以及普通门的制作和安装。
3、战时风机、防化滤毒设备及通风系统的安装。
4、战时水箱、供水设备、供水管线、供水配件、洁具、洗消井排污泵等的安装。
5、战时配电箱、照明线路、灯具、开关、插座及音响、通信设备设施的安装。
6、人防电站的发电机组、战时控制柜等的安装。
7、防护单元内其它设施、设备的施工和安装。
二、临战转换阶段是在实施早期转换基础后开展的转换工作,需要完成工程对外孔口封堵、活置门槛安装等工作。
时限为临战前15天内,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有:2、仅供平时使用防护单元连通口的封堵。
3、仅供平时使用顶板孔的封堵。
4、仅供平时使用通风井的封堵。
5、工程的临战覆土。
6、活置式人防门门槛的安装。
7、主要出入口的清理和防倒塌棚架的安装。
8、工程其它对外孔口封堵的施工。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防办,县(市、区)人防办:现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质量责任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
![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90d617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a7.png)
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0
【摘要】各设区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提升防护设备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70-7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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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1997.06.25•【文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建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范围按照[1997]中编办函57号批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印发的(97)国管人防字第93号通知中明确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和“结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应负责搞好本部门及行政、人事、计划、国有资产、土地等隶属本部门管理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如必须利用部分地下室作为楼房设备用房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在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按城市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区时,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地下商业街和其它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有关要求(一)确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不足防空地下室净高)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建筑。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杭人防〔2021〕97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21〕97号各区、县(市)人防办,市人防办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2月1日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好用、战时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其防护部分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工作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日常工作可由下设机构承担。
第五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工作,并指导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工作。
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工作,落实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依法保护人防工程设施。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机场集团国防动员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管理职责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建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专家委员会,为资质认定提供技术支撑。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的规定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开展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备案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资质认定评审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加。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名单。
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人防〔2017〕140号)对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9a29f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8.png)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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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
理有关规定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榕人防办[2013]1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2.01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的通知
(榕人防办〔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防办:
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
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和任务分工明确如下: